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9374000000021

第21章 婚姻家庭篇——为家撑起保护伞(5)

【法律解析】

本案中,熊某建立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熊某与妻子黄某解除婚姻关系后,该企业应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但是,如果双方都不要经营这家企业,该企业应该解散,所得利润参与分配。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三款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妻子对丈夫婚前的债务有偿还义务吗?

【案例】

李某在上大学期间,向亲友们借了很多钱。大学毕业以后,李某和沈某结婚。结婚后,亲友们纷纷要求沈某偿还李某的债务。沈某有义务替李某偿还债务吗?

【法律解析】

沈某不用替李某偿还债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

庭共同生活的,则债权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时,另一方不能拒绝。但本案中,李某所负债务是用于自己完成大学学业,因此,沈某不必替王某偿还债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丈夫生前所负债务,妻子必须还吗?

【案例】

杜某与祝某结婚后,丈夫杜某为夫妻共同生活向外借款。结婚4年后,杜某因遭遇交通事故,重伤不治死亡。此时,债务还没有还清。妻子祝某需要继续偿还吗?

【法律解析】

妻子朱某需要继续偿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杜某生前所欠之债是为共同生活而借,因此妻子祝某有继续偿还的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债妻还”有理吗?

【案例】

男子耿某在与妻子包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朋友汪某借钱,都没有偿还。汪某几次要求耿某还钱,耿某皆以没钱为由搪塞。汪某无奈之下,转而向耿某的妻子包某主张债权。那么,包某应替丈夫还钱吗?

【法律解析】

包某应替丈夫偿还。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法律中也规定了例外条款。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明确地表示以个人名义借款,对债务独自偿还,并且债权人也同意了的,另一方就不负有偿还的义务。或者夫妻两人在结婚前就约定好,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的债务个人负,该约定大家都知道,那么,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承担。

本案中,耿某与妻子包某不符合例外的两种情况,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对丈夫的债务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该如何偿还?

【案例】

孔某和丈夫陈某结婚已5年,3年前夫妇俩因开饭店需要资金,陈某找朋友借了10万元。借条上夫妇俩都签了字,用孔某娘家父母的房子作了抵押担保,孔某父母也签字同意作抵押担保。现在借款没有还清,两人因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请问,这10万元应该由谁偿还?

【法律解析】

因为债务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所以离婚时他们俩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果孔某父母的房子在房屋管理部门作了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生效。如果孔某、陈某都不还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孔某父母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与子女关系

★离婚后养子女该归谁抚养?

【案例】

白某和前妻房某在2004年收养了一个女儿,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儿子。2008年,他们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现在白某不想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他只想抚养他的亲生儿子。请问,他能不能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解析】

根据有关法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收养关系成立,白某与他养女之间形成父女关系,在养女未成年以前,他不能只抚养亲生儿子而拒绝抚养养女,他和他前妻房某都有共同抚养该养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妻子已绝育,离婚时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案例】

蔡某和唐某结婚后第一年生下一个儿子,妻子蔡某在生下孩子的第二年做了绝育手术。6年后,两人发生婚变,协议离婚。但双方都希望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于是,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蔡某已经不能再生育,法院会据此照顾女方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照顾女方的。在本案中,蔡某在生下第一个孩子后,就做了绝育手术,以后都不会再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基于法律的有关规定,酌情照顾。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如何计算子女的抚育费?

【案例】

孟某和前妻姜某2001年结婚,2002年姜某生下一个女儿,为了照顾女儿,夫妻二人2003年在市区买下一套房子,后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孟某考虑到女儿年纪小,主动将女儿让给姜某抚养。协议中规定,房子归姜某,姜某给孟某5万元补偿,孟某每个月给女儿生活费500元。但是这5万元姜某一直都没有给孟某,孟某以此为由也没有给过女儿生活费。现在前妻姜某因孟某不支付女儿生活费而将其起诉至法院。请问,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计算?

【法律解析】

孟某不能以姜某未支付5万元补偿金为由而不履行他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人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

【案例】

柳某和前夫江某离婚后,改嫁魏某,年仅2岁的儿子由柳某抚养。与魏某结婚后,柳某为了儿子能与魏某建立父子感情,千方百计地阻挠前夫江某探望孩子。请问,柳某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解析】

柳某不能这样做,江某有权探望孩子。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除了子女被其他人合法收养了,否则,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改变。本案中,虽然柳某与江某离婚了,但是,江某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作为孩子的父亲,江某当然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江某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个权利。如果江某的探望给孩子带来不利的影响,柳某也必须向法院提出中止江某探望的申请,她不能私自阻挠江某与孩子见面。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案例】

钱某与安某离婚后,妻子安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没多久,安某被检查出患癌症晚期,生命岌岌可危。为了孩子,安某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把孩子交与前夫钱某抚养。法院会支持这个请求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支持安某的请求的。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法院会依照诉求,予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本案中安某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再继续抚养孩子,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指的是什么?

【案例】

孙某在与丈夫高某离婚后,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孙某与丈夫的感情生活非常不好,因此十分憎恨丈夫。离婚后,孙某不想让孩子与生父高某有任何牵扯。但又担心,如果自己强行阻止高某行使探视的权利,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孩子会被强行带走。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将孩子强行带走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所谓的强制执行,并非把孩子强行带走。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候,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什么都不管了吗?

【案例】

赵某与冯某离婚后,妻子赵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冯某以已与赵某离婚为由,拒绝对孩子履行任何抚养义务。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讼,向法院请求,要求冯某承担部分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法院会支持赵某的诉求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支持赵某的诉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负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冯某与孩子是父子关系,冯某当然要履行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同类推荐
  •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论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论

    本书包括八章:绪论、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对民法理论的影响、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代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他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与途径、高新技术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本书不是进行学术讨论,对学术界存在争议的“回溯推理”未作介绍。在作者看来,强调侦查假设没有必要再强调“回溯推理”,回溯推理只是对假设形成路径的研究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思维形式。在作者看来,侦查假设与侦查回溯的共同存在难免给读者带来疑惑。这是一本运用最新科学技术及其方法讲述死人会说话的刑事侦察案例奇书。全书共分七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侦查、侦查逻辑学、侦查的历史、侦查逻辑的现状、侦查逻辑的研究方法和意义;第二、三章介绍了当代最新的鉴识技术以及依靠鉴识成功破案的典型案例,还向读者介绍了现场搜集证据的基本方法,学术界对观察有影响的理论;
  • 行政事业收费纠纷法律顾问

    行政事业收费纠纷法律顾问

    该书内容涉及行政事业收费基本问题、农民负担收费、公安收费、外交收费、人民银行收费、人事收费、卫生收费、民政收费等四十四方面。
  • 普法泛言录

    普法泛言录

    社会主义中国意气风发地走过了六十多个春秋。人们不会忘记,早在新中国如旭日在东方地平线上喷薄欲出之时,伟人毛泽东便向世界庄严宣布新中国废除伪法统,摈弃包括《六法全书》在内的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新中国建国后步入了创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艰巨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真正地步入了法治的春天,众多法律相继问世。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第一次郑重地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提了出来,这是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从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纷纷问世,为我国的经济在快车道上迅速前进而保驾护航,从而使我国经济发展步入了当今世界的前列。
热门推荐
  • 每月一份新乐谱

    每月一份新乐谱

    对于处在成长重要阶段青少年,怎样才能开启他们的智慧之窗,激发他们潜藏的巨大能量呢?精彩的哲理故事如一丝丝火苗,点亮心灵睿智之灯;如一把金钥匙,开启智慧宝库之门。
  • 大国之兵

    大国之兵

    【没有穿越,没有系统,没有神功,更没有手撕鬼子。】【这只是一个不知道自己过去的少年在时代的裹挟下,成为一名铁血远征军的热血故事。】【军法无情,犯之者斩。】【但是少年却认为:只要能打鬼子,抗了军命又如何!】【他不认命,谁说人命贱如草;他不惜命,哪怕打光打绝!】【已有完本作品《猎杀鬼子兵》,新书群号:321363507】
  • 四代

    四代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异界旅游日记

    异界旅游日记

    大学生古岚偶然得到了一块奇怪的陨石,竟然让他获得了穿越异界的力量。从此以后,异界的宝石,现实的科技,在两界之间自由贸易。拿着异界的金币宝石卖大钱,爽!拿着狙击枪KO狼骑士,秒杀魔法师,霸气!异界称王,地球炫富,一个屌丝的逆袭之路!
  • 雨林中

    雨林中

    去年,我在马来西亚霹雳州旅行的时候,曾参加一个短期的热带雨林生存训练营。我们一组外国人在进入雨林的中心地带之前,被分成了五个小队,我和另外三个人——两位新加坡人和一位美国女士被一个叫拉扎克的当地人带领,要在北霹雳州最浓密的泰门格尔雨林深处度过两天两夜……
  • 龙兽之霸统天下

    龙兽之霸统天下

    泱泱大风,炎龙之陆。所谓尊者,矗立之巅。刀光剑影,凄风雪雨。昨夜征人,作古长揖。至位神冠,铸鼎九州。飞将安在,神旗烽烟。妩媚红颜,舞殿冷袖。吾辈为龙,卿语笙歌。皓皓如月,何时归吾?悲戚中来,缕缕不绝。江南初春,十里桃花。微微一笑,倾国倾城。众里寻她,千百之度。一秒盛放,追忆成殇。披坚执锐,战骑铁蹄。万里河山,尽收吾手。山何厌高,海不再深。神龙独虎,天下归心。感谢创世书评团提供论坛书评支持!
  • 残夏couchant

    残夏couchant

    人类因为发现人类潜在的能力,科技不断发展,人类的生活几乎达到了顶峰。变故突显,一场巨大的灾难奖励在苏夕身边,是人为还是天灾,是为利益还是有别的目的,多年之后又出现了试图将人类潜在能力作为战斗兵器的势力,而这种能力阴差阳错下到了苏夕身上,苏夕该如何抉择,而人类潜在的能力也逐渐浮现出来,这一切的幕后势力是谁,目的为何,真相到底是什么?苏夕会被幕后操控毁掉这个世界还是会坚守自己的意志揭露真正的真相,守护这个世界呢?
  • 百步深渊

    百步深渊

    大导演大明星的他,莫名其妙地卷进“猎杀”,猎人却迟迟不肯露面。未经世事的她,第一次做侦探,就只身带着“蠢狗”来福,拦下了未知的危险。一起演戏,一起逃离,一起等待猎人的出现。两代人的爱恨情仇,这一次是化解恩怨,还是一步踏错,跌入百丈深渊?扑朔迷离,疑点重重,到底哪一个才是真相,谁才是真正的猎人?无甜不虐,无虐不欢,欢迎观赏,谢谢惠顾。
  • 借腹新娘,王爷你行不行

    借腹新娘,王爷你行不行

    人家穿越不是王妃就是公主,为毛她夏子都却偏偏要沦为别人的代孕工具?传闻这麒麟国太子其貌不扬,不近女色,他还行不行啊?尼玛!不行你还找人代孕?大婚当日,“反正这男人也不行,怕什么?”“爱妃没试过,怎么知道本太子行不行呢?”情节虚构,切勿模仿
  • 风的不羁

    风的不羁

    受伤的处女座的李澜追寻完美的爱情,他渴望的完美爱情在他心底其实已经不存在,他对爱人无意的伤害,却也在伤害自己,他的心像风一样,不知根在何处,也不知去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