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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取得以下所得,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哪些情况下纳税人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扣缴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哪些情况下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可减缴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具体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详见下表:

注:税率以应纳税所额即为应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八百元。

这两种所得都适用以下规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国家对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财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财产原值是指: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一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按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0%税率计算。

出租财产所得如何纳税?

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的收入,按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规定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凭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八百元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八百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出租财产所得缴纳税款,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缴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如得奖、中奖、中彩等),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按每次收入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一定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目前我国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证据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产权的有效凭证。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一定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有的房产,在产权登记时只有一部分人登记,未登记的人是否享有产权?

确认房屋产权,一般应以登记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但现实生活中,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有很多情况是当时仅登记了部分人,因而发生纠纷。那么未登记的人是否享有产权呢?这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房屋是共同的,应认定房产属共同共有。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第二,如果在房屋登记时,未登记的人明确表示放弃,且有书面证据(必须合法),应确定产权归登记人所有。

城市公民自愿调房后可以翻悔吗?

根据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交换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才予以登记。据此,如果公民自愿调房后,一方翻悔的,可以分以下几个方面区别对待:

1.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后同意并签订互换房屋协议,经房管机关批准办理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有效,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

2.公民在自愿基础上(双方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互换房屋多年,虽未办理房产转移过户手续,但互换房屋的事实发生在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方提出翻悔,不予支持。

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施行后,公民之间互换房屋,如果未经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一方翻悔的,应认定换房行为无效。

公民之间无偿赠与房屋是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产权的法律凭证,因此,公民之间无偿赠与房屋同样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赠与书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书面合同。受赠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到指定地点交纳契税后方可领取契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赠与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赠与人将房屋产权证交付受赠人的,也可以认定产权已经交付,赠与成立。

买卖城市私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务院1983年12月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买卖城市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

2.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参见合同部分)。

3.交纳契税。当事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必须经房屋交易管理机关审查,经同意后交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4.办理过户手续。在上述手续完备后,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新的产权证。

买卖农村私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2.办理审批手续。买卖契约应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批。

3.如果当地政府规定要求办理契税或房产权过户手续的,还应当办理契税或者产权过户手续,由买房人领取契证或新的产权证。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吗?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第五十七条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这说明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被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是就出卖房屋的价格而言,享受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

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其买卖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又规定:“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如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由此可见,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是无效的。但如果买方是在不知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有偿取得的,该买卖关系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如果买方愿意解除买卖关系的,在解除买卖关系后,对买房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出卖房屋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办理了合法手续,买房人不愿意解除买卖关系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房屋的人承担。

私有房屋的产权发生转移后。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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