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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习题与模拟考试题参考答案(1)

(第1章)

一、单项选择题

1.B2.A3.B4.B5.B

二、多项选择题

1.ABD2.ABC3.ABC4.AC5.ABD6.ABCD

三、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债:是指发生在特定的和儿童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达成合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4.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若想实现合同利益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5.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或特定的手续。

四、简答题

1.答:合同的六大特征:①合同是一种法律事实;②合同是人的行为;③合同是适法行为;④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⑤合同是双方的行为;⑥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2.答:我国的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维持狭义合同概念,即包括债权债务合同在内的所有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3.答: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区分的意义表现在: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2)风险的负担不同;

(3)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4.答:根据实现合同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为标准划分。区分的意义表现在:

(1)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不同;

(2)承担的责任不同;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五、论述题(要点)

答:合同法的三大原则是:自由、正义、鼓励交易。

(第2章)

一、单项选择题

1.C2.D3.D4.A5.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3.ABCD4.AC5.ABCD

三、名词解释

1.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信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该合同,而将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完全同意合同的条款才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

5.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要约,适值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

四、简答题

1.答:要约的构成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③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和确定的;④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2.答:要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①对要约人的效力;②对受要约人的效力;③要约的撤回;④要约的撤销。

3.答:要约的失效原因有: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4.答:承诺的要件有: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内容作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④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五、辨析题

1.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直接目的不同;②内容不同;③相对人不同;④约束力不同。

2.答:要约的撤回主要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要约撤销针对已生效的要约。

六、论述题

答: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①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②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③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主要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3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2.B3.C4.B5.C6.B

二、多项选择题

1.ABD2.AD3.ABCDE4.ABCD5.CD

三、名词解释

1.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2.表见代理:是指合同法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权利。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5.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四、简答题

1.答:①行为人有相应的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③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标的确定并可能。

2.答:①无权代理人事实上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但该事实并未被相对人所了解;②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③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内容。

3.答: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追缴财产。

五、辨析题

1.答:①原因不同;②效力不同;③时间限制不同;④意志决定权的来源不同。

2.答:①构成要件不同;②决定权的来源不同;③两者的作用阶段不同;④法律后果不同;⑤归则原则不同。

六、论述题

答: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起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而权利人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

(1)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该动产;

(2)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该动产;

(3)受让人必须已经实际占有受让财产;

(4)善意取得的客体为动产;

(5)处分人必须是合法占有该动产。

(第4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2.D3.A4.C5.B

二、多项选择题

1.AC2.ABCD3.ACD4.ACD5.AD

三、名词解释

1.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为异议权。

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四、简答题

1.答:(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答:(1)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2)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自己的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3.答:又称为拒绝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构成要件:

(1)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2)后履行人的财产或信誉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己方的利益;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五、论述题

答: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

(第5章)

一、单项选择题

1.B2.B3.C4.D5.C

二、多项选择题

1.AE2.ACDE3.ABD

三、名词解释

1.检索抗辩权:又称为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的保证形式。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5.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

四、简答题

1.答: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界清偿期。消极要件:

(1)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序良俗;

(2)动产的留置不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3)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4)债权关系当事人之间没有排除留置的特约。

2.答:(1)保证对债权人与保证人关系上的效力。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延期抗辩权、时效消灭的抗辩权、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等,这些抗辩权是基于保证人的特有地位而行使的,而不是以主债务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使。

(2)保证对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①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一般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才产生,但也有例外,那就是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即在债务人破产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以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参加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分配。

②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地位行使原有债权的权利。保证人的代位权实质上是债权的法定转移。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求偿权,而未规定代位权。

③除去保证责任求偿权:又称为保证人的免责请求权,是指保证人在法定事由出现时,有请求主债务人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但是我国没有规定。

五、辨析题

1.答:抵押与质押的区别:①标的不同;②担保财产的占有人不同;③生效的公式方式不同。

2.答: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①担保作用不同;②惩罚性不同;③数额限制不同;④性质不同--定金为从合同,而预付款则是履行的一部分。

(第6章)

一、单项选择题

1.A2.B3.A4.B

二、名词解释

1.合同的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2.合同的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

三、简答题

1.答:(1)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

(2)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并对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3)合同的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2.答:(一)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该有效可做从宽理解,如可撤销的合同债权也可让与。

(2)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合法有效的转让合意,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3)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合同法》79条规定了3种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4)债权的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80条)

(二)债务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1)主权力与从权力的转移(81条)。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优先权

(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力并不随之转移,例如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2)让与人对受让人应承担的义务。

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②交付与告知义务;③除非让与人与受让人有明确约定,否则,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是从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出发。

①债务人应当承担对受让人的履行义务;②债务人的抗辩权;③债务人的抵销权;④表见让与有效。

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重复让与的优先权):

(1)债权在第一次有效转让之后,债权人即丧失对该权利的处分权,再次转让无效。

(2)在多重让与中,最早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具有优先效力。

(3)若均未通知,则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优先权。

3.答: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对于未来发生的债务,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转让,但只在债务实际成立时才能生效。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

(3)须经债权人同意(84条)--债权人的同意即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4)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债务的性质不能转让;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转让。①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律地位的产生(免则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②抗辩权的转移。(85条)③从权利的转移(86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第7章)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A4.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E2.ABCD3.ABCD4.ABC

三、名词解释

1.合同法上的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制度。

2.抵销: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3.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4.免除: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方式,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5.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四、简答题

1.答:(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答:条件:(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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