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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汉武帝尊儒术、重法治与悉延(引)百端之学

汉武帝即位后,执行尊儒术、重法治、“悉延(引)百端之学”的思想文化政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悉延百端之学”是不是武帝一贯的思想。

《史记·龟策列传》载太史公曰:“至今上(汉武帝)即位,博开艺能之路,悉延(引)百端之学,通一伎(技)之士,咸得自效。绝伦超奇者为右,无所阿私。”现存的《史记·龟策列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太史公曰”,约八百字左右,讲了卜筮的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后一部分是别人加上去的。太史公上述讲的这段话是说:汉武帝即位后,广开艺能之路,悉引百端之学,有一技之长的士人都可为国出力。只要有卓越的超人的才干就能出人头地,而且公正无私。既然如此,“悉延(引)百端之学”就是对各家各派的学说都适用的。这就是说,对儒、法、道、纵横、杂家、阴阳五行、术数、方士等各家各派,都要加以任用。所以,卜筮也是其中的一家,所以对卜筮也是适用的。太史公还说,由于武帝执行这样的政策,因此“数年之间,太卜大集。”

“悉延百端之学”是武帝的一贯思想,并不是偶而提出的。《汉书·东方朔传》也说“武帝既招英俊,程(计量、考核)其器能(才能),用之无不及。”这一记载与太史公上述对武帝的称赞是一致的。《汉书·武帝纪》载,元朔五年夏六月的诏书中也说:“详延天下方闻之士,咸荐朝端。”师古曰:“详,悉也。延,引也。方,道也。闻,博闻也。言悉引有道博闻之士而进于朝也。”这同太史公说的“悉延(引)百端之学”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悉延百端之学”,并不是说对各家学说一律看待,而是有区别的。如,武帝是尊儒术的,以儒术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以儒学的伦理道德作为约束臣民行为准则;有时则以《春秋》决狱,把儒家经典当法典用。而且,汉初在黄老术指导下对以法治国就很重视;汉武帝则进一步把把儒学的精神贯彻在法律条文之中,把儒法结合在一起。所以,汉武帝是在尊儒术、重法治的前提下,又“悉延百端之学”的,也就是要把各家有用的学说都拿过来用以治国。总之,汉武帝的学术思想政策可以分为以上所说的三个方面,即尊儒术、重法治、悉引百端之学。以下就看看他是怎样通过这三个方面来治理国家的吧!

一、尊儒术

汉武帝是通过“置五经博士”、兴建学校、举贤良方正和茂才异等措施才逐渐把儒术尊起来的。所以,置五经博士是武帝尊儒术的一个重要措施。

(一)、置五经博士:博士一职,据王国维先生考察,战国时已经出现。如《汉书》卷51《贾山传》载贾山“祖父祛,故魏王时博士弟子也。”由此可知,战国时魏国设博士职,并教授学生。秦始皇时,博士多至七十人,“职比六百石”,“掌通古今”。秦所置博士,有治儒学、诸子学、诗赋、方技、术数、占梦、卜筮等有专长的人。秦博士可以置弟子。《史记·叔孙通传》载“叔孙通之降汉,从儒生弟子百余人”,可知秦博士可置弟子。《史记·秦始皇本纪》载“议帝号”时丞相绾等奏“臣等谨与博士议”。这都说明博士可供垂询政事。

武帝建元五年(前136)春“置五经博士”。建元六(前135)年五月,太皇窦太后去世,六月田蚡为丞相。《史记·儒林列传》说:“及窦太后崩,武安侯田蚡为丞相,绌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数百(以百计)人。”并以此精神作为元光元年(前134)五月举贤良对策会议的指导思想。这样就导致文帝时已有的多属于儒家以外的七十人的博士就统统被罢黜了。只有学习儒家五经的《诗》、《书》、《春秋》、《礼》、《易》五经的学者才可以当博士。由于这时《乐》经已经失传,而《诗》、《书》、《春秋》三经已置博士,所以要置的只有《礼》、《易》两经博士了。

汉初承秦制置博士,博士的构成、作用与秦相似。武帝建元五年所下“置五经博士”是当时博士制度的一大变化。今把儒家五经博士的设置情况,简述如下:

其一,《诗》,鲁有申公、燕有韩盈。鲁申公,在汉高帝时就是传授《诗》的学者,可能是秦博士。文帝时申、韩二人均为博士。景帝时,又立讲诗的齐人辕固生为博士。这样,《诗》博士就有鲁诗、燕诗、齐诗三家。《史记·儒林列传》载韩婴孙韩商“为今上博士”即汉武帝时的博士。

其二,汉初治《书》学者以济南伏生最为有名,伏生乃秦博士。文帝时求治《尚书》者,天下无有。唯伏生能治,年九十余。于是令太常掌故晁错从伏生受《尚书》。伏生的《尚书》在秦焚书时藏于夹壁墙中,汉初丢失几十篇,得二十九篇。伏生教济南张生、欧阳生。《史记》与《汉书》的儒林传均载文帝时张生为博士。《汉书·儒林传》载,欧阳生,字和伯,千乘人,事伏生,授儿宽。后儿宽又受业孔安国,学《尚书》。儿宽授欧阳生子与大、小夏侯尚书。欧阳家世代相传,欧阳生曾孙欧阳高为博士,高孙欧阳地余亦为博士,宣帝时曾在石渠阁论学。

其三,据《史记·儒林列传》载,景帝时齐人胡毋生与原赵地广川(今河北枣强县东北)人董仲舒二人治《公羊春秋》,景帝时二人均为博士。这样,在景帝之前,已设置了《诗》、《书》、《公羊春秋》三经博士。

其四,关于《礼》博士的设置:《汉书·儒林传》载:“汉兴,鲁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孟喜……父号孟卿,善为《礼》、《春秋》,授后苍、疏广。”“后苍字近君,东海郯人也。……苍亦通《诗》、《礼》,为博士,至少府,授翼奉、萧望之、匡衡。”“苍说礼数万言,号曰:《后氏曲台礼》。”据上述记载,后苍是汉代的第一个《礼》博士,他是何时为博士的呢?由于王国维先生曾说后苍“在昭宣二帝之世”,6容易产生误会,所以应作说明。《汉书·儒林传》赞曰:“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初,《书》,唯有欧阳、礼后(后苍)、易杨(杨何)、春秋公羊而已。”这段记载把武帝立五经博士讲的比较清楚。传授礼的是后氏礼、易是杨何的易。如果这个记载不错,后苍就是武帝时立的博士。由于宣帝即位的第二年为本始二年,这年后苍已由博士升为少府两年。昭帝在位时间仅十四年,而且文献上没有昭帝立经学博士的记载,所以后苍被立为《礼》博士只能是在武帝时期的事情。这点《汉书·百官公卿表》有清楚记载。

其五,关于《易》学的传承,《史记·儒林列传》载:“自鲁商瞿受《易》孔子,孔子卒,商瞿传《易》六世至齐人田何,……而汉兴。田何传东武人王同、子仲,子仲传淄川人杨何。何以《易》,元光元年徵,官至中大夫。……然要言《易》者本于杨何之家。”

上述就是汉武帝时所立的五经博士。《汉书·儒林传》赞曰中又说:“至孝宣世,复立大、小夏侯尚书;大小戴礼;施、孟、梁丘易;谷梁春秋。至元帝世,复立京氏易。平帝时,又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所以网罗遗失,兼而存之,事在其中矣。”这段话,概述了西汉时期立儒家经学博士的情况。

汉武帝置五经博士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儒学为指导思想治理好国家。以《易》而言,《史记·日者列传》开宗明义就说“自古受命而王,王者之兴何尝不以卜筮决于天命哉!”《史记·龟策列传》载:“太史公曰:自古圣王将建国受命,兴动事业何尝不宝卜筮以助善!……王者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耆龟,不易之道也。”这就是说研究易的目的就是为了知天命、知兴替、决诸疑等等。中国的卜筮,是古人发明的预知未来吉凶与前途的一种方法,有时卜筮算不准,人们只能无奈地感叹!而尊儒术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效法先王的德治、王道而大治天下。孔安国在《尚书序》中说孔子编订《尚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垂世立教”,“恢弘至道,示人主以规范”,使“帝王之道,坦然明白,可举而行”等等。知道了五经的用途,则武帝置五经博士的用途也就不言而喻了,同时还应当看到置五经博士对儒学的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兴建学校、通过学校培养、选拔人才:秦到汉初,博士可以教授学生,但没有官府设立的学校。《汉书·晁错传》载“晁错,颖川人也。学申商刑名于轵(汉县名、今河南济源市南)张恢生所。”后来太常又“遣错受《尚书》伏生所”。这都说明当时官府没有设立学校,上学要到先生教书的地方去学习。

西汉办学的第一个人是景帝时的蜀郡守文翁。文翁,少好学,通春秋。他用两种办法来培养学生。一种办法是“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郡中高职),用次(因各次)察举,官有至郡守刺史者。”第二种办法是“又修起学官(学之校舍)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徭,高者以补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并“常选学官童子,使在便坐受事……使传教令”等等,因此“县邑吏民见而荣之,数年,争欲为学官弟子,富人至出钱以求之”,使“蜀地学于京师比齐鲁焉。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校舍),自文翁为之始云。”从上述情况看,文翁是当时办学的前驱,他所用的两种办学方式都取得了成功,为后来武帝时的办学提供了经验。

武帝元光元年(前134)五月举贤良对策时,董仲舒在对策中曾提出“兴太学”的建议,这一建议当时没有下文。过了十年,到元朔五年(前124)公孙弘为丞相,据《史记·儒林列传》载为兴办学校的事,丞相公孙弘与太常孔臧、博士平等议提出了如下几条意见,请示汉武帝批准,其内容如下:

其一、先说明:夏商周三代都有学校,并提出“教化之行也,建首善自京师始,由内及外”。就是说,要在全国兴学校进行教化,应首先从京师开始,“由内及外”,推向全国。

其二、当时学校的房舍,名为“学官”。文翁传载“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注引师古曰:“学官,学之官舍也。”由于汉中央当时刚兴建学校,所以公孙弘等提出“请因旧官而兴焉”,也就是说建议利用旧有的“官舍”而兴建太学。

其三、太学的弟子分两部分人。一部分是由太常直接选送的:为博士官设置五十名弟子,免除他们的徭役,太常要负责选择十八岁以上容貌端正的青年,补博士弟子的名额。另一部分弟子是由地方选送的:各郡国及县道邑中有爱好文学、敬重长上、尊崇政教、顺和乡里、言行不违背他所学的人,县令、侯相、县长、县丞必须上报郡守或诸侯王国相。这些上司经审慎考察通过的,就叫他们与郡国“计吏”一同到京师晋见太常,让他们与博士弟子一同受教育。

其四、太学弟子成绩的考核与工作的安排:太学的弟子,经一年学习后,不管是太常所选的弟子或郡国所推荐的弟子,都要经过考试。其中,能通一经以上的,可补文学掌故的缺额;其中有才学特别优异可以为郎官的,太常要把名藉上奏。这样就有了秀才异的称号,也要按时把姓名奏上。太学弟子中,有不事学习与才能下等者及不能通一经者,就罢除他,推荐他的单位也要受罚。

其五、此外,公孙弘等臣下还提出了一条建议。主要是说:中央机关与地方政府需要的两种官职,往往以文学与礼义之士担任,其升牵往往不顺利,常留滞。因此,请选择其秩禄“比二百石以上”的郎,及吏俸禄百石能通一艺以上,可补左右内史(后改为左冯翊、右扶风)、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的官吏,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背诵经书多的,如人数不够,再选择掌故补中二千石属吏,文学掌故补郡的属吏。由他们备员来替补缺额。请把新补充的这一条,著录在法规上,其他仍如旧律。武帝批示说:“可”。

从此以后,公卿大夫与一般官吏,很多都是文质彬彬的儒雅的文学之士了。

其六、据《汉书·循吏传》文翁传载:“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这一诏令是武帝何时下达,已无法稽考了。但是,景帝时文翁已经“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武帝元朔五年公孙弘等人,建议用旧的“官舍”房屋而兴建太学也为武帝批准。接下来发一道“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的诏令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所以,这次不仅兴建了太学,而且,也下达命令兴建了地方各郡国的学校。

从春秋战国开始,私人讲学是很普遍的。但是从国家中央政府到地方郡国都设立学校,确是汉武帝时期开创的。从中国教育史上来考察,这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情。我们应当予以重视和注意。从此以后,从地方学校到中央太学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官吏。儿宽就是一位从儒学起家的当廷尉文学卒史的小吏,由于文章写的好,先后受到张汤与汉武帝的好评,后被任命为左内史、御史大夫。儿宽在左内史的任上,“治民,劝农桑,缓刑罚,理狱讼,卑体下士,务在于得人心;择用仁厚心,推情与下,不求名声,吏民大信爱之。宽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与民相假贷”。这个事实说明让儒生大量加入国家官吏的行列,使生产发展与民众负担的减轻。这在当时曾起了积极的作用。武帝以后,以儒学为指导思想一直维持了两千多年,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汉书·儒林传》赞曰中说:“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为博士置弟子),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迄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浸(渐)盛,支叶蕃(多)滋,一经说至百余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太学的学生也越来越多,昭帝时增加到一百人,宣帝时增加到二百人,元帝时增至千人,成帝末增至三千人,到东汉末增至三万人。而且,随着社会与统治者的腐败,儒生官僚中当然也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他们中的一些人以追求个人的“禄利”为目的,并非为国尽力。

(三)、从举贤良、举秀才异中选拔儒学治国人才:举贤良方正在汉文帝二年与十五年就进行过,不过那时并不限制只在儒学中选拔人才。此外,从汉初开始的举孝悌、力田等也不是为从儒学中选拔人才而进行的。然而,从汉武帝即位开始,就把举贤良作为从儒生中选拔人才的工具。此外,在兴建太学后,学习儒学成绩优异的被称秀才异(茂才异)也成了选拔儒学人才的途径之一。

其一、武帝即位之后,三次通过举贤良对策,选拔儒学治国人才:武帝尊儒,以儒术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即位之后接连进行了三次举贤良对策,力图把尊儒的士人推举出来,委以重任。第一次举贤良在建元元年(前140)冬十月,这次被选中的是会嵇人庄助,因避东汉明帝刘庄讳,《汉书》改名严助。对策后,严助被任命为中大夫,曾一度被任命为会嵇郡守。这次举贤良对策的一个特点是丞相卫绾上奏:只罢法家、纵横家两家。第二次举贤良对策的时间在元光元年(前134)五月,被选上的人为广川人(今河北枣强县东北)董仲舒。对策后被任命为江都王相。由于这次会议召开前,窦太后已经去世,田蚡已经当了丞相。田蚡为这次会议提出的方针是“绌黄老刑名百家之言”。这就是后来所说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第三次举贤良对策时间在元光五年(前130)选出了齐淄川人公孙弘,拜为博士。公孙弘深受汉武帝的尝试,后任为御史大夫、丞相,并封为平津侯。

这种重用举贤良所选拔出的儒学人才的办法,只有西汉初立国时对功臣的重用可与之相比。汉初立国时任用萧何为丞相、任用曹参为齐王相,萧何去世后曹参又接替他为汉朝丞相。而汉武帝选拔的董仲舒任用为江都王相;又选拔公孙弘为御史大夫、丞相。总之,武帝从即位时起,通过举贤良重用儒学士人,其程度有如汉初的重用功臣。这点是值得人们高度注意的。

其二、武帝在元封五年(前106)下诏书察举“郡国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绝远国度)者”:这一诏书的原文为:“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又跑又踢的马而能日跑千里,有为世俗所讥议的士人而立了功名。有的不循轨辙驾车的马,有的不守常规、不尊礼度士人,也在御用之列。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要了解这一诏书的精神就应先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从元狩四年(前119)卫青、霍去病在漠北大败匈奴后,到武帝天汉元年(前100),中间有十八年汉、匈双方没有大的战争。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汉朝的条件是要求匈奴向汉朝称臣,匈奴的条件是要和亲,双方达不成一致。这一诏书说明武帝对人才的渴求,从武帝即位到元封五年(前106),已过三十四年。不仅文景时留下的将领李广、武帝时的将领卫青、霍去病等去世;通西域有大功的张骞等也已去世。在这种情况下,为准备进一步对匈奴的战争与通西域对使节的需要。所以,就下达了举茂才异的诏书。这充分说明武帝谋事的预见性。武帝以后举茂才、举茂才异成了一种传统。后来的皇帝也就不断通过这两种途径选拔人才。

总之,汉武帝是通过以下三方面的措施而独尊儒术的。一是立儒学的五经博士与罢黜了其他各学派的博士。只有儒家的博士能在官府允许下教授学生。二是兴建学校,除在京师兴太学之外,地方郡国也兴建了地方学校。五经博士在太学教授学生。学生中除学习最不好的被罢除外,其他的可以按学习成绩等次分别到皇帝身边当郎官、或分到中央与地方有关单位当掌故、卒史一类的小官,或为吏。三是通过举贤良、举茂才异,把那些在学校学习成绩好、有基层有工作经验的人选拔出来,再分配当中级或高级的官员等。武帝就是这样从儒生中培养了大量的国家所需要的官吏的。

二、重法治

汉武帝在尊儒术的前提下又重法治,这是个公认的事实。有的认为武帝是外儒内法,有的说是儒法兼用。有的学者还说武帝时期:“申商韩非之言,倒成了政治的指导思想”。提法虽然不同,但武帝重法治这一点却是人们所公认的。

值得注意的是,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与改革思想是结合在一起的。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是为了推动改革,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汉武帝也是如此。《史记·平准书》载武帝说:“朕闻五帝之教不相复而治,禹汤之法不同道而王,所由殊路,而建德一也。”这句话与《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所说的“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的改革思想如出一辙。正因为汉武帝要改革、要前进,就需要通过法治清除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此外,“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重要方法,想要把国家治理好是不能不用的。这是武帝重法治的重要原因。

(一)、汉武帝对法家法治思想的继承:周代重礼制、德制,对旧贵族的利益与特权是很维护的。《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以,礼规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所以,对大夫以上用礼,对庶民则用刑,等级制度严格。春秋战国随着法家的出现,提出了法治思想。先秦法家思想的一个根本特点,就是《史记·太史公自序》所说的,用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就是韩非子所说的“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执法时要求“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辩》)。这样的以法治国,就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也称这种学说为刑名之术。他认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叫名,依据法令条文进行赏罚叫刑。名是刑的根据,刑应合乎名。这就叫“刑名之术”。由于中国的法治思想是先秦法家提出的,所以汉武帝的法治思想就是对先秦法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从西汉的历史发展来看,重法治也是有传统的。《史记·儒林列传》说,汉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所以,汉文帝一方面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一方面又严肃执法。如:有一次有人惊了文帝的驾舆,文帝要处以重刑。廷尉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惊驾之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文帝深思良久后说:“廷尉当是也!”这里所说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就是说法是天下共同遵守的规则,所以,皇帝也应当遵守。

汉武帝继承了先秦与汉初法家执法公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思想,而且很突出,能贯彻到自己的实践中去。武帝的妹妹隆虑公主之子昭平君,又是武帝女儿夷安公主的丈夫,犯法当死,隆虑公主临死前,以金千斤、钱千万为其赎罪。按汉朝的法律是可以以钱赎罪的,所以武帝批准了。隆虑公主死后,昭平君又犯法当死,因为是公主的儿子,廷尉不敢做主处决他,又请武帝判决其罪。《汉书》卷65《东方朔传》载:武帝“为之垂涕叹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因弟(妹)故而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乃可其奏,哀不能自止,左右尽悲。朔前上寿,曰:‘臣闻圣王为政,赏不避仇仇,诛不择骨肉。《书》曰:不偏不党,王道荡荡。’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难也。陛下行之,是四海之内元元之民各得其所,天下幸甚!’”武帝可以说,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是考虑到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的。

武帝执法严明,如对方士栾大就是如此。栾大在乐成侯丁义的推荐下来到了武帝的身边,靠诈骗博得了武帝的信任。武帝赏给了他大量财富,并封其为五利将军、天道将军、乐通侯等官爵,骗得了六颗金印。武帝还把自己的女儿、卫皇后生的长女嫁给了他。但后来武帝发现了他的诈骗活动,坚决处死了他,并对推荐他的丁义也判处弃市。王船山就此事评价说:“乐成侯丁义荐栾大,大诈穷而义弃市。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小惩而大诫,小人之福也。惩一人而天下诫,国家之福也。……义既诛,大臣弗敢荐方士者,畏诛而不敢尝试也。义诛,而方士公孙卿之宠不复如以前的方士文成、五利之显赫。其后求仙之志已息矣,无有从谀(奉承)之人也。故刑赏明而巧言谀媚之人收敛。武帝淫侈无度而终不亡赖此也夫!”王船山称赞汉武帝的执法严明起到了除奸、防奸的作用,并进一步说武帝没有亡国就是靠他的执法严明。这是王船山先生对武帝执法严明的评价。

从上述情况看,武帝无疑得到了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真传,并结合汉代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发展了法家执法严明的思想。而这正是武帝事业取得成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二)、武帝增订的法律文深严酷、条文繁多:汉武帝重法治是根据客观形势的需要而决定的。武帝即位不久就外事四夷、内事兴作,尤其是对匈奴的战争势必激化各方面的矛盾,为稳定社会秩序,就必须增订法律,严明赏罚,以推动事业前进。《汉书·刑法志》说:“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在这种情况下,元光五年(前130)七月,汉武帝就任命张汤、赵禹定律令。这次条定的律令有以下两个特点:

其一、文深、严酷与官吏执法中的问题:《汉书·刑法志》说“张汤与赵禹共定律令,务在文深”。《汉书·刑法志》说:“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或同罪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于死比。”从这一记载中可以看出张汤等定律令时所谓律令文深、严酷与官吏执法中的种种不公正问题。需要加以解释:

先是“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各官府有关负责的官吏为“监临部主”。师古曰:“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

其次是“缓深故之罪”,注引孟康曰:“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宽缓”。注引孟康的话是说;虽然武帝想急于判罪人刑罚,但受“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宽缓”的影响,也就是从宽处理了受害的罪人。

再次是“急纵出之诛”,注引师古曰:“吏释罪人疑以为纵出,则急诛之。”就是说,官吏释放罪人,怀疑是纵出,就急诛有关官吏。

后来,法律条文繁多,人们无法看完,而“奸猾巧法,转相比况”,也就是说执法时官吏中的“奸猾”之徒巧妙地解释法律,转相比较,或同罪而异论,相让罪人活就比附让活的法律,想让罪人死就采用死的法律加以解释。因此,奸吏常通过作不同解释而接受财物贿赂,就象作交易一样。这类等等腐败现象不断地发生,难于防止。

其二、法令条文数量繁多与种类:《汉书·刑法志》说汉武帝时法网皆密、法令繁多,并指出:“法令凡三百九十五章;大辟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不仅法令数量大,而且分为律、令、科、比四种形式。其中律、令是两种最基本的形式。各种法律形式的条文都增加了很多。今把各种形式法律条文介绍如下:

律:律是皇帝令制定的一种稳定的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判定犯罪性质、名称、轻重的准绳。刘邦在公元前206年入咸阳时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后,由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相国萧何又依据“秦法,作律九章”。此后,叔孙通作关于朝仪的《傍章律》十八篇。《汉书·礼仪志》说“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故称傍章。上述法律,共30篇。汉武帝时,据《晋书·刑法志》载张汤作宫廷警卫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4共计33篇。上述高帝、武帝共作律63篇,武帝时制定33篇,约占总数的百分之52、4。上引《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乃为律、令总数,统称汉律,后亡佚。后世所说的汉律,就是上述这些篇章。

令:令就是皇帝的诏令。《汉书·宣帝纪》注引文颖说“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的数目繁多,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所以后来按发布先后编为《令甲》、《令乙》、《令丙》。《晋书·刑法志》说“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科:按犯罪性质分类进行处罚的条律称科或科条。《释名?释典艺》云:“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后汉书?陈宠传》载“汉兴以来,……科条无限。”《后汉书?梁统传》载“武帝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逆之科”。上引《汉书·刑法志》载死罪之中有“有大辟四百九条”,就是说死罪之中的大辟一项就有科条409条。

比:是以判过的案件作为判案的标准,遇到新案件与其比较进行判案,所以称为决事比。上引《汉书·刑法志》说,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一事”。

法律条文增加的太多了,所以出现了“文书盈于几个,典者不能遍睹。”而且,执法也很严酷。与西汉初期“刑罚用稀”、“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相比,形成了尖锐的反差。这是时间不同、国家面临的任务不同、解决矛盾的方法不同,所造成的。

(三)、重法与尊儒结合及霸王道杂之:汉武帝的重法治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是重法治与尊儒术相结合,而其具体表现就是以《春秋》决狱;其二是“霸王道杂之”,也就是把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方法二者结合在一起。现在就此问题列述如下:

其一、以“《春秋》决狱”:这是汉武帝时期法律形式的一个新发展。所谓“《春秋》决狱”就是把儒家五经之一的《春秋》作为判案的法典用。《春秋》一书维护君臣、父子、夫妇的纲常伦理,这种思想对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十分有利。武帝尊儒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正君臣关系。他大搞《春秋》决狱,令董仲舒的弟子“吕步舒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董仲舒退休以后,“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董仲舒搞的是以春秋决狱的条文、根据。

《春秋》决狱不仅在镇压诸侯王的叛乱中起了作用,并以此严格规范臣下的行为。这是汉武帝开创的先例,对后世有深刻的影响。如《汉书·匡衡传》载汉成帝时丞相乐安侯匡衡非法扩大封邑四百顷,多收租谷千余石,以“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为据,判处匡衡“专地盗土”之罪,“免为庶人”。这种风气发展到东汉,马融、郑玄等以儒学回答法律问题的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以《春秋》决狱,说明已把儒家经典当法典用,说明儒法两家已经合流。

其二、武帝时“赦天下”、“赦徒”与特别赦免某一地区、某一事件中罪人的次数频繁。武帝时断狱数比过去大为增加。据《汉书·刑法志》载,西汉时断狱最少的文帝,年“断狱四百”。武帝时断狱次数大增,年“天下断狱万数”,或“断狱岁以万千数”。虽然如此,但武帝时“赦天下”、“赦徒”、赦某一事件、某特定地区罪人方面,并不比其他皇帝为少。

据《汉书》各帝纪所载,惠帝在位七年,大赦一次、别赦一次,共两次。平均3、5年一次。

文帝当政25年,大赦4次、赦徒一次、别赦一次,共6次。平均4、1年一次。景帝在位16年,大赦5次、赦徒一次、别赦一次,共计8次。平均2年一次。武帝在位55年,大赦18次、赦徒1次、别赦5次。共计24次,平均2、4年一次。赦免罪人、刑徒一般发生在新皇帝即位、有重大礼仪活动、祥瑞出现、皇帝驾临某一地区时所采取的措施。这样作是为与民更始,也就是给罪人、刑徒以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是皇帝关心民众疾苦,施恩德于民的重要措施。这对尊儒术的汉武帝来说,自然是他以德化民的重要表现。

汉武帝处理案件时注意缩小打击面与恩威并举。如元光六年(前129)卫青率众将出击匈奴,李广、公孙敖“失师而还”。回师后,李广、公孙敖下廷尉,依法定罪;对士卒则统统赦免。武帝在诏令中说:“将军已下廷尉,使理正之(依法定罪)。而又加法于士卒,二者并行,非仁圣之心。朕闵众庶陷害,……其赦雁门,代郡军士不循法者。”这样一下就赦免了众多士卒的罪。对领兵将领也设法宽免:如有的被判处死刑后,又让其赎为庶民,到以后需要时,又让其为将军,立功赎过。对民众犯罪也是如此,如元狩六年(前177)因盗铸钱依法当处死刑的人太多,所以武帝“赦吏民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这些事实说明,武帝在重法治,依法治国的同时,又贯彻着儒家以“德治”化民的精神。

总之,武帝以《春秋》决狱,一方面严厉执法,以法治国;一方面又不断赦免罪人、刑徒。这种儒、法结合与王道、霸道兼用的治国方法,是汉武帝对儒、法两家学说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对以后中国的历史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三、悉延(引)百端之学

“悉延(引)百端之学”,是汉武帝推行学术思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汉初“悉延(引)百端之学”已是一种客观存在。西汉初下令废除了秦的焚书坑儒及其有关的暴政苛法。汉惠帝时接受曹参的建议以黄老术为指导,实行无为而治。在思想文化方面,被焚烧藏匿的书籍渐渐恢复,并允许各学派学者讲学。文帝时各学派的博士多达七十人。在这种情况下,朝中官员大多数都学其他学派的学说。如文帝时,贾谊就是位既学儒术,又学其他学派的学说;晁错则是位先学法家,后随伏生学《尚书》的官吏。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说,他的父亲司马谈“仕于建元、元封之间”,曾“受《易》于杨何,习道论于黄子”。注引徐广曰:黄子就是《儒林传》所说的黄生,“好黄老之术”。黄生曾在景帝面前与齐诗博士辕固生辩论汤武受命的问题。这位黄生应是秦或文帝时的治黄老学说的博士。后因武帝罢黜百家,儒学外其他学派学者的博士称号就被取消了。虽然如此,但在当时大多数朝廷官吏,包括学儒术的官吏,也学其他学派的学说。在此的情况下,如果因学其他学派学说就不能当官,那么朝廷将无可用之官。在此情况下,武帝只能推行“悉延(引)百端之学”的政策。其他学派的学者,只要有才能也被任用当官。客观事实就是如此,并有大量的事实可以证明。今把其他学派被任用为官的人,分类说明如下:

(一),任用黄老学派学者当官:黄老之术原为汉初的指导思想,武帝即位这一学说的地位大大下降。但仍然任用学黄老术者当官,发挥其作用。汲黯就是一例。汲黯是学黄老之术起家的,景帝时曾为太子洗马,武帝时先后任荥阳令、中大夫、东海太守,“黯学黄老言,治官民,好清静,……黯多病,卧阁内不出,岁余,东海大治,称之。上闻,召为主爵督尉,列为九卿。治,务在无为而已,引大体,不拘文法”。有次,武帝让他去河内视察火灾,去后发现“河内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所以未经请示,就持节发河内仓库粮食赈济贫民。回去见武帝后,说了此事,请求治罪,武帝认为他贤能,释免了他。汉武帝对他“无为”而治与正直的性格都很赞赏,称赞他是“社稷之臣”。郑当时也是位治黄老学的,景帝时为太子舍人,武帝即位先后为济南太守、江都王相、至九卿为右内史、大司农。“当时好黄老言”。楚元王后人刘德“修黄老术,有智略”,“常持《老子》知足之计”,武帝曾在甘泉宫召见他,因其年轻,称其为“千里驹”。

司马谈、司马迁父子是尊黄老的,先后被武帝任命为太史令,司马迁还被任命为中书令。二人是当时的大思想家、大史学家,司马迁说其父为解惑在《论六家要旨》中指出:

“夫阴阳(宇宙存在两种互相矛盾的事物)、四时(春夏秋冬四季)、八位(八卦的八种方位)、二十四节(一年有二十四节),各有教令,顺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则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

这段话是对阴阳家学说的评价与他们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阴阳家学说认为:自然界是天神主导的。所以自然界的阴阳、四时、八位、二十四节气,各有其教令,如果顺从就会昌盛,如果逆行就会死亡。司马谈父子认为:“未必然也”,即未必是如此。这样看问题就会使人受拘束而又恐惧。接着,陈述他们自己的观点说:自然界的“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就是“天道之大经”,即“天”是(自然界)的大秩序。如果不顺从天(自然界)就没有了纲纪(规矩),所以说:按照一年四季气候变化的规律办事,是不可不如此的。即“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所以,在司马谈看来天就是自然的天。

从司马迁写的这段话,虽然讲的很平和。但他否定了阴阳家学说把阴阳、四时、二十四节气等说成有天神主宰、有教令,不服从就要死亡的观点。并认为天就是自然界,只要按照“春生夏长、秋收冬藏”自然气候季节变化的规律办事就可以了。司马迁在这里坚持的就是一种唯物论的观点,就是一种实事求是的观点。在当时阴阳家、方士、董仲舒等人坚持天就是最高的神,并以此骗人的情况下,司马迁能坚持这种唯物论的观点是难能可贵的。至于司马迁所写的《史记》则记载了三千多年中国的历史,已经成了中国千古不朽的史学名著。司马迁事业的成功,不仅是他个人与时代的成功,也是汉武帝“悉延(引)百端之学”用人路线与政策的成功。

(二),重用法家学者,以法治国:商鞅变法时,秦国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以法治国。汉初以黄老思想为指导,也以法治国。汉武帝尊儒术,也同样以法治国。不仅如此,而且任用学法家学说的学者治国。《汉书·韩安国传》载:韩安国字长儒,“尝受韩子、杂说。邹田生所。”师古曰“田生,邹县人。”可知韩安国曾在邹县田生教书的地方学过韩非与杂家的学说。武帝即位后,先后任命他为北地都尉、大司农、御史大夫、代丞相等职。马邑之谋时,武帝令他率三十万大军伏击匈奴。再如,张欧“孝文帝时以刑名侍太子”,景帝时位列九卿,武帝元朔年间曾“代韩安国为御史大夫”。

张汤自幼学习法学决狱的文书律令。武帝时张汤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并且,武帝时张汤“决大狱”,治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事件,“皆穷根本”。任御史大夫后,又承武帝旨“请造白金及五铢钱,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在这一过程中能以巧妙的言辞文饰法律,严惩违禁者。张汤以法治国的才干深受武帝的赏识,所以常奏事至日晚,使武帝忘食,并让丞相成为无用的摆设,于是出现了“天下事皆决汤”的局面。张汤生病时,武帝亲到其家探视,可见武帝对他倚重之深。

桑弘羊是武帝任用的理财专家。他是商人出身,曾任“治粟都尉、领大农”、后为御史大夫大。约在元封元年左右,汉政府发生财政危机,此时桑弘羊推出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财政措施,解决了当时的财政问题。不仅当时军费的巨大的财政开支“皆仰大农”,就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所以,桑弘羊对成就武帝的事业在财政上立有大功。

武帝所用的法治人选中,也有品德不好,甚而坏人。如杜周就是一例。杜周,南阳人,历任廷尉史、廷尉、执金吾、御史大夫等。但他善于观察天子的意图,人们入狱不入狱,都按天子意图办。有人说他“君为天下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在这种情况下,按天子意图入狱的二千石以上官吏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如果不服,就“以掠笞定之”。据记载后来“诏狱逮至六七万人”。这样,杜周讨好武帝升了大官,而受冤屈者却以千、以万计。

总之,武帝在以儒术为指导后,对学法家学说的人还是信任、重用的。这些人中,如张汤、桑弘羊等人,为成就武帝的事业确实作出了重要贡献。而用杜周则属用人不当。

(三),从纵横家学者中选拔官吏:主父偃是一位从纵横学派中选拔出来的官吏。《汉书·主父偃传》载主父偃“齐国临淄人也,学长短从(纵)横术,晚乃学易、春秋、百家之言”。《汉书·艺文志》所载的纵横家书目中有“主父偃二十八篇”。这说明主父偃是纵横术的学者,并有专门著作问世。元光元年(前134)主父偃上书武帝,早上上书,晚上就被召见,所言九事,其中八事被著为律令。并在一年之中,四次升官,至中大夫,最后为齐王相。主父偃在建议中提出筑朔方城,好处是“内省转输戌漕,广中国,灭胡之本也”。武帝“下公卿议,皆言不便。”其时,作御史大夫的公孙弘“数谏,以为罢弊中国以奉无用之地,愿罢之。”后经辩论,公孙弘才认错。事实证明,元朔二年(前127)武帝徙十余万人筑朔方城,此后开始向西北朔方移民开发西北。朔方城的修筑可阻止匈奴的南犯,又是反击匈奴的前方基地,对稳定西北局势有重要作用。

徐乐也是一位以纵横术起家,并有著述的学者。《汉书·艺文志》著录的纵横学派书目中有《许乐》一篇。许乐在给武帝上书中,把陈涉起义称为土崩,把吴楚七国之乱称为瓦解。并说:“臣闻天下之患,在于土崩,不在瓦解,古今一也。”以此提醒武帝,在年成不好,民多穷困时,要注意稳定形势。元光元年与主父偃一同上书的有徐乐、严安,武帝召见他们时说:“公等安在,何相见之晚也!”这说明武帝对纵横家一类人才的器重。

其四,对杂家、术数家的任用:东方朔就是位杂家,他说自己“讽诵《诗》、《书》百家之言不可胜数”,又说他“十六学《诗》、《书》,诵二十二万言。十九学孙、吴兵法,……亦诵二十二万言”。他曾上书武帝陈述农战强国之计,其言专用“商鞅、韩非之语”。王鸣盛说东方朔戒子“亦宗黄老”。汉武帝在宫中曾令诸术数家“射覆”。所谓“射覆”是把物件预为隐藏、让人猜度的一种游戏。东方朔曾学《易》,要求猜度,结果屡猜屡中,使左右大惊。这说明东方朔还是一位善卜筮、占候(以天象变化预测吉凶)、起课(用天干地支推算吉凶)的术数家。东方朔从年青时起到武帝身边,先后为常侍郎、太中大夫、曾多次向武帝进言。淮南王刘安也是位杂家,据《汉书》卷44《淮南王传》载淮南王“招致宾客方术之士数千人,作《内书》二十一篇,《外书》甚众,又有《中书》八卷,言神仙黄(黄金)白(白银)之术,亦二十余万言。”刘安入朝曾把所作《内篇》(内书)献给武帝,武帝“爱秘之”。从上述两个事例中,可以看出,武帝对杂家、方术之士也是任用的。

此外,汉朝对兵家是很重视的。据《汉书·艺文志》载,汉初让“张良、韩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删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武帝又让“军政杨仆”取其“遗逸”,“纪奏兵录”。霍去病“为人少言不泄,有气敢任,天子尝欲教孙吴兵法”。《汉书·艺文志》

兵书技巧类所著书目中有《李将军(李广)射法三篇》。这些事实说明汉朝统治者对兵家学说是非常重视的。

总之,武帝通过“悉延百端之学”,吸收了其他学派大量人才为国家官吏,为武帝成就其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这都说明了这一政策的正确,决不是可有可无的。

四、武帝在思想文化上的失误

汉武帝悉延百端之学,包括任用方士与“巫蛊”这种原始社会就产生的文化现象。这两种现象对当时国家的政治活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拿捏不好,就会出现失误。今分别对武帝在这二者方面的失误论述如下:

(一),方士之害:方士与阴阳学派关系密切。《汉书·艺文志》谈到阴阳家时说:

“阴阳家者流,盖出于羲和(尧舜时管天地四时)之官,敬顺昊(指天的元气博大貌)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此其所长也。及拘(拘束、畏忌)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敬鬼神。”

这段话指出阴阳家的源流本出于管天地四时的官,后来因“牵于禁忌”等等原因逐渐发展为“舍人事而敬鬼神”阴阳家的学说。

《史记·封禅书》载阴阳家学说的出现及其发展传播时说:战国齐威王、宣王时邹衍“论著终始五德之运,及秦帝而齐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由于邹衍以此学说“显于诸侯,而燕、齐海上之方士传其术不能通,然则怪迂阿谀苟合之徒自此兴,不可胜数也”。所以历秦、汉初、武帝时期作为阴阳家的方士一直在活耀着。秦始皇时方士欺骗、咒骂始皇帝是焚书坑儒爆发的导火线,汉文帝时方士新垣平又因用妖妄事进行欺骗被文帝处死。到汉武帝时方士为升官发财又不断对武帝进行欺骗。有关事实《史记·封禅书》与《汉书·郊祀志》均有记载。今择其要者,论述如下:

李少君求长生不老:李少君因懂得祭祀灶神等长生不老的方术而见武帝,武帝很尊重他。李少君对武帝说:“祠灶(祭祀灶神)可获奇物,有此奇物可使丹沙化为黄金,再用这种黄金制成饮食器具可以延年益寿,益寿就可以见到蓬莱仙人,见到仙人与之进行封禅大典会长生不死,黄帝就是这样成仙的。臣曾游海上,见到仙人安期生,安期生吃的枣像瓜一样大。安期生是神仙,生活在蓬莱仙岛,与他投合,他才与人见面,不投合则隐而不见。”武帝受了李少君的欺骗,所以亲自祭祀灶神,派方士入海求蓬莱安期生等神仙,并从事化丹沙为黄金的点石成金术。没多久,李少君死了。武帝认为他没有死,成了仙。并派人继续研究他的遗方、访求安期生无结果。但此后燕、齐方士就纷纷到朝廷来谈神仙一类事情。

齐人方士少翁能通鬼神:元狩四年(前119)少翁以能通鬼神方术见武帝。武帝宠幸的王夫人早死,少翁说能用其方术让其在夜晚从帷幕中看见王夫人与灶鬼。于是武帝拜其为文成将军,赏赐甚多,以客礼相待。少翁对武帝说:“主上想通神,宫室被服就要像神,否则神就不能来。”于是武帝又盖起了甘泉宫,中有台室,画天、地、太一诸鬼神,祭祀用具俱全,希望迎来天神。然而,过了一年多,少翁用的方法都无效,神仙没有降临。这时少翁用帛书喂牛。又对武帝说,牛腹中有奇异。杀牛,取出帛书,帛书写的极荒诞奇怪。武帝认出了写字人的笔迹,追问其真情,原来帛书是少翁让牛吃到肚子里去的,于是诛杀了文翁。并隐秘其事,以免为人所笑。

方士栾大求神仙:栾大是胶东王府主管方药的官吏。胶东康王刘寄是武帝的弟弟,元狩二年(121)死去。王妃想媚于武帝,就让其弟乐成侯丁义上书,求见武帝谈成仙之方。元鼎四年杀少翁之后,武帝可惜他长生不老、成仙的方子没有全献出来。所以,见了栾大很高兴。栾大是文翁的师兄弟,大个子,美貌,敢说大话,在武帝面前胡吹,说:臣的老师说“黄金可以用奇药炼成,河水决堤可以堵塞,长生不死之药可以求得,仙人可以找到。”栾大向武帝要地位说:“臣的老师无求于人,而是人有求于他。陛下要请他来,就要提高使者的地位,使其尊贵,让其有亲属,以客礼相待,不能卑视他,让其佩印信,才能使其向神人说话。神人来或不来,就要看陛下是否让使者尊贵,然后才能请到神人。”

栾大见武帝后,数月之间,佩带了六颗大印。《史记·封禅书》注引《索隐》说六颗大印为:“五利将军、天士将军、地士将军、大通将军为四”,“更加乐通侯及天道将军印为六”。因为封了乐通侯,所以食邑两千户,赐给列侯住宅和僮奴千人、帷幄器物充实其家。并把卫皇后生的长公主嫁给栾大为妻,赠给万金。武帝姑母、将相高官也都赠献礼物。武帝让他当天道将军,是为让他给天子接天神。所以,栾大常在夜间祭祀,想让天神降临,然而神没有来,却来了许多鬼。所幸栾大能驱使鬼。后来,栾大就东行入海,去求他的老师去了。元鼎五年(112)秋天,栾大又到泰山去祭祀,武帝派人去察验,什么也没有见到。栾大又说见到了他的老师,其秘方用尽了,没有应验。武帝终于发现他是个大骗子,就诛杀了他与推荐他的乐成侯丁义。

栾大死后,武帝又在方士公孙卿等人的引导下继续其求仙活动。元封二年(前109)春,方士公孙卿说:“在东莱山看到仙人,似乎是说‘想见天子’”。于是武帝赶到东莱,住了几天,没见仙人,却见了大人的脚印。总之,武帝听方士的话求神仙,没一次成功。武帝临死的前二年(前89)三月,大鸿胪田千秋上奏说:“方士言神仙者甚众,而无显功,臣请皆罢斥、遣之”。武帝接受其意见,“悉罢诸方士”。后又对其群臣说:“向时愚惑,为方士所欺。天下岂有仙人,尽妖妄耳!”这是武帝求仙,所得出的最后结论。

(二),巫蛊之祸:巫蛊之祸是武帝晚年发生的争夺武帝继承人、争夺政权的斗争。这一斗争给汉朝造成了严重危害,被称为巫蛊之祸。巫蛊是原始社会就出现的,它利用迷信,制作像真人的木偶人埋在地下,请巫师用巫术进行诅咒,据说这样就能把人害死。武帝晚年的巫蛊之祸,就是有人诬告卫皇后所生太子刘据、公主、卫皇后家族、亲戚用巫蛊诅咒武帝而造成的。

诬蔑卫皇后姐夫丞相公孙贺家用巫蛊诅咒汉武帝:公孙贺夫人乃卫皇后之姊,其子公孙敬声为太仆,擅用北军钱千九百万,下狱。当时朝廷追捕京师大侠朱安世不能得,贺自请捕朱安世为子敬声赎罪,后果然捕朱下狱。朱得知公孙贺捕自己为其子赎罪后,就从狱中上书,状告公孙敬声与阳石公主私通,使人诅咒汉武帝,并在武帝去甘泉宫的驰道上埋上木偶人,用恶言诅咒。此案下有关官府案验,公孙贺父子死狱中,族诛全家,阳石、诸邑两公主与卫青之子长平侯卫伉皆被诛。

诬蔑太子刘据也用巫蛊诅咒汉武帝:武帝老年多病怀疑有人搞巫蛊要陷害他。这时赵人江充逃至长安告其妹夫赵国太子丹等人,武帝召见他时见其容貌甚壮,就说“燕赵多奇士”,逐渐重用了他,后升任水衡都尉,江充奏言说,武帝的疾病是由于巫蛊作祟的结果。

因此,就让江充当使者“治巫蛊”。《汉书·江充传》载江充率胡巫掘地求木偶人,又让巫污染地上而后收捕验治,“用铁钳灼”,强迫其服罪。在严刑考问下,“民转相诬以巫蛊”,官吏就奏其“大逆不道”。因此,坐法“而死者前后数万人”。江充到此还不至步,其目的还未达到。“充见上年老,恐晏驾后为太子所诛,因是为奸”。所以,江充的目的是要借巫蛊打倒太子。此时,江充又对武帝说:“宫中有蛊气,先治后宫稀幸夫人,依次及皇后。遂掘蛊于太子宫,得桐木人。”注引师古曰:“此桐木人据《三辅旧事》云是江充“使胡巫作而埋之”。并以此作为太子巫蛊诅咒武帝的证据。

太子少傅石德对太子说:“今巫与使者掘地得证验,不知巫置之邪,将实有也,无以自明,可矫以节收捕充等系狱,穷治其奸诈。且上疾在甘泉,皇后及家吏请问皆不报,上存亡未可知,而奸臣如此,太子将不念秦扶苏事耶?”因此,“太子惧不能自明”,于是在征和二年(前91)七月遂收捕江充,遂“自临斩之。!”由于武帝当时只能听到太子谋反,所以令左丞相刘屈髦领兵镇压。而太子则告百官江充反,也统兵反抗。双方在长安“合战五日,死者数万人”,3后太子兵败自杀。在此过程中,武帝先是站在镇压太子的一边,诛杀支持太子的官吏。后武帝悔悟,认为太子受了冤屈,所以反过来又诛杀镇压太子的宦官、官吏。至于江充由于其罪恶太严重,虽被太子处死,武帝又加以族诛。在这次巫蛊之祸中,国家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失。

刘屈髦、李广利用巫蛊诅咒汉武帝:刘屈髦乃武帝同父异母兄中山靖王刘胜之子,征和二年(前91)春,丞相公孙贺巫蛊案发生后,武帝下诏,“以涿郡太守屈髦为左丞相”,李广利的女儿是刘屈髦的儿媳妇。二人关系密且。李广利又是武帝宠幸的李夫人之兄,李夫人生昌邑王。李广利伐大宛,以取贰师城有功,故号“贰师将军”,封海西侯,食邑八千户,是当时最高的军事将领。征和三年李广利领七万大军出击匈奴时,刘前往送行,临别时,“广利曰:‘愿军侯早请昌邑王为太子,如立为帝,君侯长何忧乎?’屈髦许诺。”刘的妻子竟然使巫诅咒武帝:“有恶言,及与贰师共祷祠,欲令昌邑王为帝”,被揭发后,罪至大逆不道。刘及其妻被斩杀。贰师妻子被收捕。“贰师闻之”,遂率七万大军降匈奴,后被匈奴处死。

总之,汉武帝尊儒术、重法治、悉延百端之学的思想、文化政策是正确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有错误。一个是信方士,求长生不老,成神仙。一度使齐、燕地区的民众,上书献方求神仙者上万人。花费了许多的钱财,耽误了许多人的时间,最后追求到的是无。这是武帝信仰阴阳家求神鬼在思想文化上犯的第一个错误。犯的第二个错误是迷信巫蛊,让江充治巫蛊、而江充诬太子宫搞巫蛊等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然其根源却是武帝迷信巫蛊导致的恶果。如果武帝不信而又禁止巫蛊,怎么能有巫蛊之祸呢?汉代在武帝之前,皇帝没有人犯这样的错误,只有武帝犯了这样的错误,因此武帝应承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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