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789900000015

第15章 著作者(4)

分析:一、职务作品的概念根据《着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由此可见,职务作品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具有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作者应当是在该机构或社会组织领取薪金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临时专为创作某作品而缔结非劳动关系的人员。一部由若干着作人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如果其中部分着作人与接受该作品的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该作品在整体上也不能视为职务作品;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职务着作人创作的作品并非都是职务作品,即使职务着作人为本单位创作的作品也并非都是职务作品。只有当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的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规划或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指明创作该作品为着作人职责,或虽然没有明确指明,但着作人明确表示该单位也同意将该作品视为着作人的职责之一,该作品才具有职务性质。所以,有些情况下,尽管创作成果属于作者的专业研究范围,但是由于某一作品的创作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之内,也不能认为是职务作品。职务着作人可能接受本单位的委派而进行创作,但如果这一创作不属于着作人的职责范畴,所创作的作品通常只是一种委托作品,而不是职务作品;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所谓工作任务,是指作者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所必需的活动,或是直接服务于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否则,脱离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与职能范围创作的作品,即使与作者约定为职务作品,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实践中,职务作品往往容易与委托作品产生混淆。委托作品,也称定作作品,是指着作人按照自然人或法人(委托人)的要求,以双方最后约定的报酬为代价而创作的作品。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同时存在劳动关系时,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就容易产生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这种创作是基于着作人的职责范围还是基于委托合同的约定,而且职务作品的创作往往和单位的法定业务活动直接相关。

二、职务作品着作权的归属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分别规定了3种情况:1.通常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着作权法》第16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因为这种使用的法律根据是劳动关系,所以使用方式仅限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法定业务范围之内。这种使用应当是无偿的。但是法律提倡作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根据作品的被使用情况,给予作者以适当的奖励。着作权法还规定,职务作品在完成两年之内,未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该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又规定,如果在该两年内所在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该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这种情况下,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比例分配。反之,单位也可将自己的权利交由第三人使用,同时应当根据劳动关系从所得中给予作者以适当奖励。职务作品在完成两年后,单位仍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以内无偿的使用该作品,但是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时,不必再征得单位同意。但所获得报酬,仍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权利,不受劳动关系的约束,着作权属于作者。如果作者单位要使用这部分权利,则应依法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计算机程序、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该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职务作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作者的职务作品的着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事实作者只享有依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着作权中的任何权利。

本案中,哈尔滨东恪国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恪公司)1993年提出开发研制IC卡电话自动交费机。维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卢某等当时均属被招聘人员在原告单位工作,但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由东恪公司给所有的人支付工资。研究资金、设备、资料均系东恪公司提供,且指定所有人员的工作。很明显,原告享有对争议软件的着作权。

三、关于维时公司的侵权定性问题其一,根据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维时公司侵犯了东恪公司读写器软件的着作权,理由是:①维时公司关于王某等四人是争议软件着作权的共同共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②维时公司提出读写技术全部是公有技术,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一点,所以不能成立。③维时公司称卢某重新开发的IC卡读写器软件的源程序与东恪公司的不同,但维时公司举证不足,在鉴定时提供了无效证据,专家没有下确定性的鉴定结论,维时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软件是卢某重新开发的。④在维时公司不能证明其自行开发了读写器软件的情况下,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测试结论可以作为认定维时公司构成侵权的依据。⑤卢某曾参与东恪公司读写器软件的设计和测试,接触过东恪公司的软件。

其二,本案认定维时公司侵犯东恪公司驱动软件着作权的事实依据尚不充足,理由是:①着作权法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和文档,不保护开发软件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由于不同的计算机程序可以完成相同的功能,因此仅以功能相同得出程序相同,进而认定侵犯着作权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如果源程序相同,可以认定程序相同;如果目标程序相同,则还要审查源程序是否相同,对于目标程序相同而被告不能提供源程序的,可以推定源程序相同。因为不同的源程序,通过编译系统的编译可能会得到相同的目标程序,而程序作品的创作,是直接体现为源程序的。因本案在一、二审过程中均未对比过两个驱动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故不能认定两个驱动软件相同或相似。②在一审法院调查时,对于双方驱动软件是否相同问题,吴某某本人的证言前后不一致。吴某某两次证言承认向维时公司提供的程序与其在东恪公司开发的相关部分大致相同,后又提出给维时公司的程序是其依据自己的思想方法、概念、算法和原理重新开发的。因此,吴某某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两个驱动软件相同的依据。③吴某某应维时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驱动软件,事实上双方是一种委托开发关系。即便吴某某提供给维时公司的驱动软件与东恪公司的相同,由于维时公司与吴某某之间存在着委托开发关系,维时公司并未取得驱动软件的源程序,所以,难以证明维时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吴某某提供的属侵权软件,构成与吴某某共同侵权。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原告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只有当证据被对方掌握原告无法以合法手段收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举证义务。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不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东恪公司负有证明维时公司的驱动软件复制了其驱动软件的义务,只有在东恪公司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后维时公司进行抗辩时,举证责任才转移到由维时公司承担。事实上东恪公司并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要证明维时公司构成驱动软件着作权侵权,东恪公司还需继续举证。

关于职务作品的着作财产权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原则。综观世界各国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及个别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视为作者原则”的规定:职务作品的原始着作权归作者所在单位所有。典型的如美国,它规定:雇佣作品的着作权归雇主所有,雇主享有所有着作权,双方约定的除外。不过,在英国,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创作者所有,财产权在无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归单位所有。第二,大陆法系国家(荷兰除外)根据“创作人为作者原则”的规定:职务作品的原始着作权仍归作者本人,但作者必须在劳动雇佣合同或其他合同中明确表示其所在单位有一定的权利或便利,在合同范围内利用该作者的职务作品。如法国着作权法规定:“雇佣合同、服务合同的存在,或者智力作品的作者签订上述合同的行为丝毫不影响作者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的、对一切人都有抗辩力的无形财产权”。至于单位所取得的着作财产权的范围,可能因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或职务作品的特定种类而有所不同,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位所取得的权利范围,只能推定仅限于单位正常活动所必需的权利,其他权利均由着作人保留。如果单位要取得着作人保留的那部分着作财产权,必须与着作人另外订立民事合同。另外,如果单位的业务范围发生变更,单位要在新的业务范围内使用职务作品,必须经着作人的另外授权。第三,前苏联和部分东欧国家的着作权法规定:雇佣作者创作的作品,着作权在原则上归作者本人所有。仅作者所在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和一定的时间内对作品享有无偿的使用权且其所在单位或国家有权通过一定方式代作者行使着作权中的一系列权利。

由此可见,两大法系对职务作品着作财产权归属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更侧重保护着作人利益,而英美法系则更侧重保护单位利益。在我国,职务着作人在与单位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立法应侧重保护他们的利益,即双方没有对职务作品的着作财产权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着作财产权由作者享有,而且应当将职务作品严格限定在着作人的职责范围内,以免工作单位通过施加不正当影响,利用协议将与工作单位业务活动无关的创作的着作财产权也划归单位享有。

关于职务作品的着作人格权问题。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其具体内容就是保持个人与人身、姓名、肖像、社会评价之间的正常状态。因为作品与作者的思想、情感、信仰、禀赋存在着固有联系,只有当作者与作品的应有联系与实有联系保持一致时,作者才能获得精神上的安宁、意志的自由和公正的社会评价,这些都是一切个人应当享有的人格利益。而着作人格权的设立正是基于“作品是作者人格利益的体现”。基于人格权和主体的不可分性,可以得出着作人格权只能由作者享有的结论。目前大多数确认着作人格权的国家只是对作者行使着作人格权的方式进行限制,而不是剥夺实际作者的着作人格权。对于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在必须以单位名义发表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事先约定权利的行使方式。职务作品的发表权也须由本人行使,当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些国家立法通过法律认定的方式对着作人的发表权进行限制,只要着作人交付了作品,即推定为同意发表该作品,而不需另外授权。着作人享有职务作品的修改和保持完整权,但是如果雇佣单位认为有必要对作品进行某些改动,以适应某些特定使用需要(通常是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内对作品的必要改动)时,作者不得禁止,但这些改动不得损害作者声誉。

由此可见,职务作品着作人格权归属于实际着作人,但给予适当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单位在合理限度内自由的利用该作品,同时兼顾了双方利益。

俞某某诉杨某、崔某着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工团干事,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稻香西里1号楼某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工团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武警8号楼某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男,回族,1963年7月5日出生,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员,住北京市宣武区滨河里27楼某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俞某某、上诉人杨某、崔某因着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案由为着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的(2003)海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3年10月14日和200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朱某某,上诉人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孙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类推荐
  • 媒介公共服务:理论与实践

    媒介公共服务:理论与实践

    传媒经济学构建于不同的经济学理论和分析方法之上,致力于研究经济和金融力量如何影响传媒体系和传媒组织。过去的三十多年中,传媒经济学的研究在世界各地广泛开展并迅速发展,其研究领域和相关议题超出了许多对该学科不熟悉的人所能想象的深度和广度。从技术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特定的传媒经济学这一概念,因为这将意味着传媒领域的经济规律和理论有别于其他领域。然而,从实践来看,将经济规律和理论具体应用于传媒产业和公司却意义深远。因为传媒经济学的研究有助于解析经济影响力如何指导或限制传媒活动,以及它如何对传媒市场的具体动态产生宏观影响。
  • 国家兴衰的传播动力机制研究

    国家兴衰的传播动力机制研究

    《国家兴衰的传播动力机制研究》是一部探究媒介、传播与国家命运关系的学术专著。以“传播何以改变国家命运”为研究命题,通过概念界定、理论推演、模型建构、案例分析来揭示国家兴衰中的传播奥秘,启发中国和平崛起的传播战略。在复杂系统理论的逻辑框架下,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深入分析典型历史事件、历史现象背后的诸多传播问题,清晰呈现媒介传播在历史兴衰中的动力机制,丰富发展了媒介理论,展示了传播思想的学术魅力。引证材料翔实,理论思考严密,宏大叙述鞭辟入里,精微分析智趣横生。
  • 多维视角下的汉语修辞学

    多维视角下的汉语修辞学

    在现代社会,运用语言的第一要求应当是:用最经济的语言材料,传送最大信息量,达到最高的准确性和可理解性,收到最佳的表达效果。简言之,就是提高运用语言的技能、技巧。优美、妥帖永远是修辞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语言工作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 年轻人必知的600个社会常识

    年轻人必知的600个社会常识

    本书从立身、礼仪、防骗、商务、法律、理财、休闲、汽车,房产、网络、安全等多个领域深入剖析社会的方方面面,让年轻人在理解社会、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都多一些顺畅,少几分坎坷,享受惬意快乐的人生,成就一番功名和大业。人生是所大学,社会是个课堂。对于初入社会的青年学生、职场新人而言,他们有着健康的身体,乐观的心境和用不完的热情,阻碍他们成功的不是理念的缺乏,而是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核心知识和技巧。
  • 求是与创新

    求是与创新

    本书收录路甬祥校长在浙江大学10年校长期间的教育类文章,分为:教育改革篇、综合改革篇、人才培养篇、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篇、工程教育和继续教育篇等几大部分。
热门推荐
  • 樱华大学猎妖录

    樱华大学猎妖录

    腹黑强大的男主,武功蹩脚的女主湖中漂浮的干尸、教学楼里的无脸女鬼。。。。。。他们究竟能否在最后时刻打破诅咒月黑风高夜,大家一起来捉妖吧。。。。。。
  • 守护甜心之冷馨公主

    守护甜心之冷馨公主

    亚梦?我以前的名字,现在叫紫雅梦,璃茉和璃茉的妹妹应信我,一起退出守护者之位!
  • 许你一世温柔

    许你一世温柔

    他们,本是一对相爱的冤家,却因一些事,让公司损失惨重。他们,越吵越恩爱,这本是一件好事,可是……公司却因此损失更严重,让别的公司有了可趁之机,当知道时,为时已晚。当两人回头时,公司已易主。此时,两人才停止了针锋相对,同仇共敌。可是,一无所有的两人,要拿回公司是谈何容易?
  • 容器

    容器

    心理学博士方东一进入中山精神病院实习,随着与一个又一个精神病人和心理咨询者的接触,随着与这些病人的接触,他发现其中一个经常做噩梦的病人刘堪身上发生了诡异的变化:他的噩梦可以具现。随着与刘堪的接触,不可思议的现象慢慢涌现,等方东一察觉的时候,他发现,他自己本身也已经成为了刘堪噩梦的一部分——他逐渐迷失,分不清到底自己生活在刘堪的噩梦里,或者是,他不过是刘堪的噩梦中的一个幻影。为了从逐渐失衡的生活中解脱出来,方东一决定去解开噩梦之迷。他开始与刘堪接触,发现他的噩梦起源于一场失败的婚姻,然而这场失败的婚姻指向的方向,却是刘堪家中包装精美,一个又一个的容器。
  • 九劫逍遥散神

    九劫逍遥散神

    杨风穿越来到了一片修仙的世界,经历了常人无法忍受了各种磨难。逆脉之体不能修仙?不是问题。我是私生子?不是重点。各种暧昧?我只游走万花丛,片叶不沾身。新婚之夜妻子暗杀自己?轻笑而过。通天地,度九劫,誓做逍遥散神!
  • 魔法奥萝

    魔法奥萝

    这是一个剑与魔法的时代!兽人蠢蠢欲动,妄图拉开大陆之战的序幕;精灵浅唱低吟,手执长弓护卫着生命之树;龙族潜伏龙岛,吞吐龙息黄金瞳威不可侵;人类剑指苍穹,斗气魔法交相扬撒于天际。当诸神的黄昏降临,大陆陷入无边黑夜,谁能再次唤醒天明?
  • 小心一点哦琴

    小心一点哦琴

    某倾在阳光的沐浴下醒来,发现自己已经回到了自己十岁的时候。某倾可爱的眨了两下眼睛,接着发出两声阴险的笑声。郯谈是吗?你现在才十岁,斗的过老娘吗?看我不整死你!但某位“很单纯”的美女不知道,不论是大郯谈,还是小郯谈,都不是好惹的。某倾在阳光的沐浴下醒来,发现自己已经回到了自己十岁的时候。某倾可爱的眨了两下眼睛,接着发出两声阴险的笑声。郯谈是吗?你现在才十岁,斗的过老娘吗?看我不整死你!
  • 黑暗猎杀者

    黑暗猎杀者

    —————————————————————————黑暗至,历史变,丧尸生,骷髅活,亡灵起。洪荒万族归来,神魔复苏。虫群涌动,异形出没。魔法荡漾,飞剑穿行。心灵觉醒,源力爆发,黑盾激活,猎人来袭入侵无限世界,殴打轮回小队。补全“Zhttty”一切,只在,界:黑暗猎杀者。—————————————————————————本书努力打造出美国大片的效果。即将开启一个新的小说时代。区别于老小说的新风格描写。强烈的画面感,动态感,声效感。谢绝无脑模仿借鉴,版权归骜毅,轩辕子律所有。盗版必究。
  • 玩转生活英语

    玩转生活英语

    本书是一本涵盖日常生活的英语口语书籍。全书信息量丰富,趣味性强,适合不同英语阶段的学习者使用。本书在内容编排上为了帮助读者巩固和提高英语能力,专门设计了“跟我练”栏目,保证能活学活用。
  • 销售网络建设与管理

    销售网络建设与管理

    本书内容包括:认识销售网络、销售网络的设计、分销商的选择和评价、销售网络的构建、销售网络的相关政策、销售网络的终端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