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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荀子(3)

这是“标准的”知识论,与孟子的学说,大概相似。孟子说:“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正与荀子的“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同意。他两人都把“法圣王”看作一条教育的捷径。譬如古人用了心思目力,造下规矩准绳,后世的人依着做去,便也可做方员平直。学问知识也是如此。依着好榜样做去,便也可得正确的知识学问,便也可免了许多谬误。这是荀子“止诸至足”的本意。

三、名学

荀卿的名学,完全是演绎法。他承着儒家“春秋派”的正名主义,受了时势的影响,知道单靠着史官的一字褒贬,绝不能做到“正名”的目的。所以他的名学,介于儒家与法家之间,是儒法过渡时代的学说。他的名学的大旨是:

凡议,必将立隆正,然后可也。无隆正则是非不分,而辩讼不决。故所闻曰:“天下之大隆(下旧有也字。今据久保爱所见宋本删),是非之封界,分职名象之所起,王制是也。”故凡言议期命以圣王为师。(《正论》)

传曰“天下有二:非察是,是察非”,谓合王制与不合王制也。天下有不以是为隆正也,然而犹有能分是非治曲直者耶?(《解蔽》)

他的大旨只是要先立一个“隆正”,做一个标准的大前提。凡是合这隆正的都是“是的”,不合的都是“非的”。所以我说他是演绎法的名学。

荀子讲“正名”只是要把社会上已经通行的名,用国家法令制定;制定之后,不得更改。他说:

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辩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也。故其民莫敢为奇辞以乱正名。故其民悫,悫则易使,易使则功(功旧作公,今依顾千里校改)。其民莫敢为奇辞以乱正名,故一于道法而谨于循令矣。如是,则其迹长矣。迹长功成,治之极也。是谨于守名约之功也。(《正名》)

但是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同)

“循旧名”的法如下:

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同)

荀子论“正名”,分三步,如下:

(一)所为有名。

(二)有缘有同异。

(三)制名之枢要。

今分说如下:

(一)为什么要有“名”呢?荀子说:

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互纽(此十二字,杨注读四字一句。王校仍之。今从郝懿行说读六字为句。互旧作玄,今从王校改)。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

这是说无名的害处。例如我见两物,一黑一白,若没有黑白之名,则别人尽可以叫黑的做白的,叫白的做黑的。这是“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互纽”。又如《尔雅》说:“犬未成豪曰狗”;《说文》说:“犬,狗之有县蹄者也。”依《尔雅》说,狗是犬的一种,犬可包狗。依《说文》说,犬是狗的一种,狗可包犬。如下图:

这也是“异物名实互纽”之例。荀子接着说:

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

此处当注意的是荀子说的“制名以指实”有两层用处:第一是“明贵贱”,第二是“别同异”。墨家论“名”只有别同异一种用处。儒家却于“别同异”之外添出“明贵贱”一种用处。“明贵贱”即是“寓褒贬,别善恶”之意。荀子受了当时科学家的影响,不能不说名有别同异之用。但他依然把“明贵贱”看得比“别同异”更为重要。所以说“上”以明贵贱,“下”以别同异。

(二)怎样会有同异呢?荀子说这都由于“天官”。天官即是耳、目、鼻、口、心、体之类。他说:

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

这就说“同”。因为同种类同情感的人对于外物所起意象大概相同,所以能造名字以为达意的符号。但是天官不但知同,还能别异。上文说过“异也者,同时兼知之”,天官所感觉,有种种不同。故说:

形体色理以目异;声音清浊调竽奇声以耳异;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异;香臭芬郁腥臊洒酸奇臭以鼻异;疾养热滑铍轻重以形体异;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心有征知(有读又。此承上文而言,言心于上所举九事外,又能征知也)。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谓之不知。此所缘而以同异也。

这一段不很好懂。第一长句说天官的感觉有种种不同,固可懂得。此下紧接一句“心有征知”,杨注云:“征,召也。言心能召万物而知之。”这话不曾说得明白。章太炎《原名》篇说:“接于五官曰受,受者谓之当簿。传于心曰想,想者谓之征知。”又说:“领纳之谓受,受非爱憎不箸;取像之谓想,想非呼召不征。”是章氏也把征字作“呼召”解,但他的“呼召”是“想像”之意,比杨倞进一层说。征字本义有证明之意(《中庸》“杞不足征也”注:“征,犹明也。”《荀子·性恶篇》:“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汉书·董仲舒传》有此语,师古曰,征,证也)。这是说五官形体所受的感觉,种类纷繁,没有头绪。幸有一个心除了“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之外,还有证明知识的作用。证明知识就是使知识有根据。例如目见一色,心能证明他是白雪的白色;耳听一声,心能证明他是门外庙里的钟声。这就是“征知”。因为心能征知,所以我们可以“缘耳而知声,缘目而知色”。不然,我们但可有无数没有系统,没有意义的感觉,决不能有知识。

但是单有“心”,不用“天官”,也不能有知识。因为“天官”所受的感觉乃是知识的原料;不有原料,便无所知。不但如此,那“征知”的心,并不是离却一切官能自己独立存在的;其实是和一切官能成为一体,不可分断的。征知的作用,还只是心与官能连合的作用。例如听官必先听过钟声,方可闻声即知为钟声;鼻官必先闻过桂花香,方可闻香即知为桂花香。所以说:“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当簿”如《孟子》“孔子先簿正祭器”的簿字,如今人说“记账”。天官所曾感觉过的,都留下影子,如店家记账一般。账上有过桂花香,所以后来闻一种香,便如翻开老账,查出这是桂花香。初次感觉,有如登账,故名“当簿其类”。后来知物,即根据账簿证明这是什么,故名“征知”。例如画一“丁”字,中国人见了说是甲乙丙丁的“丁”字;英国人见了说是英文第二十字母;那没有文字的野蛮人见了便不认得了。所以说:“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谓之不知。”

(三)制名的枢要又是什么呢?荀子说,同异既分别了,

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至于无别然后止。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此制名之枢要也。(以上皆《正名》篇)

制名的枢要只是“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八个字。此处当注意的是荀子知道名有社会的性质,所以说“约定俗成谓之宜”。正名的事业,不过是用法令的权力去维持那些“约定俗成”的名罢了。

以上所说三条,是荀子的正名论的建设一方面。他还有破坏的方面,也分三条。

(一)惑于用名以乱名荀子举的例是:

(1)“见侮不辱”。(宋子之说)

(2)“圣人不爱己。”(《墨辩·大取》篇云:“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己在所爱,爱加于己,伦列之爱己,爱人也。”)

(3)“杀盗非杀人也”。(此《墨辩·小取》篇语)

对于这些议论,荀子说:

验之所以为有名,而观其孰行,则能禁之矣。

“所以为有名”即是上文所说“明贵贱,别同异”两件。如说“见侮不辱”:“见侮”是可恶的事,故人都以为辱。今不能使人不恶侮,岂能使人不把“见侮”当作可耻的事。若不把可耻的事当作可耻的事,便是“贵贱不明,同异无别”了(说详《正论》篇)。“人”与“己”有别,“盗”是“人”的一种;若说“爱己还只是爱人”,又说“杀盗不是杀人”,也是同异无别了。这是驳第一类的“邪说”。

(二)惑于用实以乱名荀子举的例是:

(1)“山渊平”。(杨注,此即《庄子》云:“山与泽平。”)

(2)“情欲寡”。(欲字是动词。《正论》篇说宋子曰:“人之情欲寡,而皆以己之情为欲多。”)

(3)“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杨注:此墨子之说)

荀子说:

验之所缘而以同异(而旧作无,今依上文改),而观其孰调,则能禁之矣。

同异多“缘天官”,说已见上文,如天官所见,高耸的是山,低下的是渊,便不可说“山渊平”。这便是墨子三表(看第六篇第四章)中的第二表:“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情欲寡”一条也是如此。请问:

人之情为目不欲綦色,耳不欲綦声,口不欲綦味,鼻不欲綦臭,形不俗綦佚-此五綦者,亦以人之情为不欲乎?曰,人之情欲是已。曰,若是,则说必不行矣。以人之情为欲此五綦者而不欲多,譬之是犹以人之情为欲富贵而不欲货也,好美而恶西施也。(《正论》)

这是用实际的事实来驳那些“用实以乱名”的邪说。

(三)惑于用名以乱实荀子举的例是“非而谒楹有牛马非马也。”这十个字前人都读两个三字句,一个四字句,以为“马非马也”是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也”。孙诒让读“有牛马,非马也”六字为句,引以证《墨辩·经下》:“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一条。《经说下》云:“‘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我以为孙说很有理。但上文“非而谒楹”四个字终不可解。

荀子驳他道:

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则能禁之矣。

名约即是“约定俗成谓之宜”。荀子的意思只是要问大家的意见如何。如大家都说“牛马是马”,便可驳倒“牛马非马”的话了。

四、辩

荀子也有论“辩”的话,但说的甚略。他是极不赞成“辩”的,所以说:

夫民,易一以道而不可与共故。故明君临之以势,道之以道,申之以命,章之以论,禁之以刑。故其民之化道也如神,辩执恶用矣哉?

这就是孔子“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的意思。他接着说:

今圣王没,天下乱,好言起,君子无势以临之,无刑以禁之,故辩说也。

辩说乃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荀子论“辩”有几条界说很有价值。

他说:

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累而成文,名之丽也。用丽俱得,谓之知名。

又说:

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期,会也。会,合也。〔《说文》,累字如累世之累,是形容词。〕)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王校,论当作谕。我以为不改也可)。辩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不异实名”谓辩中所用名须终始同义,不当前后涵义有广狭之区别)。

荀子说“辩”,颇没有什么精采。他说:

期命也者,辩说之用也。辩说也者,心之象道也。……心合于道,说合于心,辞合于说;正名而期,质请(同情。)而喻,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辩则尽故。正道而辨奸,犹引绳以持曲直。是故邪说不能乱,百家无所窜。

“正道而辨奸,犹引绳以持曲直”,即是前文所说的:“心仪必将立隆正,然后可也。……凡言议期命,以圣王为师。”这种论理,全是演绎法。演绎法的通律是“以类度类”(《非相》),“以浅持博,以一持万”(《儒效》)。说得详细点是:

奇物怪变,所未尝闻也,所未尝见也,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无所疑怍;张法而度之,则晻然若合符节。(《儒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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