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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民事行政篇(6)

【律师说法】

国务院要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全局进行重点部署,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涉及稳定问题的会议请信访部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信访人违法应该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牛力向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称某行行长刘某涉嫌贪污问题。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刘某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并不涉嫌贪污犯罪,遂移送纪检机关处理。纪检机关对刘某作出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牛力对检察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市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先后认真复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做了审查,均认为这个决定是正确的。但牛力多年来不断到省城、北京上访,甚至到政府门口静坐,无理取闹。请问,牛力这样做对吗?

【律师说法】

不对,信访人进行信访时,也要注意遵宁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备省有关信访的法规。要依照法律规定,正当地行使信访的权利,不能无理取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法信访会给信访人带来治安管理处罚等惩罚,严重的还有可能导致刑事犯罪。本案中,牛力在有关机关已经对其信访请求作出处理的情况下,仍旧纠缠不休,到机关门口静坐,影响公共秩序,已经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信访如何维权?

【典型案例】

孙才就劳动争议的不合法,一直依照法定程序上访。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对孙才家进行监控达2个多月,严重影响了孙才的生活和名誉。请问,孙才该如何是好?

【律师说法】

信访者应依法进行信访,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条例》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因此,孙才可向有关上级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生育第二胎究竟要罚多少?

【典型案例】

赵丽和柳氏有儿子后,又生了一个女儿。不久,夫妻俩收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扶养费30万元的决定书。震惊之余,两人不服,遂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告上法庭。但法院的判决丝毫没有改变社会抚养费的数额。请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究竟是多少呢?

【律师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本案中,赵丽和柳氏夫妇多生了一个孩子,按照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应该交纳社会抚养费。至于交多少,要根据该地区自行订立的标准。同时,对于每多生一胎,有的地区会按照几倍的数额征收。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征收30万的社会抚养费就不奇怪了。

【法条链接】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征收土地有哪些补偿标准?

【典型案例】

某政府为了在郊区建设一处主题生态公园,征用了大量的耕地。涉及到的农民得到的补偿费寥寥无几。农民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生活来源,而政府给付的补偿杯水车薪。请问,农民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农民可以向上级反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针对该政府侵害农民群众的行政行为,就此产生的纠纷,农民群众可以与政府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殡葬管理所可以强制起尸火化吗?

【典型案例】

柳三的母亲去世了,柳三遵照其临终遗言,将母亲与父亲合葬。对此,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柳三在24小时内起尸火化,柳三拒不执行。民政局执法人员便强行将尸体起出,用柴油、汽油等混合物将尸体焚烧火化。请问,该殡葬管理所的做法是合法?

【律师说法】

本案中,民政局执法人员的做法是非法的。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并不具各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民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起尸火化,是绝对不允许的,属于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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