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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纪实高清(6)

周恩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据了解,此法原名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后来是什么原因把条例提到了基本法律的位阶,请白司长谈谈这个问题。

白司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已经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已经酝酿准备很长时间了,最早在1982年宪法中对村民委员会就作了原则规定,并指出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将来要由法律做出具体规定;1983年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时,中央要求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我们民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84年上半年着手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之后又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形成了条例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有不少委员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据此又进一步调查研究重新修改并提交了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间经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研究认为应该将组织条例提交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出席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联组会议的委员同意了这个建议。

将条例提交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这本身就意味着将条例的地位提高了,由原来的条例成为了国家的基本法律。那么为什么要把条例提高到基本法的地位呢?关于这个问题,彭真委员长在3月16日全国人大联组会上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没有什么民主传统;革命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是有民主的,那是战时民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吃了大亏,“文革”搞大民主,实际上是没有民主。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还是要从两头抓起,上头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依据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下面实行直接民主发展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而村民委员会正是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是一个很重要的直接民主的形式。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4月2日,彭真同志在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本条草案说明时说:“鉴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是很重要的基本法律,所以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条例就是这样改作基本法的。

周恩惠: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据说在人大会议上审议此法时,有的人大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有不同见解,您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

白司长:人大代表们对这部组织法是很关心的。在审议时研究的气氛十分热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这些意见中有些是对村民委员会性质的看法问题,归纳起来,大体上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在1982年宪法中已经有了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因为乡政府有许多工作,诸如征购派购、生产、计划生育、教育卫生等,不依靠行政村便无法更好地落实。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村民委员会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是一级行政组织。

我个人认为,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应该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理由:首先,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应不断地加强和扩大。《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十二大报告都提出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目标。去年(1986)中央又发布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通知,提出要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现基层的直接民主。而将村民委员会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本身就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大措施。其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先后实行“行政村”和“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两种形式。它们都是行政性质的组织。这种行政性质的组织不利于对基层群众实行民主,不利于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后,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农民在经济上自主权扩大了。经济上的自主权必然要求政治上享有更充分的权利。而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能够保证让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

周恩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疑是一部很重要的基本法律。它对保障村民自治、推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请您详谈一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吧。

白司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它和其他基本法律一样,有着特定的保障和调整对象。搞好村民委员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我们在起草这个法律过程中,自始至终遵循着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条例以及有关重要法律性文件的精神实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阐明了村民委员会性质、规模和任务等有关内容;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也提出关于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的原则;党中央在《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直接民主”;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的政治上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健全民主法制的思想。国家民政部就是根据这些指导思想起草这部组织法的。

那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遵循哪几个主要原则呢?主要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群众自治的原则。正如彭真委员长多次讲话所强调的那样,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的分支机构,也不是基层政府的“腿”和“脚”。在本法的许多条款中都充分体现了村民委员会是方便群众自治,由村民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立法宗旨。

二是直接民主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对于严重违法乱纪、不称职、失去群众信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有权予以罢免和撤换。

三是由民作主的原则。本法规定,村民会议是村里最高权力机构,它有权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各项事宜,如村民会议临时召集办法,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以及事业费筹集办法等。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由民作主的原则,而不是少数人说了算。

周恩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关系到我国八亿农民福祉的重要法律,它将最大限度的丰富广大农村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

原载于《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

军法园地朝气蓬勃的园丁——记中央军委法制局法制员张建田

作为一个军人,他1976年入伍,先后当过战士、排长、干事、审判员,如今担任军委法制局法制员工作。这也许是平凡的,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他含辛茹苦,在我国法学领域里拓出一片新地,使军事法学研究展现希望,其硕果令人注目:先后着书十多本,发表文章百余篇,达90万字之多。

张建田,一位34岁的普通年轻军人,在平凡的征途上,给人们留下了成功的足迹。

1978年,张建田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后,就初显才华,国内报刊杂志刊载的通讯、诗歌、小说、杂文中常有他的名字出现。他自嘲地说:

“当时,我啥都爱写,能发表就行。”可当他意识到,作为“文革”后首批法律系大学生肩负的重任时,他又执着地酷爱起自己的专业。也许是出于一个军人的悟性,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他广泛搜集有关军事法方面的资料,达十几万字之多。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后,他立即撰写《加强人民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例》,并在《解放军报》上发表。这是他的第一篇研究军事法的文章,使他兴奋不已。从此,张建田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开拓军法研究的领域中来。

大学毕业后,张建田回到连队当排长,后调到解放军军事法院工作,再后来就调到军委法制局。在军队工作中,他愈发强烈地感受到,研究军事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学理论,是一项极为迫切和重要的任务。为此,张建田先后写出40余篇学术论文,探索军事法方面的一个个难题。1985年,他完成了我国第一本研究军事刑法的专着——《军人违反职责罪》。1987年,我国第一部军事法学理论着作——《中国军事法学》出版,作者是张建田、仲伟军、钱寿根。着名法学家张友渔闻知此书问世,十分高兴地说:“军队的同志在军事法学的研究领域里积极探索耕耘,为广大读者奉献出他们的劳动成果,这自然使我感到莫大的欣慰。”

更值得一提的是,张建田同志在军法园地辛勤耕耘的同时,还用了近一年的时间反复阅读了邓小平同志的有关着作,搜集和整理了30余万字有关资料,做了近20万字的读书笔记,接着又经历一年甘苦,写出了我国第一本比较系统全面研究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学术专着——《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受到司法部郭德治副部长的称赞,并夸他为我国法制建设做了一件极有意义的好事。

“梅花香自苦寒来”,军人也许本身就意味着奉献和牺牲。难能可贵的是,张建田同志的学术成果都是在业余时间完成,数不清的节假日都“搭”到读书、写作上去了。

如今,他正参与组织编辑出版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字数达2000万字左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他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典》军事法的主编,正组织一批有志者撰写我国近千个“军事法”辞目。此外,他还要参加不少社会活动和法学学术交流工作。作为一位军法领域的工作者,他正在平凡的岗位上,从事着不平凡的事业。

原载于《法制日报》1990年6月16日版

陆军勇士,蓝天雄鹰——记空战英雄张伟良传奇人生

张伟良,兰州军区空军司令部原参谋长、空军二级战斗英雄,也是我的老首长。张伟良于1959年从苏联红旗空军学院毕业回国后,即被任命为我所在的轰炸航空兵第8师师长。我当时是师党委秘书兼政治部秘书,在他直接领导下工作多年。他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土防空作战过程中的英雄事迹,我耳熟能详,十分钦佩,终生难以忘怀。

红小鬼在战火中成长

张伟良于1928年6月生于上海远郊区大场。当时,这里既开通又闭塞,不偏僻却荒寂。父母是淳朴农民,间或摸些鱼虾,去集镇出卖以贴补家庭生计。全家节衣缩食,遇到好年景,年节也能割上几斤肥猪肉,打打牙祭。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后,日寇大举南下。8月13日进攻上海,淞沪军民奋起抵抗,坚持了3个月,最终于11月11日上海陷落。嗜血成性的日本兵所到之处,奸淫烧杀,无恶不作。有当时民谣为证:“八一三、东洋兵开到闸北来,大炮轰轰响,飞机扔炸弹,杀我老百姓,炸我火车站。”张伟良一家被迫外出逃难时,年迈的奶奶执意留下,孤守几间农舍。流浪途中,母亲在贫病交加中过世。她在弥留之际,拉着年方9岁的小伟良,千嘱咐、万叮咛道:“我死后,你要帮助爸爸带好小弟弟啊。”当时局稍平稳后,伟良随父归故里,发现家舍已化作一片灰烬,老奶奶在鬼子进村时因不让烧房子而被杀。国难家仇深埋在少小的伟良心中。于是,他仅读了两年书就辍学了,帮助父亲洗菜做饭,照料只有3岁的弟弟。有时他把弟弟关在屋内,自己跑到附近池塘里,摸些淡水螺,用箩筐端到集市出卖,换点零花钱买油盐后,再给小弟弟买一小包花生米,待他闹时给几粒哄哄。穷家孩子懂事早。每当弟弟啼哭呼唤阿妈不止时,自己更想娘。思悠悠、恨悠悠。苦日子何时方始休?

那是1940年6月的江南梅雨季节。年方12岁的张伟良经新四军16旅任卫生部部长的亲叔叔张贤介绍,参加新四军江南游击队。在抗日战争期间和解放战争中,先后担任过卫生员、班长、排长、指导员和副教导员。抗日战争期间转战大江南北,与日伪军多次交火,作战勇敢;解放战争时期,参加过涟水、鲁南、莱芜、孟良崮、淮海、渡江战役。他在战斗中机智勇敢,屡立战功,曾先后4次身负重伤,皆与死神擦边而过,身上留下多处深深的疤痕。

第一次负伤是1943年11月19日,江苏溧阳地区有一路日军扫荡到甘岱地区,张伟良随部队向敌人进行反扫荡。夜里,营长决心拿下被日军占领的制高点变被动为主动,但敌人有重机枪封锁,几次冲锋都未成功。张伟良当时是营部卫生员,就在营长身边,看到这种情况便请战说:“让我上去把敌人的机枪干掉!”营长摇摇头说:“不行,你这么小年纪怎么行?”“我人小摸上去不容易被发现。”张伟良说罢道理,营长同意了,拍着他的肩头说:“好,活着回来!”于是他带上几个手榴弹沿着土坎往上摸,刚爬上一个土坡时,敌人一束子弹打来,从他的左下胸部穿入,于脊柱左侧穿出,人倒下去就爬不动了,后经战友营救从前沿拖了下来,并将他放到老乡家的羊圈里养伤,为的是防止敌人入村扫荡时发现。在乡亲的照料下,经过十几天养伤,伤口刚刚愈合的他又回营参加新的战斗了。

第二次负伤是1947年6月25日,张伟良参加孟良崮战役,部队击毙敌师长张灵甫后,国民党残余部队再次向我鲁中山区发起进攻。他带一个突击排一直打到马头崮底下,突然右小腿中弹倒下。他看到这里已牺牲十多名战士,自己的腿伤直流血,便用毛巾当作止血带紧系。直到天色渐黑,他才慢慢地移动身体从山坡上滚下来,离开敌人前沿,但由于流血过多,连爬行的力气都没有了。当晚雨下个不停,他便张大嘴巴接雨水喝,闭上眼睛强忍剧痛,等待死神来临。下半夜,营长派人带着担架,用黑布蒙着手电筒到战场寻找和营救伤员,发现他时,他连呼喊的声音都叫不出来了。后来,他被送到山东惠民县第9野战医院消毒治疗,但因伤口严重受到雨水的感染,医生几次会诊决定截肢,得益于宋庆龄捐赠给解放区的少许青霉素针剂,右腿终于保住了。一个多月后张伟良伤愈返回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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