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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行政篇——与政府打交道(6)

【法条链接】

《信访条例》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农民进行信访,违反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

某卫生院护士兼收费员的叶某向有关部门举报该院院长周某涉嫌贪污问题。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周某涉嫌贪污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认为周某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移送纪检机关处理。纪检机关对周某作出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周某对检察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市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先后认真复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做了审查,均认为这个决定是正确的,但周某十年来不断到省城和北京上访、闹访。到政府门口静坐,无理取闹。

【法律解析】

进行信访时,也要注意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各省有关信访的法规,要依照法律规定,正当地行使信访的权利,不能无理取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法信访会给信访人带来治安管理处罚等惩罚,严重的还有可能导致刑事犯罪。本案中,周某在有关机关已经对其信访请求作出处理的情况下,仍旧纠缠不休,到机关门口静坐,影响公共秩序,已经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法条链接】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信访遭遇陷害该如何维权?

【案例】

夏某是一个劳动争议的上访者,一直依照法定程序上访。2008年9月16日,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对夏某家进行监控,并对其他居民说这里发生了偷盗事件,此事持续到9月30日,严重影响了夏某的生活和名誉。夏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信访者应依法进行信访,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夏某依法信访,《信访条例》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因此,夏某可向有关上级部门申诉。

【法条链接】

《信访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案例】

某道路硬化工程全长6公里,属乡村四级公路,现已完成部分路段的道路硬化工程任务,因工程资金不足、材料价格上涨和当地采取砂石困难,剩下路段至今没有浇筑,因长年雨水侵蚀,车辆碾压,导致该路段坑坑洼洼,坎坷不平,机动车辆常陷入泥坑中不能动弹。眼下收割在即,如不及时铺填道路,还将导致稻谷无法装运。村民来访强烈要求政府协调施工单位及时将路面填平并完成该路段的硬化工程任务。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本案中,村民是要求村政府协调各施工单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一点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

【法条链接】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其他行政管理

★复议决定生效后又作出决定有效吗?

【案例】

2007年5月31日,乡政府对乔某和郭某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作出了(2007)第2号确权决定书。郭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郭某没有向法院起诉。2008年4月他再次到确权给乔的土地上种菜,乔某的妻子阻拦时被其打伤。后来县里一些领导又作出了(2008)第2号复议决定。对同一事实在一个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又作出第二个内容相反的复议决定有效吗?

【法律解析】

复议决定生效后又作出的决定无效。对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履行,如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对同一事实在一个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又作出第二个内容相反的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攻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备案登记行为不服,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案例】

汪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已经在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但是,后来汪某得知该公司向其出售的房屋是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汪某认为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责任,造成其买的房子为违规建筑。因此汪某以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院不受理。那么对房管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服,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法律解析】

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而且没有对汪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的受案范围。

【法条链接】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农村旧房翻建是否要交费?

【案例】

现在农村建房子只要是在原基础上翻建的都不再需要到有关部门审批。范某在旧房拆除后翻建房子的时候,范某所在的乡土地局又按房子的建筑面积收费。那么,现在农村旧房拆除后翻建还要不要到所在乡镇土地局交费?乡土地局收取范某建房子的费用是不是合理?

【法律解析】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如果该收费项目是未经批准的,应当予以取消;如果该收费项目是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法条链接】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公证书有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案例】

李某的父亲去世。之后李某的家人才知道他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将他的住房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了李某的二哥,而且该遗嘱是经过公证的。仔细研究了这份公证遗嘱后,李某和大哥认为其中存在很多问题。那么,公证书有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法律解析】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法条链接】

《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纽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佳、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公证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家企业如果有两个法定代表人,工商局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

某工商局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法定代表人为沈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为2005年2月8日至2008年2月7日。2006年11月8日,该工商局又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法定代表人为杨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此事,沈某可以控告该市工商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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