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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私了=化了(8)

利辛县公、检、法百思不得其解--怎么明明是诈骗分子,在益阳市人民法院倒成了被保护的对像?害人者瞬间成了受害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利辛县政法委责成专案组携卷向省政法委汇报,以求得支持。

安徽省政法委听完汇报,深感问题严重,专函请省高院予以配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慎重研究,于1993年8月12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93)第208号专函,请求湖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予以过问。

同是人民法院,对同一桩案子,利辛方认定:诈骗无疑;益阳方认定:决非诈骗。

--两地遵循的难道不是同一个法律?

安徽省利辛县公、检、法认定鲁光明等人诈骗,有着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三无"说成全国"三最",不是诈骗是什么?

益阳市振益饲料厂的厂址,工商注册是资江西路临兴街23号。经查询并经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资江西路临兴街23号没有振益饲料厂":

鲁光明等广为散发的彩色宣传广告上,说厂址在五一东路184号。经查证,该处并无饲料厂的生产厂房及设备,仅有一个100平方米的振益饲料厂办事处;

彩色广告封面上,上半部是一幅美丽的雕塑群风景,振益饲料厂的厂名,就印在这幅风景图上,殊不知,此风景及三只鹿雕塑,是盗用该市裴亭公园的风景:

工商注册说注册资金38万元,经查证合同登记账号:工商银行城内分理处62305账号,账上仅100余元存款。

这个一无厂房、二无设备、三无资金的所谓工厂,竞在广告宣传上吹嘘说"1988年进口澳大利亚先进设备,电子计算机控制生产程序,全国加工行业中设备工艺最先进,技术力量最雄厚,检测手段最齐全……"这不是诈骗是什么?

鲁光明等人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却用欺骗性的宣传等手段,故意虚构事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显已构成诈骗罪。

因此,利辛县政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第2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及《刑法》第152条之规定,决定对鲁光明等人予以逮捕。

利辛县公检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行动;益阳市法院受理的这起民事案件也在紧张办理,并于1993年7月8日作出判处孙集粮站赔偿"违约金"的判决。

益阳市法院判决的根据是什么?益阳市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振益饲料厂和孙集粮站签订购货合同后,又和益阳县天成垸面粉厂签订了一份同标的、同数量、同质量、同交货时间的供货合同。振益饲料厂收到孙集粮站62.1吨小麦后通知天成垸面粉厂付款后提货。该面粉厂不同意先付款并对小麦质量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小麦质量差,不完善粒杂质严重超标。"

1993年4月1日,天成垸面粉厂起诉振益饲料厂未全面履行合同,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振益饲料厂辩称:未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孙集粮站未向他们全面履行合同,责任应由第三者负责。益阳市法院以此将孙集粮站作为第三者,传唤其到庭参加诉讼,并作出判决:振益饲料厂偿付天成垸面粉厂违约金20.52万元;孙集粮站偿付振益饲料厂违约金8.85万元,另付案件受理费一万元。

孙集粮站大呼冤枉--

法院对孙集粮站追究的是供货数量、质量、时间,追究得有无道理?孙集粮站拿出了他们和振益饲料厂签订的合同原文:

交售时间:1993年3月-4月交清。

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货双包到长沙北站,验件验质,抽包验斤,站台交货。

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后10天内结清货款,不得拖欠。

孙集粮站辩称:从时间和数量上看,截止日应为1993年4月30日,未到合同期限,无从谈到违约;从质量上说,是振益饲料厂去两人到发货地验过质量以后发的货;再说,合同明明白白地写着,货到长沙北站验件验质,站台交货。而振益饲料厂未经孙集粮站同意,单方面验收后,便取走货物--这说明发货、收货他们均作了合格验收,再单方面提出质量异议,单方送检是无效的。

超经营范围、超经营能力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安徽省一位法学权威说得更明白,振益饲料厂和孙集粮站签的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直接责任者振益饲料厂应负全部责任。这位法学权威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理由有二:

一、益阳市工商局给振益饲料厂核发的工商执照,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写得很清楚,经营方式:制造、销售;经营范围:主营混合饲料、配合饲料、蛋白质饲料;兼营组织供应本厂所需原辅材料。振益饲料厂倒买倒卖,超出了他们的经营范围,因此,他们所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二、振益饲料厂的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为38万元,其中流动资金18万元,而他们和孙集粮站签订的合同,总价值高迭103.7万元,并且货到10日内付清货款--这大大超出了他们的经营能力。超经营能力的合同,也应视为无效合同。签订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对于两地执法机关认识上的巨大差距,利辛专案组于5月20日再赴长沙,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反映。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兄弟省基层公检法机关的反映,极为重视。副院长王松明当即指示执行庭,立即过问此案。5月25日,双方办案人员携卷,共同参加了王松明副院长主持召开的协调会。王副院长和执行庭的负责人听取了双方的汇报,王副院长作了具体指示。利辛方根据协调会议的精神,加紧侦破,并于6月25日发出逮捕令;而益阳市法院等了40多天后,也于7月8日开庭,缺席判决受害单位孙集粮站作巨额赔款。

这便出现了一对明显矛盾!

法律难道保护犯罪!空间给两地执法机关开了个大玩笑。--记者赴湖南实地采访的调查报告

这起案子,双方执法机关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下一步将如何结局?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一名记者专程赴湖南,先后走访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益阳市委、市人大、市法院……请看记者的实地调查报告--

益阳市法院的解释和说明:关于诈骗问题:

益阳市法院说,安徽方认为"三无"就是诈骗。这当然很有道理;而我们认为还要作更灵活的分析:鲁光明和利辛共签订107.6万元的合同,执行中他曾发电报让17万元的"玉米暂不发",这说明他无诈骗企图--如果诈骗,骗来的应该是越多越好;另外,诈骗者骗来赃物之后,第一重要的是立即处理掉--或转移,或高价买低价卖,而鲁光明未处理。利辛方来搜查时,这批财产还一点没动地放在鲁光明的仓库里;鲁光明的行为,也不太符合诈骗的特征。

关于无效合同问题:

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超经营范围的合同确实应该视为无效合同。但随着改革的步步深入,一些法律条文已相对滞后。最近,最高人民法院(9938)号文件,传达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该文件第三条说:一般地超范围经营、违反经营方式等,而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因此确认合同。安徽方认为,会议精神与法律条文有抵触时,应以法律条文为准,而会议精神只能作参考依据。湖南方则认为,最高法院的通知,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根据改革开放的新情况确定的办案标准,有着权威的指导性;同时,湖南省高院一再强调,按最高法院的最新精神定案,不墨守滞后的法律条文。关于"三无"问题:

尽管振益饲料厂名不符实,但它毕竟有个经济实体--门市部在从事着经营活动:关于签订合同的账号无资金问题,益阳方认为,这不能作为无履约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办案实践,湖南目前90%以上的企业,都存在着账外账现象,如果以此作为确定无效合同的证据,那么,绝大部分合同都要定为无效合同;这样,合同纠纷案子也就无法办了--这些,都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再说,振益饲料厂3、4月汇出去的款就有30多万元,这就说明他有履约能力。关于质量问题:

农副产品质量,分外在质量和内在质量两种,一般性的肉眼验收,看的都是外在质量;而内在质量,须经过仪器方能查准。因此,国务院1984年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8条规定"验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可视为默认"。农副产品规定的异议期限为10天,因此,鲁光明收货后10天内提出的异议应视为有效。根据办案规则,鲁光明拿出了质量不合格的鉴定书,而利辛方没有出其相反的证据,法院只能认总之,益阳市法院的解释和说明,也是很有道理。那么,究竟怎样解决两地执法机关的巨大分歧?

记者来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指示:益阳市法院的判决中止执行湖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王松明,是位干脆利索之人,对法律又相当精通,听完记者的介绍,他当即作出三条指示:

1.益阳市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中止执行;

2.62.1吨小麦变卖的价款暂存益阳法院,如果安徽方认定被告构成犯罪,即按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将款如数交给安徽;

3.双方办案人员要互相协作。

王副院长的指示,亮出了高姿态:既照顾了两省法院的关系--明确让路;又符合"先刑后民"的办案原则。利辛方,益阳方,均无话可说--谁都不能不服气!

指示虽好,但执行起来却遇到了大难题--记者费心机。笑了四方人先说利辛方:他们发出逮捕令之后,已两赴益阳抓人,均未获;再来两次能否抓到,亦很难说。一趟趟地跑,一趟趟地扑空,人力、财力、精力,怎能耗得起?这种对峙,何时是尽头?还有,如果刑事案撤案,益阳方就要继续执行民事判决--就要利辛拿出10多万元的赔偿金和受案费--逾期不拿可能就要逮人!下一步如何是好?利辛方进退两难。

再说鲁光明等人,利辛方的逮捕令早已发出,他们天天如惊弓之鸟,尽管他们死也不承认是诈骗,但毕竟"达摩克利斯剑"在头顶悬着!这种胆战心惊的日子难熬着哩!

其次说天成垸面粉厂,判决中止执行,意味着赔偿金一分拿不到;如果诈骗罪构成,他们的损失款将"打了水漂"。

最后说益阳法院,记者是带着写好的一篇揭露稿赴湖南采访、核实的,如果稿件发出,对他们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起码要到处汇报、解释、说明,这将不是他们乐意干的事。

记者经过仔细分析,发现僵持对四方都不利。四家都有个共同愿望,尽早结束这场对峙!于是,记者出面,协调四方。在益阳市法院的积极努力下,四方--连同记者五方坐在一起,达成一纸圆满协议:益阳市法院(93)第221号判决书终止执行;补偿天城垸面粉厂4.5万元,其中振益饲料厂出3.3万元,利辛孙集粮站出1.2万元;利辛方刑案撤销;益阳市法院1.61万元受案费等免收。

当天下午,利辛方顺利取走73.3万元价款。

四方均皆大欢

【点评】

(作者:王海东)

同一个法律,同一件事,仅仅因为不同的地方来处理,竟然有两种不同的结果。这是地方保护主义从中作祟。地方保护主义由来已久,也许不足为奇。令人惊讶的是,协调两地执法机关冲突关系,省政法委不管用,省高院不管用,一名普通记者却管用。因为他的方法很简单:私了!私了的结果是皆大欢喜,连执法机关也很乐意。但是,本该依法解决的事,法院却解决不了,岂不是让人觉得法律太无奈?

"压了"不同于"忍了"。"压了",一般得有个第三者,集调解人、监证人、公证人于一身,不用说,这个"第三者"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权威--能拍板、能结案。

"压了"在宗族之间是经常发生的,在宗族之外也屡见不鲜。一些基层干部很乐意扮演"族长"的角色,常以自己拥有的权力和势力或威望,"各打五十大板",强行私了民事纠纷和一些刑事案件。

施"压"者的动机或许是善良的,但手段和效果却极为恶劣,压力之下,受害者敢怒而不敢言,不私了又怎么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一般都是软弱的一方,值得同情;可恨的是那些施压者。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有的受害者或家属自愿(或故意)对执法机关隐瞒事实真相,他们往往不愿求助执法机关解救危难,却把手伸向黑社会,幻想自行了结烦恼和痛苦。但压的结果常常事与愿违,反留下沉痛的教训。这是可悲的,并不值得同情。

"压了"未必能真正压得住。如果受害者一方事后反悔或觉不公平,或日后法律意识增强,以前压的事也许仍会"旧事重提"。说不定,被压的一方又会另想其他手段谋求公平,甚至铤而走险去报复,由受害者变为施害者。

充当"第三者"想压了事的,还有一些基层组织甚至政府机构,他们本意是息事宁人,但他们压的不是人,不是事,而是法!压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的漠视,对私了的热衷。由此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可想而知。

"压了"案还往往有一个意想不到的结局:本来不想让当事人双方上法庭的"第三者",到头来却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用法律的手段惩罚"第三者",这样,"压了"案是否就会减少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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