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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1月18起施行)

消费者享有哪些项权利?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如下九项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规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保护女性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签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为了确保消费者协会的纯洁性、公正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有五种解决途径: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向谁要求赔偿?

答: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如果对消费者负有损害赔偿债务的销售者或生产者是企业,并发生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如果对消费者负有损害赔偿债务的销售者或生产者是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消费者何以向该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如果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伪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哪些商品和服务承担民事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例情况之一的,除该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充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损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充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下列经营者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汰淘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充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消费者客观评价商品质量是否侵害了商品生产厂家的名誉权?

答:不构成侵权行为。

厂家的名誉是社会对厂家信用、生产或者销售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价。其名誉也就是指厂家具有良好名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是缺一不可的。

购买的彩电不符合广告上的型号。性能也不如广告上宣传得那样好,商家的行为是不是一种欺诈行为?

答:是。

商家对商品的性能指标是十分清楚的,把不属于“某种型号”宣传为“某种型号”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2倍。也就是说,除了可以要求原价退货外,还可以向商家索赔。

我朋友喝啤酒时被啤酒瓶炸伤眼睛。请问厂家应当有哪些赔偿?

答:你朋友的情况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厂商应当赔偿你朋友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酒店能收开瓶费吗?

答:不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无效。酒店不许顾客自带酒水、否则就收四十元开瓶费的规定不合法。你们完全可拒付。

展销会的举办者对所销商品负有责任吗?

答:负有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

供电设备短路造成居民电器损坏。供电部门应赔偿吗?

答:应当赔偿。依据《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运行的线路和设备因电力运行事故导致居民家用电器损坏时,居民有权向供电企业索赔。用户应在七日内向供电部门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的损坏原状。如供电部门拒绝赔偿,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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