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0607700000013

第13章 农业基本法研究(5)

从农业主体的经济状况看: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8元,2011年为2366元;人均住房面积由27.7平方米上升为48.9平方米,80%为砖木与钢筋水泥结构;恩格尔系数由67.7%下降为47.7%。全国贫困人口数由1978年的2.5亿下降到2001年的3000万,应该说脱贫成绩巨大,但任务依然艰巨。

广大农村地区依法实行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18年历史。80%以上村的村委会直接选举;80%以上的村实行“两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50%以上的村干部为初高中文化水平。村民直接选举是我国上世纪末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2001年9月5日,美国前总统卡特在参观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全旺村村民选举后说:“他们根据法律原则,选出自己熟悉和满意的领导人,其深远意义在于农民已经掌握了决定自己未来的诀窍。”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和财产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民事主体,它是适合我国广大农村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它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不断发展完善,形成现在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当前它可以容纳不同生产力水平,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发展的必要。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是指农村承包经营户由法律规定的对内、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讲:

1.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全部权利,独立承担其全部义务。包括享有财产所有权、所承包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收益分配权、雇工权、土地转包权、银行开户权和借款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各项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2.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其合同财产范围内,享有对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农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户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收费、摊派和集资。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经营户是享有广泛民事权利和利益的民事主体。

3.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是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产生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与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有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双方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平等地享有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事义务,这里强调其一般合同的性质,即约定性、平等性、强制性,这样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4.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即从属于发包主(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当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农业承包合同目的是完成农业生产计划,从而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区县(市)级的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同的依法履行。

以上四点表明: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独立的特殊民事主体。它的主体资格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产生,至合同履行完毕消失,是因签订合同而成立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对此未作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作了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它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概括的规定。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方式,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是指它在违反农业承包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一种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除对外的合同责任外,还应包括对其本人、家庭成员应负的责任,即对内责任。《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样规定显然是指对外的责任,具体讲:

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对外财产责任是: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以上这些规定,只是概括讲明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对内、对外责任,并未明确规定这一财产责任是无限还是有限的责任性质。

2.农村承包经营户财产责任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合同责任,应遵循合同责任、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谁违约,谁担责”。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看,应当是有限责任,因该条已明确规定“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所以我们认为,从现行立法分析看,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合伙组织的无限责任,也不同于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的一种独立的特殊财产责任。它应以实际投入在生产经营中的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一种财产责任具有现实的客观性和可能性。否则,按无限责任显示公平,也缺乏客观性。

3.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内的财产责任。无论是承包方主体的自然人、农民,还是农村基本生产、生活单位的农户家庭,都享有与其他农户、农民相同生活水平的基本权利。让其承担个人家庭生活及农业生产承包经营的双重风险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同样,这也不符合农业生产经营发展趋势,阻碍农业资本的集聚和农业资金的投入,应鼓励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的承包合同的实施。所以,坚持农村承包经营户财产责任的有限性,不仅有其法律依据,而且符合公平原则和发展趋势。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法》在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经济权益逐步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

进入21世纪后,农民的经济权益和增收问题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和困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2年新《农业法》特别在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这一条款。

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措施。这种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对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但发展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一是立法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确,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

二是注册登记状况比较混乱,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有的在工商、民政、科技部门登记,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登记,十分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和作用认识不够,如何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扶持,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正是针对这些问题,新《农业法》明确了国家的鼓励政策导向,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和原则,提出了依法成立和登记的要求。

(一)国家鼓励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日益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之间的矛盾是影响我国农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较好地解决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问题,对于实现农业标准化、专业化、区域化,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农业、提高农民收入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护和支持农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不能损害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毛的伟大创举,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9亿多农民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从农业、农村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现有的这种基本制度设计仍然是不可动摇的。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必须坚持农民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市场行为必须是完全自主的,这也是市民社会中市民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如果不能坚持农民自愿,则意味着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再度沦失。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性、专业性组织,它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把千家万户分散的家庭经营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结起来,解决政府有关部门包揽不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农民一家一户又解决不了的技术、市场信息、营销服务等问题,提高了广大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减少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民办性、合作性、专业性的优势,通过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推广培训、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市场信息、开展资金互助等途径,为成员提供技术、购销、信息、资金等服务,服务领域涉及产前、产中、产后,渗透到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只以服务为宗旨,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其他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这是根据我国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参考国际合作社联盟总结的合作社的原则而提出来的。所谓加入自愿,就是农民是否加入、何时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必须出于自愿,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强迫。所谓退出自由,就是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希望退出,可以自主地决定退出,不受干涉。所谓民主管理,就是由成员按照民主的方式(比如,一人一票)进行管理,实行民主决策,不是按照公司制、合伙制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谓盈余返还,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如有盈余,应当采取相应的办法(例如,按照交易量或惠顾量)返还给成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可以多样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的,是对农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协会型。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二是专业合作社。这是合作经济的典型形式,不以盈利为目的,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获得的盈余,按照交易量返还农民。三是股份合作型农业企业。由若干农户采取资本和劳动联合的方式,从事某种专业生产,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而且,各地采取的具体形式和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应当允许农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尊重农民的选择权。要通过实践和发展,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不能强求一种模式、一种形式。

(四)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如前所述,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登记情况比较复杂。作为中央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使已经成立和今后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实行规范管理。同时,《农业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还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依法在其章程确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具有经营自主权。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财产,不得侵犯和干涉其经营自主权。

四、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内涵、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详述,这里不再赘述。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而事实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老百姓不懂法。为了让老百姓知晓哪些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本书以浅显生动的语言,精选大量老百姓生活中常见的典型案例,系统讲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种治安违法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老百姓的守法意识,避免违法行为,并能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释义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释义

    《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本释义主要由序言、释义正文和后记组成。同时,为了便于学习和运用,本书还收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说明。
热门推荐
  • 三界共愤:倾世绝恋

    三界共愤:倾世绝恋

    人何为人,神何为神,魔何为魔。人为神所鄙夷,魔为神者唾弃。人神魔本系同族,而神们自持清高以为自己是万能的是世间最尊贵的最善良的最受它族所崇拜的。而神王一直与魔帝所对抗却从未有失败或成功的结果,而就在一个时候一个女孩从魔界逃了出来,她的身世令人迷惑没人知道她从何处了她的出现,她离开魔界于蛋中重新化为儿时经历作为平民的生活。但她始终会记起往昔,接下来的时间,她会遇到什么样的人发生什么样的事?有待揭晓!
  • 总裁饶了我

    总裁饶了我

    父亲酗酒,继母好赌,十岁那年,父亲拿刀要砍继母结果继母抱着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离家出走,留她在家被父亲砍了一刀!12年后,弟弟把江南一少的劳斯莱斯刮上一横,就这一横,让她失去坚守22年的清白,夜夜被江南一少欺压!妹妹却虎视眈眈抢她的总裁,继母却天天来要钱!天呀!蒋倪婷!还有谁的人生比你的还要糟糕!而总裁却告诉她,别怕,有我在...
  • 画墁录

    画墁录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光芒渐逝

    光芒渐逝

    我曾经拥有过一个未来。我也曾奴属于过某一个世界。直到我用自己的双手和努力,尝试着去创建一个瑰壮的天堂。直到!直到!直到!我决定在世界毁灭之前,毁灭了我自己。===============================本书旨在刻画幸存者在极端环境下的挣扎。描写残酷的现实,以及鲜血淋漓的人性。那些黑暗的!暂时闪光的!终究黑暗的!
  • 食灵侦探

    食灵侦探

    李承宇,19岁,X大学大一新生。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身份下,是能够解决任何灵异事件的食灵侦探。这里有光怪陆离的灵体、诡异恐怖的事件、还有那传承五千年的玄学术数。
  • 重生复仇:腹黑嫡女

    重生复仇:腹黑嫡女

    被渣男砍断双手剜心而死,再睁眼,奇迹重生?!恶毒庶姐,几次陷害?剥了你的美人皮!伪善姨娘,两面三刀?一刀送你上黄泉!前任渣男?姐看不上你了,没了姐,看你蹦哒蹦哒再蹦哒,姐一巴掌把你拍到墙上,抠都抠不下来!美男,可不可以不要勾勾缠,姐对男人没好感……嫡女重生,害了她的还给她死回来!
  • 君临天下

    君临天下

    核舟行远人归去,三生大梦刻顽石。间隔月萧无觅处,君非不见卿可知?无端坠入红尘梦,却遇明月终身误。愿望同君长厮守,惹却烦恼千丝长。当时只道,时光静好,与君语;细水流年,与君同;繁华落尽,与君老。七年追寻,终追逐上那袭白影。心念,永恒莫过如此,却不料,终是一场梦里繁花。
  • 主母无敌:相公是只狼

    主母无敌:相公是只狼

    人家说,穿越是一件美事,穿越到大家族,就吃喝不愁,穿越到普通家,可以利用现代知识发家致富,但是,谁能告诉她,穿越到新房该怎么做?听说,她的相公很凶残,根本无人性!买噶,她该怎么办?情节虚构,切勿模仿
  • 衡天记

    衡天记

    人敬重鬼神巫妖仙魔,设立神龛祭台,希望通过鬼神之力达到自己心中所想。可是天地之中,生灵无数,妖魔太多。作奸犯科者数不胜数,妄图借助天地之威到达一己私欲。也有人希望通过修行打通天地之中屏障,参悟天地之中的秘密,故而生鬼神巫妖仙魔。天玄大陆,大黄皇朝。先贤帝君执掌江山社稷。却意图掌握域外四极。进而想永垂不朽,成为上古统治天玄大陆的三皇帝君。萧觉不过是大黄皇朝八大世家之一的萧家的弃子,因母子二人被人陷害,被遣回娘家烈山郡吴家。可娘舅一直不喜,母亲郁郁寡欢,最后病死家中。萧觉随后被赶出吴家。流落凤歌城,最后在龙骨山脉之中得道机缘,此后更是拜入烈山门中,从此习得仙法,开启一段震古烁今的传奇。
  • 无相冥圣

    无相冥圣

    一个修真界的小城,一个从天才到废物的小人物。他本有天纵体质,却被一颗魔心毁得一塌糊涂。他拜心为师,凭借着自己实力,不断改造体质。使他拥有了最强的天灭霸体,神秘强大的冰封神瞳。天才、妖孽、天纵奇才,绝世老者,通通一拳轰下!论肉身,他,傲视天下。论仙术,他,唯我独尊!他,冥圣!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