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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家庭篇(4)

2008年10月20日,这一案件在北京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再次开庭。法院认为,原告画家李某与被告马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马某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要求马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法庭宣判的结果是,马某应该赔偿李某信赖利益损失近28万元。这个案子之所以得到全国的关注,就牵涉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问题。因为房子是可以买卖的,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无法买卖的。

虽然宋庄的宅基地案件牵涉到宅基地的买卖。但最为根本的问题牵涉到农村宅基地的集体产权性质问题。

再举个例子。张红原来是农村户口,现在是非农户口。现在她在农村有一处房产,是继承所得的。这个时候,她虽然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但是她却没有权利将农村的房屋进行重建的,这就是因为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却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一般来讲不能继承。那么,张红所拥有的是土地之上的一砖一瓦,要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建设,那只能建“空中楼阁”。

所以,在“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前提下,城市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后,由于不是本村村民,无法变更宅基地使用权,所以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将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也可能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合理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等。

同时,如果动迁,作为城市户口的农村房产所有人,只能获得房屋补偿,是不能获得宅基地的补偿费的。因为,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组织的补偿,不是对使用者的补偿。如果不是房屋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获得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也就是说,赵梅如果房屋被征用,那么她不会得到任何的收益。其实,这种做法并不仅对于非农业户口的人有效,按照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不管是本村村民还是城市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法律小知识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23.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李勤勤在单位是有名的刺头,对同事是得理不饶人,常常把同事气得有苦难言。在家里,李勤勤更是说一不二,大有“泼妇”的架势,老公李明受她欺负,只好忍气吞声。

但是,最近,李勤勤遇到了一个问题。公婆原先赠与其丈夫李明的房子要收回去。原因其实很简单。但依照李勤勤的性格和作风,不但不准李明给其父母李庆国与孙月芹抚养费,还三天两头去公婆家闹。最后导致李庆国气病住院,为此,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父母将自己所有的房屋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赠送给儿女,且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后来父母认为儿女不尽赡养义务,那父母能否撤销该赠与合同呢?

事实上,所谓赠与合同,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同时,赠与合同又是一种无偿合同,既然赠与是无偿的,那么赠与人是否可以反悔呢?

李勤勤的房子是其公婆自愿送给自己夫妇的,并且经过了公证程序,此赠与合同能不能撤销,这是个问题。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那么,很明显,李勤勤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李勤勤在客观上不给公婆赡养费的实际情况,且其未举证证实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其行为属于对赠与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此外,李勤勤与其公婆之间就住房、赡养费等问题因无法自行解决,已多次经村委会、司法所等部门调解,可见其行为已给原告的生活造成较严重的负面影响。李勤勤作为儿媳,本应该孝敬公婆,但是却多次到公婆家中无理取闹,导致公公因脑出血住院,显然该行为给李庆国造成了巨大心理和精神压力。

那么,在这种状况下,李勤勤实际已经对其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且其行为已给父母的生活造成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经判决撤销了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

此外,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赠与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如果赠与物尚未交付,则视为赠与合同不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发生转移时反悔,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举个例子来说。张天成夫妇准备为儿子买一处结婚用房,可自己积攒多年的钱只够交首付,张天成只得以准儿媳谢娜的名义办理了贷款18万元的手续,因为谢娜是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用住房公基金贷款,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为谢娜。买房后,张天成儿子与谢的关系并不稳定,张天成为了防止发生变故,提出房屋更名的要求。谢娜向其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注明该房现金已由张天成支付,在贷款还齐后,房屋产权人改为张天成。自然,张天成看自己的准儿媳如此通情达理,就向谢娜也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该房屋更名为张天成之后,此房让儿子与谢娜新婚后居住。

但好景不长,等张天成按照约定时间还清贷款的时候,谢娜却拒绝更名。而且张天成还从别人那里得知,谢娜早就和他儿子断绝了来往。张天成认为他买房子本是为儿子结婚使用的,如今谢娜离开了他儿子,就没必要送给他们房子了。

而谢娜认为虽然她没和张天成的儿子最终结婚,但这房子是张天成答应赠予她和张天成儿子共同居住的,而且贷款还是以自己的名义,最重要的一点目前的房产证明上写的名字是她的,所以她不同意更名。

事实上,张天成和谢娜双方各自书写保证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两份保证书均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谢娜已在保证书上写明该房现金已由张天成夫妇交付,并承诺张还完贷款后,房证可更名为张天成。现张天成已按期还清贷款,谢娜应按保证书的承诺履行。

对于谢娜提出的“张天成承诺房屋更名后,该房屋归张天成儿子和谢娜所有和居住,双方赠与关系成立”的问题,该赠与关系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只有谢娜与张天成之子结婚,赠与关系才生效,现二人并未结婚,所附条件就不成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年轻人要记住的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和无偿性合同,当受赠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赠与人造成了一定侵害或影响后,赠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更应该记住,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一种传统美德,更是一种义务。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4.赡养老人决定遗产继承权

父母,这是个很温馨的词汇。但是,造化弄人,这个词汇有些时候会变成“养父母”。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之后,忽然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那么这个时候,有些人会想,我还能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所以,我们先来搞清楚什么是收养子女。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比如,你去孤儿院收养一个孤儿,除了有爱心之外,还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所以,要搞清楚的是,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并不是抱养一个孩子就形成了收养的关系。

而一旦收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而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一旦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双方就无须承担任何义务,当然也就无法享受任何权利。也就是说,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已经被转移到养父母那里。自然,也就没法享受到任何权利了。

杨晓红7岁时被其父亲杨林过继给了其伯父伯母收养,一直与伯父一家生活在一起。2007年6月,杨晓红养父母去世,杨晓红继承了养父母的全部遗产。2008年4月,杨晓红的亲生父母杨林夫妇也相继去世,遗留下了一套房子,但并未留下任何遗嘱。

杨林夫妇去世后,该房屋由杨林的另外两位子女共同继承。杨晓红得知后,认为自己也是杨林的儿子,应该也有继承权,但是两位继承人认为杨晓红已经被伯父一家收养,已经没有权利再继承亲生父母房产的权利。为了得到房产,杨晓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亲生父母杨林的房产,法院结合案情与法律的规定,认为已经被收养的杨晓红已丧失了继承其亲生父母房产的资格,因此驳回了杨晓红的诉讼请求。

这就是因为,杨林夫妇虽然是杨晓红的亲生父母,但是杨晓红7岁就由其伯父伯母收养,一直就和养父母共同生活,没有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尽过任何义务,没有扶养过自己的亲生父母。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杨晓红没有法定继承亲生父母房产的权利。

在这里,杨晓红没有权利继承亲生父母房产,是因为她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实际上杨晓红在被收养这一事实成立后,他就没有扶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了。但是,有一种情况是,被人收养之后,与自己的亲生父母关系还一直不错。虽然已经成了别人的孩子,但两家关系不错,甚至虽然是被别人收养了,但本身就和没有离开自己家一样,实际上是两家养大的一个孩子。在亲生父母年迈的时候,不仅仅赡养了养父母,而且对于亲生父母虽然已经没有赡养义务,但是还是对自己的亲生父母进行了扶养。

就比如上面的杨晓红,如果杨晓红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那么除了可以合法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的规定,得到亲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杨柳21年前被老杨夫妇收养,当时她只有12岁。在杨柳19岁的时候,她的生父老曲刑满释放回家。因为老曲经济上比较拮据,杨柳就承担起了照顾老曲的任务。杨柳除了每月给老曲500元生活费外,还常常给老曲做饭、收拾家务。不久前,老曲因突发脑溢血过世,留下一套两居室。老曲没有其他子女,只有一个姐姐。那么,杨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其实,还有另外的一种情况,也可以进行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如果亲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别人收养的孩子,那么被收养的孩子仍旧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这就不再是收养的关系了,而是一种遗产的赠与关系。不仅仅对于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即使一个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也可以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5.前夫隐藏财产,离婚后可申请重新分割

在合肥,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个事情,因为夫妻关系不和,丈夫出差在外中了大奖后,悄悄地将奖金存放到了自己的小金库,直至离婚都没露出马脚。然而,纸是包不住火的。妻子获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奖金8万余元,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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