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646600000056

第56章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确定问题

案例重现

王某(男)与马某(女)是同乡,1998年3月在打工期间双方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后不久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马某于1999年曾怀孕过,但由于工作强度大而不幸流产,此后未再生育。2002年王某与马某一起回到家乡开了一家门市部,由双方共同经营,由于他们俩的辛勤劳作,门市部的生意越来越红火,他们的家庭生活水平也步入了小康的行列。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8月马某出现了精神异常现象,经检查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为了给马某治病,王某花光了家中的所有积蓄,但病却始终没有彻底治好。2006年5月,王某以马某久病不愈、生活痛苦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分双方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以及门市部,并要王某支付她的医疗费。

法院告知王某与马某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王某担心财产被分走而拒绝补办。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与马某自2002年起就居住在王某父亲的一套房中,2003年王某父亲将该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虽然该房屋是双方同居期间获赠的,但由于王某与马某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该房子就是王某的个人财产,马某不能要求平分房产。但考虑到马某今后无房居住,她可以暂时居住该房。对于门市部,由于是双方共同投入共同管理的,可以作为一般共有财产由双方平分。此外,马某患有精神疾病,王某应对其提供一定的经济扶助。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马某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双方其他财产作出了适当的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有关同居关系的认定问题,也即对王某和马某之间关系的法律确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呢,还是事实婚姻呢?

所谓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同居有三种情形:一是合法夫妻之间的同居生活;二是一方有配偶而与另一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生活,或是双方均有配偶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是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狭义的同居则仅指第三种情况,这也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同居”的含义。所谓事实婚姻则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下,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单从概念上来看,同居和事实婚姻二者是不好区分的。因此,法律上并未以此来对同居和事实婚姻作出区分,而是从时间和程序上对同居和事实婚姻作出了新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提出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概念,该《意见》的前三条规定了如何认定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通过)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提法,并对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分提供了新的标准,其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要优先于《意见》而适用。本案中的王某与马某的共同生活始于1998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四年之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显然不能直接认定二人的关系为事实婚姻,而只能按照第二种情况来处理。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王某起诉到法院时,告知王某与马某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仍然未进行登记。因此,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这种未婚男女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该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同类推荐
  •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土地管理法》等与其相关条例、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 律师请进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

    律师请进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顾问

    本书包含法律问答、案例分析、相关法律和常用文书四个部分,突出实用性,同时,作者研究分析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力争做到回答问题准确、明确。
  • 违法心理矫治

    违法心理矫治

    本书从司法应用心理社会实践任务出发设计总体框架,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违法心理基础技能;第二部分是违法心理实用技能;第三部分是违法心理危机干预。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277件,加上2007年旧存的各类案件52件,全年共审理各类案件329件,比2007年增长103.9%。
热门推荐
  • 飞扬:第十六届新概念作文获奖者范本B卷

    飞扬:第十六届新概念作文获奖者范本B卷

    《第十六届新概念作文获奖者范本B卷》精选了第十六届全国新概念作文获奖者优秀作品,这些作品有的空灵隽秀、质朴绵长,有的立意高远、针砭时弊,有的纵横恣肆、文采飞扬,让学生很容易就能汲取优秀作文精华,从而快速成长。通过新概念获奖者作品的学习,让学生从思想老套、素材陈旧、主题落后中成功脱颖而出。从而迅速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对于参加中考及高考的考生来说,本书可以当做作文“圣经”。对于喜爱青春文学的青少年读者,本书也是不错的青春文学阅读经典。
  • 绝世农女不为后

    绝世农女不为后

    一个现代酿酒世家的二十四岁乖乖女,为救马路上闯红灯的小孩子而被车撞,醒来后居然是再一个不知名的朝代里一个八岁贫穷农家女的身上。而这户农家为奶奶治病卖田卖地,爹爹爷爷打临工,两个哥哥砍柴卖,穷的提小莫看不下去了,于是她决定利用现代的头脑做个小生意改变生活。谁知她的真正身份却是几百年世家的嫡出女儿,奶奶临终前让她去京城助她亲生哥哥肃清叛徒、坐稳家主之位。当她来到京城一步一步从一个只会酿酒的小丫头到一个几国之间最大豪商,原本只为哥哥们铺好前进的道路,谁知被卷入宫廷大位之争。(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魔探密语

    魔探密语

    在S城有一种特殊的人,他们拥有异能,归顺于一类特殊机构,从此,他们有了新的名字魔探,在魔探机构中,最厉害的是暗语法则,故事从这里开始......
  • 剑神末世纵横

    剑神末世纵横

    剑神!剑镇寰宇,万古不朽!一剑在手,天下我有!重生在末世,一样不坠剑神之威名!虫族,丧尸,恶魔,变异生物,任你强横凶残,我自一剑破之!
  • 张强文集·艺术个案与群体批评卷

    张强文集·艺术个案与群体批评卷

    当艺术表现成为一种生命内在需要的时候,精神便与纵情无羁的行动混合,使艺术传达成为义无返顾的冒险。王易罡的作品是他淋漓尽致地表达生命体验和袒露个人意志的深刻印迹。
  • Letters to Malthus

    Letters to Malthus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奇幻异能

    奇幻异能

    轮回,一个谎言,为夺他的身躯。重生异界,是意外,还是……冥,一个神秘的少年。圣灵,生死链中的灵魂,她究竟有什么秘密?百变幽樱,神奇的神兽,众人却只知道她是冥的“妹妹”神秘的‘废物学院’还有控制着异界神秘的‘那个地方’幽火救赎欲焚天下,瞳视苍生梦尽人生寻身世,欲复仇,得知真相的冥该如何?未来之路,究在何方——《奇幻异能》异界异能修炼等级异者、异灵、异师、异王、异宗、异尊、异皇、异圣、异帝、神
  • 异灵邪曲

    异灵邪曲

    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情不自禁地拿起了怀中的玉笛,吹奏了震古铄今的一首上古神曲《异灵邪曲》,怀中的人儿就这样依偎在他的怀抱里,静静地听着这惊绝天下的音乐。他无疑是很出色的人物,且看他如何由一名浪荡子弟而变成了天下最出色的魔法师,如何踏上争霸的征途成就自己的人生。
  • 心灵鸡汤

    心灵鸡汤

    俗话说,人最大的弱点是不能认识自己。也就是说,有的人看不到自己的缺点,有的人看不到自己的优点。看不到自己缺点的人大多不能进步,而看不到自己优点的人有着潜在的发展空间,这样的人一旦认识了自己的优点,甚至由绝望变为希望,他很可能成就了自己的优点。
  • 人间梦冢

    人间梦冢

    联邦《梦之法案》规定,联邦公民每人每年至少强制休眠五个月,休眠期间必须购买价格不同的梦境。人类世界已经成为一片梦冢,人们不知是为了活着而做梦,还是为了做梦而活着,连梦都没有自由,人类将如何生存?是该卑微苟活,还是挣脱枷锁,亦或Dreamingtodie......方,一个立志成为联邦特勤异能战士的孤儿,如何拯救梦冢中的人类世界!(本文是末世异能文,喜欢的加qq群387259557,欢迎大家参与,共同打造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