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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1994年5月12日起施行)

什么是取得国家赔偿权?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有几种?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

法律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何规定?

答:《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人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答:《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当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侵犯时。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公民是否充分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和法制完备程度的标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人民服务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我国现行《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家事务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国家工作人员在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道德水平、法律意识等方面均有待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来,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在一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有所滋长,在少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存在着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着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在所难免。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这些违法行为的侵害,《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获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受有职有权的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而造成损害,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为了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汉利,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月起施行。因此,一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公民便可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范围、方式、标准和程序请求国家赔偿,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具备什么条件的公民才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公民要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国家赔偿作为对受害人所受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理应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无损害就谈不上赔偿。国家赔偿中的损害主要有:

(1)财产损失。国家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的减少。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的侵害而产生的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而失去的可得利益,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增加的收入,因遭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损害而没有增加。例如,正在出租中的房屋被行政机关非法拆除,房屋本身的损失就是直接损失,出租人租金的减少便是间接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财产损失中的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2)人身损害。国家赔偿中的人身损害是指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给公民的生命、自由和健康造成的损害。它包括国家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或者人体的伤残,或者疾病的产生、恶化,以及公民的死亡等。

(3)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它包括以各种手段给受害人造成的名誉、荣誉的损害、人格的损害、精神的痛苦、身心的伤害和摧残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时,应在违法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不予财产赔偿。

2.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产生赔偿的前提和原因,没有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便谈不上国家赔偿。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致害主体是国家机关。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由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是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赔偿中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基于法律、法规授予一定行政权而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在司法赔偿中是指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机关,不包括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均不能成为国家赔偿中的致害主体,其行为也不构成国家赔偿中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

(2)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国家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因此,是否属于执行职务便成了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和标准。所谓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执行职务,着重应考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部行为特征,如果该行为是对执行职务有必要的行为或者有助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可以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

(3)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国家机关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即使在客观上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至多构成国家补偿,而不构成国家赔偿。

3.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受害人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而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则是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结果,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有当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发生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原因时,国家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要求人们对不属于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不是由国家机关的行为所造成,而是由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国家赔偿,受害人才具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如何判断国家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违法?

前面谈到,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是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那么,又如何判断国家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违法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判断:

1.做出职务行为的国家机关作为行为主体本身是否合法;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职务行为的国家机关只有在依法组成并享有实施该行为的职权时,其做出的行为才有可能合法。因此,凡是没有法定编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而成立的国家机关、任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行为。凡是没有法定职权而实施的职务行为,一般都因主体不合法而构成违法。

2.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越权。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超越职权所实施的一切活动都是违法行为。国家机关的越权行为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1)超越地域管辖范围内执行职务;(2)超越法定的时间范围执行职务;(3)上级机关行使了法律规定须由下级机关行使的职权,下级机关行使了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机关行使的职权;(4)同级国家机关之间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的越权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表现为两种情形:(1)国家机关自身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职权,但在执行职务时超越了该职权;(2)国家机关本身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的职权,却行使了该职权。

3.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为有关公民、组织设立的权利、义务必须具有法律根据、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凡是没有合法根据设立、增加、减免权利、义务,均构成内容违法。例如,没有法律根据给公民摊派费用和基层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标准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就是属于内容违法的职务行为。

4.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对象是否合格。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涉及到公民时,该公民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能作为该职务行为的对象,其职务行为才可能合法,否则即因为行为对象不合格而导致该行为违法。例如,公安机关责令未满14岁的儿童承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责任、人民法院判处未满18岁的公民死刑就是违法行为。

5.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客体是否合法。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所针对的行为、物、精神财富或者人身,必须依法能作为该职务行为的客体,该职务行为才可能合法。否则,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即因客体不合法而构成违法。例如,将合法建筑当作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对未处于醉酒状态的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强行约束措施等,均属于职务行为的客体不合法。

6.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国家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必须符合法定方式、步骤和过程,才是合法行为,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例如,行政机关未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罚款行为。应当经过听证程序而未经听证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等,均是程序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只要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具备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并给公民造成损害,公民即可要求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如何获得行政赔偿?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不得予以推拖。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受害的公民应向哪个机关请求刑事赔偿?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哪些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这里的拘留是指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期限是一日以上、十日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政拘留的机关资格、适用条件、期限和程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违法拘留。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某种可能危害社会或者正在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发生,或者为了强制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它包括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行遣回原籍、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行履行、强制隔离、强制带离现场、强行驱散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期限和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均构成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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