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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

(1991年4月9日起施行)

什么叫民事官司?哪些属于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可以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如别人欠你钱到期不还,你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又如你的名誉权被别人侵害,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哪些属于民事官司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常见的民事官司主要有: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大多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或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如拾到财物不还,代别人饲养走失的动物等。

4.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赡养、抚育、扶养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8.法律规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

公民只要遇到上述八类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内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打民事官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没有利害关系的不能成为原告(如甲为要求子女赡养而提起诉讼,这里甲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甲有资格作为本案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要求支付赡养费、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但请求内容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这个官司是由受理诉讼的法院管辖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打民事官司必须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有的按人民法院级别划分,有的按照地域划分。

1.级别管辖

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身份关系是指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是指公民在法定期限内不知去向,没有音讯,无法查找,生死不明。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后,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院打官司吗?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法院打官司。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是指该官司是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不得协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此类推。专属管辖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1.因不动产(如房屋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写民事诉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除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外,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三个被告提供三本副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打官司要交诉讼费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1.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又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因人身关系或者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如离婚案件、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案件的受理费。(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应交纳的费用。如债务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受理费。

2.其他诉讼费用。这是指人民法院除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它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由谁先预交?

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由哪方负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撤诉的案件,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什么是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打官司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这些名称,那么它们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广义上讲是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上讲仅指原告、被告。

原告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是间接关系,就不能成为原告。譬如:妻子的名誉权受侵犯,就不能以丈夫的名义起诉。第二,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就不能成为原告。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被告是指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争执,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地说,就是原告要告的对象。

第三人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原告与被告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2)诉讼已经开始,由自己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的诉讼中来。(3)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又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执的诉讼标的,有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请求权而提起诉讼,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而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人。如甲把一台机床出售给乙而发生纠纷,而丙认为机床是他的,甲无权出卖,那么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执的诉讼标的,虽不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业已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比如,甲从乙那里买了两间房屋,丙认为甲买的房屋是他要乙代管的,丙送起诉至法院。本案中乙是被告,而判决的结果对甲势必有影响,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到诉讼中来,那么甲就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告一定有理,被告一定无理吗?

在一些老百姓中流传着“先告先有利,被告肯定吃亏”的说法。所以一些公民为了争取原告的诉讼地位,先去抢原告这个“宝座”。其实这种观点或做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而决不是以谁原告谁被告而定案的。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吗?

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包括:(1)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开、案由公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公开、法庭笔录公开等;(2)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一律公开进行;(3)允许广大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报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对以下民事案件不公开进行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4)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但宣告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律公开。

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怎么办?

在有些案件中,或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审判长是被告姐夫的哥哥,这时该怎么办?对此,《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第四十五~四十八条)专门对审判人员回避作了详细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如何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如审判长是被告姐夫的哥哥。申请回避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回避的决定后,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应立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工作。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什么人打官司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倭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两种人: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1)未成年人的父母;(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3)未成年人的兄姐;(4)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这也是法定代理人的顺序,后者在前者死亡或前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有:(1)精神病人的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这也是法定代理人的顺序,后者在前者死亡或前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条件下,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后几天内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不提出答辩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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