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所在的公司隶属于上海一家公司,但与他签订合同的是这家公司的分支机构。经刘明了解后才知道,公司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没有登记证书,也就是说,其实公司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刘明会遇到什么麻烦呢?他又应该怎么解决这些麻烦呢?
专家提示
TIP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形
由于员工求职心切往往忽略了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因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先行招用了员工等诸多情况,使得员工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产生了劳动关系。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将会导致劳动争议,由于用人单位缺乏用工主体资格,会使员工在处理劳动争议与权益维护中遇到用人单位当事人主体不明的困难。
TIP2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即分支机构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时,其上级单位应列为用工主体。
TIP3劳动争议的主体
员工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