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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李瓶儿道:"妈妈子,怎的不往那边去走走,端的在家做些甚么?"婆子道:"奶奶,你看丢下这两个业障在屋里,谁看他?"玉楼便问道:"两个丫头是谁家卖的?"婆子道:"一个是北边人家房里使女,十三岁,只要五两银子;一个是汪序班家出来的家人媳妇,家人走了,主子把髻打了,领出来卖,要十两银子。"--《金瓶梅》第二十四回刚打发去了,正要使小厮叫媒人来寻养娘,忽有薛嫂儿领了个奶子来。原是小人家媳妇儿,年三十岁,新近丢了孩儿,不上一个月。男子汉当军,过不的,恐出征去无人养赡,只要六两银子卖他。月娘见他生的干净,对西门庆说,兑了六两银子留下,取名如意儿,教他早晚看奶哥儿。--《金瓶梅》第三十回

历史是人的历史,天下是两个人的天下--男人和女人。封建社会实行了两千多年,在这两千多年里,广大女性却并没有同男性一样,享有广泛的权利。自古就为女性世界里定下了"红颜祸水"这个名词。就是孔老夫子也有走眼的时候:惟小人与女子难养也!由此,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可见一斑。《金瓶梅》是一部以女性为主角的小说,当然也少不了关于对女性地位的描述。可是在整个书中,展现给我们的却是一个买与卖的关系。

上面是摘自书中的段落,它清楚地告诉人们,人也是可以论价钱的。从他们平静的对话中,看出人口买卖一事是如何的平常,甚至已经有人以此为一种职业。在买卖之中,女性是占有绝大多数,不管是女孩还是少妇,她们都处于一个底层,甚至可以说是来自没有任何权利群体的底层。女性一直是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存在着的。在整个封建社会的男权世界中,女人只是他们的附属品而已。在男人利益的世界中,国家面临危险,可以牺牲女人来换取暂时的和平--和亲;家庭生活困窘,可以用女人来"周济"--卖妻女;锦衣玉食时,要有众多女人来服侍--纳妾。成功时,女人是男人的棋子;失败时,女人又成了"红颜祸水"。总之,把好的留给自己,坏的就推给女人。

晚唐诗人罗隐曾经写过一首诗--《西施》中道:"家国兴亡自有时,吴人何苦怨西施。西施若解倾吴国,越国亡来又是谁?"历来多把亡吴的根由归之于一个女子西施身上,客观上为统治者开脱了罪责,这是多么的荒唐。还是罗隐此诗道破了天机:越国亡来又是谁?远在周初,武王灭商之后,就明确打出了"女不干政"的旗帜,他们认为,商灭亡的原因很大一部分被归责于商纣王的宠爱女色。这以后,女性就被挤出了政治舞台,女子的地位一落千丈。直到唐朝建立以后,世风一变,女性干政终于重见天日,这才出现了一代女皇武则天。

在宋朝开始兴起了程朱理学,但是理学的传播与影响和其他文化形态一样,都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深入、逐渐发生作用的,总的看来,整个宋朝对女子的约束,对女人贞节观的影响还不算太大,而到了明清两代,这种约束力才爆发出来,尤其是贞节观的影响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当然是出自统治阶级的需要,封建社会越是到末期,越是衰微,统治者就越是要加强对各方面的控制,加强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压迫,同时也加强对妇女的压迫。

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厉害的时代,明太祖在建国之初,即洪武元年就下过一个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这一来,对社会风气有很大推动,寡妇守节,不仅政治上全族光荣,而且经济上又有很大得益,于是人们就纷纷效尤。而且,由于明太祖的诏令上有年龄的规定,有些人为了贪图荣利,竟弄虚作假,虚报寡妇年龄,这类事不在少数,所以明宪宗成化元年奏准:"如有夫亡时,年纪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保者,被人首发或风宪官覆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这种弄虚作假之事虽然荒唐,但是也可见当时风气之一斑。

明代统治阶级不仅大力表彰节烈,而且严惩那些所谓不节不烈者。天顺年间,山西提刑按察司(掌管山西司法与监察的衙门)佥事(正五品)刘翀,娶再婚之妇朱氏为妻,由于违背了女子贞烈的规范,遭人检举,一直告到京城。就这么一件事,明英宗直接干预,下令将刘翀逮捕来京,下狱审讯。朱氏原系安陆侯吴杰之妾;吴死,改嫁张能为妾;张死,再嫁程鹏为妾。程因犯罪被杀,刘翀慕朱氏姿貌,不拘一格娶以为妻。朱氏是十分不幸的,最后嫁刘翀为妻,算是得到了一个较好的归宿。可是最后,明英宗指斥二人"忘廉耻,配失节妇"、"有玷风宪",并命令将刘翀削官为民。

封建统治者的这些做法,就是要迫使无数个刘翀、朱氏"就范",以贞节压迫女性,扭曲、分裂人格,使民众服服帖帖地服从封建的统治秩序。

由于封建统治者这样大力倡导与施加压力,到了明代,所谓节女、烈女迅速地增加了。一部《二十四史》,其中录载的妇女,《唐书》54人;《宋史》有55人;而《元史》竟达187人。而到了《明史》中,共有308人,几乎是《元史》的一倍。《古今图书集成》,收入的烈女节妇,唐代只有51人,宋代增至267人,而明代竟达3.6万人,这些数字更清楚地显示出明代倡导贞节之剧。

《明史·列女传》开篇云: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于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类从,具著千篇,视前史殆将倍之,然而姓名湮灭者尚不可胜计,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劝云。

大意是明朝建朝以来,就把贞节烈妇作为一项法律条文去实施。地方上的官员们每年都要上报本地方的贞节烈妇事情,事情属实的还要给予建祠堂、立贞节牌坊。一时间,不管是乡下村妇还是豪门贵妇,大家都在默默遵守,记录在案的人员可能有上万人。

明代《列女传》记录:

明代苏州昆山有一个叫李惠的妇女,19岁时夫亡,也没有生育。她留在夫家决心守节,有人劝她:"没有儿子,老了靠谁?"她说:"丈夫是天,天只有一个。夫死无子,是我的命不好,你们不要用这些脏话来污我的耳朵!"为了"明志",她几次想自杀,都被家人救下。洪武十年时,丈夫的哥哥犯法被捕,她也受株连入狱。有人又劝她说:"如果你改嫁,离开夫家,这事就与你无干了,你就可免罪了,否则,将死在狱中。"李惠怒气冲冲地说:"我不会因为危难而抛弃礼义,只要能守节,就是死一万次也在所不辞。"她的行为深受官府赏识,明太祖还下诏旌表了她。

有的女子只是许聘于人,并未过门,夫死,也终身守节,或以身殉夫。如据《开封府志》记载,明代开封府杞县有一个女子郑京姐,10岁时许聘给王念祖,不久,王病死。当时年仅十一二岁的郑京姐力请父母让她归于王家。去王家后,穿上自备的哀服,先拜天地,再拜王氏父母,再拜父母,一如婚仪。礼毕,来到念祖灵柩前哭奠、守灵。5天后,送葬的日期到了,她换上吉服,在柩旁自缢身死。

明代开封有个农家女单三姐,年仅14岁,貌美。单家近邻有一恶少,觊觎她的美色,趁她父母下地干活时越墙来强奸她。她极力反抗,到无路可走时,三姐就紧紧抓住中衣,恶少死命掰她的手,怎么掰也掰不开,一怒之下,操起菜刀来杀了三姐。父母回来发现她时,她仍死攥着中衣,坚不可解。官府闻知此事后,对她进行了检验,在确认她未失身后,才旌表她为烈女。如果死前已被强奸,那就一钱不值了,不仅失去了作烈女的资格,连她全家都不光彩。

在明律上,"夫尊妻卑"不仅使女子在社会上的地位不能由自己决定,而且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也是"同罪异罚",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权的损害。如妻子殴打丈夫,"杖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可见,在相同的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更有甚者,丈夫过失殴杀妻子,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明显体现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则。

明代妇女处于封建社会没落期,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并且封建统治者用封建礼教毒害妇女,造成社会上节妇烈女的大量存在。如陆毅、明欣在《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中认为"明清的妇女,不管在伦理意识、法律地位还是在实际生活中,都堕落到了深渊的最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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