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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因此,无论是投资人的出资,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益,其所有权均依法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享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往往很难分开,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也是其承担无限责任的重要保证,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但是,尽管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排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有相对独立性,表现在: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无论是原始财产,还是积累财产,应该首先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把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用于自己的其他需要。

(2)个人独资企业应该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流转额和最终所得利润,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因此,维护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是加强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需要。

(3)通过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制度,开展财产清查和管理,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承担债务时,应该首先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清偿债务,在不足以清偿时,投资人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因此,建立和维护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制度的相对独立性,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对企业债权人和国家,都有重要意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该树立企业相对独立的概念,国家和社会有关方面应该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提供必要的保障。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在其经营过程中,投资人或其委托、聘用的人就要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投资人自己行使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另一种是由投资人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管理和使用企业的财产(详见本章三)。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结果的最终表现。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投入的成本低于其所取得的收益时,其中的差额即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反之,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投入的成本高于其所取得的收益时,其中的差额即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亏损。

《个人独资企业法》未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作出规定,这既是赋予个人独资企业享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也为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二)投资人的财产权利

1.投资人财产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和《民法通则》第五章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

2.投资人财产权利的内容

(1)物权。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物权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所有权,另一类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

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来说,它有三层含义:第一,这是投资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即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第二,这是投资人对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一种权利。第三,这是投资人依法享有的一种独立支配权。它是投资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利用和处置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这种支配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是一种独占性的排他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指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指对财产按其性能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指获得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等,它们也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利的重要内容。

(2)债权。债权是指一方要求和接受另一方一定给付的权利。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同所有权相比,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和相对权,包括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债是财产流转和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债权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而且债还是实现投资人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手段和根据。

因此,投资人要十分重视通过合同等方式来建立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联系,以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

(3)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以个人财产所有权为前提的,是所有权的合理延伸,即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必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明确规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及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一样,依法可以进行转让或继承。当前,切实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继承权,对解除投资人的后顾之忧,对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都由法律加以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此外,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对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商标权和专利权是投资人的重要财产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商标权,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专有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个人独资企业专利权,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经国家专利机关核准授权后,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公告权、放弃权等。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上这些规定,为保护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执法部门必须切实保障个人独资企业的这一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充分运用这一权利,放手经营,扩大生产,为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也要认真学习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勇敢地与各种侵犯财产的行为作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根据不同情况,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所有权。这种诉讼请求用于解决对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议。

(2)请求恢复原状。当财产因不法侵害而损坏时,投资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修理,以恢复财产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投资人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4)请求排除妨碍。投资人行使正当权利受他人非法妨碍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排除这种妨碍。

(5)请求停止侵害。投资人的财产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行为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6)请求赔偿损失。财产因不法侵害而消失或损坏,无法归还原物或恢复原状时,投资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投资人还可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资人的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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