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2)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二个工资档次。(3)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4)国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5)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4.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歹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和晋升
1.录用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要职位的要求进行。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招考公告;
(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4)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2.任职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3)转挨职位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3.选拔任用条件
我国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在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经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以上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必须在国家核定职数限额内进行。同时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和资格条件。
(1)政治条件
选拔任用条件是: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其中,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五项要求。即,首先要努力成为忠实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会治党治国的政治家,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眙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是具有开阔眼界,熟悉国情,了解世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务实创新,开拓前进;三是具有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四是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讲究领导艺术,审时度势,驾驭全局,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五是具有优良的作风,廉洁勤政,艰苦奋斗,深入实际,谦虚谨慎,联系群众,真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2)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和资历条件。学历条件是:晋升科员、副科级、正科级职务,需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处、正处、副司(厅)、正司(厅)级职务,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部级职务,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资历条件是: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地(市)以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需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晋升副司(厅)、正司(厅)级职务,需任正处、副司(厅)级职务3年以上;晋升副部级职务,需任正司(厅)级职务4年以上。晋升担任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4.职务升降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2)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4)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对突破职数限额和不按程序晋升的任免机关负责人应追究法律责任,尽量避免或尽量减少职务晋升中的随意性和“溜须拍马易为春”的现象。
对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级晋升,但是必须按审批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