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的、要求及重点内容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货币资金的概念和分类以及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要求;掌握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掌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概念、范围、计价原则及其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掌握坏账及坏账损失的界定条件及坏账损失在备抵法下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掌握存货的概念、范围和分类,以及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掌握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及其不同计价方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掌握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的会计处理;掌握短期投资取得、持有、期末计价和处置的会计处理;了解长期债权投资的内容、特点,掌握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及长期债券投资的取得,溢、折价的确定和摊销及投资损益确定等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
二、重点内容
(一)货币资金
1.货币资金的分类及内容
货币资金按其存放地点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又可进一步分为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存出投资款。
2.《支付结算办法》的结算种类及其相关规定
(1)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其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其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单位卡账户上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可以善意透支。
(6)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
(7)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8)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按其款项划回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
(9)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经批准也可以采用。
3.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清查
(1)现金的清查: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于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为现金短缺,属于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经批准后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银行存款的清查:以银行定期送来的“银行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在更正记账差错的前提下,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了解企业在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但不得依此表对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金额调整。
(二)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的分类
我国应收票据的核算主要是指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债权方(或销售方)收取商业票据核算,不包括银行汇票和支票的核算。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就其债权方而言,后者的兑现保证程度高于前者;按其是否带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的面值为现值,到期值为面值加上票据期限内的应计利息,而不带息票据的面值为到期值,即终值;按其是否具有连带责任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票据,一般是指在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时,商业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对背书人(或贴现企业)具有追索权,即票据的背书人或贴现企业对票据负有连带责任。
2.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
(1)应收票据按面值入账。
(2)应收票据一般不计提风险准备,如具有确凿证据的资产损失,应先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后,再行计提坏账准备。
(3)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企业应于期末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计提应计利息,一方面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另一方面作为财务费用的冲减。
(4)会计处理涉及的内容:
1)债权方收到经承兑票据的会计处理。
2)债权方期末计提带息票据利息的会计处理。
3)债权方如期收到债务方按期承兑票据款项的会计处理。
4)票据到期,由于债务方账面无款或款项不足,分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不同,债权方(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5)带息票据或不带息票据未到期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6)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申请贴现,票据到期时由于承兑人账面无款或款项不足,背书人或贴现企业发生连带责任时的会计处理。
(三)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未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形成的债权。不包括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的应收票据、非购销活动产生债权的其他应收款和非流动资产内容的长期债权。应收账款应于收入实现时确认。
(2)科目设置要求:为反映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设置“应收账款”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应向客户收取的价税款项及代垫的费用,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减少数及确认的坏账损失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科目应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预付账款
(1)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
方或提供劳务方的款项。
(2)科目设置要求:一般应设置“预付账款”科目,但对于预付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应付账款”科目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但在期末报表编制时,仍应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所属明细科目余额的性质分别报告。
(五)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六)坏账
1.坏账的概念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2.坏账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在期末分析并予以合理估计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一般来讲,企业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确实不能收回。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
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
3.备抵法下坏账损失的估计方法及其应用
(1)该方法应用的作用:贯彻谨慎性和配比原则,避免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使报表使用者通过报表列示的应收账款净额,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情况。
(2)备抵法下坏账损失估计的具体方法及会计处理:
具体方法: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赊销百分比法。
会计处理涉及内容:
期末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确认发生坏账损失: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原已确认坏账损失后又收回: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期末冲减多提的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七)存货
1.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
2.不同来源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按自制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一,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第二,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盘盈的存货,按照相同或同类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3.在实际成本计价核算下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1)不同计价方法选择对企业产生的直接影响:对企业当期损益的计算有直接影响;对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数额的计算有直接影响;对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数额有一定的影响。
(2)具体方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4.原材料
(1)原材料的概念。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实际成本法下的原材料核算所需设置的科目:
1)“原材料”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实际成本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该科目一般应按原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
2)“在途物资”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借方登记企业购入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已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已经付款或已经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5.低值易耗品
(1)概念及特点: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不变。
(2)摊销方法:有一次转销法、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
6.包装物
(1)概念: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
(2)不属于包装物的内容:各种包装材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保管和储存物品,而不随同其销售、出租、出借的各种包装容器。
(3)摊销方法: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
(八)投资
1.短期投资
(1)条件:通常是指易于变现,且持有时间较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等为目的的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①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②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
(2)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现金购入为例)。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相关税费),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3)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赚取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的处理。在实际收到时:①对于原已计入应收项目的,冲减应收项目。②除原已计入应收项目的外,作为短期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2.长期债权投资
(1)长期债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现金购入为例)。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包括相关税费),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如实际支付价款中的相关税费金额较小,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科目设置(以债券投资为例)。企业应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上设置如下明细科目:债券面值、债券费用、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计利息。
(3)债券投资溢(折)价的处理。
1)在债券的存续期内,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调整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即投资收益)。
2)债券溢(折)价=实际支付价款-(债券面值+债券到期或未到期利息+相关税费)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正数为债券溢价,负数为债券折价。
(4)基本会计处理:
1)取得债券投资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面值)
--债券投资(债券溢价)
--债券投资(债券费用)(或财务费用)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折价)
2)确认债券投资收益: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
--债券投资(债券折价)
贷:投资收益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溢价)
3)收到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
3.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现金购入方式取得为例):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也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咨询和审计等费用。
(2)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依据:投资后,投资企业应根据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确定对其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3)成本法。
1)概念及特点: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除追加投资、收回投资或应分派现金股利转为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根据投资企业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而不应享有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