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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内因与外因——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8)

(2)双轨制问题。社会转型期在经济体制方面最大的特征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两种体制并存。这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对新旧体制的转化,国家采取了一种渐进的过渡方式,由于改革无先例可循,有时不得不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逐步探索,因而在新体制的孕育和旧体制的消灭过程中,新体制的发育不全和旧体制的顽固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旧体制的碰撞和摩擦,导致经济体制中的空当和经济关系的错位。在这种新旧体制的转换时期,旧的行政权力仍然对经济保持干预,而新的经济体制又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管理,容易滋生种种腐败现象。回顾十多年改革的历史,在向市场经济过渡当中,凡是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并存、双方实力相当的时候和地方,往往正是腐败现象相对集中、相对严重的时候和地方,如价格双轨制导致的腐败。改革之初,许多生产和生活资料有计划内价格和计划外价格(即市场价)之分,而且计划价格比市场价要低得多。于是一些官员及其关系人利用权力以计划内的价格购买,然后以市场价抛出,以牟取暴利。这就是所谓的“官倒”。20世纪80年代各地成立的经协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这个。至1992年,我国仍有29种物资和2011种产品由国家分配,其分配价同市场价的差额是相当大的。据估计,1987年全社会各种物资、商品、外汇、贷款等的双轨制差价总额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巨大差价的存在使得政府权力直接进入市场,政府官员成为贿赂的重要对象,直接导致了官员的腐败。据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前几年党政干部中的经济违法违纪案件有70%左右与价格双轨制条件下不规范的交易行为有关。近年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由市场配置,而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要素如原材料、能源、信贷、铁路运输等的配置权却掌握在政府部门,仍然沿用计划经济的方式进行配置。如土地、股票、房地产、外汇、产权等仍存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分。价格双轨制仍然存在。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参与市场的利益主体,为了获得项目、资金、配额以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就不惜使用送礼、行贿、美色引诱等不法手段,而那些在政府部门握有实权的党员领导干部就成为进攻的重要目标。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在社会生产中的成分大量增加和国家行政权力远未退出经济生活之间的矛盾,成为腐败问题产生的重要条件。正如有人所言,现在许多腐败分子是在“用计划经济的权力发市场经济的洋财”。

2.从政治体制看,我国政治体制中缺乏民主和法治,这正是造成我国腐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民主和法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和目标方向。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在坚持基本政治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向民主与法治的治理形态转变。之所以把民主和法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政治体制中缺乏民主和法治,而这正是造成我国腐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下面笔者进行详细分析:

(1)由于缺乏民主,导致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这一方面使民主无法有效制约权力,另一方面也使人民的正当利益不能通过体制表达,由此引发腐败冲动,形成庞大的腐败需求。

①由于体制内缺乏民主,无法有效制约权力,而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民主可以对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这在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就已经认识到了。1945年7月1日黄炎培先生到延安访问时,毛泽东主席问黄炎培先生在延安的感想时,黄回答:“我生60多年……真所谓‘其兴也悖焉’,‘其亡也忽焉’……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并希望中共诸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胸有成竹地当即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但权力是在体制内运行的权力,对权力制约的民主也必须是在体制内的民主,游离于体制外的民主不可能对权力形成真正的威慑力,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不仅如此,游离于体制外的民主还可能与权力勾结起来,导致腐败。中国共产党虽然早已认识到这一问题,但新中国成立后受前苏联教条僵化政治模式的影响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缺陷,形成了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导致政治体制内极端缺乏民主,这在上文的分析中已多处涉及。对此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要扩大民主,邓小平甚至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命题,并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邓小平就提出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其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也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20多年的改革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搞的是精简机构的机构改革,体制内的民主并没有很大的发展,民主在很多情况下停留在口号上、形式上,并没有转化为一种体制、一种制度。而民主不转化为制度,是无法形成对权力的持久、稳定的制约的,没有对权力的制度性制约,权力终究是要失控的。这时的民主至多是个别领导人的“业余爱好”,或者是一时的“心血来潮”。大量的新闻报道中一些领导人发扬民主作风的新闻正说明了这一点。

②当现有的政治体制不能保障人们的正当利益时,人们就会寻求体制外的救济,于是产生“寻租”,由此滋生大量行贿需求,导致腐败。亨廷顿在分析腐败的原因时指出:“腐败是拥有新财源的新生集团的兴起以及它们使自己在政治领域内起作用的直接产物。腐败可以是以非正常手段把新兴集团吸收进政治体系的手段,因为政治体系还不能迅速地适应形势的变化,以致无法提供合法的、能为社会所接受的正常途径以达到此目的。”这一观点对于分析当前我国的腐败问题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各种新生利益集团。这些新生利益集团随着经济上的自主独立和发展壮大,迫切需要在政治上反映其利益要求,并取得政治上的合法地位以保护其利益。而现有的基于公有制的政治体制却不能给其提供合法的参政的渠道和机会,于是它们就转而通过非法的途径,通过贿赂的手段买通权力以寻求政治保护。以私营经济为例,1978年全国个体工商户仅15万人,经过20年的发展,到1999年全国仅私有企业已达到150.89万户,投资者人数达到322.38万人,雇工1699.17万人,总资产7986亿元,注册资本1.0287万亿元;同期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从业人数达6240.9万人,总资产已达7063.38亿元,注册资本3439.22亿元。两类相加投资者人数已达3482.38万人,总资产为1.50万亿元。个体私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70%。私营经济如此强大的经济实力在我国的法律中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承认和保护。我国2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曾长期排斥私营经济,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尽管1978年就开始改革开放,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地位随之得到了确认,但到了1983年,中央文件“对于超过规定雇请多个帮工的”仍然规定了“三不”政策,即“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私营企业的正当性直到1987年才被党的十三大所确认。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才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但立法者对于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地位尚心存疑虑,因此接着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不久,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由于私营经济仅仅被界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社会各界乃至私营企业投资者本身都对私营经济的发展前景顾虑重重,各地的私营企业政策也经常发生摇摆。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精神,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才纠正了把私营经济置于“补充”地位的观点,明确把私营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如此,立法者在《宪法》中仍然强调“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实际上反映了立法者对私营经济发展的戒备心理。由于宪法在这方面的限制,在进行市场主体方面的立法时,我国是按照计划经济的理论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分别立法,致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公平竞争规则,私营经济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合法权利受到限制。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是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的,其主要保护的是公有制,是为公有制服务的。私营经济的正当利益要求无法通过合法的政治体制进入到决策层。由于政党在现代社会起着利益综合和利益表达的功能,在中国能够发挥这一作用的只有中国共产党,而中国共产党20年来一直拒绝私营企业主入党。不入党,要进入决策层是根本不可能的。虽然民主党派也可以参政,但根本进入不了决策层(在我国真正的政治决策机构是各级党委)。由于在政权中没有其代言人,其正当利益不可能得到根本的维护。尽管近年他们在人大、政协中也占有一定比例,但其影响仍然非常小,无法形成“气候”。由于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机会很少,它们转而寻求体制外的保护一规避法律或者收买法律。前者如私营企业戴“红帽子”冒充集体企业——这在1999年以前是非常普遍的。虽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用根本大法确立下来,许多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的假国有企业纷纷摘掉了“红帽子”,恢复了本来面目。然而近年在许多行业又出现了“逆流”。如在煤炭行业内不仅许多个体小矿未摘下“红帽子”,反而有更多的个体小矿戴上了“红帽子”,其主要原因是戴上“红帽子”后能省去许多“麻烦”——容易办理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征地等手续,还能以集体企业为名,争取到许多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戴上“红帽子”就等于找到了“保护伞”,虽然要向村或乡(镇)缴些管理费,却能换来煤矿的“平安”,村民不敢闹事,有关部门不敢乱伸手。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关井压产工作中,戴上“红帽子”的小矿还能躲过“关井压产”的打击,以集体矿的名义蒙混过关,得以生存。一个体小矿矿长曾这样说道:“我一年向乡里缴上1万多元钱,就拿到了‘尚方宝剑’,有啥事乡里撑腰做主,一年省下来的钱远远不止1万,是低投入高产出,何乐而不为?”这种规避法律的问题有相当的普遍性,其实质仍然是变相的以权谋私。后者主要是通过直接的贿赂,具体形式主要有:

A.贿选。与私营企业主进入人大、政协是上级党组织有意安排的早期情形不同,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是通过不经党组织提名(甚至违背党组织意愿)、自行竞选甚至贿选的方式当选的,在私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私营企业主对人大、政协选举的影响越来越大,还有的私营企业主不满足于当选普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而且积极争当常委甚至更高职务(如浙江温岭“黑老大”张畏就是通过贿赂当上宜都市政协副主席的)。同时,私营企业主也大量地进入各种群众团体(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民营企业协会等)。

B.收买。私营企业主对政治影响力的追求是由表及里,逐层深入的,他们不甘愿仅充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花瓶”,不满足于边缘性的参政议政功能。资产阶级作为资本的代言人,作为市场交换规则的忠实信奉者,其在政治上的基本要求就是以金钱支配国家权力。他们对地方政治权力的购买和控制,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收买当地主要官员甚至主要政府部门,通过官商综合体的形式,使地方政权为我所用,所谓的“官员傍大款”就是这种情形的生动写照。在这种类型的权钱交易中,不是权力支配金钱,而是金钱支配权力,湛江和厦门远华走私案是这方面极为典型的例子,通过金钱收买,私营企业主便使相当范围的国家权力网络为其个人利益服务,赖昌星甚至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更换级别不低的党的干部。二是通过合法化途径,直接控制地方政治权力。不少地方曾作为奖励措施,对资产雄厚的私营企业主委以县(市)、乡(镇)领导职务,也有的私营企业主通过人大正式选举成为地方政府领导,比如,在1998年,云南省弥勒县的私企老板王树华当选该县副县长。类似的通过正式选举机制获得控制权的情况在农村基层尤其普遍,一方面由于私营企业在农村因没有国有企业的对抗而经济上一枝独大,另一方面由于较自由的农村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的推广,很多农村的乡镇和村级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由私营企业主担任。

C.在个案中通过贿赂使其免受处罚或逃避税收。这种形式在实践中应当是最多的。最好的说明就是私营经济的发展速度与其对国家税收的贡献不成比例。近年税务系统发生的以税谋私的职务犯罪大多数是私营企业的行贿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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