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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沉思录Ⅲ·卷四(2)

阿奎利乌斯对于“欺诈”的定义是:“说一套,做一套。”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应当反对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一个真正诚实守信的人是不会贪图个人利益而去损害集体利益或者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真相。我们知道在阿奎利乌斯以前的时代就有明确的有关“欺诈”的法规。例如在《十二表法》中就有关经济人之间托管的法律规定,普莱托利安人的法律中甚至还有关于欺骗未成年人的处罚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涉及的其他欺诈行为,根据某些衡平法,同样也可进行相关处罚。此外,在一些衡平法案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些的言辞:在发生夫妻财产纠纷时,应尽量秉承“公平第一”原则;在索回抵押物品时,要做到“以诚相待”。如果人人都能做到以诚相待,就不会有欺诈和没有原则的事情发生。因此,在正常的交易活动当中我们必须彻底杜绝弄虚作假:买卖双方决不用“托儿”的方式来达到损害对方利益而使自身得利的行为发生。一个叫昆图斯·斯凯沃拉的人想买座庄园,待卖家开出价后,他却说,你开的价太低了,我再给你加十万塞斯特斯。大家可能会说怎么会有这么傻的人呢,明明是买主,但他的做法怎么看起来像卖主,似乎嫌卖得太便宜了,完全站在了卖主的立场上了,其实不然,这是一种多么正直、高尚的行为呢。

如果有这样想法的人他们是多么的愚蠢啊,他们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些人是善良正直的而另一些人是极其聪明的。于是便有了恩乌斯发表的这个有意思的见解:聪明人如果不能做利己的事情,那么他再聪明也是没有用的。

《论道德责任》一书中有这样的描述,一个真正聪明的人,他应该是一个遵守民俗、法律和道德标准的人,他也是一个可以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但在追求的过程中,要把个人利益和家庭、民族、国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因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国家民族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诚然卡西同和我刚才讲得斯凯沃拉不是同一类人。

不管怎样,作恶是不可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谐的。我们并不追求那种能帮助大多数人却决不伤害任何好人的事,因为这样的事似乎是不存在的。我们要秉承善良的教诲,积极行善,远离作恶。

我们的《民法》中就有关于转让不动产时卖方义务的相关规定:卖主必须详尽地告知买者关于待出售不动产的所有事项即所有的缺点和不足。我们知道在以前的《十二表法》中就有相关论述:对于确定的缺点和不足卖家应本着真诚的原则给予买家赔偿;对于故意隐瞒缺点的卖家应加大处罚力度。

有这么一个例子:提比略·克劳狄乌斯·塞图马卢斯有一所住宅,由于该建筑很高,严重影响了观测天象的工作人员的视线,所以他接到了行政部门下达的拆除其住宅中影响观测天象视线的部分建筑的通知。他在接到该通知后,随即打算出售该住宅并张贴告示。不久,有个叫普利乌斯·卡尔普尔尼乌斯买下了这座住宅,但过了不久,他也收到了行政部门下达的拆除通知。他觉得有失公平,便把卖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卖主赔偿其全部损失。根据前述法律之必要义务,卖主故意隐瞒“行政部门下达拆除之通知”一事,属于恶意欺骗,故卖方应赔偿买方全部损失。这样的判决遵循的原则是:卖方有义务使买方在了解买卖标的这一事件上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即关于该标的的任何信息都不能隐晦,法律规定这种隐晦是违法的,是会受到相应惩罚的。

我有个亲戚——马尔库斯·马略·格拉提戴努斯把一所他几年前从盖乌斯·塞尔吉乌斯·奥拉塔手里买来的房子又卖回给了奥拉塔,但这个房子目前却负有债务抵押的法律义务。买方诉诸法院,买方坚持信息共享之法则要求卖方承担其相应赔偿。而卖方以此标的以前属于买方,所以不必告诉买方标的的这一缺点,这明显违背了我们讲的卖方负有的必要义务,因此卖方将会受到应有惩罚。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我们的传统是诚实守信,君子爱财但须取之有道。不可偏离道义来追求自身利益。

论诚信的内涵

如何杜绝那种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利益的行为呢。我想无非是两种:一是用法律的威严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是道德层面的约束。我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这一假设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凡是理性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都要奉行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诚实守信。前面的例子提到的你明知自己的房屋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存在,有的甚至面临拆除的危机,你还去张贴售房信息,这种行为是明显的欺诈行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对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极大损害。

现在很多事情已经被大多数人所习惯了,有些做法甚至已经和我们既往的习俗达成了某种共识,即习俗的约束力在逐步减弱,甚至有退出之势,而法律的约束力毕竟也是有限的,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个时候道德准绳的作用就开始显而易见了。前面我们讲过,人一生下来就处在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人不可能脱离这种社会关系,就像人不可能脱离群居生活一样。各种社会关系把我们每个个体联系在了一起。这样的联系使我们产生了国家、民族、城市、家庭,我们和周围的人和事物联系的愈紧密,这种社会关系愈牢固。所以当面临诸多问题时我们喜欢用适用于全世界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用某个国家的《民法》,也许这种适用于全世界的法律并不存在,但他的规则已被我们看成是我们行事的准则和规范。人和人之间在和谐中求发展、在信任中产生友谊,大家彼此都以诚相待。

人们常常要求自己和别人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来处理周围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可以把这种氛围扩展到我们每个人简简单单的日常生活当中去,而法庭的仲裁更是有一个不变的原则,那就是“一切纠纷均按照诚实守信的要求进行”。这种模范的道德力量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司法体系的建设。我们提倡诚实守信,我们同时要摒弃不正当的手段获得那些可耻的利益。我们提倡真正的智慧反对损人利己的小聪明,小胜靠智,大胜靠德。

不光是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遵循而且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也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民法根据一种正直的自然力来惩戒那些企图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在现实中,有好多人使用自己的“聪明”或者利用别人的无知通过欺诈、隐瞒的方式来获得私利的事屡禁不止,因为这部分人都有个天真的想法,就是他们固执地确定自己的行为绝不会让第三方知道,所以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们做了自己本不该做的不正当的勾当。

我们的原则在真理的范畴之中,因此要检验真理必须回到实践当中去,我们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的态度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人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我们无须用民主的方式去对待而应当用专政的手段加以强制管束。

下面我们来看那些诚实人的行为。有个伪造遗嘱的人,他声称自己带着巨富卢西乌斯·弥努基乌斯·巴西卢斯的遗嘱,为了让这份遗嘱在表面上看来更像是真实的,他在这份遗嘱的继承者当中加进了在当时极为有权有势的两个人:马尔库斯·克拉苏和昆图斯·巴西卢斯。虽然两人觉得此事荒唐,但他们认为他们并没有直接地参与此事,所以并不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而坦然地接收了这笔不义之财。而遗产的主人其实希望他的外甥继承他的姓氏和财产。但是由于犯罪行为即违背遗产所有者意志行为的发生,其结果直接导致了对遗产的主人还有他的外甥产生不公正的待遇。

在法律中,我们明确规定:当你具备能够直接结束犯罪或者能够避免犯罪行为发生的能力时,你选择了不作为或者放任都是不对的。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你发现犯罪行为即将方式或者正在发生,你有能力去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的后果,而且还有一个条件就是你和现场的当事人有着显现的关系,即你有义务去那样做,但你没有做,这就是犯罪放任;二是你和现场的当事人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在遇到上述同样的状况下你选择不作为,不会在法律上对你有所规定,但你却得背负道德力量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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