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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刑事犯罪(5)

1998年3月,汉寿县东岳庙乡龙形村村民刘文贵去世后,其子刘柏岩、刘石岩在未征得刘习春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死者安葬在与刘习春家有争议的一块山地里【此地由刘习春家长期作为自留地耕种。但权属尚未确定。】,引起刘习春及其家人的不满。事后,刘习春见经多方协商和调解均未能将坟迁走,遂与对方发生械斗,纠纷升级。

2000年清明节前,刘习春愿出重金要求对方将坟迁走,也未如愿。刘习春便与其弟刘习凤、其父刘雪保等人商议强行迁坟。决定由其父准备钢钎、铁环、马钉等起坟工具,刘习春及其弟从外地购得硫酸10公斤,准备起坟后将硫酸倒在墓穴内以图吉利。并邀集亲友、村民数十人,约定于2000年4月30日晚动手挖坟。

2000年5月1日凌晨2时许,刘习春和其弟刘习凤以及事先邀集的人员,携带起坟工具和硫酸相继到达预定地点开始挖坟。挖掘的响声惊醒了山下的的刘柏岩、刘石岩兄弟及其家人,刘氏兄弟一边鸣锣呼喊,一边电话报警。刘石岩还气愤地爬上山向挖坟的方向投掷一枚自制的爆炸物,将挖坟人员惊散。刘习春见状,顿起毁尸犯意,将已挖掘出土的棺材撬开,把准备倒至墓穴内用以“除邪”的硫酸泼在死者刘文贵的尸体上,至尸体严重毁损。

后,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习春涉嫌侮辱尸体罪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入刘习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习春撬开死者刘文贵的棺材,用硫酸泼在尸体上致尸体毁损。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律师说法: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了,原来不但活人不能侮辱,死人也是侮辱不得的。有人就问了,死人都已经没有了知觉,对“他”进行侮辱,也并没有损害“他”的什么利益啊!为什么还要将此规定为犯罪呢?

我们知道,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界定的标准在于他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侮辱尸体罪中,侮辱尸体的行为侵害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呢?原来,侮辱死人,虽然对死人本身没有造成损失,但却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我们知道,尊重逝者,是人们文明的一个重大标志,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优良品德。而且,对逝者的缅怀和思念,也是后代子孙的一种精神寄托。侮辱尸体,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等于侮辱了死者的后代,更是破坏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侮辱尸体罪。

根据法律规定,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这里要注意了,奸淫尸体的行为,不是强奸罪,而是侮辱尸体罪。当然,在医学上或者用于公益,科学教育的尸体解剖或者展览等行为都是不被列入侮辱尸体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花钱“买”妻犯何罪?“强行”洞房又如何?

法律疑惑:

在我国的某些偏远山区,由于地方经济不够发达,很多姑娘们不愿意嫁到这些地方去。

可是这些地方的男子也不愿意打一辈子光棍啊!于是,许多人就从“人口贩子”手里花钱“买”个媳妇儿来结婚。我们知道,如果说嫖娼,那只是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买”个媳妇儿呢?是否也不算犯罪?如果买来后,又强行“洞房”,又将面临何种处罚呢?

典型案例:

青年男子王天鼎是云南省某偏远山区的村民。该地区人烟稀少,土地贫瘠,物产稀缺,一年到头儿种庄稼的收成仅仅够填饱肚子。村里的很多青年男女都不愿意呆在家里,走出大山到大城市打工去了。王天鼎也是有志青年,也想出去闯闯,但父母年事已高,留在家中恐无人照顾。于是他只好呆在家里。眼看着自己快要30岁了,王天鼎却还没有一个对象。他的父母非常着急。

这天,王天鼎父亲的一个朋友陈镇告诉他们家一个好消息。他说现在邻村的一个外地人在这里卖媳妇儿,一个媳妇儿3000—5000元,你们可以去为天鼎买一个。天鼎听了之后,急忙摇头不同意,但父母却苦口婆心的劝说,说他不能断了王家的后代,不然罪过就太大了。王天鼎拗不过父母,只得借了3000元钱,到邻村去领了个四川籍的女子李香香回家。

但回到家里后,李香香并不同意和王天鼎结婚,不让王天鼎和自己同房。王天鼎很无奈,但也没有对李香香进行打骂,只是把她关在了一间小房子里。但是这一天,王天鼎在朋友家里喝了些酒。回到家里时,正好经过李香香居住的小房子。他从窗口看到,李香香正在洗澡。王天鼎从未真正的看到过女性的身体,这时候看了,不禁热血沸腾。加之刚才喝了很多白酒,一下子欲火中烧。于是,他就冲进了李香香的屋子,强行与李香香发生了性关系。

后,公安部门根据李香香家人的报案和相关线索,找到了王天鼎的家里,将李香香解救了出来。同时,王天鼎被公安机关逮捕,理由是他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王天鼎非常疑惑:李香香是我花钱买回来的老婆,难道和自己的老婆睡觉也算强奸?

律师说法:

“人口生意”,可以说是世界性的犯罪了。在这个犯罪过程中,有这么几个环节:一,人口贩子先以各种诱惑作为诱饵,将妇女骗到手里,进而用强制的手段对她们进行控制。二,寻找买家。三,和买家达成交易,收钱给人。四,买家买到妇女后,一般会用来充当“老婆”。但有时候也会让这些妇女卖淫。但是,由于妇女是被强制买卖的,她们当然不愿意和买家过日子。于是,“买”老婆的人就会用各种办法,强行与“买来”的老婆发生性关系。

在上述几个环节中,各个环节都是包含很多罪名的。

首先,拐卖妇女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可能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人口贩子将被拐卖的妇女奸淫,或者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该妇女卖淫。在这种情形下,刑法并未将强奸和强迫卖淫的行为另行规定为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而是在认定拐卖妇女罪一个罪名的同时,对犯罪人从重处罚,严重者可以判死刑。

其次,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收买之后,收买人又可能会实施这么几种行为:怕买来的“媳妇儿”跑了,于是就把她给锁起来;“媳妇儿”不听话,就拳脚相加;“媳妇儿”不愿意同房,就“霸王硬上弓”。还有的人,收买了妇女后,或者是看着不舒服,或者是想赚点儿钱,就又转手卖给别人了。这些行为,法律又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如果既收买了妇女,又实施了上述这些行为的话,那么就构成好几种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

在本案中,王天鼎收买李香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后,他又违背李香香的意志,强行与李香香发生性关系,就又构成了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8、帮人办理信用卡的“中介”,,为何构成犯罪?

法律疑惑:

现在,各大银行的信用卡办理越来越方便和普及了。在各个写字楼里,在马路边上,甚

至在商场里,我们都能看到办理信用卡的工作点。而且,有些工作人员告诉你,不需要收入证明、不需要工作证明,只需要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填一张申请表,就可以办卡了。这些工作人员,有的是银行的员工或者银行委托的人员。但有些却是“黑中介”。对此,人们一定要小心防范。那么,“黑中介”究竟是如何“黑”的呢?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呢?请看下述案例。

典型案例:

司马真原是北京某村的一个村民。近年来,他看到很多银行都在办理信用卡,但办理信用卡的流程和审核并不是非常的严格。给了很多人漏洞可钻。于是,司马真就和林智一起设立了办理信用卡的代理点。

二人进行了具体的分工:由林智负责向申办信用卡的人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办卡手续费;由司马真组织人员替申请持卡人填写申领信用卡申请表。对那些不符合开卡条件的客户,他们给与特别照顾,尽量为他们创造条件。具体是:司马真先后虚构了40余家公司名称,委托他人刻制了公司的公章,开通多部电话,然后以上述40余家公司名义为当地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资信能力低的人员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本人职务、收入证明等身份材料,向多家银行申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司马真还以事先开通的多部电话冒充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或通过林智以向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小卡片的方法,指导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之后,司马真还伪造了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公函,以委托收件方式,由林智从邮政局领取发卡银行所发出的信用卡挂号信。夏、林二人采用上述手段先后为他人骗领到各银行的信用卡达600多张。待银行发卡后,夏、林二人又根据持卡人的透支套现要求,将持卡人的信用卡通过POS机,以刷卡消费方式透支提现,扣除其所谓的办卡“手续费”、“利息”等,将余下现金交由持卡人。

后,由于信用卡持卡人透支后未能及时还款,数额巨大,终致案发。此时银行已经被透支近千万元而无法收回。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司马真和林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所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一般来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方式和手段包括:【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本案中,司马真、林智通过提供申请人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虚构申领人的工作单位、职务、收入证明等身份材料,来骗取发卡银行对申领人信用及申领资格的信任,从而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即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9、“信用”之卡片,诈骗知多少?

法律疑惑:

信用卡,顾名思义,即指在以当事人的信用为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种信用贷款的卡片【当然,广义的信用卡也包括借记卡,但借记卡并未突出“信用”的功能。】。正是依赖于人们的“信用”,银行才敢在没有实物担保的情况下贷款给申请人。可以说,信用卡这种先借钱花,之后再还钱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支出,从而也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方式也刺激了某些不法分子的犯罪心理。使得信用卡的犯罪层出不穷。其中经常发生的就是信用卡诈骗罪。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典型案例:

【1】炎炎夏日,张小杰一个人匆忙的走在北京市国贸桥边上。当他走到一个写字楼下边时,突然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不知怎么跑到地上了。于是连忙捡起来,但仔细一看,这张身份证并非自己的。而是一个名叫李红玉的人的。不过,李红玉和张小杰长得太相似了,以至于张小杰竟然误以为是自己的身份证。

正当张小杰在犹豫是不是要联系身份证的失主时,写字楼前一个摆摊办理信用卡的人对张小杰说,我们这办理信用卡就送礼物,您也办一张吧。张小杰听后,不由得心下一动。于是,张小杰就拿着“貌似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在收到银行的信用卡后,张小杰先后在各大商场用这张信用卡购买了笔记本、高级手机等物品,刷卡消费近2万元。过了一段时间,银行邮寄来了账单,但张小杰根本不予理睬,因为他知道自己填写的办卡人信息并非是自己本人,而是用李红玉的名义办理的。所以,他就想,就让银行找李红玉“算账”去吧,跟我没有关系。但后来,警方侦破了此案,知道了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就把张小杰给刑事拘留了。后,张小杰被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2】黄小松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工资不高,而他消费水平却很高。为了能够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他先后在数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用从一个信用卡借出来的钱,去偿还另一个信用卡的钱。但终于有这么一天,他发现自己的这个游戏玩不下去了。于是,他就心一横,不还了,反正没有钱,啥时有钱啥时还,法院总不能因为欠钱就抓我去坐牢吧。但结果还真是如他所愿,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法院最终判决黄小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判处罚金25000元。

律师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中的一个特殊、独立的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有这么几个情形之一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在案例一中,张小杰先是以李红玉的身份证为李红玉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继而呢又冒充李红玉的名义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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