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虽然政治哲学谱系上属于自由主义思想谱系,霍布斯一直所致力的,乃以利维坦式的中央集权制度建构为核心思路。在《论公民》、《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等著作里,霍布斯系统表达了他的区别于柯克一一这样的基于普通法传统的司法宪政主义学者一一的独特的法哲学和政体科学观。可以说,霍布斯的法哲学是充满欧洲大陆的实证主义气质的。对比之下,柯克所延续的,正是与《大宪章》一脉相承的与分权、制衡相对应的西方政体科学相适应的另外一套自然法传统。
对此,斯托纳(James.R.Stoner.Jr)指出,“关于美国宪法,我的看法是,它多少融合了近代政治理论家的科学推理与律师和法官的普通法推理……大体上,我们可以说,政治理论提供了组成政府的学说,
而普通法思考方式则以法律吸纳了权力”,“法律至高无上的学说,取消了法官的至高无上或立法者的至高无上的实践,尽管在承认这个事实之时,我们是多么的局促不安”1111斯托纳所论及的,事实上乃是,宪政主义理论既不是简单的人民主权,也不是简单的君主主权,而是以分权制衡为核心的基于法治主义的混合政体学说。
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单一权力必须被制衡的共和逻辑,国家在完成了对于暴力的全面垄断,给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的同时,它在另一个方面所具有的负面特征也不可能不充分地表现出来。正如人们经常讲的,政治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一旦暴力垄断者以暴力为唯一要务,滥用手中权力,社会何以制止,自由何以延续?以霍布斯为代表的部分自由派太乐观了,他们只看到在当时条件下,国家对暴力的全面垄断相对于一个动荡、混乱和无序的社会而言是一种巨大进步,是人的自然权利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而没有看到国家权力的无度扩张对人类自由可能造成的致命威胁。毋庸置疑,利维坦是秩序的基础,但秩序并不是人们自然权利获得维护的充分条件。利维坦可以和自由主义共存,但这只是一种可能,而且更多条件下只是想象中的可能;利维坦也完全有可能把秩序变成一种如奥克肖特所讲的“墓地式秩序”,尤其在它的权力不受限制、为所欲为之时。
英国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克伦威尔无疑是霍布斯心目中的“主权者”,相传《利维坦》一书曾是霍布斯献给英国革命政府的一件礼物。然而,正是这个主权者在1653年武力彻底解散议会后自任“护国公”,独揽行政、立法、军事、外交等大权。在这位“护国公”的统治下,秩序的确有了,但却没有建成持久维护个人自由的社会体系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最终导致了旧王朝的复辟,无情地宣告了霍布斯政治科学之失败英国人痛定思痛,通过“光荣革命”所建立起来的法政体制才真正实现了自由革命的初衷,通过理论到现实政治的逐步发展,最终赢得了保障人的自然权利的充分条件。
今天我们知道,公民自由理想不能最终确立于威权制度的国家框架之内。政权的合法性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不是一个社会契约所能解决的,它还需要一系列的工具理性去保障。换而言之,一个宪政民主的政治国家,不是一套抽象的“实质正义”就可以满足的,它还有赖于烦琐的“程序正义”去加以保障一一如果缺乏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很快就会因其不可确认和不可操练,且缺乏普通公民的广泛的制度化参与而丧失。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共同体、典则和当局三者拥有不同层次的合法性。将“当局”与“共同体”等同起来了,“典则”(制度文明)这一自由精神的保障所在,在霍布斯那里便成了虚无缥渺之物。即使认识到主权者有这样那样的局限性,但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感很快便淹没了他对国家权力的怀疑,使得这一怀疑仅仅保留在学理层面。因此,
当主权者这一“当局”因为这样那样的因素而丧失理想主义理论的明智、节制之德,滥用其权力全面侵犯基本人权时,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便无所适从、一筹莫展了。
威权制度像宪政民主制度一样,不能永葆其政治决策的理性与科学性,这方面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于常相伴于威权政体的终身制和不可批评,对于错误决策的纠正便缺乏了一种能够吸纳民众政治参与的程序正义的制度机制及其必要的灵活性,往往一定要碰得头破血流之后,才知道改弦更张。威权政体还有个难以解决的权力继承问题,奇里斯玛权威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权力中心后,权力斗争往往不可避免,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常会面临巨大的动荡风险。威权国家很难有真正的权威,也就很难有真正的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人人都有当家作主的愿望,社会有机体如此脆弱,旧制度难以承受爆炸式的政治参与愿望,于是社会瞬间陷入了无政府状态。20世纪90年代东亚经济危机以后“东亚价值观”和其他各种新权威主张逐步走向失色,原因就在于此。
进一步联系东方诸多以威权立国的国家以及一度风云东亚的“亚洲价值观”来看,将一个英明领袖和政治国家捆绑在一起固然不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但也埋下了种种隐患。英明领袖的生物寿命是有限的,共同体却需要长治久安。由于主权者的各种局限,权力的代理成为必需,不受制约的代理必然产生“寻租”。就是说,良善的绝对统治的落实,还需要合适的文官体系,以及相应的执法体系。于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必需。另一方面,将领袖与国家捆绑在一起,势必要压抑个体的政治自由:反对领袖的某一言行就是反对领袖,反对领袖就是反对一个政治集团,就是背叛“典则”与“共同体”,于是公民自由与社会自主空间伴随着统治者节制之德将迅速消失。鉴于权力的腐败、专制、堕落,觉醒起来的公民容易顺理成章地从对代理人的怀疑,
转移到对当局的怀疑,进而转移到对典则和共同体的怀疑之上,发展为国家治理秩序的中断,甚至演变为社会共同体文明的中断。
如何防止主权者滥用权力,走向暴虐?如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使权力免于腐败?如何使对权力的制衡、监督得以落实?这些问题都在霍布斯视野之外,但为自由和自然权利保障所必需。霍布斯深受这些谜局迷惑。自由主义理论的完善正是对霍布斯这些谜局进一步思考的结果:洛克构建了自由主义理论付诸实施的基本制度,孟德斯鸠提出了现代政体的精神原则和完善了的三权分立制度,《联邦党人文集》的问世则促成了比较完善的自由主义制度的出现。当然时至今日,人类社会的诸多实践远未终结,其理论亦将进一步发展。这个制度用今人的话说乃是现代宪政民主制度。成熟的宪政民主制度至少包含代议民主制、分权制衡制、法治与司法正义机制、地方自治制、官员限任制、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等政体精神和制度安排,它还需要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配合,包括作为宪政民主良性运行的基础和保障的民情基础和小共同体建设。这样一个过程,正是自由民主理想到宪政民主实践的升级换代。对此,基于特定价值观,各种学术论证颇多。
理想的叙述虽然轻而易举,现实生活却总是更加丰富多彩。本文必须引出一个关键性话题:威权政治在特定时代背景中的常规性及其理性对待。倘若正视宪政民主政体在一个国家内难以顺利形成这一事实,人们如何安排自己的生活,如何面对各种政治治理上的危机?我们关注历史上一系列政治大动荡,不难发现抗议有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底层平民的政治抗议,常常简单地付诸情绪性的单打独斗。如工业革命初期的工人阶级抗争开始就是砸机器。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加之缺乏文明价值观的引导,类似抗议常常是碎片化展开,轻而易举被当局平息。但是,政府绝对不能因为这样的群体性事件轻易被平息而漠视民众心头的愤怒。长久的抗争之后,民众的“技艺”会提高。各路精英的介入,当启蒙运动所掀起的个性解放、通过政权更替一揽子解决民生民族民权问题的意识进入底层社会之后,会在宏观层面对底层社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最终走向反政府的、全国范围的政治运动。这种震荡之中,既孕育着某些正如历史上的确曾经存在的转型契机,又存在着操弄民意以实现某些个体的绝对贪欲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