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时的信息(obsolete information)
此种类型的错误,系指关于某一消费者的信用能力有关的某一信息,在当时是符合事实的确凿信息,随着情势之变化在后来变成不符合事实的错误信息。换言之,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情势的变迁,那些没有及时加以升级换代的信息,由于其未能反映出消费者当前的信用能力而变“馊”或发霉了(go“stale”)。根据15USC1681c条款,为法律所禁止的过时信息(statutory obsolete information)是指在某一信用报告出具七年以前、对于某一消费者具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这些有不利影响的信息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针对该消费者的诉讼或判决;遭到税务扣押才付清税款的情形(paidtaxlien);被豁免而注销的欠账;被债务追讨机构追计的欠账以及关于扣押或判刑的记录等。除此以外,关于在报告出具10年以前依照破产法第11章 而进行的破产事实的信息也可归入过时信息之列。
同样,上述类型的错误既可能因信用报告以外的原因而产生,也可能因信息机构的原因而产生。
(三)“档案混淆型错误”
“档案混淆型错误”(mergingerror)与大卫.瑞马顿先生列出的“张冠李戴型错误”十分相似。此种错误产生的原因是,信用报告机构将两个或更多的消费者的信用档案混为一谈。
在一次国会听证会上由玛丽.芬.莫布莱(Mrs.MaryLou Mobley)的证人证词所反映出的故事,也许为我们提供了关于“档案混淆型错误”的一个绝好例证。
尽管玛丽.劳.莫布莱小姐在以前的历史上从未拖欠过的一项贷款,但是TRW提供的关于该小姐的信用报告中却含有与事实不符,而且会产生严重误导作用的两条错误信息。其中的信息之一指出针对玛丽的欠账判决,而另一条信息则指出玛丽曾因欠税而被税务机关执行过税务强制措施。最后人们发现,上述错误信息之所以被写入玛丽.劳.莫布莱的档案,是因为信用报告机构将一个名叫罗伯特.莫布莱的消费者的档案与我们故事的主人公——玛丽.劳.莫布莱的档案混淆。
上述这一份由于档案混淆而产生的错误报告,差点儿剥夺了玛丽进入法学院读书的权利,因为负责给学生发放贷款的信贷机构根据错误的报告信息驳回了玛丽的学生贷款申请。为了支撑她的学业,玛丽只好咬牙以较高的利息借了商业贷款。更为令人沮丧的是,当玛丽历尽艰辛修完了法学院的全部学分准备报考律师资格时,她又遇到新的难题。原来在报考申请表中有一项内容为否因欠税而使其财产被受到过税务扣押(tax lien)。因为从未有过此事,所以玛丽当然在申请表中如实填了一个“否”字,但是谁知律师协会经调查却发现关于玛丽的信用报告中却明明记载着她曾因欠过税而受到过税务扣押。显然,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是根据错误的信用报告得出的。玛丽感到出奇的气愤,精神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无可奈何的她除了进行解释以外,还能做些什么呢?经过一番艰难费舌的解释,玛丽终于参加了考试并取得了律师资格,但其间她受到了难以置信的精神痛苦、羞辱以及可观的经济损失。
也许“档案混淆型错误”是信用报告行业中最为频繁地发生的错误类型。比如,玛丽.劳.莫布莱的悲剧在另一个法学院学生安妮.勃内特(Anne Burnette)身上惊人相似地重演了一次。安妮.勃内特也因信用报告机构将她的档案与另一名叫安妮特.勃内特(Annette Burnette)的档案混淆而掺入了糟糕的错误信息,而此种错误信用报告的后果是安妮无法获得她上学所需的贷款。
档案混淆型错误频繁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在前文中所述的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对此种技术的高度依赖。另外一个原因恐怕是26个英言字母组合成的姓名可能还是难以使美国人取一个区别于他人的名字。我有些担心:将来美国人为了避免与他人重名而吃被信用机构混淆个人档案的苦头,会不会取很长很怪的名字?但愿不会。
(四)复发性错误(recurring error)
复发性错误系指在信用报告机构将报告中的错误信息删除后、反复多次重现的情形。此种错误是最最令人沮丧的错误。
巴赫先生在参议院听证会上作证叙述的经历是一个典型的复发性错误的例证。布莱德福德.巴赫(Braldford Bach)先生在当地一家百货商场(department store)以赊销方式来购买了一个价值41美元的球拍。此后,出于某种原因,他将球拍归还了商店。百货商场毫无异议地收下了退货。按理说,在此种情形下,该商店应当立即注销巴赫先生名下的欠账。
然而,九个月以后,由于TRW公司对事实作了错误报告,从而使巴赫先生的贷款申请遭到了拒绝。上述报告将事实记载成某百货商场曾经对巴赫先生赊买球拍的欠账作为坏账处理。巴赫先生理所当然地对上述错误提出了抗议。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在他归还球拍而且百货商场没有及时提出抗议的情形下,百货商场理应销账,而将原来记载的巴赫先生欠商店的41美元予以勾销,而不是作坏账处理。收到抗议通知后,TRW毫不费力地改正了其关于巴赫先生的信用报告中的错误。按理说,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从理论上来看,还是以通常发生的实际情形来说,故事在应到此为止了。不幸的是,八个月以后,巴赫先生在申请贷款时再度遭到拒绝,银行拒绝贷款的理由仍然是因为巴赫先生拖欠41美元的没有偿还的错误记载。巴赫先生第二次向TRW提出抗议,而TRW再次删除了上述错误信息。不可思议的是:同样的错误却再一次幽灵般地出现在关于巴赫先生的信用档案中,于是惊人相似的又一幕悲剧以TRW第三次从报告中删除错误信息而告终。
最后,当同样的错误第四次出现时,忍无可忍的巴赫先生只好到小额争讼法院(small claims court),对提供上述错误信息的百货商场提出起诉,法院判决该百货商场应向巴赫先生支付1900美元,以补偿他支付的律师费和因丧失商业机会而遭到的损失。TRW公司据此第四次删除了错误信息。
写到这儿,读者也许会替我们的主人公松一口气了。不料巴赫先生的苦难并没有因他胜诉而到尽头。他获得胜诉一年以后,他的抵押贷款申请又一次遭到贷款人的拒绝。而这一次银行拒绝的原因仍然是那该死的与“球拍支付”错误有关的不良记录的作怪所致。此时,狼狈不堪的巴赫先生彻底陷于绝望之中。
据专家估计,至所以会产生上述类型错误,可能是因为计算机网络间的交叉感染。
第四节对报告内容错误的举证负担
就确定信用报告中所含的信息的确凿性而言,美国法院一致认为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报告内容存在错误,而不是由被告从正面举证证明信用报告不存在错误(prove affirmatively for the accuracy of the information)。换言之,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报告信息的错误,则法院就会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法院在作出这一判决时毋须以被告举证证明报告内容的确凿性为前提,尽管此时法院还无法断定被告所遵循的操作规程是否具有合理性。由此可见,证明报告内容真伪的举证负担完全应由原告承担。事实上,在原告以被告“失职性违规”为由起诉作为被告的信用报告机构的情况下,证明报告内容的失实是原告法定的举证义务。
上述法定义务在一系列判例中同样得到了阐述。比如,在“凯林诉通用汽车票据贴现公司案”中,法院指出:为了提供被告违反合理规程这一法定要求的表面证据(primafacieevidence),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提供的关于该原告的信用报告存在错误。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这些初步证据,则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原告对于被告违规操作的指控就无法成立,因而法院将毋须进一步考虑被告操作规程合理性的问题。
正是因为原告应承担证明某一特定的信用报告确凿与否的举证负担,因此,有经验的律师在为被告进行法律服务时均会采取被动的抗辩策略,即攻击原告起诉书中的漏洞和缺陷,而不是采用与此种被动的抗辩策略相对的是主动的抗辩策略,即举证证明报告的确凿性。
第五节无技术性错误抗辩
尽管证明某一信用报告确凿与否的法定举证负担落在原告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就被剥夺了采取主动、正面的抗辩策略的权利。恰恰相反,在特定的条件下,被告的律师往往会用证明报告中所含的信息确凿无)来误的正面抗辩(affirmative defense of accuracy进行反击,以便获得胜诉。
上文所说的特定的情形,显然是指信用报机构对于其信用报告所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用的信息之真实性、确凿性有充分的自信和十足的把握的情形。倘若对于涉及其个人信用的报告信息的真实与否、确凿与否没有充分的自信和十足把握,信用报机构犯不着急于援引“报告中所含的信息确凿无误”的正面抗辩理由来据理力争,因为即使信用报机构不采用此种正面抗辩,也不会当然败诉。理由在于:对于报告信息确凿与否的法定举证负担并不落在信用报告机构肩上,而且,即使原告消费者证实了信用报告确有不实之词,信用报机构仍然可以以它已经遵循了“合理规程”为由来解脱责任。反过来说,一旦出现了上述有利于信用报告机构的特定情形,那么,尽到“合理勤勉”的被告的律师一定会充分利用报告信息确凿的正面抗辩作为其反击的第一道防线。
上述第一道防线加上已遵循“合理的规程”的抗辩理由,无疑将使被告的防线更为坚固。也正因如此,有时被告在对其所提供的信用报告的确凿性没有充分的自信和十足把握的情形下,也企图援引报告确凿的正面抗辩。
关于报告确凿的正面抗辩的巨大诱惑的例证之一便是“机械确凿主义”(technically accurate)抗辩理由的援引,此种抗辩的实质是将报告中的某一个或一些信息割裂或肢解开来,只考虑信用报告中所含的记载是否与事实相符,而对报告内容是否完整以及不完整的报告内容会不会对信息使用者或公众产生误导作用则全然不顾。在受到指控的信用报告中所含信息表面上无可挑剔,不存在任何错误,但是报告总体上具有误导性的情况下,使用“机械确凿主义”抗辩成为一些信用报告机构惯用的防御策略。令人不安的是,一些法院居然支持信用报告机构的此种抗辩。
宾夕法尼亚东区法院就是支持信用报告机构的“机械确凿主义”
抗辩的法院代表之一。在“托德诉联合信贷管理服务公司”一案中(Toddv.Associated Credit Bureau Services Inc.),某一百货商场将原告账户上的欠款作为呆账注销后,将这一信息通报给了一讨债事务所。该原告消费者后来终于向讨债事务所付清了上述欠款。不幸的是,关于该消费者的个人档案中并没有反映出其随后向讨债事务所全额清偿事实之记载。换言之,关于该消费者欠款的个人档案在全额清偿事实发生后未作及时修改,仍然记载着消费者欠款、百货商场此种欠款作为呆账处理的历史。
在几次贷款申请遭到了拒绝后,原告对信用报告机构和百货商场提出了诉讼。像此类诉讼中的大多数被告一样,被告请求法院以简易判决驳回 原告的请求。宾夕法尼亚东区法院判决指出:信用报告机构并未违背15U.S.C1681e(b)所规定的“合理的规程”,理由是信用报告中所含的信息“毫无疑问是确凿的”。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诉审中,上述判决得到了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的肯定。此后,对上述两级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原告请求美国最高法院颁发“调卷令”(certiorari),美国最高法院随后驳回了原告的颁发“调卷 令”的请求,案件最终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