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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日常生活篇(3)

很多时候,作为消费者上当受骗是受到了明星们的“蛊惑”,面对自己喜欢明星的一遍遍的对于某些产品的吹嘘,很多消费者就动心了。但随即却发现受骗了。这样的新闻不断的在报纸上出现,甚至成了报纸娱乐新闻的一个固定板块。而代言这些广告的明星们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受到此类官司的“侵扰”,这是因为个人代言广告或者进行推销的,也是要为自己的推介付出代价的。

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人在广告中做了虚假宣传,也要付出同样的代价。这点比较适合于明星代言产品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所以,在找不到公司进行索赔的时候,向明星索赔或者媒体索赔都是合法的。

年轻人经常会面临很多选择,每个人都可能会受到广告的“诱惑”,面对被吹嘘得天花乱坠的产品,难免会做出错误的选择。但这个时候不要紧,应抓紧寻求索赔。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4.抽奖没有超过5000元的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做过天上掉馅饼的美梦,新闻上看到有人买彩票中百万元大奖,买刮刮乐中万元大奖,于是禁不住会想,馅饼什么时候落到自己的头上啊。

有一天,馅饼真的落下来了,当我们在一次抽奖时发现自己中了大奖,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呢?该如范进中举似的高兴地发疯,还是冷静的分析一下这馅饼到底能不能吃?

当今社会,各种各样的抽奖形式层出不穷,中奖信函可谓满天飞,真真假假,假假真真,让人很难搞清楚,在如此多的诱惑面前,很少有人抵挡住捡了大便宜的心态,直到被咬了一口才明白,什么叫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生活中,中奖的信息不断,上当受骗的新闻也不新鲜。尤其要注意,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008年3月,张娜收到一封“北京三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济南举办“幸运消费者大酬宾”活动的信,内有刮奖卡和相关宣传材料,张娜刮中特等奖,奖品为价值8.3万元的爱丽舍轿车一辆。在大奖面前,张娜多长了个心眼,为进一步弄清虚实,张娜打电话进行核实,经了解发现宣传材料上所提供的地址是部队大院,根本不是三星公司的所在地。

生活中,当我们收到这样的信件或电话时千万不要轻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明确以法定的形式强制性规定有奖销售设奖项凡超过5000元的都是违法的。所以奖金额度超过这个限额肯定是蒙人的。

国家为什么要限制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呢?其实主要还是为了禁止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无非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这样的行为不但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还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限制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对于遏制愈演愈烈的巨奖销售、打击滥用经济实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社会功效。

既然这样,有些商家可能就开始想解决办法了,既然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那我把抽奖分为多次不就行了。

一商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这样的抽奖行为,是不是违法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未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抽奖的次数,但是,规定了经营者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场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分两次抽奖,而且第一次中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因此最高奖应为4500元加2300元,共计6800元,已超过5000元的限额,所以该商场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中的巨奖销售行为。所以,该商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此外,不但要会辨别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还要注意区分真正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行为。什么是非法彩票,我国现行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尚未做出权威界定,但基于合法彩票的性质,可以这样认为,非法彩票是指未经国家批准的,不是为公益目的而在我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抽奖式有奖销售一般是经营者依靠竞争上的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直接目的是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竞争优势;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直接通过此种手段获利。

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对于达到一定条件(如消费达一定金额、购买某些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等)的消费者均免费给予一定的参与抽奖的机会,消费者不用再另附其他的费用,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消费者都必须再次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最终获得抽奖乃至中奖的机会。这是从直观上甄别抽奖式有奖销售和借有奖销售发行非法彩票最为有效的方法。

我们可以对现实中的一些现象进行区分。比如,一些经营者为了促销而向达到一定条件的消费者赠送福利彩票或者体育彩票。虽然,消费者获赠的彩票能否中奖本身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是,由于消费者无须专门为获得彩票而额外支付价款,经营者也不因消费者参与彩票兑奖而额外获利,因此此行为应当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

又比如,有的客运部门在乘客购票的同时附赠一兑奖券,并要求购票者通过发送短信或者拨打声讯电话的方式参与兑奖,由于参与者要额外支付远远高于普通短信或者普通市话的信息费,并且客运经营者、电信运营商等相关主体之间往往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所获取的信息费,因此应当将其认定为属于借有奖销售之名发行非法彩票。另外,许多网站开始打着“足彩”的名义推出所谓的有奖竞猜游戏,对包括足球比赛即时比赛结果、胜负结果等进行竞猜。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完全具备了彩票发行的特点,是不折不扣的非法彩票。

所以,年轻人在中奖时应该保持冷静的头脑,有必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识,理智地分析一下自己有没有上当受骗,不要一想到占便宜就头脑发热,辨别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55.实物与说明书不符要赔双倍

到商场购物时,最怕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有时候即使买了货真价实的东西,可到家拿着商品和说明书对照时,有时候竟会发现实物与说明书不符,如某部分材料变化或规格有问题,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索要双倍赔偿。年轻人在购物时,应该注意核对说明书和商品实物,如果遇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应该及时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1月,牛犇逛商场时在昆明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款黑色纯牛皮拉杆箱,价值3178元。回家后,牛拿出说明书与原物对照,发现拉杆箱大部分是人造革。随后,心存疑虑的牛带着箱子到当地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表明拉杆箱只有正面是牛皮,其余部位全是人造革。一气之下,牛以商场掺假欺诈消费者为由与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无奈之下,今年6月,牛一纸诉状将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被告昆明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购买商品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恶意诉讼,获取不当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既然,商场向牛犇出售的拉杆箱的合格证上注明材料为牛皮。而经鉴定,所售皮箱后面及侧面为人造革,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其说明中的质量状况存在差异。商场没有如实说明商品的真实质量信息,牛犇要求被告按照其购买商品的价款加倍赔偿所受到的损失,依法有据。

法院审理决定,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要退还原告牛犇货款3178元,赔偿货款3178元及检查费318元。法官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如果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双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从本质上来说,经营单位销售的商品如果与说明书不符,是主观上故意欺诈,用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的情况。

严格来说,如果商品出现的瑕疵未构成欺诈,那么消费者则不能索要双倍赔偿。比如说买了一套产品,因为销售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其中的组成部分缺少,只能算是存在瑕疵,并非构成欺诈。

2007年9月,张欣然从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支付货款7500元。公司将电视机送至张欣然家时,因外观存在质量问题,经交涉公司同意为张欣然更换新机。10天后,商场另送一台液晶电视机至张欣然家中换货时,张欣然却发现电视机包装有破损,但还是将该电视机收下了。送货人员在换货时没有换货单,双方也未签收单据。当晚,张欣然发现包装箱内无说明书、遥控器、安装螺钉等,便与商场电话联系。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欣然还曾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调解也未达成协议。

作为一名消费者,张欣然用新机的价格买回的是一台缺少最基本辅件的电视机,并且里外包装均被人打开过,底座无任何包装,更证明她买的不是一台新机。商场却以非新机充当新机卖给消费者,存在明显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将该商场告上法院,要求退货及双倍赔偿损失1.5万元;同时要求后者赔偿因该纠纷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及通信费损失计2700余元。

当时,在商场的送货司机及陪同送货人员将机器送至张欣然家的时候,外包装箱的封条除了封口处看起来有一点裂缝以外,其他的部分看起来完好无损。张欣然想,都已经换过一次了,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了,于是让送货司机将家中的旧机器拉走了。

至于后来出现的情况更多的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所造成的,很可能是工作人员在装箱的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作为一家家电公司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不可能去用一台缺少基本附件的电视来换给消费者。这种情况下,商场并没有恶意欺诈行为,它与张欣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但是,作为卖方的商场交付给消费者张欣然的产品确有瑕疵,虽然没有构成欺诈,但依旧要为此付出适当的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而双倍的赔偿是可以免除的。

很多家庭中的物品都是女人来购买的,虽然女人天生心思缜密,但是,在购买物品时还要多加留意。在遇到恶意欺诈的时候,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双倍的赔偿。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存在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6.维修不彻底而过保修期“三包”继续有效

随着现代人法制意识的增强,大部分消费者在购买东西时除了看重产品本身的质量外,对商家的售后服务也颇为关心,而这其中“三包”又是大家最为注重的。

通常商家仅在规定的时间即包修期内为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但是如果是因为商家修理不彻底,使产品存在隐藏的质量问题,在超了包修期后商家还有义务提供“三包”服务吗?最近北京的王红梅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2006年5月,王红梅买了一台国产彩色电视机。2009年1月,电视机突然没有了图像,王红梅将电视机送交商家检验,确认是显像管坏了。商家又把彩电送到厂家的特约维修点进行维修,直到4个月后才取回电视机。可是用了不到半个月,电视机又出了毛病,经检验还是显像管坏了。但是,商家和特约维修点都称已超过包修期,不同意维修。

根据我国《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1年,主要部件不低于3年。包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件、配件待修的时间。因此,包修期不应该包括维修占用的时间。

王红梅所购买的电视机显像管坏了,而显像管显然属于电视机的“主要部件”,因此包修期应为3年。除去王红梅送商家及维修站修理占用的4个月时间,包修期还不足3年,因此销售商和生产厂家有义务继续为王红梅免费修理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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