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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和睦家庭法维护(1)

第1日提醒

当您沉浸在爱河,准备步入婚姻的殿堂时,别忘了《婚姻法》是您的保护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当您准备步入婚姻时或者已经成家立业,都不可不看这部法律,因为婚姻家庭关系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因为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人们在婚姻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禁止的行为以及允许怎样做,在《婚姻法》中都有所规定。对于《婚姻法》,人们首先应当知道的一些基本原则有: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这些原则或许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但只有在行动中遵守它们,才能真正地实现这些原则的价值。

而且,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撤销婚姻关系等的规定,也都是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原则的落实。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1、2、3、4条

第2日提醒

“强扭的瓜不甜”,两情相悦、两心相印才能携手走天涯。

结婚是男女双方共同的事情,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结婚。无论是相爱的人中的一方,还是当事人的父母亲朋都不能强迫男、女青年结婚或是离婚,也不能干涉当事人自由恋爱的决定。即使男女双方已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如果发生一方因发现双方确实有无法结婚的理由而不愿意结婚的情形时,对方也不能因为为结婚付出过很多而强迫对方与其结婚,因为婚姻法中强调自愿的原则,此外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自己此前送给对方的财物,对方也可以返还这些财物(根据各方自己的意愿而定)。如果男女双方真心实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却受到父母或他人的阻挠、干涉,别忘了“婚姻自由”是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男、女青年依法的权利,用情感去打动、说服您的父母亲朋,如果还是行不通的话,那么,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吧,《婚姻法》就是可以选择的法律武器之一。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5条

第3日提醒

相爱是一种权利,但不是所有有情人都能够步入婚姻,也不是所有的爱情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爱情可以是没有年龄界限的,结婚却需要注意年龄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应达到的结婚年龄界限,即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男女双方的年龄超过这一界限或者晚婚,法律对此不但不加约束,甚至给予鼓励。然而,达不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就不能够结婚。这样的规定不仅不应当被理解成对人们的权利的限制,恰恰相反,这样的规定体现的是对人们的关怀与对社会的负责。对于因年龄而暂时不能结婚的年轻朋友们,不妨提醒您:如果双方真的是两情相悦,等待也应该是甜蜜的,而且婚姻意味着一种责任,年轻的肩膀是否能够承担需要三思。对于不管年龄而一味想让子女结婚的父母,也要提醒您:不要违背法律,也不要影响子女的幸福。除了年龄,法律还明确规定一些人是不能结婚的,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在这些情况下结婚,原因很简单:为了您和您的下一代的健康与幸福。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6、7条

第4日提醒

结婚的程序虽然很简单,但只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才能让爱情开出绚丽的花朵。

结婚的程序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出示必要的证件和证明,对于符合条件的男女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从此男女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这里所说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有: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与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需要出示的证件和证明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应当持离婚证。如果用一句话来提醒准备步入婚姻的人们,那就是:结婚程序记清楚,找对地方、带好“三证”、手续齐备,您的结婚意愿就能实现。

敬请参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6、7、8、9、11条

第5日提醒

办理结婚申请要注意,登记机关既有权利也有义务,申请人对登记机关的行为不是无能为力的。

在登记申请过程中,如果您注意您与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各种关系,也就是说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有哪些环节与您有联系,有时会起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婚姻登记机关有一定的权利:如果申请人受到单位或他人干涉而无法获得所需的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给予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也有一定的义务:如对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建立婚姻登记制度,为丢失或损毁结婚证或离婚证的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等。如果您因他人干涉无法获得相关证明时,别担心,您仍有可能办理婚姻登记;如果您认为登记机关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利,您有权按行政复议条例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敬请参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3、20、21、23、29条

第6日提醒

即使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合法的婚姻终难长久。

并非所有的婚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明确规定有些婚姻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这种婚姻,比如:重婚的婚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等。有些婚姻是可撤销的,也就是说法律把这段婚姻的效力看得如同没发生过一样,如被胁迫的婚姻的当事人有权向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但是必须注意:请求只能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当事人一直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那么提出请求的时间应该从恢复人身自由的那天起的一年里提出请求。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虽然有些婚姻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终因其实质违法,终将被依法撤销,而且,对于以犯罪行为破坏婚姻自由的当事人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10、11、12条

第7日提醒

移风易俗、男女平等,是成功婚姻的必备要素。

幸福的婚姻有许多相似之处,不幸的婚姻可能会多种多样,夫妻相敬如宾、平等宽容相待,生活就会幸福无比。《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男女在婚姻生活中要平等,比如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双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不受对方的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拥有自己的姓名权等。只有确保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家庭才能和睦稳固,社会也才可长治久安,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平等原则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婚姻关系中。而婚姻家庭中的平等不仅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不仅是工作中的,也是生活上的。平等,不是只有在国家、社会中才存在的问题,对生活中的伴侣更应当尊重并平等相待。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2、9、13、14、15条

第8日提醒

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婚前财产、共同财产与自有财产,会使夫妻间的关系更美满。

婚前财产需不需要公证,是时下许多即将步入婚姻的男女所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规定对于有婚前财产的一方是个极好的消息,因为法律不再规定婚前财产经过一定年限转化为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的经济活动会形成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但共同的生活又怎可划清界限、斤斤计较呢?法律规定家庭中的财产可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他人所馈赠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夫妻共同财产则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明确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财产种类的划分影响到日后对夫、妻或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承认这种财产的划分应该也是一种进步。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17、18条

第9日提醒

夫妻对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对财产的约定来解决。

夫妻是平等的主体,又是基于感情而结合的,因此夫妻间可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做出约定,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得到法律的承认。约定的形式可以是: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共同所有、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部分归双方各自所有。如果双方没有做出这样的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清楚时,将按照法律对自有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来执行;如果双方有这样的规定,就将按照约定执行,特别是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而第三方知道夫妻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第三方就只能以夫或妻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多少为范围得到清偿,而不能要求以夫妻共同所有的可能较多的财产来偿还夫或妻所欠的债务。由此,对于家庭中的财产问题,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在注重家庭和睦的基础上也不回避财产问题;对家庭的债务,共同债务要共同分担,对个人债务应勇于承担。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19条

第10日提醒

夫妻相处之道,贵在互相扶持,勇于承担责任,有权利有义务才能同舟共济。

由于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共同生活的现实,虽然夫或妻仍然是独立的个体,享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但作为命运共同体的双方又有着法律与感情所造成的不可割裂、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包括相互扶养的义务,正如在结婚誓言中所说的那样:当一方贫、病时,另一方应不离不弃,从精神与物质上给予支持。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正如遗产法中对继承顺序的规定所表明的,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可见夫妻间相互继承的存在。另外,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再婚方仍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而且这种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互相扶持,既体现婚姻之美,又体现婚姻中的责任,同甘共苦,家庭之花会越开越美;即使在离异后,仍有一份关切之情,则表现了大度之风,又表现了人之常情,互相帮助,不再是夫妻却仍是朋友。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20、24条;《继承法》第10、26、30条

第11日提醒

孩子是夫妻感情的结晶,父母与子女间有难以割舍的亲情关系,孩子年幼时需要父母的关爱,父母年迈时孩子应承担赡养之责。

父母与子女是互有权利与义务的特殊主体,而这种权利与义务对于人们来说有法律和道义的双重渊源,因而更有行使各自权利、承担各自义务的需要。对于父母来说,法律上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法律上也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并表明子女不仅应从物质上帮助父母,也应从精神上体恤父母,特别是当父母面临再婚问题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同时,子女不得借父母婚姻关系改变之名不履行赡养的义务。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它必将遭到道义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惩罚。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21、23、30条

第12日提醒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何时都是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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