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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财产继承篇(6)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先于投保人死亡,保险金如何继承?

【典型案例】

蒋波经母亲黄花同意为其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保单载明:“投保人、保险受益人均为蒋波,被保险人为黄花,保险期间为5年,自2007年3月6日至2012年3月5日。”2012年8月14日,蒋波因突发心脏病死亡,其后黄花便和儿媳韩笑笑生活在一起,儿媳对婆婆照顾入微。谁知2013年4月的一天早晨,黄花外出锻炼,不慎跌入路边深壕中窒息身亡。事故发生后,韩笑笑迅速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在处理完婆婆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受益人即蒋波现已经死亡,而韩笑笑又不在保险受益人之列,故自己没有付保险金的责任。韩笑笑无奈之下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我国《保险法》对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到本案,被保险人为黄花,保险受益人为其子蒋波,受益了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此情况符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黄花的保险金应作为她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领。而本案的特殊点就在于黄花没有近亲属,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和韩笑笑之间的争执。那么,韩笑笑是否享有继承权呢?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黄花的日常生活主要靠韩笑笑照顾,可以讲韩笑笑对黄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韩笑笑有权作为其婆婆黄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笔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负有将保险金给付于黄花之继承人韩笑笑的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保险金能偿还死者生前的欠款吗?

【典型案例】

赵四因为生意常年在外奔波,他向朋友借了5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份40万元的人身保险,并在保单的受益人这一项上填写了自己的妻子和儿子的名字,并约定受益均等,即各得一半。同年10月,赵四买了一辆30多万元的轿车,同时也在保险公司投了车损险。“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5月赵四在一次特大交通事故中车毁人亡,赵四的妻子和儿子从赵四生前投保的寿险公司获得了30万元的理赔款,在财产保险公司获得了25万元左右的理赔款,总计55万左右的赔偿金。于是,债主听到这一消息后,要求赵四儿子以该笔保险金归还其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本金和利息。但被赵四的儿子以“那张借款字据上的借款人并非自己。”为由拒绝。双方各执一词,闹上法庭。

【律师说法】

赵四的儿子是否应以该保险金清偿欠款,取决于他获得保险金是否应作为被保险人赵四的遗产。我国《继承法》没有将保险金列为遗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文件中指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赵四生前投保的车损险,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所获得的赔偿,即由其儿子领取的大约25万元的理赔金应被视为遗产,而遗产则应该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后,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人身保险已经指定了受益人,就应该由受益人领取,而不能作为遗产用于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典型案例】

离休干部曾金与李姗姗女士再婚不久,被查出肝癌晚期,两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单位按照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2.8万元。分割此款时,曾金的子女与李姗姗女士发生了争执。李姗姗女士认为,曾金子女均有一定的收入,该抚恤金应由自己享有。曾金子女认为继母已享有每月170元的遗属补助金,且继母与父亲结婚时间短,父亲生病期间他们都尽了赡养义务,该抚恤金继母应与他们平分,经单位多次调解未果,李姗姗女士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具体应该属于哪些家属与死者生前抚养人的范围、亲属关系、谋生能力都有关系;从发给之日起该种抚恤金已成为家属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了。而发给伤残者本人的抚恤金在其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李姗姗女士作为配偶是与曾金关系最密切的近亲属,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属于可以申请抚恤金的亲属范围,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李姗姗女士应得的抚恤金为2.24万元。

【法律依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五保户”死亡后,其财产如何继承?

【典型案例】

刘志明老汉老丧失劳动能力后,村委会将其定为“五保户”实行“五保”,但双方未签订抚养协议。刘老汉病故后,留下房屋4间,财物若干,并留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远嫁外地20年的女儿,但村委会认为遗产应归集体所有。

【律师说法】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老、弱、孤、残的农民,其生活由集体供养,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简称“五保”。享受五保待遇的家庭叫五保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关于“五保户”遗产继承问题的规定,村委会只能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其全部遗产由刘老汉的女儿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如何处理既无遗嘱又无继承人的财产?

【典型案例】

86岁的马大伯多年来一直独自居住在小区一处房里。2011年5月,邻居好多天没有见到马大伯出门,便通知居委会后才发现她已经死亡。马大伯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说过她有任何亲戚,居委会为马大伯办理了后事。过了两年,仍然没有人来继承遗产或寻亲,房子一直空着。请问,马大伯的房产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说法】

首先应当用来支付必要的丧葬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给以适当补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被确认后,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首先,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人民法院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布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判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典型案例】

杜阿婆去世前多年来一直独自居住,也没有亲人来往,一向被视为“孤老”看待。因此,去世后留下的17万元折迁款和4万余元存款,都由市建局和居委会分别保管。杜阿婆去世半年后,一位自称杜阿婆丈夫的郑先生来到市建局和居委会,要求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杜阿婆的遗产。经多方核实,郑先生确系杜阿婆的合法丈夫,早在20年前就与另一女子另行结婚,存在重婚行为。多年来与杜阿婆毫无往来。于是,财产代管单位对郑先生的继承资格产生了怀疑,不承认他的继承权利。随之,郑先生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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