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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暂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符合拘留条件并需要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直接作出拘留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疑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4.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5.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6.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强制手段。

什么是主犯、犯罪集团?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其他主犯如何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对犯罪集团预谋实施的全部罪行,该集团的首要分子无论是否直接参与实施,均应对这些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也就是说这类主犯如果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只是对自己个人参与的全部犯罪或者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什么是从犯?对从犯如何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次要作用,是指直接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活动,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所谓辅助作用,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施,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

对于从犯的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胁从犯?对胁从犯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或者受暴力强制而参加了犯罪。如以杀伤、毁坏财物相威胁,强迫他人参加犯罪。

对胁从犯的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教唆犯?对教唆犯如何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的处罚,《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是否可成为犯罪主体?对单位犯罪如何进行处罚?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罚的主刑、附加刑各有哪几种?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独立适用是对罪行较轻微的罪犯,不判处主刑,仅判处附加刑。附加适用是指随主刑附加适用。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适用于罪行较轻,又需要短期关押实行改造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一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二十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死刑就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法律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对死刑判决、复核、执行等程序作了严格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判。《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只有经过核准后,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出现差错。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它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充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新刑法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作了哪些规定?

《刑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专门对量刑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

1.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3.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上诉期从何时起算?

答:应当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算起,而不是宣判后的第二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判决书应在几天内送达?

如果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天内发送判决书;如果另定日期进行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的,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二审判决宣告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此判决已生效,必须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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