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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企业劳动合同实用指引(2)

2.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30日向员工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二)注意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和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

(三)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愿签订的,当然也有权自愿解除,只要这种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

案例:

某文化公司招收校对员,要求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有过两年以上校对的工作经验、视力在1.2以上。王××,高中毕业,没有正式固定工作。以私刻大专、大学、中专文凭为业,曾因此被拘留。王××的左眼在学校念书时,因与同学打架而受伤,因此左眼留下后遗症,看物不清。右眼(裸视)视力在1.0左右。王××看到某文化公司的招聘海报后,心生工作之意,于是就找了一份假文凭,填上“某市××大学(大专)”及自己的姓名并假盖其他公章后;同时又伪造某市××印刷厂的介绍信,谎称曾做排字工人五年。王××持此两份假文件,前往某文化公司报名应聘。在某文化公司要求王××前往指定医院测试视力时,王××与该院医师李×暗中恶意通谋,王××许以事后给李××二百元“报酬”,李××遂作出虚假证明,称王××左眼视力1.2,右眼视力1.5。由于这三份假文凭、假证明、假文件,某文化公司决定聘用王××,并与之订立了劳动合同。王××上班之后,发现校对工作枯燥无味,且因眼睛视力不好,左眼有病,因此工作效果不佳正式上班一个月后,王××假称患眼病,长时间不去上班。某文化公司多方催促,王××均不做答复。某文化公司无奈,遂通知王××解除合同。王××接通知之后,立即到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某文化公司要求其负违约责任。某文化公司辩称王××困患眼病,长期不去上班,已不适应校对工作。经法院核查,认为:王××左眼不能视物,右眼视力为1.0左右,医院公开证明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且此证明事项为假;又查:王××所持某市××大学大专学位证明及在××印刷厂做排版工人的介绍信也是自己伪造的。某文化公司与王××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就是劳动者欺骗用人单位的典型案例。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须用人单位批准,30日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须提醒聘方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等,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且因为上述情况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聘方可依法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新《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体条件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出现这几种情况,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补偿金。

四、聘方如何处理劳动者违约劳动合同的违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先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违约有两种情形:

(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你可以请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聘方违约承担责任的情形企业违约,应根据具体情形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违约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支付或拖延劳动者工资报酬;(4)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6)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劳动合同陷阱防范

一、随意跳槽陷阱防范

新劳动合同为防范劳动者随意跳槽,作了以下几个规定:

(1)《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跳槽前30天应告之企业。新出台的《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加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出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就是说单位可以不给违反规定的个人转档案,不给转走保险关系不给新单位出具证明等,这就给随意跳槽行为带来了约束。

(2)针对一些企业发现掌握企业机密的员工跳槽后泄密的现象,为维护企业的利益,新《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3)对于确属经营困难的企业,新规定中放宽了企业裁员的条件。除在原有的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基础上,新规定中又增加了因防治工业污染源而搬迁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两种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4)新规定中明确了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该规定实际上要求企业树立保存好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的意识。

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是一种保护,你应该有所认识。

二、欺诈陷阱

(一)假劳动成果陷阱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样适用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以胁迫方式订立劳动合同比较鲜见,以欺诈方式即设立劳动合同陷阱却屡见不鲜,特别是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劳动合同中,双方一定要详细订立。尤其是完成任务的期限和验收标准,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争端。另一类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捏造事实,或故意告知不真实情况,使另一方判断失误,如劳动者把他人劳动成果窃为己有,欺骗用人单位。

(二)“假文凭”陷阱

请看一段一个公司经理的叙述:

[前段时间,我代表公司负责招聘一批业务员,其中有一女青年前来应聘。面试过程中,她称自己毕业于湖南财经大学,曾在本地一金融机构就职业绩不凡,边说边出示自己的“大学毕业证书”。因为我们招的是业务员,看重的是实干能力,所以当时我对她所出示的文凭并没有太在意,而是将她留下来试用。

试用期间,我们很快便发觉她的言行举止完全不像一个大学毕业生,也谈不上有什么业务能力。问她一些大学期间所学课程的相关知识,竟含糊不清,后经上网查证,湖南财大未签发此编号和姓名的毕业证书。“该毕业证书显然是伪造的”。最后,我们不得不将其提前辞退。]

这种以“假文凭”壮胆的劳动者,耽误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时机,所以在对其证件审查时一定要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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