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疾病预防与控制概述
(一)从卫生防疫到疾病控制
“卫生防疫”一词中,“卫生”一般是指环境、劳动、学校、食品、放射五大公共卫生,而“防疫”的“疫”则是指流行性传染病,“防疫”就是指传染病的防治。
1949年前后,威胁我国人民健康的疾病主要是鼠疫、霍乱、天花、血吸虫病、克山病等急慢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经过几十年卫生防疫工作的努力,天花被消灭,鼠疫、霍乱未再发生,黑热病和回归热已基本消灭,脊髓灰质炎正在消灭,由于计划免疫的实施,麻疹、白喉、百日咳、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许多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从全国大部分城市和县的人口疾病构成和死亡构成来看,急性传染病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第一、二位下降到第七、八位。我国卫生防疫工作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当前,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仍然是卫生防疫的重要任务,但从全面和全局来看,急性传染病已不是危害人类健康的主要威胁。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大部分城市人口的疾病构成和死亡构成表明,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以及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致病,已逐渐成为危害人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和死因。厂矿企业的职业病、环境污染所致公害病正日益受到重视。由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现实,使单纯防治生物性因素所致传染病的卫生防疫工作正在被注入许多新的内容,并不断扩大其综合性、社会性预防保健范围,以适应广大民众日益提高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从而,使以防治传染病为主要内容的卫生防疫工作,正在被“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所取代,正与国际和发达国家接轨。与此相适应,在当前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的卫生防疫体制正适时地改变为疾病预防与控制体制,各级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已经或正在组建。
(二)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对象和特点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对象已逐步延伸和扩展为包括:急、慢性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以及各种发病率较多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因环境污染所致公害病、自然灾害所致疾病、心理异常和意外损伤和中毒等等。
当前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
1.防疫工作仍任重道远。慢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虽然发病和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人口流动增大,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制、机制和法规尚待健全和完善等因素,仍有局部暴发流行的可能,2003年突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暴发与流行事件提醒我们,卫生防疫工作必须继续抓紧,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2.防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上升到突出的地位。人群死亡率下降,平均寿命延长,社会人口老年化,慢性疾病因积累效应增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易感人群大幅度上升,导致这些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相对上升,因此,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日渐成为突出的任务。
3.危害因素增加,防控难度增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导致非传染性疾病的危害因素增加。如环境污染、紧张工作和激烈竞争带来的心理负荷增加,吸烟、酗酒、药物依赖、性乱等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增多,加之人们的运动和体力活动减少,膳食结构不合理,如高脂、高盐、高糖等也使慢性疾病增多。
4.与此同时,人们较普遍地存在着对非传染性疾病重治轻防的传统观念,加之市场广告效应的误导,健康教育的缺乏都会延误这些疾病的防治时机,再加上这些疾病因素的多元化也为其防治增加了难度。
与防治传染病不同的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仅病因复杂、潜伏期长,一旦发病,通常病程长、预后差、易复发、伴有严重并发症,因此带来医疗费用昂贵,严重影响病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也给国家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所以,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我国一个新的公共卫生问题。
二、疾病预防与控制立法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是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公害病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疾病预防和控制方面及时提出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组建了全国卫生防疫体制,在预防疾病及控制地方病、职业病方面,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指导政策,对规范和发展疾病预防与控制事业、保护人民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疾病预防与控制立法分为两大类:
(一)有关传染病防治立法
从1950年起,国务院和卫生部就传染病管理、计划免疫等工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规、规章。1989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并于1989年9月1日施行。卫生部制定的《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也于1991年12月6日发布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于1989年3月6日卫生部2号令发布。《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2月4日发布。
为了加强对甲类传染病鼠疫的自然疫源地的卫生管理,卫生部制定了《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的传播,1988年1月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民航总局、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又于1991年5月12日发布了《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结核病的预防管理,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发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02年,包括我国在内的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2003年,根据我国预防和战胜部分地区出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和流行的实践经验,2003年5月4日卫生部发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二)有关地方病防治立法
国务院于1994年8月23日发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卫生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则》、《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三)有关职业病防治立法
国务院于1987年12月3日发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先后发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还会同农牧渔业部发布了《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施行。
(四)有关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立法和政策指导
预防控制和减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主要政策是掌握发病情况和发病规律,制定相应防治规则,适时制定有利于防治疾病和降低行为危害因素的法规和指导政策,如烟草控制、公共场所禁烟、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营养与膳食结构、全民体育运动等。
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积极开展疾病预防,推进社区综合干预和综合防治活动。要逐步建立全国慢性病防治体系,完善以个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畴的预防、保健、治疗、康复一体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动员全社会全民积极参与,形成有效的全社区综合预防机制。这是预防控制慢性疾病的基本对策。
当前我国从观念到体制、机制都处在从卫生防疫到疾病控制的转变时期,在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