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9374000000122

第122章 日常消费篇——衣食住行明白消费(4)

★旅行社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例】

黄某等旅游者报名参加一支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但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

【法律解析】

游客可以要求部分赔偿。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法条链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游客中毒,旅店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例】

2007年元旦,李某和朋友刘某驱车到某景区看冰灯。晚上入住景区的旅店,但客房中的取暖设备坏了,只有用炭火来取暖。李某提醒刘某睡觉时要开窗透气,但是由于天气寒冷,刘某的房间没有开窗。第二天早晨李某发现刘某已经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为一氧化碳中毒,脱离危险后,刘某要求该旅店赔偿医疗费。但他们却说是刘某自己不注意,责任应当自己承担。

【法律解析】

旅店应当承担责任。客房中的取暖设备坏了,用炭火来取暖,存在安全隐患,但该店未采取任何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责任在该店。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游客免费游园受伤,公园能免责吗?

【案例】

2008年8月5日, 75岁李某凭借老年证免费进入公园,漫步游走到一低洼处,不慎跌了一跤,造成左脚脚踝严重扭伤,为此花去医疗费一千余元。事后,李某家人认为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要求公园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但公园方面却认为,如果是免费进入公园公园就没有义务保障其安全。

【法律解析】

公园不能免责。正常经营的公园对老年人提供免费游玩是一种优惠待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也不能减轻对其的责任,因为确定责任的标准,是针对所有的游玩者确定的,不能因为对这些人员的优惠而减轻其责任。汪某进入公园游玩,如果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汪某可以按照这一规定,请求有过错的公园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宾馆过了中午12点加收半天房租的惯例合法吗?

【案例】

前不久,谭女士出游到外地,在一家宾馆住宿,入住时间是下午5时多,次日下午2时多退房,宾馆服务台向谭俊收一天半的房租。谭女士提出实际只住了不到一天,宾馆应按一天住宿标准收费。可服务小姐说,凡住本宾馆的顾客在中午12时后退房的,按惯例要加收半天住宿费。

【法律解析】

宾馆的做法不合法。顾客住宿一天,实际就是在旅馆停留一天的时间,这一段时间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期间。顾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如果住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只能按一天的房价计算。

本案中,谭女士实际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宾馆却要其交一天半的住宿费,宾馆的做法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不仅如此,宾馆的做法也与《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法律原则相悖,因而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游客住店被盗,可以向宾馆索赔吗?

【案例】

梅先生到湖北旅游,住进一家三星级宾馆,支付260元房费。没想到第二天一早醒来,发现自己装有一台手提电脑和2000元现金的公文包不翼而飞。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案子一直未能侦破,梅先生向宾馆提出索赔要求。宾馆答复道:“东西不是宾馆拿的,这盗窃防不胜防,你应该找公安局、找小偷索赔。”

【法律解析】

梅先生可以向宾馆索赔。游客按规定向宾馆支付了房费,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游客据此享有人身财产受安全保障的权利。游客在宾馆这一特定场所被盗,是与宾馆本身防盗措施不力、管理不善有关,宾馆方面是有过错的,其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了违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其他商品及服务

★消费者知假买假还能获得双倍赔偿吗?

【案例】

乔某到某商家购买电动剃须刀,回家后,才发现是“三无产品”,质次价高。乔某觉得商家有意对其进行欺诈,为了报复,又返回商场一次性买了一百部电动剃须刀,购买以后,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

【法律解析】

乔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乔某第一次的购买是属于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而第二次的购买,很明显具有了盈利性。本案中,乔某第二次购买的一百部电动剃须刀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因此乔某要求双倍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货款可以退还。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以产品开封为借口据退商品,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

陈先生通过电视购物订了一套水晶护眼产品,但是当陈先生用完试用装后感觉效果不好,打电话要求退货。该公司的员工说用一片效果不明显,要陈先生接着用。可当陈先生用了一盒还是没效果再次要求退货时,该公司却说正品已经开封不给退。

【法律解析】

该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通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无效后又以正品已经开封为由不给退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陈先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婚礼录像丢失,顾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吗?

【案例】

今年5月15日,苗小姐与某婚纱影楼老板牛女士签订了婚庆合同,由影楼拍摄婚礼全过程。拍摄过后,牛女士由于自己的影楼被窃,无法如约向苗小姐交付婚礼录像以及VCD。苗小姐要求婚庆公司返还付款,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OOO0元。双方协商未成,苗小姐遂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苗小姐的要求合理。婚礼录像,对于苗小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纪念品。这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其所具有的特定性以及唯一性,其精神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其使用价值,对于它的损毁或者灭失具有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展销会上质次价低的商品,可以进行退换吗?

【案例】

吕大姐在展销会上买了台电饭煲,却怎么也蒸不熟米饭。拿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出在蜂窝内胆上,质量不合格。展销会已经结束了,卖家早已撤柜。服务说明书上厂家地址不详,电话也根本就打不通。这种情况下,吕大姐应该怎么办,她到底该找谁退货?

【法律解析】

可以找销售者进行退换,如果联系不到销售者,可以找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即使展销会结束了不要紧,商家不见了人影、联系不上也不要紧,吕大姐只要搞清楚是谁负责举办这次家电展销会的,就可以前去向其索赔。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买到质量有瑕疵已作说明的产品,超市承担退货责任吗?

【案例】

2008年11月,刘先生去超市购物,看到一款降价处理的电饭锅,觉得还不错。刘先生问售货员降价原因,她说内胆加热较慢,所以降价50元。刘先生犹豫了一下还是买了回来,但用了几次,感觉加热确实很慢。刘先生想退货可以吗?

【法律解析】

超市可以不承担退货责任。超市对刘先生提出的有关电饭锅质量的询问,已作出了真实、明确的答复。但超市可以对该电饭锅进行修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售出概不退换”,有质量问题商家能免责吗?

【案例】

在促销活动中,小秦买了一台饮水机,当时牌子上写着“促销产品售出概不退换”。出差一周回来后,小秦按照说明上的要求操作,擦洗干净了机身的内外部,但是发现热水管总是不停的滴水。于是找到柜台要求退货,但是店长说事先是小秦自己没有考虑清楚,也没有检查清楚,柜台不负任何责任。

【法律解析】

商家不能免责。本案中,这家柜台只是告诉小秦正在搞促销,但是并没有说商品是次品,存在质量问题,小秦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购买了这台饮水机,因此商场不能免除其保证质量的义务。这家柜台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声明“促销商品售出概不负责”,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的索赔请求。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品宣传效果与实际不符如何维权?

【案例】

2008年11月,何先生将新房进行装修,墙面漆是某品牌的净味全效涂料。半年后,家中还会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当初销售人员承诺的是两三天就一点儿味道都没有了。于是何先生去找销售商,但是他们说涂料销售前经检测没有质量问题,让何先生找厂家解决。那么,何先生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何先生可以先找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如果确实是涂料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何先生可以找销售者解决。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同类推荐
  • 危险犯与风险社会刑事法治

    危险犯与风险社会刑事法治

    本书以我国刑法危险犯作为研究的起点,探讨了我国危险犯的立法现状、立法特点。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危险犯立法无法适应预防犯罪的要求。对制度风险,立法应完善制度以预防风险,不应盲目地将造成风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民众主观扩大化认识的风险,立法及司法应通过民主协商化解民众的风险性认识。
  • 宋朝法律史论

    宋朝法律史论

    《宋朝法律史论》收录了篇关于宋朝法律史的论文,其中包括:“论宋朝法律文化特征”、“论宋代的讼学”、“宋代立法简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商法学

    商法学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私法。源于中世纪商人法的商法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关于商人的法,相应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制度均与具有商人特殊身份有关,与商人商行为有关。
  • 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本书从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开始,循序渐进地介绍了公民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难解难纷”,包括:消费者维权问答、房产及物业纠纷问答、家庭 /婚姻纠纷问答、人身伤害维权问答、医疗纠纷问答、最新道路交通法与交通纠纷处理、劳动人事权益与社会保障纠纷处理、保险投保理赔纠纷问答及法律依据、借贷纠纷问答及法律依据、精神赔偿、合同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官司的常识问题、公民常用法律文书。本书根据公民日常生活需要所编写,突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案例说法,用问答的形式解答,通俗易懂,现用现查,适合于不同文化水平的读者,实是公民案头必备的工具书。
热门推荐
  • 止为你嫣然一笑

    止为你嫣然一笑

    多少暗恋,只因为对方的一句我们不适合而没有结果,多少等待,只是在欺骗自己,可能还有机会,说不定就等到了呢。顾止以为这辈子都不会等到宋嫣然了,也许是上帝听到了他的祷告,宋嫣然终于有一天开了窍,跟这个她原先以为绝对不会在一起的人在一起了。
  • 伪高冷公主嫁到:冷家少爷快接驾

    伪高冷公主嫁到:冷家少爷快接驾

    她,家境只能算是中上等,进入圣亚学院是她用实力的来的;他是京城大名鼎鼎的冷少,爸爸是世界首富,自己有创建了Ly公司,圣亚学院的校草。当两位实力派遇到了,将会有怎样的故事发生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 神武九天

    神武九天

    大千世界,万族林立,前世默默无闻的叶辰,带着执念重活百年前,杀仇敌,夺取逆天功法,修炼一路狂飙,将无数天才踩在脚下,从此踏上武者巅峰,翱翔九天之上!
  • 必懂的数学知识

    必懂的数学知识

    《中小学生数学爱好培养》是《中小学生数学爱好培养》系列之一:为了培养中小学生对数学的兴趣,使同学们能够早日迈入数学的殿堂,我们特地编写了这套'中小学生数学爱好培养'丛书,本套丛书根据具体内涵进行相应归类排列,有数学趣闻、数学密码、数学之谜、数学智力,以及数学游戏、数学闯关等内容,并配有相应的答案,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实用性、可读性和知识性,是中小学生培养数学爱好的配套系列读物。
  • 一刹花火

    一刹花火

    他是玩世不恭的富二代,别扭、暴躁,我行我素,在开学第一天就跟她结下大梁子。 他是温暖干净的优等生,体贴、温柔,暗含伤痛,如天使般屡伸援手令她情愫暗生。当人如其名的简单无意间闯入他们的世界,一切便不再简单。 胞弟的意外身亡让简单无法释怀,誓要找出凶手封沉的过往折磨着已沉眠和苟活的人们 神秘的背影、陌生的校徽、封沉的记忆,当真相层层揭开…… 那个藏在心底最深处的天使,却深陷其中 那个玩世不恭的富二代,却倾尽全力守护 在爱与恨间浮沉,简单该如何面对?这个夏天,一场名为青春的盛宴,唯有我们才懂得如何纪念。
  • 纸间映像

    纸间映像

    本书为我国资深影视评论人藤井树,积数年之功,倾心打造的经典影评作品集结本。书中首次曝光了作者十二年来在影视道路上的所见所感所思。全书共七辑,分别冠以“青春”、“禁忌”、“浮生”、“幻爱”、“感官”、“天真”、“城市”主题,内容涵盖中外影片近百部,不限作品国籍与出品日期,选取震撼心灵的银幕佳作,用文字细细解读。藤井树的影评作品个人风格强烈,角度独特,观点敏锐,笔触纤细,字里行间充斥着知性之美与文艺气息。作为一部赏析类作品,其本身也是一部值得赏析的佳作。
  • 嫡女涅槃:一品妖妃倾国色

    嫡女涅槃:一品妖妃倾国色

    夜黑风高杀人夜。慕凌曦刚准备干坏事,结果发现敌人已经躺尸,身边还多了个不该出现的人。某人邪魅一笑:“娘子,敌人已死,该干正事了。”“等等,我什么时候答应嫁你了。”“说,你想嫁谁,我马上灭他全家。”“……”“为防万一,我们马上去洞房。”“……”前世,她善良无争,却凄惨而死。今生,她重活一世,再回最初之时。欺负她的奴才,不得好死。陷害她的姐妹,不得善终。欺我、恨我、毒我之人;我杀你、灭你、踩你,让你永不翻身……
  • 凤凰泪:无心皇女惹尘埃

    凤凰泪:无心皇女惹尘埃

    重生成女尊王朝里的皇女,她本意无心走天下,唯一的责任便是护父亲安康。然而,无心之举,却惹上不该招惹的人,他,是太女的正君,却因为撑伞之恩,甘愿以命为她博出退路;他,是叱咤风云的第一公子,却为了改变她的命劫,从此再不能剑舞;他,是阴柔妩媚的新皇贵君,却最终成全她的平凡生活;他。。。
  • 最经典的探险故事

    最经典的探险故事

    阅读古今中外人类历史上的经典探险故事,能够扩大我们的眼界,鼓舞我们的斗志,激励我们的精神,启迪我们的人生。为此我们编写了这本集故事性和纪实性于一体的《最经典的探险故事》。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探险家和探险故事数不尽数,我们尽量选取在人类探险史有重大影响的探险家或探险故事来向大家介绍。
  • 山海纵横录

    山海纵横录

    广阔无垠的神州大地,不停前进的人类,冷酷无情的神灵,狡黠聪慧的妖魔,永无休止的争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