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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诉讼篇——教你怎样打官司(6)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若干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没有造成损失,能否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例】

今年年初,蔡某在某家具城购买了两个书架。厂家把书架送到家后,蔡某发现同一款的两个书架的颜色和用料有区别,便要求厂家更换。但是厂家工作人员看过后非说是一样的。与厂家协商多次没有结果,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让厂家给蔡某更换衣柜。一审判决以后,厂家没有上诉也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给蔡某更换衣柜。那么,在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蔡某能否要求厂家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解析】

厂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若干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法条链接】

《民诉若干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法院能否强制被执行人办理继承手续?

【案例】

李某由于借贷纠纷把周某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周某在判决生效30天之内返还李某本金以及利息,但时期限将到,周某没有钱还。据李某调查,周某的母亲去世时留下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他是唯一继承人,但是周某现在不办理继承手续,称没有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那么,法院能否强制被执行人办理继承手续?

【法律解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案例中,周某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周某应当办理过户手续以后,依法履行法院的判决,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拍卖该房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刑事诉讼

★法官有权拒绝被害人向被告人发问吗?

【案例】

2009年4月10日,某县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张某作为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到庭参加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向被告发问之后,张某要求向被告人发问,但是审判长说:“你就不要问了。”张某的代理人也要求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却说:“公诉人代表你们的利益,已经问清楚了,你们就不用问了。”那么,法官有权拒绝被害人向被告人发问吗?

【法律解析】

向被告人发问,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间被告人。”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能否行使须经审判长许可,但是审判长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果不允许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应当尽可能说明理由,不能一味武断拒绝。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双方可以“私了”解决?

【案例】

高某脾气暴躁,常为一点小事就对妻子于某破口大骂,甚至拳打脚踢。每次打骂之后高某又向于某道歉,表示自己一定改,但是下次高某依然对于某大打出手,于某性格温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有一次高某又将于某推出门外打骂,邻居们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此事。接到举报的警察调查此事,向于某取证时,于某否认了此事。高某的虐待罪还要追究吗?

【法律解析】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有些案件为自诉案件,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告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虐待案件即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案例中,只要高某的妻子于某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高某的虐待罪,且高某的虐待行为尚未产生严重后果,高某的虐待罪可以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少数民族当事人语言不通,如何参加刑事诉讼?

【案例】

某纺织工厂职工范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将一少数民族老人撞到。范某恶语相向。该少数民老人虽听不懂汉语,但也意识到范某言语不善,双方便起了争执。范某首先动手,将老人打倒在地,老人回手用刀将范某砍伤。此案经人民法院受理,少数民族老人不懂汉语,应如何参与诉讼呢?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本案中,少数民族老人不懂汉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应当为其翻译。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公安机关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吗?

【案例】

蔡某被发现被杀死在自己卧室里,据邻居讲,蔡某已经失踪半月了,失踪前和丈夫杨某因琐事大吵了一架。警方并根据村民们反映杨某与蔡某的关系非常不好,杨某有杀人的动机,断定杨某为凶手。随后,公安机关对杨某进行突击审讯,声称:犯了杀人罪是肯定的,不必再撑了,还是老实招了的好。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吗?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除了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权利认定一个人的罪行。国家规定,凡是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有罪,应视为无罪。本案中,杨某杀人案的证据全部都是警方的推测,一样实证都没有,不能就此认定杨某有罪。而且,公安机关的工作只是侦查,搜集证据,定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权限。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成年人在接受审讯时,可要求监护人在场吗?

【案例】

赵某与其他几个人一起合伙抢劫了一位老人,并将老人打成重伤。不久,赵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审讯时,警察发现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是孩子,最大的才17周岁,都是未成年人,那么,是否应该等家长们来了之后再进行审讯呢?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内心情感比较脆弱,对于审讯的反应可能会比较强烈。如果此时能有家人陪伴,孩子们的悔过心情也许会比较强烈,这样既有助于侦破案件,又利于教育孩子使其悔过自新。当然,是否通知.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案情来具体决定。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被告人死亡的,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半个月以后侦查终结,于是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被刑事拘留的刘某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这种情况应怎样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本案中,刘某在行使拘留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按照规定,不再起诉,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中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就属于法定不起诉的一种。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吗?

【案例】

2009年11月,张某与郝某因借贷纠纷产生矛盾,张某一气之下,用椅子将郝某打伤。经医院检查,郝某第一腰椎横突骨折。此案经公安机关审查终结之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张某与郝某家境都比较贫困,请不起律师,两人可以自行辩护吗?

【法律解析】

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的辩护权,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较为复杂,对诉讼程序不熟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地参与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则熟悉法律并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委托辩护律师,维权过程可能会较为顺利。

本案中,张某将郝某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实际上,作为公诉方的人民检察院代受害人郝某行使诉讼的权利,而完全不了解法律的张某显然处在一个不利位置上。无论案件的实际情况怎样,单就诉讼程序而言,似乎就难以公平平等。因此,张某应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辩护的权利。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没钱请律师,当事人只能自行辩护吗?

【案例】

犯罪嫌疑人房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案件移交到法院后.由于家境贫困,房某及家人迟迟不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而且房某家人认为,房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会判死刑,救与不救没什么意义,也就不必请律师了。此时的房某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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