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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厥阴篇(1)

辨列厥阴条例大意

厥阴为阴之尽。为脏之极。阴极而尽。则必复反而之阳。故厥阴之生死。在厥热之进退也。本篇于厥阴脉证之下。先辨厥热进退。所以明生死之机。次论生死微甚。所以明阴阳之故也。而厥阴有热。虑其伤阴。必以法清之。厥阴有寒。虑其伤阳。必以法温之。一如少阴之例也。盖厥阴少阴。同为阴脏。而俱属阳火。故于二者群分类聚。欲学人明辨而深思之耳。其次为厥阴汗下诸禁。

盖欲蒙其利。不可不知其害也。其次为厥阴简误。以厥阴篇中。杂入太阴少阴太阳之文。传误已久。习焉不察。特检出之。其次为瘥后劳复等法。

则去疾者莫若尽之意也。凡六十二条。为一卷。

厥阴诸法

厥阴病脉证五条

厥阴之为病。消渴。气上冲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

伤寒之病。邪愈深者。其热愈甚。厥阴为阴之尽。而风木之气。又足以生阳火而铄阴津。津虚火实。脏燥无液。求救于水。则为消渴。消渴者。水入不足以制热。而反为热所消也。气上冲心。心中疼热者。火生于木。肝气通心也。饥而不欲食者。木喜攻土。胃虚求食。而邪热复不能消谷也。食入即吐蛔者。蛔无食而动。闻食臭而出也。下之利不止者。胃家重伤而邪热下注也。此厥阴在脏之的证。病从阳经传入者也。伤寒四五日。腹中痛。若转气下趋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伤寒四五日。正邪气传里之时。若腹中痛而满者。热聚而实。将成可下之证。兹腹中痛而不满。

但时时转气。下趋少腹者。热不得聚而从下注。将成下利之候也。而下利有阴阳之分。先发热而后下利者。传经之热邪内陷。此为热利。必有内烦脉数等证。不发热而下利者。直中之阴邪下注。此为寒利。必有厥冷脉微等证。要在审问明白也。

下利。寸脉反浮数。尺中自涩者。必圊脓血。

此阳邪入里而作下利之证。寸浮数者。阳邪强也。尺中涩者。阴气弱也。以强阳而加弱阴。必圊脓血。

下利脉沉而迟。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热。下利清谷者。必郁冒汗出而解。病患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阳。下虚故也。

下利清谷。脉沉而迟。阴在里在下也。面少赤。身有微热。阳在上在外也。夫阴内阳外而为病者。必得阳入阴出而后解。而面虽赤而未甚。身虽热而亦微。则其阳之发露者。仅十之三。而潜藏者。尚十之七也。藏而能动。必当与阴相争。争而未胜则郁冒。争而既胜则汗出。汗出而内伏之阴从外出。外出之阳从内入。而病乃解矣。然此证下虚无气。中土不守。惟藉君主之灵。以收散亡之气。而驱沉伏之阴。

郁冒汗出。则心君震怒之候。病患所以必微厥也。设非下虚之故。何至危殆若是。然或真阳毕露。

则必不能与邪争。不争亦必无幸矣。

病者。手足厥冷。不结胸。少腹满。按之痛者。此冷结在膀胱关元也。

手足厥冷。原有阴阳虚实之别。若其人结胸。则邪结于上而阳不得通。如后所云、病患手足厥冷。脉乍紧。邪结在胸中。当须吐之。以通其阳者也。若不结胸。但少腹满。按之痛者。则是阴冷内结。元阳不振。病在膀胱关元之间。必以甘辛温药。如四逆白通之属。以救阳气而驱阴邪也。

厥阴进退之机九条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正阴阳邪正交争互胜之时。或阴受病而厥者。势必转而为热。阴胜而阳争之也。或阳受病而热者。甚则亦变而为厥。阳胜而阴被格也。夫阳胜而阴格者。其厥非真寒也。

阳陷于中。而阴见于外也。是以热深者厥亦深。热微者厥亦微。随热之浅深。而为厥之微甚也。

夫病在阳者宜汗。

病在里者宜下。厥者热深在里。法当下之。而反发汗。则必口伤烂赤。盖以蕴隆之热。而被升浮之气。不从下出而从上逆故耳。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

伤寒厥五日。热亦五日者。阴胜而阳复之也。至六日。阴当复胜而厥。设不厥。则阴退而邪解矣。故自愈。夫厥与热。阴阳消长之兆也。兹初病至终。其厥不过五日。而厥已而热。亦得五日。

是其复之之数。当其胜之之数。所谓有阳则复。无太过亦无不及。故知其病自愈也。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其后必便脓血。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厥复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热已而厥者。邪气自表而之里也。乃厥未已。而热之日。又多于厥之日。则邪复转而之表矣。

故病当愈。其热则除。乃四日至七日而不除者。其热必侵及营中而便脓血。所谓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厥已而热者。阳气复而阴邪退也。乃热未已而复厥。而厥又多于热之日。则其病为进。所以然者。寒多热少。阳气不振。则阴邪复胜也。要之热已而厥者。传经之证。虑其阳邪递深也。厥已而热者。直中之证。虑其阳气不振也。故传经之厥热。以邪气之出入言。直中之厥热。以阴阳之胜复言。病证则同。而其故有不同如此。学人能辨乎此。则庶几矣。

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

伤寒先厥者。阴先受邪也。后热者。邪从阴而出阳也。阴受邪而利。及邪出而之阳。故利必自止。设复厥。

则邪还入而之阴。故必复利。盖邪气在阳则生热。在阴则为厥与利。自然之道也。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

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至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至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又下利者。邪气从阳之阴。而盛于阴也。阴盛则当不能食。而反能食者。恐为除中。中者。胃中之阳气也。除者。去而尽之也。言胃气为邪气所迫。尽情发露。不留余蕴也。不发热。不字当作若。谓试以索饼食之。若果胃气无余。必不能蒸郁成热。今反热者。

知胃气尚在。非除中之谓矣。而又恐暴热暂来而复去。仍是胃阳发露之凶征也。后三日脉之。而其热仍在。则其能食者。乃为胃阳复振无疑。故期至旦日夜半。其病当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

厥反九日。热少厥多。其病当进。兹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适与厥日相应。故知其旦日夜半。其病当愈。旦日犹明日也。然厥与热者。阴阳胜负之机。不可偏也。偏于厥则阴胜而碍阳矣。偏于热则阳胜而碍阴矣。后三日脉之。而脉反加数。热复不止。则阳气偏胜。必致伤及营血。

而发为痈脓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

若不止。必便脓血。

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伤寒之邪见于阳者。不必见于阴。见于下者。不必见于上。厥已而热。下利自止者。阴邪转而之阳也。设得汗出。其邪必解而咽中痛者。未尽之热。厥而上行也。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者。邪气郁而在阳也。虽下利。法当自止。而反不止者。以无汗出。热仍从里行也。故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邪在下者。则不复在上也。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食。其病为愈。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热少厥微。指头寒。邪气自微也。默默不欲食。烦躁。邪欲传里也。里受邪而热。则其小便必不利。虽利其色必不白。至数日。小便利色白。知其热已除也。本默默不欲食。忽欲得食。知其胃已和也。热除胃和。其病则愈。而厥阴之脉。挟胃上膈布胁肋。若其邪不解。淫溢厥阴之位。则为厥而呕。为胸胁烦满也。凡病上行极者。必下行主血。而病为热。血为热迫。注泄于下。则其后必便血也。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按经脉足之三阴三阳。相接于足十趾。手之三阴三阳。相接于手十指。故阴之与阳。常相顺接者也。若阳邪内入。阴不能与之相接。而反出于外。则厥。阴邪外盛。阳不能与之相接。而反伏于中。亦厥。是二者。虽有阴阳之分。其为手足逆冷一也。

厥阴生死微甚之辨十五条

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此厥阴经自受风邪之证。脉微为邪气少。浮为病在经。经病而邪少。故为欲愈。或始先脉不微浮。继乃转而为浮者。为自阴之阳之候。亦为欲愈。所谓阴病得阳脉者生是也。然必兼有发热微汗等候。仲景不言者。以脉该证也。若不浮则邪着阴中。漫无出路。其愈正未可期。故曰不浮为未愈。

伤寒下利。日十余行。脉反实者。死。

伤寒下利。至日十余行。邪既未尽。而正已大惫矣。其脉当微或弱。而反实者。是邪气有余。

所谓病胜脏也。故死。

下利脉沉弦者。下重也。脉大者为未止。脉微弱数者。为欲自止。虽发热。不死。

沉为里为下。弦为阴。下利脉沉弦者。阴邪在里。而盛于下。故下重也。脉大者。邪气盛。经曰、大则病进。故为未止。脉微弱。为邪气微。数为阳气复。阴寒下利。阳复而邪微。则为欲愈之候。虽复发热。亦是阳气内充所致。不得比于下利发热者死之例也。

下利有微热而渴。脉弱者令自愈。下利脉数。有微热。汗出。令自愈。设复紧。为未解。

此二条亦为阴邪下注者设。微热而渴。与脉数有微热汗出。并阳气内充之象。而脉弱又阴气衰退之征。故令自愈。夫脉弱者。脉紧去而转弱也。设复紧。则阴邪仍盛。其病岂能遽已耶。

下利脉数而渴者。令自愈。设不瘥。必圊脓血。以有热故也。

此亦阴邪下利而阳气已复之证。脉数而渴。与下利有微热而渴同意。然脉不弱而数。则阳之复者已过。阴寒虽解热气旋增。将更伤阴而圊脓血也。

发热而厥七日。下利者。为难治。

发热而厥者。身发热而手足厥。病属阳而里适虚也。至七日。正渐复而邪欲退。则当厥先已而热后除。乃厥热如故。而反加下利。是正不复而里益虚矣。夫病非阴寒。则不可以辛甘温其里。而内虚不足。复不可以苦寒坚其下。此其所以为难治也。

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躁不得卧者。死。

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者。邪气从外之内。而盛于内也。至躁不得卧。则阳气有立亡之象。故死。此传经之邪。阴气先竭。而阳气后绝者也。

伤寒发热。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发热。下利厥逆。证与上同。而下利至甚。则阴欲亡。厥逆不止。则阳亦伤。虽不躁犹死也。

此亦传经之邪。阴先竭而阳后绝者也。

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阴无阳故也。

寒伤于阴。至六七日发热者。阳复而阴解。虽下利犹当自止。所谓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

必自止也。乃伤寒六七日。本不下利。而忽热与利俱见。此非阳复而热也。阴内盛而阳外亡也。若其人汗出不止。则不特不能内守。亦并无为外护矣。是谓有阴无阳。其死必矣。

下利。手足厥冷。无脉者。灸之不温。若脉不还。反微喘者。死。

阴寒下利。而至厥冷无脉。阳气将竭而死矣。灸之所以通既绝之阳。乃厥不回。脉不还而反微喘。残阳上奔。大气下脱。故死。

下利后。脉绝。手足厥冷。 时脉还。手足温者。生。脉不还者。死。

时、周时也。下利后脉绝。手足厥冷者。阴先竭而阳后绝也。是当俟其 时。经气一周。其脉当还。其手足当温。若脉不还。其手足亦必不温而死矣。

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死。

伤寒六七日。阳气当复。阴邪当解之时。乃脉不浮而微。手足不烦而厥冷。是阴气反进。而阳气反退也。烦躁者。阳与阴争。而阳不能胜之也。灸厥阴。所以散阴邪而复阳气。阳复则厥自还。

设不还。则阳有绝而死耳。是故传经之邪至厥阴者。阴气不绝则不死。直中之邪入厥阴者。阳气不复则不生也。

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脉数为热。脉迟为寒。诊家之大要也。热者清之。寒者温之。医家之大法也。乃伤寒脉迟。至六七日而不变。其为寒无疑矣。而反与黄芩汤。复除其热。是以寒益寒也。于是阳气消亡。阴寒独胜。法当腹中冷而不能食。今反能食者。非胃气盛也。胃中之阳。发露无余。譬之贫儿夸富。罄诸所有而暴之于外。虽炫耀目前。然其尽可立而待也。故直断之曰。此名除中。必死。

厥阴病欲解时。从寅至卯上。

厥阴属风木之脏。寅卯为木王之时。脏气胜而邪气解。亦如三阳及太少二阴之例也。

厥阴清法五条

厥阴病。渴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厥阴之病。本自消渴。虽得水未必即愈。此云渴欲饮水。少少与之愈者。必厥阴热邪还返阳明之候也。热还阳明。津液暴竭。求救于水。少少与之。胃气则和。其病乃愈。若系厥阴。则热足以消水。而水岂能消其热哉。

下利欲饮水者。以有热故也。白头翁汤主之。

伤寒自利不渴者。为脏有寒。太阴自受寒邪也。下利欲饮水者。以里有热。传经之邪。厥阴受之也。白头翁汤除热坚下。中有秦皮。色青味苦。气凉性涩。能入厥阴。清热去湿而止利也。

白头翁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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