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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农业科技、教育与农业技术推广法研究(3)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技术推广法律的形成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论断不断深入人心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业提出的更高要求,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工作取得了更大的进展。

这一时期,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应采取的措施。“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第五十条规定:“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第五十二条规定:“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人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制定的法律。全文共5章30条,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行政管理、农技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及其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3.国务院有关部委对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以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劳动指标、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农民技术员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依法颁发或联合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稳定、健全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基本特征

《农业技术推广法》是我国科技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既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点,又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农业技术推广法效用的广泛性

农业推广活动涉及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服务对象非常广泛。作为联系农业科研与农业生产的中间环节,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科研机构,农资生产与经营企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教育部门及农户等都建立了广泛而复杂的联系。参与推广活动的组织及人员除政府的专职农技推广机构外,还包括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生产企业、专业公司、有关的社会团体和协会、大众传播媒介等。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上述各个方面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行为都具有法律调控作用,其调控空间:和范围非常广阔。

(二)农业技术推广立法目的的直接性

农业技术推广处于农业科技转化的前沿阵地,其组织的运行状态和推广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规模、速度和效率。

然而在我国农业科学技术向现实农业生产力转化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就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推广人员的地位及物质利益没有法律保障。因此,农业技术推广立法就是要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推广人员维护自身的物质利益提供法律准绳,其目的就是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生产,保障和推进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范性

该法是法律规范和科技规范在农业技术推广领域的具体应用,它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推广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

该法不仅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推广活动中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违反法律的后果,而且还以明确的质和量的界限保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原则性

受农业生产特点的影响和制约,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不可控制因素较多,且各地区情况千差万别,该法不可能对推广活动的所有方面和所有环节都加以明确界定,而只是对其中主要环节和主要内容提出基本的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和要求。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全国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提出的基本条款为准绳,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该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不可能像刑法、民法规则那样以刑罚和物质责任来强迫人们遵守和履行,而是以经济措施、行政措施和农村经济政策等配合执行。

四、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农业技术推广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条规定了立法的指导思想:贯彻党和国家依靠科技、教育兴农的方针,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农民群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把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业生产者素质的基础上,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二)农业技术推广立法遵循的原则

为使上述指导思想得到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原则:

1.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原则。农业技术推广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农业发展服务。因此,所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是能够真正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进步的技术。

2.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的原则。这是充分尊重市民社会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原则的体现。法制社会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尊重和保证社会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的充分和有效的实现。

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任何技术的投入应用都必须考虑到技术的适用条件。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而言,由于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倚赖较之其他生产经营部门更高,在农业技术推广时必须强调因地制宜。在一个地区普遍推广某项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时必须有实验的环节。

4.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的原则。在当代中国,农业既是一个基础产业,同时又是一个弱势产业。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为国民经济的原始积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国家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以至农业本身进行扶持和反哺。

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原则。农业技术推广涉及的主体非常广泛,各方主体必须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卓有成效,也才能保证各方利益最大化。

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进入新世纪,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共识。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节农业技术推广的体系、主体、应用与保障

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一)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各级农业、林业、水利部门所属的承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门机构,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核心。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设置,分为中央、省、县、乡四级,四级推广机构之间为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即上级推广机构指导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推广工作。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力和中坚力量,它们的职责是:1.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3.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4.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规范;5.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本单位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推广。总之,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中的普及应用。

为了调动科研、推广人员的积极性,考虑到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实际,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

群众性的科技组织包括农民自发组织的各类民间科技组织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推广服务组织,其主要形式有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它们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四)农民技术员

在农村土生土长的农民技术人员,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了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培训农民技术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帮助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二、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体。

(一)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条件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技术水平。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系统共有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经营管理等方面农业技术推广人员117万多人,其中约7.5%为高等农业院校毕业,17.5%为农业中等学校毕业,53%毕业于农业高中或者中央农业广播学校,22%仅有初中文化程度。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总体学历层次低,其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与现实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中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效果。因此,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农业技术推广的目标

加强农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素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影响他们从事推广工作的能力。农民是农业技术的接受者和应用者,任何农业技术只有为农民所采用,应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才能转化为生产力。农业劳动者素质的高低,在农业技术推广中也起着重要作用。要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素质,必须重视农村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育部门首先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一职责,其他有关单位也应积极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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