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12400000107

第107章 留 置 权(4)

所谓留置权实行的要件,指在何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始可实行其留置权的问题。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在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6个月不领取定着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着物变卖。担保法第87条第1和第2项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根据这些规定,可知我国现行法关于留置权的实行,大体规定了下述要件:

第一,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此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如少于2个月,则应延长为2个月。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未约定期限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期限,具体期限由债权人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

第二,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时,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第三,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其义务,且又未提供其他的担保。当然,如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或提供了新的担保的,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2.留置权的实行方法

所谓留置权的实行方法,指依何种手段实行留置权的问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项、担保法第82条及第87条的规定,我国留置权的实行方法可归结为折价与出卖两种。其中,出卖又包括拍卖与普通买卖。所谓折价,指由留置权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而以其价值抵销所担保的债权。至于实务上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实行留置权,则一般由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有权依法拍卖留置物。

五、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1.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留置物所有人一般享有三项权利:

其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于留置权法律关系中,留置权人负有保管留置物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因此之故,留置物所有人也就相应地享有留置物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

其二,就留置物为法律上处分的权利。债务人之动产,虽被债权人留置,但其对留置物的所有权并不因此而丧失。故于留置权存续中,作为留置物所有人的债务人仍可将留置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甚或将留置物设定质权于第三人。亦即,债务人以将其对于留置权人的留置物返还请求权,移转于受让人或质权人,以代替占有的现实移转,受让人或质权人遂可依物权变动的合意,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或质权。

其三,留置物所有人有提供相当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

关于此,下面将要述及,于此不赘。

2.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于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下义务:一是留置物所有人有向留置权人偿还因其保管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二是因留置物之隐有瑕疵致留置权人于损害时,留置物所有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五节 留置权的消灭

前文已经谈到,我国现行法上的留置权,既有物权性,又有担保性。因此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如标的物灭失、混同及抛弃等),及担保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如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的实行等),对于留置权均有适用的余地。以下仅说明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即担保之提出与占有的丧失。

一、担保的提出

在留置权关系中,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旨在对债务人造成心理压迫,而促其从速清偿债务。因此如债务人为了债权之清偿,而提出相当的担保时,该担保由于为留置物之代替物,债权人之留置权于是随而消灭。一般认为,通过提出担保而消灭留置权,须具备两项要件:

第一,须另提担保。因担保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债务人所提担保是否以物之担保为限,各国立法未尽一致。德国民法采肯定主义,认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应限于物的担保。与此不同,多数国家对此不作限制,认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均无不可。

第二,须另提的担保原则上与留置物之价格相当。是否相当,宜先由留置权人自主决定,倘有争执时,复依客观的社会观念而定之(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第422页。)。具体而言,下列情形,即应认为所提担保与留置物之价格“相当”:其一,债权人同意时,提出担保的价额无论是否与留置物的价格相当,都应认为是相当的担保;其二,通常情形,留置物的价额常常较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为高,债务人提出与债权额相当的担保即可;其三,少数情形,留置物所担保的债权额大于留置物的价额时,债务人可仅提出与留置物价额相当的担保(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382页。)。

二、占有的丧失

留置权,系以债权人对留置物之有占有关系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因此,留置权必因占有之丧失而消灭。所谓占有之丧失,指丧失对于留置物之事实上的管领力。丧失之原因既包括出于自己的意思,如将留置物交还其所有人,也包括非出于自己的意思,如占有被侵夺,等等。惟对于占有之丧失如非出于自己的意思时,留置权是否归于消灭,学者意见不一。肯定意见认为此种场合留置权当然归于消灭;否定意见则认为,留置物如因侵夺而丧失占有,仅在不能依占有保护的规定回复占有时,留置权才归于消灭(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第423-424页。)。

以上两说,以否定说为宜。因为占有虽然丧失,但如能依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返还占有物时,仅属暂时而非确定的丧失占有,故在得请求回复留置物之占有前,留置权自不消灭。

三、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留置权之成立,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为前提,故债权人如其后同意延缓债权的清偿期,留置权即无存在之余地,从而宜解为归于消灭。惟在消灭后,债务人在未请求返还留置物前,延缓的清偿期又已届至的,债权人自仍得主张成立新的留置权(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第425页。)。

(第六节 特殊留置权

特殊留置权一语,有种种不同之名称,有的称为“特别留置权”,有的称为“物权编以外的留置权”。称谓虽有不同,但涵义却大抵一致。即所谓特殊留置权,指民法典物权编以外的留置权。这些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与物权编规定的一般留置权有其不同之处(尤其牵连关系一点)。特殊留置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通常应准用一般留置权的规定,故又称为“准留置权”。

在现代各国法制之下,特殊留置权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与营业主人的留置权。

一、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

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指不动产出租人,就租赁契约所生的债权,对于承租人之物置于该不动产的,得予以留置的权利。据此定义,可以知悉,不动产出租人之留置权具有下列特点:

1.所担保的债权,仅须因租赁契约而生,无须与承租人之物具有牵连关系。

2.留置权之客体,须为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之物,且该物不以由出租人占有中为必要。

3.禁止扣押之物,一般不得为特殊留置权的标的物。

4.留置权的主体,须为不动产出租人,若为动产出租人,则无此留置权。

5.承租人取去留置物为出租人所知,且不提出异议时,出租人对于该物的留置权消灭(参见我国台湾民法第446、447条。)。

6.承租人可提出与各个留置物价值相当的担保,而消灭于该物上成立的留置权。此与一般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恰成对照。

由此可见,较之一般留置权,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实具有以下重要特点:一是留置物与债权间不必有牵连关系;二是留置物仅须置放于不动产里,至于出租人是否取得其占有,则非所问。

二、营业主人的留置权

所谓营业主人的留置权,指主人就住宿、饮食或垫款所生的债权,于未受清偿前,对于客人所携带的行李及其他物品享有的留置权。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其成立要件通常有三:

1.留置权的主体,须为营业主人。所谓营业主人,包括两种人:其一是旅店或其他以供客人住宿为目的的场所的主人;其二是饮食店及浴堂的主人。

2.所担保的债权须为就营业关系所生。所谓就营业关系所生,主要指就住宿所生,如住宿费;就饮食所生,如酒饭费;就垫款所生,如车费、电话费及洗衣费等。

3.留置权之标的物须为客人所携带之物品。所谓携带之物品,主要指行李及其他物品如照相机等。只要系客人所携带,而不问其有无所有权,均可留置。

由上可见,现代法上营业主人的留置权,恒较一般留置权之成立要件为宽。表现在:一是债权之发生虽与营业有关,但无须与留置物有牵连;二是留置权人不以占有留置物为必要;三是留置物虽为客人所携带,但不一定为客人所有(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第362-363页。)。

同类推荐
  • 房产保卫战:恋爱、离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案例评析

    房产保卫战:恋爱、离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案例评析

    本书以案例为线索,研究恋爱、离婚、继承中的房产分割问题,例如:恋爱期间双方出资购房,恋爱不成房产如何分割;婚姻破裂时房产如何分割;老人去世后遗留的房产,继承人之间如何分割等。书中不仅有真实发生的诉讼案例,更有合乎情理的律师剖析、切实可信的法院判决、防患未然的律师提醒和权威详尽的法条链接,是广大读者在购置房产、处理家事纠纷、提起房产分割诉讼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的必备读物。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农民进城务工权益保护指南

    农民进城务工权益保护指南

    本书分劳动合同权益保护、劳动工资权益保护、社会保险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五部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介绍务工人员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和途径。
  • 法说底线:郭丽律师评点生活案例20例

    法说底线:郭丽律师评点生活案例20例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本书以“法说底线”为线索,用20个生动的案例,阐述作为天地间大写的“人”在生命旅程中应坚守的四个底线,也构成了本书的四个板块:孝敬——守住子女的底线、责任——守住父母的底线、忠诚——守住夫妻的底线,信义——守住朋友的底线。善与恶,只是一念之间、一线之隔,这个线就是底线。作者希望通过这些生动的案例、血的教训,呼吁世人:我们要向坚守生命一样,坚守道德的底线——法律。
  •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案例精讲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案例精讲

    本书从7个方面介绍了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26个案例。农民离开本土外出务工,有的走出了家乡,更多的是就近务工。所以,本书既包括农民在城里务工的案例,也包括农民就近务工的案例。农民工遇到的法律问题很多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了解这些案例有利于吸取教训,少走弯路。农民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容易失去应有的保障条件,针对这一情况,本书还收集了一批在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在重点介绍农民工工伤与一般伤残的案例同时,也注意收集短暂受雇务工保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农民在转包工程劳务活动中务工,往往要面对多个老板和包工头,因此,其中也介绍了在转包工程劳务务工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
热门推荐
  • 我的手机会穿越

    我的手机会穿越

    手机送去修理后,余子墨发现自己的手机居然能沟通诸天万界。“殷殷啊,上次你给的一滴增加五年道行桃花酒还有没有,再给本天尊来十斤。”;“天罗天尊,再给我来十把天尊飞剑,老价格,一个汉字换一把剑,童受无欺。”“天帝,最近很无聊吧。”“哈哈墨子天尊大驾光临,你上次发给本帝的《火影》再给10部,一枚玉罗果换一部怎样?”“天帝,你这样不好吧,你一枚玉罗果才增加十万年道行。”“行行行,两枚换一部总行了吧。”余子墨看着手中的玉罗果哈哈大笑,“发财了,发财了。”。
  • 稻香

    稻香

    纪元年,银之国与星之国之间的战争以星之国的灭亡而告终,传说中最强的种族之一的王星一族从此没落,同时也有人说在那一战中,星之国的王的三个女儿以及大将军的小女儿逃脱,其余者被尽数斩杀。而在那一战中,银之国的白刃也因为强悍的实力和独一无二的觉醒——“封闭”而成名天下。
  • 至尊厨王

    至尊厨王

    本是世间大豪门嫡传之孙,内定继承人。悟性极高,身负异能,本可在家族庇护之下一飞冲天。功名利禄摆在眼前,视而不见,一心只想成为江湖中特殊的存在。于是,一两把剖鱼利刃,三四个奇能好友,五六位幕后强人,七八枚各式美人,终于成就,江湖中,广为流传,不负盛名的“至尊厨王”。
  • 我还深爱

    我还深爱

    他说他们会一直在一起,他说他们会结婚会有自己的孩子,他说这一生就他一个女人,他说。。。。。他说的诺言没有实现只留她在默默等待,痴痴等待,傻傻等待。
  • 落入凡间之女神的假期

    落入凡间之女神的假期

    神仙,一个神秘、强大的名号。女神江初晴,积累数百年,有了十天假期。仙界一天,等于凡间半年,五年的时间有够长哦!故事就从她落入凡间那一刻开始……1、女神的幸运值:神仙的运气,自然不在话下,有多幸运,请看正文。2、女神的推理力:凡间人心险恶,疑案接踵而来,事件悬念重重,步步惊心,借用柯南的名言,真相永远只有一个。3、女神的魅力与爱情:神仙的吸引力,当然非同凡响、无与伦比,可就算再多的帅哥、暖男爱慕、喜欢她,但女神怎么能轻易动了凡心,直到机缘下遇见前世的恋人……本文具备以下看点:魔力神话--悬疑推理--纯爱虐恋--轻松搞笑ps:爱情不能分享,心只属于一人,结局一对一。简介无能,正文连载中~~不弃坑,求收藏^_^"
  • 公孙世家的传说

    公孙世家的传说

    一仙坠落,产子源大陆。万物皆有因,一切因果难说破。混元大仙传功走火入魔坠落地间产子,并命其子造混元霞殿。公孙姬因爱慕不成,铸烈焰刃逾陆,来到由源大陆分裂而成的诺伊亚大陆……十种天赋,四个种族。一个落魄家族,一位神奇少年的崛起之路。
  • 王俊凯心已无距

    王俊凯心已无距

    这是我写的第一部小说,写得不好,请原谅。可能更新会慢,毕竟是学生党吗!小说里的女主叫真名叫韩熙,她是大提琴家,艺名叫韩洛。具体内容也没有固定。
  • 守护甜心之蔷薇公主

    守护甜心之蔷薇公主

    她,有着天使般的外貌,恶魔般的内心;有着其他人没有的能力。在成为完美偶像的路途中,一直遭受着转校生的复仇,就连最亲近的人也背叛她。她开始厌恶朋友,厌恶友情。“友情算得了什么!”但是,在她完全没察觉的情况下,她一直都在和朋友一起。世界上谁也没有绝对的好坏,天使和恶魔,只存在一念之间!
  • 我是猎灵师

    我是猎灵师

    猎灵师猎灵、猎灵、猎天下万灵......
  • 天狼凡

    天狼凡

    破碎的记忆,接连出现的线索,不断追寻自己的过去。在神魔斗争的乱世中,被世界所遗忘的男人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