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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遗产继承篇——指点迷津(3)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案例】

路某经常虐待、打骂自己的父母,情节十分恶劣。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路某与妻子双双身亡,只留下一个儿子。如果路某的父母去世,路某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吗?

【法律解析】

路某的儿子不能代位继承。路某生前有打骂、虐待父母的行为,且性质恶劣,应被认定为丧失继承权。父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即路某的儿子不能再代位继承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意见》第二十八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遗嘱继承

★因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案例】

唐某有兄弟姐妹4个,父亲在世时表示,自己一旦辞世,财产由子女们平分,即每个子女都平均地得到1/4的遗产。但是,唐某觊觎父亲的巨额家财已经很久了,一直希望独自继承。走火入魔的唐某逼迫父亲立下了所有遗产都由唐某继承的遗嘱,以便父亲死后,自己可以独自占有遗产。这份遗嘱有效吗?

【法律解析】

这份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包括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本案中唐某的遗嘱是受其子胁迫而立,因此无效。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8岁小男孩儿设立的遗嘱有效吗?

【案例】

小腾是一个8岁的小男孩儿,父母在一次空难中去世,小腾于是成为万贯家财的唯一继承人。小腾年幼,小腾的舅舅也就成为小腾的监护人。小腾的舅舅教唆小腾立下遗嘱:小腾死后,财产全部由小腾的舅舅继承。这份遗嘱是有效的吗?

【法律解析】

这份遗嘱没有效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小腾只是一个8岁的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案例】

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许多老人也学会用电脑发电子邮件,有的老人甚至将自己的遗嘱写在电子邮件中。那么,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法律解析】

无效。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还要求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设立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处理,遗嘱还有效吗?

【案例】

熊某去世前,设立了一份遗嘱,称其遗产中房屋由长子继承,50万元现金由其次子继承。遗嘱设立后不久,熊某又将遗嘱中的10万元现金拿出来,用于炒股票,全部被套。这种情况下,遗嘱应如何认定?

【法律解析】

按照《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导致在继承开始前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认定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在继承开始前,熊某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部分财产,应当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法条链接】

《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怎样才算有效?

【案例】

某集团公司总裁包某遭遇车祸,到医院抢救时已经奄奄一息,临终前对身边的人交代后事,让要次子接替自己的位置,掌管公司。包某去世后,长子以父亲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无效为由,要求接管公司,于是发生纠纷。那么,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包某在临终前的紧急时刻,在身边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情况下,设立了口头遗嘱,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个人所立的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

经商多年的董某,有一笔巨款。因现在年事已高,所以他想立一份遗嘱,把存款作下分割,分别交给三个儿子。但他听别人说,个人所立的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有法律效力。请问,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法律解析】

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遗嘱不是一定非要经过公证才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符合相关法规中对遗嘱的规定即可。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遗嘱吗?

【案例】

宋某自妻子去世后,伤心欲绝。无法经受思妻之苦的宋某,最终决定自我了断。在书写了一份遗书后,黄某跳河自尽了。宋某的弟弟在整理黄某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书,遗书中涉及了宋某死后财产如何处分的问题,并有宋某的亲笔签名及日期。这份遗书应该被算做遗嘱吗?

【法律解析】

这份遗书可以视为遗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本人的签名和明确的时间,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本案中,宋某所写遗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可以被视为有效的遗嘱。

【法条链接】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有多分遗嘱的,应适用哪一份?

【案例】

李某退休后跟他儿子一起生活。2002年2月,他自书遗嘱,决定在其去世后,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由儿子继承。后来因儿媳妇不孝顺,李某搬到女儿家居住。2004年5月,李某又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全部存款归女儿,房屋由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6年12月,李老爷病重住进医院,女儿细心照顾,可是儿子很少去探望。在弥留之际,他当着三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全部存款和一套房屋都留给女儿继承。李某去世后,儿女在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那么,三份遗嘱中应适用一份?

【法律解析】

应适用第二份公证遗嘱。本案中,李某分别立有自书、公证、口头遗嘱。如果三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在已有一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除非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李某立有一份公证遗嘱,最后的口头遗嘱不能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所以应适用公证遗嘱。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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