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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私了=官了(4)

(公6)到达中院后有干警上到法院二楼,见会议室有10多名法院干部,我们一名干警询问:"你们哪位是领导,我们要见蒋重友局长。"其他干警也说:"你们为什么抓蒋局长,把凶手肖祥准交出来。"对方始终没有一人答复解释。法院有一穿灰色衬衣30多岁的干部和一个40来岁、系红领带的干部及一位30多岁、穿公安马夹(后知道是参与市委调查组的成员蒋苏民)的干部较凶地高声喊道:"你们想干什么!""你们想来闹事嘛!""都出去!"边说边来推赶。经他们这一激,我们几位干警顿时生愤慨之情,双方因此才发生推扭争吵。戴顺英向一法院干部质问:"你们为什么随便乱抓人?蒋重友到底犯了什么罪?"这人生硬辩驳道:"抓错人,放了就是!你们还想干什么!"另一法院干部喊道:"把他们都赶出去!"说着就一掌打在茶几上,将台板玻璃击烂。在互相推扭抓扯中陆续有人受伤。这时,双方一边吵,一边推扯着往楼下走,一位法院干部大喊:"新宁公安局的来打人,快去把大门关起,一个也不要放走!"我局干警撤下楼后,已关了大门和侧门,并安排了专人守住大门和侧门。……只要我方有干警出来说理,便被法院干部围攻推打。县委政法委陈孝梅书记与公安局办公室李小英副主任等以及孙湘隆局长命令新宁的同志都到市公安局去,可是门已被关上和堵住。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和新宁县政府、人大的领导继续赶来做疏导工作,我方干警听从指挥退到靠市公安局的墙边,等候从小门撤走。而法院部分干部却根本不听市里领导的劝解和指挥,堵住不准我方的人走,并由二楼会议室出来的法院干部指认我局干警,由法院一些青年干部为主力继续三五成群地向我方干警围攻殴打,连我局双手残疾的老干警曾凡学也不放过。我局李朝佳、陈贻国、李朝斌和戴顺英等都是这一期间被打伤的,市局孙局长在劝解时也被他们推倒在地上。这些情况市县在场的领导都是有目共睹的。

--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物质损失远不如虞贵昌惨重,只被砸碎一块玻璃。不过,虽然只是一块玻璃,却意义重大,因为它完整地构成了"砸",也就是"文革"期间"打砸抢抄"那个"砸",双方都明白这一点,因此都不放过。在"公8"中,公安方面承认是他们的"部分干警""动手打烂"的;而在"公6"中,公安方面指称是一个"法院干部""一掌击在茶几上将台板玻璃击烂"的--也就是说,法院方面自己砸自己的东西。

下面,听听法院方面的说法:

(法3)1995年5月11日下午4时35分,新宁县公安局(含所辖收容所、派出所)48名公安干警及蒋重友之妻戴顺英(新宁县委组织部干部)分乘3辆吉普警车(其中一辆武警牌号车)、2辆中巴车,着公安、武警装,其中部分人并携带手枪、手铐等警具和红横幅标语(未展开),从141公里远的新宁县开进与市公安局一墙之隔的我院。公安、武警牌号的两部小车驰进中院院内,车上人员下车后,招手示意停在法院铁大门外的3辆车上的干警冲入院内,然后锁上铁门。……一穿米黄色夹克的人在公安局大门口右侧大喊:"见法院的人就打!"然后,全部冲进办公区,并关上铁大门,不让法院的人出去,大喊大叫"交出凶手",几十人气势汹汹地冲进办公楼。他们先在一楼踢了几间办公室的门,见没有人,又冲到二楼。李定华副院长正在二楼会议室主持会议。新宁公安干警、消防武警约二三十人冲入会议室。整个屋子挤得满满的。并堵塞了会议室的门,纷纷叫喊"快把凶手交出来!""交出凶手!""打!"在冲入会议室的人中,有一位约50岁的公安干警(系该局回龙镇派出所副所长罗华林)不由分说,一拳将会议室台板玻璃砸碎。当时法院在场的现场都惊呆了,不知怎么回事,经一庭庭长孙广业站起劝阻说:"我们正在开会,有什么事情与领导商量。"一公安干警上前卡住孙的脖子,称孙是"凶手"并进行殴打。孙广烽发现新宁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陈孝梅也挤在会议室,便忍痛讲:"陈书记,要冷静点。"并请陈坐。陈没坐,也不制止殴打行为。又有一伙公安干警和一名少校消防武警冲上去对孙拳打脚踢,陈也视而不见。李定华副院长站在坐椅上反复声明:"我是副院长,有事找我商量。"新宁县的公安干警边骂边叫喊着要去法警大队的办公室,"捉拿、打死肖祥准",遂下到法院办公楼一楼和前坪。

正在四楼开会的戴时智副院长等一面迅速指示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及正在市委政法委开会的中院主要领导,一面下楼制止和劝阻,也遭到围攻。当尹文武等领导闻讯赶来,对新宁县干警严肃批评时,凶手仍不罢休,继续殴打我院干警。当着市委政法委、市人大领导的面,二名公安干警对闻讯赶回院里,正站在石墩上命令本院干警回办公楼的罗安荣院长一推一拳……

经尹文武等领导同志多方制止,公安干警、消防武警才于下午6时左右经市人大内司委领导清点人数(48人)后离去。停在中院内外的小车于7时左右开走。约8点30分,事态基本平息。

(法2)新宁县公安局李朝佳、罗华林、罗侦国带头冲进我院和二楼会议室,并殴打我院孙广业、郭文彪、宋佰军、唐日辉等。罗华林砸碎了会议室的台板玻璃,罗侦国还殴打段启罗、罗庚晚……

(法3)……新宁县人大常委会李五锐副主任在我院坪里大声喊叫:"法院藐视法律,藐视党委,藐视人大!"对新宁县公安干警起了鼓动作用。

(法2)"敏感"时期,市委三令五中坚守岗位,新宁县公安局竞出动机关及所辖看守所、收容所、派出所干警武警近60人,分乘8辆汽车,驱车140公里,暴力冲击我院。且第一批48人同时到达,口号一致,步调一致,还携带红纸标语,显然是有组织的……

(法2)冲进我院的新宁县公安干警、消防武警是48人,这是市人大内司委领导点清楚并认定的人数,不能仅凭新宁县公安局提供的名单就认定是35人。

十、事件发生之后5月11日:

(公8)市公安局局长孙湘隆将新宁县公安局部分进入中院的干警劝出中院,带往市局。按照尹文武同志"一定要做好稳定工作,防止双方发生新的冲突"的指示,由市局、县局领导分头进行教育……县局干警的思想情绪得以平复下来,当晚,市局派出专车,将县局干警送回新宁。

(法3)(11日)当晚,又有两个派出所10余名干警分乘两台车赶到市里,因事态已被制止,车辆才未进入我院机关。当晚,新宁县公安局有人派县交警大队的小车送"收审证"到市里,企图秘密"收审"肖祥准,因车速太快导致翻车而未果。

(法2)(11日)今晚,蒋在市公安局二号院内多次说自己曾言明是县人大代表,煽动暴力冲击中级人民法院的干警的情绪。5月12日:

(公3)12日下午,市局由局长孙湘隆主持召开局务会议,通报情况,要求做好干警思想工作,稳定队伍情绪,决不允许出现过激言行。

(法2)5月12日中午,蒋又携其妻到我院静坐和无理纠缠,欲强行进入我院食堂吃饭。以后:

(法3)回新宁后,蒋又捏造其已声明是县人大代表等虚假事实,煽动新宁县部分人大代表联名上告,并要求来邵视察工作的省人大副主任刘玉娥接见。5月14日蒋四处散发所谓"我的控诉",上至中央,下至百姓,误导民心,搅乱视听,干扰市委……

(法4)"5.11"事件发生后,蒋重友于5月14日写了《我的控诉》,6月3日写了《肖祥准一伙贼喊捉贼》,6月24日又针对市委调查组写了意见,且都散发到"各级领导和人大、新闻单位",全盘否定其徇私暴璃。力抗法的事实,颠倒黑白,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人身攻击和诬陷。蒋重友对其捏造的事实,也找了"目睹者",取得了"证据",但都是伪证。如我们拘留李素梅后,"派出所打电话给杨局长,杨局长转告"他。当市委调查组去邮电局翻查时,邮电局开始不给查。后又说电话自动记录都没有,致使调查组无法查清。可见蒋重友是在怎样取证和怎样毁灭证据的。这些只说明了他态度恶劣,拒不认错认罪……

十一、损失"5.11事件"造成的损失,当然不止中级人民法院那块玻

(公5)肖一伙殴打蒋重友,造成蒋全身软组织挫伤,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对蒋重友伤情进行了鉴定。

(公8)曾凡学、李朝佳、陈贻国、李朝斌等4名干警及戴顺英被打伤,其中2名干警受伤住院。

(公3)新宁县局部分车辆被严重损坏,受伤干警全部安排住院治疗。

(法3)这次事件危害严重:虞贵昌家被打砸,我院二楼会议室被砸,我院13人受伤,其中6人住院。至今1名轻伤(肾脏损伤)未出院……

(法5)经一庭长孙广业经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肾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住院治疗3个月,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告申庭罗松同志被打。拇指划破,鲜血直流……

(法5)院机关陷入混乱,被迫停止正散办公。

(法5)(法院)13名干警被无辜殴打致伤,其中6人住院,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

影响。

十二、各级领导严肃关注

"5.11事件"发生当天傍晚,"美国之音"迅即予以报道,也就是说,造成了"国际影响",而我们历来是十分注意"国际影响"的。

此外,我们历来也十分注意"群众影响"。邵阳市"公检法"三家相互毗邻,交通方便,建筑物密集;事件发生时,上千人围观,消息迅速扩散,"群众影响"可想而知。

在中国,特别是在邵阳,经常是这样:事情不闹大就没人过问;而一旦闹大了,造成"影响"了,就有人管了。

(公8)"5.11"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市委、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孙载夫、市长孙令志明确指示:要迅速查清情况,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法2)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尹文武在事发当天的紧急会议上,就已明确指出:"这是一起有组织的暴力冲击中院事件,全国罕见。"市委周本顺副书记批示:"少数干警无法无天。"孙载夫书记强调:"一定要从严处理。一定要处分人。"

(法5)我们拥护省委王茂林书记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各自总结经验教训,各自处理应当处理的人的意见;拥护市委周本顺书记和市委政法委尹文武书记5月11日事件发生后所作的重要批示与指示;坚决拥护市委领导关于新宁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冲击上级政法机关是"怎样来的要查清楚"的指示,对"冲击中院的组织者、串联者要严肃处理"的指示。

(法5)我院执行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七)款、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卸了蒋重友的手枪,将其铐住。省高院依法对此予以肯定。

--市委常委兼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长、省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央政法委书记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出了面,都表了态,都很坚决,都要求"严肃处理""从严处理",等等。

十三、双方的"自我批评"

省委书记要求双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双方都表态"坚决拥护"上级党委。下面,就是双方的"自我批评"。

公安方面

(公1)肖祥准一伙人无法无天到如此令人发指的地步,为了耍威风、耍特权,竟对一个县人大代表、县公安局长想打就打、想铐就铐,这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践踏,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天理不容!国法不容!我作为县人大代表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对肖祥准一伙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请各级领导、人大和新闻单位予以支持。

(公2)肖祥准等人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其行为严重践踏国法,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2)肖祥准等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144条。

(公2)肖祥准的非法行为激起极大民愤,导致回龙寺200多名群众自发串联准备去邵阳市上访请愿,虽经县委、县政府及时劝阻未行,但影响极大,群众积愤一时难平,不安定的因素尚存,干部队伍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公2)强烈要求对肖祥准等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由我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对肖祥准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殴打无辜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我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财产、名誉等损失亦应依法处理。

(公3)事件震动之大、影响之坏,在我市都是前所未有的。事件发生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处散发材料;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公6)肖祥准非法拘禁蒋重友的犯罪行为应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参与人员应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肖祥准等人非法搜查公民住宅及病房的行为,应依照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286条及有关法规纪律严肃查处。肖祥准等人滥用警械伤害无辜学生和被拘留对像的不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规纪律追究责任。肖祥准等人拘留李素梅的过程中野蛮粗暴的侮辱行为应严肃查处。

(公4)肖祥准一伙至今逍遥法外,我们34名代表联名强烈要求上级对肖祥准一伙尽快依法严肃惩办。

(公3)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干部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和肆意践踏,是对公安机关整体的极大侮辱。法院方面:

(法2)我院自始至终没有违法,是受害者。我们要求依法追究徇私抗法、纵容新宁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冲击审判机关的蒋重友的法律责任。

5月18日以邵阳市公安局文头、加盖公章散发的材料捏造事实,罗列罪名,严重破坏我院的执法形像。材料制作人、签发人必须做出检讨,并责成公安局将事实真相在发送材料的范围内通报,收回影响。

全国罕见的"5.11"恶性事件全过程始终是执法与抗法的斗争,决不是我院与新宁县公安局之间工作上的"冲突",更不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整体的极大侮辱。

(法3)事件的性质是很恶劣的,影响是很坏的,危害也是严重的。任何干扰审判、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对法院的损害,而且是对法律的猥亵,对执法权威的践踏。

两院三部规定:人民警察(适用于审判人员)遇到暴力侵袭,必须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使用警械警具,直到射击;遇暴力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可先拘留再补批。

(法2)依法严惩非法侵入虞贵昌住宅、打砸虞贵昌财物的犯罪分子。

(法3)李朝佳、罗华林、罗侦国等人是打砸的为首者,必须查实,依法严究。

(法4)蒋重友还继续在造谣惑众、搬弄是非,侮辱、诽谤、诬告执法人员,企图混淆视听,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法4)蒋重友构成了妨害执行公务罪,同时对新宁县公安局部分干警所为的两起严重违法事件负有重要责任,应该撤职查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蒋重友还有材料中捏造了一些对话,目的是为了掀起更大的风波,甚至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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