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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顾鼎臣与顾氏宗族(1)

第一节 明中期宗法概况

一、复兴宗法之风

宋代以来,科举考试的兴起,基于世家大族的宗法制渐渐衰落,以新的士人阶层为主体的新宗族形态出现。宋代大儒所倡导的新宗族制度,实际上是通过发展族田、修建祠堂、编纂族谱、制定族规等一系列的活动,将原本分散的个体性家庭,通过姓氏的纽带,联系在一起。其意义在于,在地位无法世袭的时代,通过家族式的培养机制,能保证人才的不断输出,从而确保其家族能最大范围地获得由入仕所带来的利益。

至明代中期,经过了近百年的和平发展,富庶的江南地区有了较多的财力进行人才培养,从而出现了一大批出身江南的官员,特别是顾鼎臣的家乡苏州,更是由于盛产状元而名声远扬。尽管如此,由于没有家族的保障,这些由于科举骤然显贵的个人或家庭,却很少能将之延续下来,对此,当时的士大夫也有所反思:

吾昆山虽吴之偏邑,而人才在前世知名者不少。如范至能、卫清叔,其遗迹至今往往可寻。然欲求其子孙,有不可得者,士大夫之家,能使诗书之泽久而不绝者,盖寡矣。

吴中田土沃饶,然赋税重而俗淫侈,故罕有百年富室。虽为大官,家不一二世辄败。

但今宗法久湮,而吴越之民风尤涣。虽立大宗,讵能联族属于五世之后哉?

在这种情况下,江南士人普遍有了维持家世不至于衰落的考虑,于是一股复兴宗法、建设宗族之风开始盛行起来。

通过宗族建设,江南士大夫完成了对家族资源的整合,达到了敬宗收族的目的。正如顾晋璠所说:“宗谱之作,盖以惇叙懿亲,俾疏者亲,而亲者不复疏焉。”

尽管宗族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的需要,但如果没有上层的推动,仍无法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此时,明朝廷内部的变动,对宗族问题起到推波助澜作用,那就是嘉靖年间最重要的一个政治事件——“大礼议”。

二、大礼议与宗法争论

“大礼议”的争论从开始就不仅是个单纯的宗法问题,争论的正反双方,无一不是围绕着宗法展开,尤其是“大礼议”的反方,更是将宗法作为攻击世宗的利器。

在对待宗法的问题上,“大礼议”反对者往往强调大宗的重要性,从而希望世宗能以大宗延续为重,放弃原先的小宗,不再纠结于父母的地位问题。持有此观点的有时任礼部尚书的汪俊,上疏言“陛下入奉大宗,不得祭小宗,亦犹小宗之不得祭大宗也”;吏部左侍郎何孟春言“《传》曰:‘何以期也?不二斩也’,‘重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夫父母,天下莫隆焉。至继大宗则杀其服,而移于所后之亲,盖名之不可以二也。为人后者为之子,不敢复顾私亲”;吏部考功司郎中薛蕙更是上万言书,极力表明小宗应该一切服从大宗的观点:

汉《石渠议》曰:“大宗无后,族无庶子,己有一适子,当绝父嗣以后大宗否?”戴圣云:“大宗不可绝。《礼》言适子不为后者,不得先庶子耳。族无庶子,则当绝父以后大宗。”晋范汪曰:“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岂得不废小宗以继大宗乎?”

在立后问题上,时任礼部尚书毛澄的观点代表了杨廷和及朝中大部分官员的看法。正德十六年(1521),毛澄率臣上奏章,节引程颐之言明确了对立后问题的看法:

为人后者,谓所后为父母,而谓所生为伯、叔父母,此生人之大伦也。然所生之义,至尊至大,宜别立殊称。曰皇伯、叔父某国大王,则正统既明,而所生亦尊崇极矣。

其主要从继嗣的角度,要求世宗以孝宗之后的身份来证明继位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大礼议”的支持派,张璁等则同样抓住《礼记》中的“礼出于人情”、“长子不得为人后”这两方面,认为世宗考生父、母生父的做法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节 顾鼎臣宗法思想

一、顾鼎臣宗法思想之大略

顾鼎臣有四篇有关宗法的直接资料和两篇族谱序,涉及了宗法、立后、祭法等三个问题,构成了顾鼎臣宗族思想的核心。本节拟就这三方面逐一进行分析,以厘清顾鼎臣宗族思想之大略。

(一)宗法观

顾鼎臣的宗法观主要体现在《宗法梗概》、《宗法泛论》这两篇文献之中。在《宗法泛论》中,顾鼎臣十分明确地表明了对小宗的支持,他说:

余惟宗法今世断不能行矣,然此生人大典不可以不知,不知宗法是不知吾身之所自也。况大宗虽非世胄之家不可立,而小宗似莫之禁。小宗若立,虽不立大宗,而大宗可寻矣。

在顾鼎臣看来,大宗是世胄之家的专利,由于当时所谓的旧族大家早已名存实亡,“周衰秦乱世家沦没,而宗法已尽废矣”,所以他发出“宗法今世断不能行矣”的断言。而另一方面,与现实情况符合的是,士大夫阶层更多是由科考选拔而来,在功成名就之前,其家族很可能就是乡居或城居的普通民众,他们保存家族的努力,只能通过立小宗来实现。

尽管大宗不可立,宗法不能行,顾鼎臣仍赞成在理论层面上,重视大宗的重要性,即所谓“此生人大典不可以不知,不知宗法是不知吾身之所自也”。事实上,顾鼎臣的观念是:在认识层面上,仍保留对大宗的认同感;但在实际操作(例如修家谱)层面,则要以务实为主,仅追溯到有据可考的小宗。

顾鼎臣本人的言行,则进一步验证了此观点。在《闲云篇序》中,他曾说:

吾宗为吴中四大姓之一,代有奇士文章勋绩显于古昔。元臣硕辅,未暇屡数,其在元有处士讳仲英,自号片玉山人,逸迈不凡,博极群书,通析三教……

顾姓本身是吴中四大姓之一,由三国时孙吴丞相顾雍为始祖,但至于明代,顾姓大宗早已散佚不可考。因此顾鼎臣虽然认同顾雍为其宗,但落实至修家谱中,仍然秉持着不冒认、不攀附的观点,后文也将提及,这种观点在其子孙的修谱行动中得以落实,成为顾氏修谱的宗旨。

与大宗谱系清晰、一目了然不同,小宗的谱系繁杂,“旁出而难纪”,如果存在着迁徙的现象,小宗的谱系就更加难以厘清。

与纷乱复杂的小宗谱系所不对应的,是对小宗之法的语焉不详。学者对《礼记》等典籍的解读,都是以明辨大宗为出发点,对小宗没有相应解释。对此,顾鼎臣希望能对小宗之法有所重视。他说:

余按,《礼经》继别为宗之下,止曰继祢者为小宗,而未及言继祖继曾祖继高祖。兹琼山先生言四宗者,盖礼方言,别子之嫡长子为宗者大宗也。故遂言别子之次子不得比于大宗,第自使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已。意在剖白嫡长支庶之辨,而未暇及其详。然其下即接之曰,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则大宗是已。五世则迁,非继祢继祖继曾祖继高祖而何?故曰大宗一小宗四,合为五宗,其说无疑矣!然大宗如树之干,直下而易明,小宗如树之枝,旁出而难纪,况不迁则一定,迁则屡易。故愚以谓小宗之法宜加讲焉!

为使小宗的谱系进一步明晰,顾鼎臣还特地“想象其略,悬设空明布叙世次”,做了一个宗法图。在图中,将继祢、继祖、继曾祖、继高祖、亲尽而迁一一标注。结合顾鼎臣的概述和宗法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凡长子,都可以作为小宗之祖,次子之长子亦是。

2.次子的长子,为继祢之宗。

3.次子的长孙,为继祖之宗。

4.次子的曾长孙,为继曾祖之宗。

5.次子的高长孙,为继高祖之宗。高长孙之下的长子,则属于五世则迁之类,为次子长子的继高祖之宗,以下类推。

通过这样的分析,整个小宗的谱系则清晰和明确,这也就是顾鼎臣所谓:

盖大宗每下一世,有嫡子,必有支子,不问若干人,皆各自为小宗之祖,各传四世,嫡长玄孙各得为继高祖之宗。五世则迁者谓下继高祖。小宗一代又各自以曾祖为高祖,而其故高祖祧而不祀而新宗子亦不得复位四从兄弟之所宗也。岂惟大宗之支子,即小宗之支子亦如之。盖几为庶子者,皆上不得继人而下却为人所继,各有为祢为祖为曾祖为高祖之日,各有属尽而迁之日。益远益分,益分益远,千枝万派,至不可胜穷焉!

(二)立后法、祭法

《立后法》由两部分构成,在第一部分,顾鼎臣分别引用了陈淳、黄润玉、丘琼山等大儒的观点,指明依照古礼,如果大宗无子,则取族人之子续嗣,这是合法而正当的;而如果小宗无子,则不令过继。在这一部分,顾鼎臣还特别点出明朝对待藩王无子情况的处理:“我朝亲藩初封,未有继别之子,而国绝则不为立后,盖古礼也。”这是第一部分所要说明的重点。

《立后法》的第二部分,顾鼎臣以大明律令为依据,旨在说明即使同宗立嗣,也必须要遵守的两个原则:

按大明令及律,虽许同宗立嗣,然皆谓其人生前自立,而无死后追立之文。圣祖之意,盖以兴灭继绝必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绝其嗣,使不血食也。

又凡为人后者,除大宗外,其余必有父在,承父之命方许出继,已孤之子不许,所以不许者为人后者为人子。为人之子则视其人行第,称其所生或为伯或为叔,不承父命而辄称己父母为伯叔可乎?是贪利而忘亲也。如此则传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

其原则一,必须要在立嗣者生前确立,而绝无死后追立的道理;其原则二,除了大宗立嗣可以由族中长老指定之外,其余必须在被立嗣者生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在《祭法》方面,顾鼎臣的论述简单而清晰,他首先点出《曲礼》支子不祭的观点;其次引郑玄所说:支子在宗子无法完成祭祀之时,可以代替宗子祭祀;再次援引程子的话:支子虽然不祭,但可以斋戒致其诚意,这与祭是一样的,只是不能另外立一个宗庙;然后用朱熹的观点:在祭祀中,以宗子为主,支子可以担当执事的职责,或者可以出钱出物来资助宗子祭祀;最后借丘琼山之口,指出:古时宗法实行,所以支子不祭,但目前,由于兄弟析居,和宦游远离家乡等情况较多,所以不能拘泥于宗子祭祀之礼。

在作出了上述引用之后,顾鼎臣提出自己的观点:

朝廷宜敕礼官定制,凡人家庶子只许祭其所曾经事者,如逮事曾祖或祖,则许祀之,不逮事者不得祭,兄弟析居者,不许自祭其父,遇有告祀及荐新之类,皆就长兄家行礼,是亦敦本厚俗之一端云。

即庶子可以祭祀,但只能祭祀其所一起生活的祖先,没有一起生活过的远祖不允许祭祀。在分家的情况下,弟只能到长兄家行礼祭祀。

二、顾鼎臣宗法思想的深层含义

从字面上来看,顾鼎臣宗法主张的着眼点是民间宗法的各种观念和行为。在叙述中,他不止一次以“今庶人之家”、“况庶民乎”、“凡人家庶子”之类的话语,仅从文章来看,顾鼎臣是就当时社会中存在的礼制与现实情况矛盾的地方加以协调和纠正,似乎其主要用意即在于此。

如果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则发现其关注的大宗、小宗、立后、祭祀问题,无一不是“大礼议”争论的焦点。这并非巧合,事实上,顾鼎臣同样以这种形式,表达了对“大礼议”问题的看法。

在《立后法》中,有一处地方值得关注:

今庶人之家,若其生前自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养者,从其自便,若夫其人既死之后,告争承继者,无非利其财产而已。若其人系军匠籍,官府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春秋推见至隐而诛人之意。自今以后,宜敕礼官定制。

此处的“春秋推见至隐而诛人之意”,明显与上下文并无直接关系,顾鼎臣将其放入其中,从而委婉地表达自己对宗法的观点。以清晰的、不带私人感情的事实罗列,使贬褒自见。无论是《宗法》、《立后法》、还是《祭法》的表述,顾鼎臣都遵循了这一原则。

从宗法观来说,按照之前的论述,“大礼议”的反对派,普遍都强调“大宗”的重要性,并将之作为反对世宗的理由之一。面对此种情况,从实际出发支持小宗的顾鼎臣仅仅做了一项工作,即追根溯源,辨析大宗、小宗在衍生中,宗法关系的改变。为了明确此问题,他不惜余力,编造了百余个名字,做了一份详尽的宗法图。不可否认,在清晰的宗法图面前,大宗、小宗各自的流衍一目了然。

《立后法》中此意更加明确,通读后就会发现,文章两部分之间的转折非常突兀。正常在引用完大儒的观点后,按照文章的语义,顾鼎臣应该对大宗小宗的继后问题进行发挥,而不是将文章转向不相干的立嗣时间问题。如果说立嗣时间是文章的重点,那么之前对经典的引用则应该围绕这个观点进行。将两个转折很大的问题放在一起来说,这就是顾鼎臣的春秋笔法。

究竟什么是其未发之意?问题的焦点在于“大宗”、“小宗”争论所带来的“继嗣”与“继统”之辩上。

由于承认世宗是“小宗”无论从什么角度,都不值得提倡,“大礼议”争论的焦点很快转向“继嗣”与“继统”之辩,双方的争论,无一例外都集中在“世宗应该继嗣还是继统”这一问题上,这个问题在顾鼎臣看来,显然没有争论的必要。

通过顾鼎臣推衍的世系图,可以看出,某诸侯的嫡长子嗣侯,以下世世如此,而从某诸侯的次子开始,则分大宗与小宗,也就是说,大宗、小宗与嗣侯是两个范畴的问题,正常情况下,无论大宗和小宗,都是无法嗣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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