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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居住与旅游篇(4)

签订“生死状”并不能保证事故发生后不会产生法律纠纷。由双方自愿签订的“生死状”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在AA制、不赢利的背景下,即使签订了“生死状”,同行的队友也有责任和义务在危难时互相帮助。如果队友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外发生意外,那同行的人可以免去责任。但如果队友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遇难而没有施以援手,同行的人还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世界各国对于风险很大的探险活动历来都加以严格管理,对于各类探险活动规定了详细的申报制度,并采取了严厉的惩戒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因责任模糊、风险意识弱化和必备知识缺乏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事故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6.游客住店财物被盗,宾馆要承担责任

外出旅游或出差在宾馆住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有人更是把宾馆称作是旅客的“家”。一般情况下大家在外出时身上都会带一定数额的现金,另外还有手机、相机甚至是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不知大家想过没有,如果这些物品在宾馆中被盗,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宾馆该不该赔偿游客的损失?

2007年4月20日,上海一家假日旅行社组织游客一行30人来常州市一个景区游览。客人根据导游安排,当晚入住景区一酒店,共消费位于酒店一楼的双人标准房16间。21日早晨8点15分,有两个房间的客人相继报称:价值2万余元的手机、旅行包、现金、香烟等物品失窃。报警后,公安部门即刻进行勘察,发现房间露台的移动门可以从外面打开,现场无撬动痕迹,酒店外的草地上发现部分被盗物品,初步断定是一起从酒店露台入室的盗窃案。在案件进一步侦破的过程中,游客却要求酒店立即进行赔偿,双方在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被盗物品价值认定上产生分歧,游客投诉至旅游部门请求协调处理。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当游客入住后,宾馆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作为经营者所必须履行的全部法定义务,即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游客在宾馆客房中的财物被偷盗这一事实,是在宾馆履行消费合同期间遭受的非法侵害,而且是在宾馆客房这一特定的场所里发生的,游客的财物失窃与宾馆防范不力、安全措施不严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鉴于此,宾馆应当为游客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在宾馆里丢失的东西都能得到赔偿,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要证明:是由于宾馆的责任而不是游客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物品被盗的,否则宾馆将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宾馆有提醒游客注意保护自己财物安全的义务,同时应该为游客提供保存贵重物品的服务,如果宾馆在这两个方面的工作都已做得符合法律要求,而由于游客自身原因导致财物失窃的,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的赵小丫与两位朋友于2008年5月1日去苏州旅游,晚上八点半左右住进市区的一家四星级宾馆,睡觉前赵小丫将大量现金和手机放在房间里,次日清晨7时15分左右醒来,却发现钱不见了,而手机还在,看看窗户和门都没有撬开的痕迹,于是赵小丫便向宾馆报告,并要求宾馆赔偿损失。

而宾馆负责人李先生称,宾馆服务台前有非常醒目的提示牌,要求旅客住宿时将现金等贵重物品交由服务台保管,否则遗失与宾馆无关。而且游客所反映的现金数额也没有证据可查,同时门窗也没有被撬痕迹,宾馆在安全防护方面没有责任,因此宾馆不同意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已履行了告知注意的义务,并且宾馆无法证实赵小丫等旅客携带大量现金,赵小丫也无法提供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是丢失了大量的现金,仅有赵小丫的朋友为证,这在法律上不能算作有效的证据。此外,赵小丫等人没有按照宾馆的要求将贵重物品交由宾馆保存,因此赵小丫应对自己的财物丢失负责,宾馆没有责任,所以,宾馆可以拒绝赔偿。

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前提必须是受侵害人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在宾馆住宿,理应将自己的现金以及其他贵重物品交由宾馆的总服务台统一保管,但有些人由于“财不外漏”思想的作怪,不肯将现金等交出来,甚至不想进行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盗窃等意外事故,游客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因为如果游客不能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丢失了多少现金或某些贵重物品,宾馆是很容易被认定为没有责任的,此种情况下游客将不会得到任何赔偿。

因此,外出旅游或是因工作出差的年轻人,在宾馆住宿时千万不可大意,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贵重物品应根据宾馆要求进行登记或者交由宾馆总服务台进行保存。一旦遇到自身财物丢失等情况,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报警,并协助警方确定是宾馆的责任还是自身的责任,如果确实是宾馆的责任,可与宾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宾馆进行赔偿。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7.添项目加收费,我不买单

2006年国庆节期间,北京的何荣约五个同学一起参加了一个旅行社,到南方某个著名旅游景点去旅游,事先已与该旅行社协商好,何荣6个人每人交2000元,旅行社负责包括食宿、门票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结果到了目的地后的第二天晚上,该旅行社安排了一个观看当地民俗舞蹈表演的节目,看完以后,导游说这个节目是临时增加的,每个人要另外收100元钱。

何荣是一名学法律的在校大学生,她当然知道这是旅行社在变相增加费用。他表示在看节目之前旅行社并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自己不能支付这笔费用。而旅行社则一再强调表示,既然何荣他们观看了节目,就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不想吃亏的何荣随即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

现在旅游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这其中有人喜欢“自力更生”,有人则喜欢参加旅行社。相对来讲,如果目的地较远的话一般通过旅行社会更方便一些。但随着旅游市场的兴盛,众多旅行社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有的旅行社服务质量好一些,有的则差一些,这就导致了旅游市场上服务质量的良莠不齐。

通常情况下,大家都会担心在旅游途中旅行社私自减少游览景点或者是降低服务质量,当然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大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但是还有一种情形往往会被大家忽视:旅游途中旅行社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为游客提供了新的服务项目,而且要求游客另外付费。这时游客应该怎么办?该不该交纳这笔费用?有些时候,游客会觉得自己“孤身在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心里有一百个不乐意,还是按照旅行社的要求交了这部分费用。而实际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旅行社在为游客增加收费服务项目之前应当征求游客的意见,否则游客可以拒绝付费。

像何荣遇到的这种纠纷,关键要看事先何荣他们与旅行社的约定,如果在双方约定的内容中有观看民俗表演这一条,那么即表示何荣他们交的2000元费用中包括了该项费用,何荣他们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再次付费。如果双方事先的约定中没有这个项目,那么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该项服务之前应该先征求游客的意见,这是它的一个义务。按照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因此,如果该旅行社在未征得何荣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增加了这个收费的服务项目,何荣他们可以拒绝支付这部分费用,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还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种情况,在游客出游前向旅行社咨询报价所包括的服务项目时,旅行社会告诉游客该报价包括景点的门票,但一旦到了旅游地点,旅行社却只给买风景点第一道大门票,进入大门后游客如果想看其他景点还得自己掏腰包购买各个“小门票”,但不买的话又几乎看不到什么好风景。这个时候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就容易产生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认真审查旅游合同里的每一条内容,如果自己感到不清楚要当面与旅行社谈清楚,切不可有“自己认为应该是这样”是心理。因为一旦出现纠纷,个人单方面的理解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而也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雅倩与丈夫在江苏参加了天下风情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的旅游团。在旅游合同上,一处叫西岛的景点是免费的,而到了该景点后导游却称该景点是自费,要收取每人100元的门票钱,为此,全团有30个人都未进去。赵雅倩认为,当初交的费用已含有该景点的门票钱,因旅行社的原因而未进入,旅行社应退还这笔费用。

回到江苏,赵雅倩向旅行社说明了情况并提出要求后,旅行社解释,西岛应为自费景点,行程表上未注明是工作失误。在赵雅倩的要求下,旅行社只同意按行业内的门票价格退还赵雅倩和丈夫每人40元,后又增至每人50元,赵雅倩未同意。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雅倩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旅行社自身过错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解决。既然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注明该景点是免费的,那么旅行社就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旅行社自身工作失误,导致游客无法正常游览该景点,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应该由游客来买单。因此,该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赵雅倩及其他游客退还该景点相应的门票费用。

年轻人在外出旅游之前一定要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就合同的所有内容与旅行社在认识上达成一致。在旅游途中,旅行社可以向游客推荐一些另外收费的服务项目,但必须是在提供服务之前征求游客的意见,否则游客有权拒绝支付新增的费用。当然,旅行社强迫游客接受某些收费服务项目更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如遇到这种情况,旅游者可先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旅游者可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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