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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王栋:诚意慎独之学(4)

说到这里,令我们有一种历史的错置感,我们仿佛回到了嘉靖六年“天泉证道”这场明代心学史上著名的对话,主角由阳明变成了一庵,在他之下,龙溪变成了阳明,绪山变成了心斋,然后,一庵在法庭上对阳明和心斋进行缺席审判,他判定阳明良知之教只使用于“高明之士”(犹如阳明判定龙溪“四无说”只适合于“上根之人”),心斋格物之说则适用于中人以下的普通大众(犹如阳明判定绪山之说只适合于“中根以下之人”),因此,相比之下,心斋格物说比阳明良知学更具普世意义。最后的裁决是:从今往后,普天之下的学者必须按照我所说的去做,即“从格物认取良知”!

至此,一庵的用意昭然若揭了。其用意便是:心斋格物说完全可以拯救阳明良知学之弊,甚至可以用格物来替代良知。应当看到,一庵的这场审判,有他自己的法律依据及其程序,他所介绍的阳明和心斋的事实陈述,其实已经有了重大的扭曲。主要有两点:一是,心斋提出格物安身并不是冲着阳明良知之教而来;二是,阳明并没有只说良知而不讲致良知,而且阳明自信他的致良知工夫是“彻上彻下工夫”,具有普遍意义。然而对于一庵来说,阳明和心斋的所谓“事实陈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经过他对阳明学和心斋学的一番“创造性诠释”,这一诠释结论便成了历史的真实,无可怀疑。当然,在我们看来,这一判定是否有效,亦即是否合乎心斋及阳明的格物说、良知学的思想实情,则是不无疑问的。只是在一庵看来,这类疑问完全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他自有一套“法律”,亦即他有自己的义理判断。对此我们不能横加指责,因为思想家有权利对思想历史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解释。我们可以把一庵对阳明和心斋的审判看做思想史上的一个案例,从中可以发现,一庵有他自己的问题意识以及思想立场。而他的问题意识和思想立场正是通过对阳明和心斋的重新审视,从而得以形成和确立的。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他的问题意识引出的对心斋、阳明的思想解释,未必一定是符合心斋、阳明的思想本义的,从哲学义理的角度而非从文献考据的角度看,诠释与被诠释者之间存在的距离(或可称之为思想与文本之间的“不可译性”的张力)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一庵对心斋或阳明的思想文本的解释,绝非是经学意义上的字义训诂式的解释,而是一种哲学解释,他是想通过这一解释,以建构自己的一套哲学想法。

归结而言,他对阳明的良知学说虽有一定程度的认同,承认良知本体,人人具足,承认若是善悟者,“悟得良知明尽,则格物自在其中”,但他却又坚定认为良知只是相对于“善悟者”或“高明者”而言的一种非常高明而又有一定局限性的学问,而且在他看来,良知是不可“致”的,故而只可说“致知”而不可说“致良知”,进而他又以《大学》文本“致知在格物”的经典阐述为据,以为致知必在格物上加以落实,如此良知之学所带来的所有弊病,均可通过格物之学来挽回和纠正,而他所理解的格物之学正是心斋的淮南格物说,除了对其中的“安身”说,一庵采取了回避态度以外,其他有关“格物”的字义训解以及义理阐释,一庵基本上认同心斋的全部说法。最终他提出了自己的思想口号:“从格物认取良知。”用他另外一种说法,则是“从事反身格物以体认天性良知”。以上就是一庵在良知与格物问题上的主要义理取径。

按我们的分析,一庵此说的特点有三:第一,他所主张的“格物原是致知工夫,作两件拆开不得”,表面看来,意在打通格物与良知的隔阂,将两者结合起来,然其实质却在于以格物取代良知,换言之,致知本身并无工夫可言,唯有通过格物工夫,才能“认取良知”;第二,他认为良知学不具有普世的意义,只是“高明之士”的一种专门学问,根据孔子所说的“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 (《论语·雍也》)的教学原则,一庵自称自己不敢“躐等于上智大贤之地位”,所以只能“与诸君说破孔门学术宗源”,在于这样一句话:“从事反身格物以体认天性良知”,竭力强调了格物之学才具有普遍意义;第三,他对格物的理解,基本上承袭了心斋的格物说,特别是从中汲取了两条原则:修身立本、反求诸身。前者是就格物之义而言,后者是就格物之方法而言。故他说:“是修身非格物,而务修身以立本者,乃格物也。”“反求诸身,则一正百正,一了百了。”他甚至认为格物就是“反身之学”,并断言:“孔门传授,无非此学。”最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一庵之于心斋的思想关系,基本上可以用“受格物之旨”、“得家学之传”这十个字来定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庵是完全被动地接受而无自己的创新(详见下述)。一庵在思想上的创新不仅表现在“从格物认取良知”,更为重要的创新则是诚意慎独理论。

(第六节 意是心之主宰

一 诚意一言,关系总要

上面提到,隆庆二年《一庵会语》刊刻行世,《年谱纪略》的作者特意加了一个按语,称一庵的“诚意之旨,尤发前圣所未发”,这是暗示一庵的诚意说于此时已经形成。黄宗羲在对一庵思想进行总结的时候,指出了两条:一则说一庵“禀师门格物之旨而洗发之”,通过上面的考察,此说基本可信;一则说一庵“不以意为心之所发”,这是说一庵在“意”的问题上则有独创之处。可见,时人及后人都有一种看法,认为一庵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他的诚意学说。

关于诚意的话题还要接着格物问题来说。首先一庵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心斋的格物理论中,何以只讲修身、反身,而不讲“诚意”

工夫?换言之,诚意与格物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问题的由来是心斋以下的一条语录:

《遗录》一条云:“《大学》言治国在齐其家,齐家在修其身,修身在正其心,而不言正心在诚其意,诚意在致其知。可见,正心、诚意、致知各有工夫。”

对这段话,一庵的判断是,或恐传者失误,意谓这句话存在的问题可能是记录错误。一庵指出:

何为其然也?曰:此恐传之或失其真。但自今而观,物格知至,实乃止至善工夫,非专为诚意而设。但知止而后志有定向,是意亦由之而诚也。今言诚意致知工夫各别,似亦无可疑者,而曰正心不在诚意,岂诚意之外,复有正心之功乎?特诚意一言,关系总要。良知真宰,自慊不欺,则诚于中者,必形于外,不独内克其心,宽广而正,抑且外润其身,舒泰而修。

又不独畅于四支,而赫喧宣著,民不能忘,抑且发于事业,而亲贤乐利,没世感化。是则诚意通于修齐,达于治平,非止为正心之要而已。

应当说,强调诚意是“关系总要”,这是一庵对心斋格物说的又一创造诠释。显然一庵意欲以诚意补格物,亦即以他的诚意说来补充心斋的格物论。表面看来,一庵的“诚意一言,关系总要”之说与阳明的“《大学》之要,诚意而已矣”这一著名判断完全一致,事实上,正如后面所述,由于一庵对“意”字另有新解,故其诚意说与阳明已有了很大的不同,此待后述。

接着又有一个问题是:“问:‘物格知至,既云修己立本,何复有诚意工夫?’”这是问:既然已经有了“修己为本”的格物工夫,同样也可由此实现“物格知至”的目标,那么为什么还需要“诚意工夫”?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格物与诚意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则隐藏着另一个疑问:心斋的修身为本的格物学说是否已经充足完备?若是,则已无必要由其他工夫来作为补充。按照心斋的想法,他的修身说完全可以打通《大学》全经的层层义理关节,三纲领八条目都可以由修身立本之说来一以贯之。如果一庵全盘领受了心斋的格物说,坚持以“从格物认取良知”作为自己的思想方针,那么何以又需要“诚意工夫”?对于上述的提问,一庵作了如下的回答:

物格知至,方才知本在我。本犹未立也,故学者既知吾身是本,却须执定这立本主意,而真真实实反求诸身,强恕行仁,自修自尽。如此诚意做去,方是立得这本。若只口说知本在我,而于独知之处,尚有些须姑息自诿,尤人责人意念,便是虚假,便是自欺。自欺于中,必形于外,安得慊足于己,而取信于人乎?故诚意二字,正吾人切实下手立本工夫,方得心正身修,本可立而末可从也。

这里讲了两层意思:一是,我们大家虽然已经都知道了“吾身是本”的道理,但是还须立定一个“修身立本”的“主意”,在这个“主意”的率领之下,去做修身工夫,方能“立得这本”,而这就是诚意工夫,反过来说也一样,诚意工夫便能“立得这本”;二是,如果我们只是口头上说“吾身是本”的大道理,而在自己的意识深处,仍然有着一些“姑息自诿”、“怨天尤人”的念头,这便是一种“虚假”、“自欺”,这便如何能“慊足于己,取信于人”,因此结论就是,诚意才是“切实下手立本工夫”。

这里的一个关键表述是:“须执定这立本主意。”那么何谓“立本主意”呢?直接翻译的话,这是指修身立本之主意。取一庵之意来解释的话,一庵是想说,在修身立本、吾身是本这层道理之外,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需要解决:我们何以保证修身立本、吾身是本作为一种工夫能准确无误地加以实施?答案是,这须由“主意”来决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自然便是,又何谓“主意”呢?通俗地说,任何人的行为都离不开人的意识来主导、来统领,由意识来主宰行为,这个意识便是“主意”。按一庵这里的说法,他所说的“立本主意”,是指必须树立起“吾身是本”这个主意。如何树立?这就须去掉意识中的虚假、自欺的成分,亦即端正自己的意识,使其达到真实无妄的境地,这就是“诚意”。实现了“诚意工夫”,那么自然就会实现“心正身修,本可立而末可从”的目标,换言之,诚意工夫可以一揽子解决身心问题、本末问题(包含家国天下)。格物问题也自然可以由诚意工夫来解决,也就是说,反身立本的格物工夫有赖于诚意工夫,而诚意工夫又必须首先立定一个吾身是本的“主意”,因此“意”就成了所有问题的关键。

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诚意可以“立本”,那么为什么又需要有“正心工夫”?对此,一庵的回答道出了一个关键命题。这场问答是这样的:

问:诚意既足以立本矣,何复有正心工夫?曰:这却只是一串道理。意是心之主,立本之意既诚,则心有主,故不妄动,而本可立、身可修。若自家不曾诚意立本,而望施之于人,侥幸感应,皆是妄想,皆是邪心,皆是中无所主,憧憧往来病痛。

故意诚而后心正,非于诚意后,复加一段正心工夫也。这里的问题大概也是一庵本人的设定。问题本身并无深意,从阳明心学的背景来看,其实关于正心与诚意的关系问题,在阳明那里已获得了基本的解决。按阳明的想法,心之本体哪有不善,故心体之上本无工夫可做;心体随感而动便是意,在意的层面上便有善恶出现,所谓“意则有善有恶”,是矣,此时就需要做一番诚意工夫,故正心在诚意。这里的关键是,意是心之动或心之发。现在来看一庵的说法,我们马上发现一庵对于“意者心之动”这一传统命题来了一个翻转、颠倒,他劈头一句便是“意是心之主。”这对一庵来说,无疑是一个关键命题。这一命题如果不成立,以下所说都将无以立足。上揭《年谱》所谓一庵之诚意说“发前圣所未发”,盖指此而言。

为了证明他的“意是心之主”的命题,一庵紧接着又设定了一场问答:

问:“前辈多言敬则中心有主,今曰诚意则心有主,谓主敬不如主诚者乎?”曰:“不然,诚与敬俱是虚字,吾非谓诚能有主,谓诚此修身立本之意,乃有主也。诚字虚,意字实。譬如方士说丹,意是铅汞丹头,诚则所谓文武火候而已。……今只泛言敬,则中心有主不知主个甚么,将以为主个敬字,毕竟悬空无所附着,何以应万变而不动心乎?吾辈今日格物之学,分明是主修身立本,诚意是所以立之之功,不须说敬而敬在其中。

盖自其真实不妄之谓诚,自其戒慎不怠之谓敬,诚则敬,敬则诚,其功一也。”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关键命题:“诚字虚,意字实。”整段话的中心意思是,意是“中心有主”之意,故“实”;诚只是工夫火候之意,故虚。结合上面一段话来看,这里的“中心有主”亦即“意为心之主”的意思。

二 意是心之主宰

众所周知, “意”历来被解释为“心之所发”,这是朱子《四书章句集注》中的一个极重要的观点,在《大学章句》中,便有“意者心之所发”这一定义,对于心与意的关系问题,阳明亦完全认同朱子的这个见解。特别是朱子此说,出自几百年来被列为科举功令的必读之书,可以想见,其影响之大之深,在经历过举子业的学子或士人的心目中,这句话便是权威解释。现在一庵却要提出正面的质疑,而且还要来一个180度的大翻转。可以说,问题是相当严重的。

不仅如此,一庵所遇到的直接对手将是他的师祖王阳明。阳明在《大学古本旁释》中就有一个经典定义:“心者身之主,意者心之发,知者意之体,物者意之用。”前两句完全与朱子的说法相同,后两句才是阳明的独到发挥。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四句对心意知物彼此关系的界定中,出现了三个“意”字,除了“身”字以外,心、知、物却都与“意”有着关联。这里暂且将“物者意之用”排除在我们的讨论之外,因为这句话涉及“意之所在为物”的义理问题,与我们将要讨论的“主意”问题暂无关联。

其中的第二句“意者心之发”与第三句“知者意之体”,乃是整个阳明心学体系得以成立的一个关键。我们知道,阳明心学的整个哲学基础是建立在“心即理”这一命题之上的,阳明所理解的“心”是一个本体概念,故又有“心之本体”或“心体”之说法。到了晚年阳明更是发展出了一套良知学说,而心之本体即是良知,换言之,良知即心体。了解了阳明学的这些基本常识,那么我们就不难了解何以谓“意者心之发”、又为何说“知者意之体”。阳明的基本想法是,心作为一种道德本心,它具有本体论的意义,是人的行为必然趋向于善的最终依据,也是道德实践成为可能的最终依据,因此,心体是纯粹至善的,不存在“恶”的问题;一旦心体落到现象世界或生活世界,便有善有恶,这就是意之动,所以人的意念活动是有善恶的,于此之际便有必要下一番诚意的工夫。以上就是为什么说“意者心之发”的原因所在。换言之,意是心体的一种现象表现,所以意不可能是心体之上或之外的另一本体,也不可能是心体之中的主宰;另一方面,意既然有善有恶,那么诚意工夫又如何可能,我们既不能将善的意用来作为“诚”的对象,也不能将恶的意用来作为“诚”的手段,更不能让善的意和恶的意去互相争斗。这样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所以就需要有一个第三者,需要一个扮演客观公正之角色的第三者,那就是良知。其实“知者意之主”的“知”绝不可误会成“知识”,而是指“良知”。结论是,诚意工夫需由良知来主导,因为在人的意识中,存在着一个根本的东西,可以主宰意识的活动、引领意识的走向,这个主宰除了良知更非别物,有了这个主宰,诚意工夫便成为可能。所以说,“意者心之发”与“知者意之体”,对阳明来说,是一字不可更换的。如果说“意为心之主”,那么“知者意之体”就不成立,如此一来,整个良知哲学也就倒塌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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