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业务的特点。
当企业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之后,如果是订单生产,则应尽快给客户送去,收回货款;如果不是定做的,就应安排产品进入市场,以便尽快收回资金。安排产品进入市场以及收回货款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销售过程。企业销售活动包含将你的产品尽快推销给客户以及从客户手中收回销售货款两方面内容。
一、销售业务的主要内容。
销售业务核算的具体内容包括:
1.售出产品,结算款项,确认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应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和结转已售出产品的销售成本;
3.支付各种销售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装卸搬运费等;
4.按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和各种销售税金及附加,如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销售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是大部分生产加工企业企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其确认应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均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销售收入的计量。
销售产品的收入应按生产加工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进行计量。对于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不予考虑,即不抵减收入的金额。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尽快回收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应当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三、销售业务核算的账户设置。
为更好地核算销售过程的相关业务,企业应设置如下主要账户:
1.“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它属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直接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商品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销售。
提供劳务,是指企业向外提供劳务、运输交通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登记已确认实现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账户借方,登记发生的销售退回及期末将本账户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金额,结转后本账户应无余额。
实行增值税的工商企业,商品销售收入额为不含销项增值税的销售额。
2.“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已销产品的生产成本,如为提供的劳务,就是实际劳务成本。借方登记本期发生的主营业务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结转后,该账户应无余额。该账户应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对应设置。
3.“营业费用”账户。
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核算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方登记本期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结转后该账户应无余额。企业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多采用多栏式账页,进行明细核算。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生产加工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借方登记期末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结转后期末该账户应无余额。按税种及附加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生产加工企业企业产品的销售,分为主营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销售两类。主营产品销售是指产品(用企业自备原料生产完成的产成品和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代制、代修品、来料加工的加工收入以及工业性作业的销售。其他业务销售是指产品销售以外的各种销售,例如材料销售、包装物出租、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和运输等非工业劳务作业的经营。
一、产品销售的明细分类核算。
生产加工企业产品销售业务的核算是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内进行的,可在该科目下根据产品销售业务的内容分设“产成品销售”、“自制半成品销售”、“来料加工收入”及“工业性作业收入”等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各项产品销售业务的收入情况,“销售成本”也相应设置有关二级明细科目。
1.为分别核算各种产品的售出收入、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情况,应设销售收入明细账,一般采用贷方多栏式账页 在销售明细分类账中,平时根据产品出库单、销售发票底联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销售数量、单价及销售收入,对于发生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等经济业务用红字在其贷方多栏的各项目中登记。月末将当月该账户贷方登记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收入减销售折扣、折让、退回后的差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该明细分类科目无余额。
2.为分别核算各种产品的销售成本情况,应设置销售成本明细账。
平时根据产品出库单、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销售退回的数量,月末根据当月产成品明细账计算出产品单位成本,汇总计算当月的销售成本。如果有上月售出产品退货,应按上月发出时该部分产品的单位成本计算填列,月末将当月销售成本净额(当月销售成本减上月退货销售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贷方。
二、产品销售的总分类核算。
产品销售收入是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该科目用以核算企业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所发生的收入。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计入本科目的贷方,同时将应交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金”科目的贷方;对方科目是“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发生销售退回时,在正常情况下,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日。本科目应按照产品分类(或劳务种类)设置明细账。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例:石城公司2007年3月份销售一批产品给京都公司,合同规定产品的销价为50万元,增值税率为17%,产品品种和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产品已经发出,并收到了京都公司开出、承兑6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批产品实际成本30万元。京都公司已将购入的商品验收入库,并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承诺在6个月后付款。按照销售成立的标志,该项销售已经成立,石城公司已将售出产品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京都公司,并不再对该批产品实施管理权和控制权。营业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确定。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已经确定。满足这些条件后,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例]石城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京都公司销一批产品,成本为4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600000元,增值税102000元。石城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京都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但石城公司考虑到为了促销以免积压产品,同时京都公司的资金困难只是暂时的,未来仍有可能收回,因此,仍将商品销售给京都公司。由于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石城公司在销售该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应将已发生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假设石城公司就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发生,石城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40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京都公司10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假如2007年7月4日石城公司得知京都公司经营状况逐渐好转,京都公司承诺近期付款,石城公司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京都公司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0。
贷:发出商品400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702000。
贷:应收账款--京都公司702000。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商品销售可以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
1.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如电梯生产企业。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方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只是为了最终确定价格,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或装运时确认收入。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检验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三、委托代销商品核算。
企业常将产品委托代理商代销,待商品销售后再结算货款。企业委托代销时,事先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合同上注明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以及商品的质量和保管的责任等。
1.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这种销售本质是上一种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将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例:石城公司与海天公司签订代销合同,为其代销大米100袋,协议价每袋400元,成本240元/袋,增值税率17%。石城公司收到海天公司开来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售价40000元,增值税6800元。海天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48000元,增值税8160元,石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石城公司将商品交付海天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24000。
贷:库存商品24000。
石城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4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24000。
收到海天公司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应收账款46800。
2.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的区别是,受托方通常应当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支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假设上例中,海天公司按每件400元的价格出售,石城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代销手续费。海天公司实际销售时,向买方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40000元,增值税6800元。石城公司在收到海天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海天公司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石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将商品交付给海天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24000。
贷:库存商品24000。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海天公司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4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24000。
借:营业费用4000。
贷:应收账款--海天公司4000。
收回来的账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42800。
贷:应收账款--海天公司42800。
四、分期收款销售的核算。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一般价值较大,这在生产加工企业中很常见,如重型设备企业、汽车制造企业等;收款期限长;收款的风险大。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例:石城公司2007年4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D企业销售某大型设备10台,每件售价100000元,共计价款1000000元。合同约定分四次等额付款,销售当期收回第一笔货款。该产品单位成本60000元,增值税率17%。假如石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该项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按合同规定取得第一期应收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9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
结转销售成本(600000/1000000×2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50000。
以后各期分别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和第一期相同。
五、销售折让的核算。
企业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例:石城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销售后,对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石城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假定此前该企业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