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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人身赔偿类——维权的人道主义(4)

4.如果旅客伤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如被罪犯杀害,或被车外的行人扔石头砸伤,应首先由加害人负责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25.公交车上受伤,公益单位也不能免责

关键词

公益性单位/有偿/服务

基本案情

老王一次乘公共汽车外出。在一个交叉路口,由于避让一辆违章汽车,公共汽车猛拐了几下,老王不慎摔成了腿骨骨折。他向公交公司索赔,公交公司称,事故原因不在于自己,老王应向违章车辆索赔,至于公交公司,没有过错,而且是公益性单位,所以没有赔偿责任。但老王无法查出违章车辆的具体情况,这种情况下,老王该怎么办?

律师支招

按照法律规定,公交车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老王上车以后,公交公司就与他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老王受伤,并非其自身健康原因,也不是故意制造事故,也没有重大过失。因此,公交公司应向老王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是公益性单位,国家给予其经济补偿,以宽松的政策作为支持。但国家的做法正是从乘客利益出发和考虑,公交公司以其是公益性单位而欲免责,无疑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

从公交公司的收费行为来看,其提供的乘运服务是有偿的,更应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受到了伤害,公交公司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公交公司赔偿老王的损失后,可依法向违章车辆追偿,从而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26.见义勇为抓小偷,伤了旁人贼人赔

关键词

紧急避险/行为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基本案情

退役不久的小刚在一次走亲戚的途中,发现在自己所乘坐的公共汽车上,一名小偷正在偷车上一妇女的钱包,小刚立即出面制止。小偷不仅没有住手,反而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袭击小刚。搏斗中,小刚手中的灭火器不小心碰伤了乘客王某。最后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将小偷抓获。王某在治疗中花去1400余元医疗费,后来王某找到小刚,要小刚承担自己的损失。可小刚认为自己是因见义勇为才误伤王某的,被要求赔偿实在是冤枉。那么,小刚是否应向王某赔偿医疗费?

律师说法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王某因受误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由引起这起事件的小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小刚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这种行为若致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小刚看到小偷在汽车上行窃,冒着生命危险挺身而出,拿起车上的灭火器与犯罪分子进行搏斗,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车内乘客的安全,使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免受非法侵害。尽管小刚对乘客王某造成了一定损害,但由于小刚维护的是车上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实际上也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王某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引起此事的那个小偷负责,小刚不应就此承担责任。

法律名词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的急迫危险而采取的躲避行为。

27.猫狗相争伤路人,二主人共担责

关键词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三人的过错

烦心事

程先生被一只疯狂乱跑的狗撞倒导致盆骨骨折。为此,程先生找到狗主人万小姐要求赔偿。万小姐表示,自己的狗是受到邻居席先生家的猫的惊吓才会乱跑撞到人。而席先生表示,自己的猫是被刘先生打得乱跑才吓到万小姐的狗。刘先生则表示,打猫是因为猫偷吃他家的东西,怎么会想到后面产生这么大的连锁反应,还伤了人。

那么,程先生的损失应找猫主人、狗主人,还是打猫者赔偿呢?

律师支招

程先生应当找猫主人和狗主人索要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但由于受害人自身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该损害由受害人或第三人承担。本案中,程先生的损伤与猫、狗的行为密切相关,而程先生本身无过错。

虽然猫狗相撞伤及程先生确由刘先生打猫引起,但这属于偶然事件,刘先生对程先生由此受伤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担责。所以,程先生的损伤不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而猫狗的主人没有免责事由,应承担赔偿责任。

28.顽童惹狗伤人,狗主人不担责任

关键词

第三人的过错/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烦心事

姜先生家住在郊区,养了一条藏獒,由于该区治安不是很好,姜先生每次出门都把藏獒拴在门口。

姜先生邻居家有个9岁多的孩子,当日放学后他发现藏獒正在睡觉,出于好奇,他慢慢靠近藏獒,然后向它扔砖头。

藏獒被惊吓后将路过的小明咬伤,小明家人为此花去医药费600元。现在,小明的家长向姜先生索要医药费,但姜先生不知道该不该赔。

律师支招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动物的主人不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姜先生将饲养的狗拴养在自家门口,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导致小明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姜先生邻居家的小孩故意打狗的行为,因此,姜先生邻居家的小孩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姜先生邻居家的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29.天降横祸致伤,管理部门赔偿

关键词

公路设施/免除责任的证据

基本案情

大风天气里常有广告牌、路牌之类的东西被风吹倒而砸伤路人。因此,蔡某在路过建筑物时特别小心。谁知人算不如天算,蔡某在途经一国道时,竟被一棵被风吹倒的大树砸伤。为此,他花去医疗费用2000元。

事后经了解,砸伤他的那棵树因虫害已大部分干枯、腐烂,所以才那么不堪一吹。于是蔡某到公路管理部门,要求其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公路管理部门却认为树是被风吹倒的,属于天灾,拒绝赔偿。那么,公路管理部门应不应该就蔡某的损失作出赔偿呢?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就蔡某的损失作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设施包括公路的……花草树木”,树木属于该法的“其他设施”范围,由此出现纠纷当然应受该法所调整。

如果公路管理部门认为不应赔偿,就必须提供免除责任的证据。而从实际情况看,公路管理部门是有过错的。因为树被吹折而砸到路人是事实,而树倒的原因是由于该树被虫害后干枯、腐烂,那么防治病虫害、排除险情、避免事故,恰恰是公路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事。

但是,倘若蔡某是被城市街道行树砸伤,其树木有的是属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蔡某则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请求。

30.儿子跟前夫过暑假,孩子伤人生父母共担责

关键词

监护权暂时转移/无能力承担/共同承担医疗费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异后,孩子判给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向王女士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并偶尔可接孩子前去同住。

这年暑假,李先生在征得王女士的同意后,把孩子接到自己家里。一天下午,李先生的孩子在与同院的伙伴玩耍时,不慎将对方弄伤,花去医疗费1500余元。对方家长找到李先生索赔。但李先生认为自己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因此拒绝赔偿。那么,对方家长应该向谁索赔呢?

律师支招

按照法律规定,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孩子由王女士抚养,孩子的监护责任由王女士来承担,王女士对孩子的行为应承担责任。

但由于在王女士监护期间孩子被其前夫接走,实际是监护权暂时的转移。

李先生,也就是王女士的前夫,本应该尽到监护职责,由于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孩子造成他人身体损害,李先生应承担这笔医疗费。

另外,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李先生无能力承担这笔医疗费的话,法院会责令王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承担医疗费。

31.办公事时行为“过激”,打伤人单位不管赔

关键词

打人/超出/工作范围

基本案情

方某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员。每月5日他去某小区收管理费时,总有那么几位住户不太合作。这月,由于几项费用谈不拢,方某与陈某住户发生争执,方某把陈某打伤住院。陈某出院后,找到方某,要其赔偿自己住院期间的各项损失共3万余元。但方某觉得自己是在履行职务时伤的人,理应由单位负责赔偿。那么,这3万余元究竟该由打人的方某承担,还是方某的单位承担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方某是在执行单位所安排的工作,是基于方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由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中,不包括也不应该包括打人这种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方某打人已超出了单位指派的工作范围,单位对此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虽然打人的起因与履行单位分派的工作任务有关,但方某的工作与打人之间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工作遇到障碍,可以向单位反映,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打人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既然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让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32.装修工猝死房中,房主只能获精神赔偿

关键词

非正常死亡/心理障碍/精神损害

基本案情

蔡先生请房屋装修公司为其新购的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期间,一位装修工人在他房内留宿时猝死。

蔡先生十分生气,遂与装修公司解除了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他精神抚慰金5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但房屋装修公司却认为不是由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故拒绝赔偿。双方对此诉诸法院。

在庭审中,蔡先生表示,由于装修公司管理上的失误,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此外,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装修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基本规范》第六条规定,施工现场严禁有吸烟、留宿、饮酒等行为。而房屋装修公司让工人在房内留宿,明显违反了这一条规定。

另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证明,如待售二手房屋内有人员非正常死亡,将影响房屋的出售。

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给付蔡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本案中,因装修公司对其员工疏于管理,使得装修工人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该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基本规范》中的相关规定,留宿于蔡先生的房内,对此装修公司是有过错的。

因蔡先生购房的目的是居住,而装修公司的工人在该房屋中的非正常死亡,虽然未造成该房屋的损坏,但根据公众的一般心理,必然导致蔡先生在使用该处房屋时产生心理障碍,直接对他形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装修公司应该在其过错范围内,对蔡先生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种损害无明确的衡量标准,所以法院将依据实际损害程度,对蔡先生要求损害赔偿的数额酌情判决。蔡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1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33.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伙计受伤责任照负

关键词

个体工商户/无限责任

基本案情

小黄曾在替一个体工商户开办的工厂打工时受伤。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但是,正当小黄准备提起仲裁时,却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既然已经注销,那么主体就不存在,也就无法仲裁。仲裁委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以小黄也无法向法院起诉。事情当然不能就这么算了。当小黄前去该工厂理论时,发现该厂只不过是法人代表换了一个亲戚的名字,但仍然在原处用原有设备生产。那么,现在小黄该怎么办?

律师支招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担。劳动仲裁需要裁决的是工伤赔偿问题,既然赔偿主体存在,被申诉人就是明确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其不予受理的做法是不对的。接受经营的这个亲戚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生产资料如是无偿承受原业主的,应在其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应以工伤为赔偿标准,可再与仲裁委员会交涉,争取仲裁受理;如其坚持不予受理再行起诉。法律根据可参看《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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