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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泰誓上(1)

周书

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周自虞芮质厥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至九年而文王卒,武王三年服毕,观兵孟津,以卜诸侯伐纣之心。诸侯佥同,乃退以示弱。芮,如锐反。虞、芮,二国名。佥,七廉反。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更与诸侯期而共伐纣。孟津,地名也。作《泰誓》三篇。渡津乃作。

[疏]“惟十”至“三篇”正义曰:惟文王受命十有一年,武王服丧既毕,举兵伐殷,以卜诸侯伐纣之心。虽诸侯佥同,乃退以示弱。至十三年纣恶既盈,乃复往伐之。其年一月戊午之日,师渡孟津,王誓以戒众。史叙其事,作《泰誓》三篇。传“周自”至“示弱”正义曰:《武成》篇云:“我文考文王,诞膺天命,以抚方夏。惟九年,大统未集。”则文王以九年而卒也。《无逸》称文王“享国五十年”至嗣位至卒非徒九年而已。知此十一年者,文王改称元年,至九年而卒,至此年为十一年也。《诗》云:“虞芮质厥成。”《毛传》称“天下闻虞芮之讼息,归周者四十馀国”,故知“周自虞芮质厥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至九年而文王卒”,至此十一年,武王居父之丧“三年服毕”也。案《周书》云:“文王受命九年,惟暮春在镐,召太子发作文传。”其时犹在,但未知崩月。就如暮春即崩,武王服丧至十一年三月大祥,至四月观兵,故今文《泰誓》亦云“四月观兵”也。知此十一年非武王即位之年者,《大戴礼》云“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则武王少文王十四岁也。《礼记·文王世子》云:“文王九十七而终,武王九十三而终。”计其终年,文王崩时武王已八十三矣。八十四即位,至九十三而崩,適满十年,不得以十三年伐纣。知此十一年者,据文王受命而数之。必继文王年者,为其卒父业故也。纬候之书言受命者,谓有黄龙玄龟白鱼赤雀负图衔书以命人主,其言起於汉哀平之世,经典无文焉,孔时未有此说。《咸有一德》传云:“所征无敌谓之受天命。”此传云:“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是孔解受命皆以人事为言,无瑞应也。《史记》亦以断虞芮之讼为受命元年,但彼以文王受命七年而崩,不得与孔同耳。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故九年文王卒,至此一年服毕。此经武王追陈前事,云:“肆予小子发,以尔友邦冢君,观政于商。”是十一年伐殷者,止为观兵孟津,以卜诸侯伐纣之心,言“于商”,知亦至孟津也。传“十三年正月”至“伐纣”正义曰:以“一月戊午”,乃是作誓月日。经言“十三年春,大会于孟津”,又云“戊午,次于河朔”,知此“一月戊午”是十三年正月戊午日,非是十一年正月也。序不别言“十三年”,而以“一月”接“十一年”下者,序以观兵至而即还,略而不言月日,誓则经有“年”有“春”,故略而不言“年春”,止言“一月”,使其互相足也。戊午是二十八日,以历推而知之,据经亦有其验。《汉书·律历志》载旧说云:“死魄,朔也。生魄,望也。”《武成》篇说此伐纣之事云:“惟一月壬辰,旁死魄。”则壬辰近朔而非朔,是为月二日也。二日壬辰,则此月辛卯朔矣。以次数之,知戊午是二十八日也。不言“正月”而言“一月”者,以《武成》经言“一月”,故此序同之。《武成》所以称“一月”者,《易·革卦》彖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象曰:“君子以治历明时。”然则改正治历,必自武王始矣。武王以殷之十二月发行,正月四日杀纣,既入商郊,始改正朔,以殷之正月为周之二月。其初发时犹是殷之十二月,未为周之正月,改正在后,不可追名为“正月”,以其实是周之一月,故史以“一月”名之。顾氏以为“古史质,或云正月,或云一月,不与《春秋》正月同”,义或然也。《易纬》称“文王受命,改正朔,布王号於天下”。郑玄依而用之,言文王生称王,已改正。然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岂得殷纣尚在而称周王哉?若文王身自称王,已改正朔,则是功业成矣,武王何得云“大勋未集”,欲卒父业也?《礼记大传》云:“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是追为王,何以得为文王身称王,已改正朔也?《春秋》“王正月”谓周正月也,《公羊传》曰:“王者孰谓?谓文王。”其意以正为文王所改。《公羊传》汉初俗儒之言,不足以取正也。《春秋》之“王”,自是当时之王,非改正之王。晋世有王愆期者,知其不可,注《公羊》以为春秋制,文王指孔子耳,非周昌也。《文王世子》称武王对文王云:“西方有九国焉,群王其终抚诸。”呼文王为“王”,是后人追为之辞,其言未必可信,亦非实也。传“渡津乃作”正义曰:“孟”者,河北地名,《春秋》所谓“向盟”是也。於孟地置津,谓之“孟津”,言师渡孟津,乃作《泰誓》,知三篇皆“渡津乃作”也。然则中篇独言“戊午,次于河朔”者,三篇皆河北乃作,分为三篇耳。上篇未次时作,故言“十三年春”。中篇既次乃作,故言“戊午”之日。下篇则明日乃作,言“时厥明”。各为首引,故文不同耳。《尚书》遭秦而亡,汉初不知篇数,武帝时有太常蓼侯孔臧者,安国之从兄也,与安国书云:“时人惟闻《尚书》二十八篇,取象二十八宿,谓为信然,不知其有百篇也。”然则汉初惟有二十八篇,无《泰誓》矣。后得伪《泰誓》三篇,诸儒多疑之。马融《书序》曰:“《泰誓》后得,案其文似若浅露。又云:‘八百诸侯,不召自来,不期同时,不谋同辞。’及‘火复於上,至於王屋,流为雕,至五,以穀俱来。’举火神怪,得无在子所不语中乎?又《春秋》引《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语》引《泰誓》曰:‘朕梦协朕卜,袭于休祥,戎商必克。’《孟子》引《泰誓》曰:‘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取彼凶残,我伐用张,于汤有光。’《孙卿》引《泰誓》曰:‘独夫受。’《礼记》引《泰誓》曰:‘予克受,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今文《泰誓》,皆无此语。吾见书传多矣,所引《泰誓》而不在《泰誓》者甚多,弗复悉记,略举五事以明之亦可知矣。”王肃亦云:“《泰誓》近得,非其本经。”马融惟言后得,不知何时得之。《汉书》娄敬说高祖云:“武王伐纣,不期而会盟津之上者八百诸侯。”伪《泰誓》有此文,不知其本出何书也。武帝时董仲舒对策云:“《书》曰:‘白鱼入于王舟,有火入于王屋,流为乌。周公曰:“复哉!复哉!”’”今引其文,是武帝之时已得之矣。李颙集注《尚书》,於伪《泰誓》篇每引“孔安国曰”,计安国必不为彼伪书作传,不知颙何由为此言。梁王兼而存之,言“本有两《泰誓》,古文《泰誓》伐纣事,圣人选为《尚书》。今文《泰誓》观兵时事,别录之以为《周书》”,此非辞也。彼伪书三篇,上篇观兵时事,中下二篇亦伐纣时事,非尽观兵时事也。且观兵示弱即退,复何誓之有?设有其誓,不得同以《泰誓》为篇名也。

泰誓大会以誓众。

[疏]传“大会以示众”正义曰:经云:“大会于孟津”,知名曰《泰誓》者,其“大会以示众”也。王肃云:“武王以大道誓众。”肃解彼伪文,故说谬耳。《汤誓》指汤为名,此不言“武誓”而别立名者,以武誓非一,故史推义作名《泰誓》,见大会也。《牧誓》举战地,时史意也。顾氏以为:“泰者,大之极也。犹如天子诸侯之子曰太子,天子之卿曰太宰,此会中之大,故称《泰誓》也。”

惟十有三年春,大会于孟津。三分二诸侯,及诸戎狄。此周之孟春。“惟十有三年春”或作“十有一年”,后人妄看序文辄改之。

[疏]“惟十”至“孟津”正义曰:此三篇俱是孟津之上大告诸国之君,而发首异者,此见大会誓众,故言“大会于孟津”;中篇徇师而誓,故言“以师毕会”;下篇王更徇师,故言“大巡六师”,皆史官观事而为作端绪耳。传“三分”至“孟春”正义曰:《论语》称“三分天下有其二”,中篇言“群后以师毕会”,则周之所有诸国皆集。《牧誓》所呼有“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知此大会,谓三分有二之诸侯及诸戎狄皆会也。序言“一月”,知此春是“周之孟春”,谓建子之月也。知者案《三统历》以殷之十二月武王发师,至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彼十二月即周之正月建子之月也。

王曰:“嗟!我友邦冢君,越我御事庶士,明听誓。冢,大。御,治也。友诸侯,亲之。称大君,尊之。下及我治事众士,大小无不皆明听誓。

[疏]传“冢大”至“听誓”正义曰:“冢,大”,《释诂》文。侍御是治理之事,故通训“御”为治也。同志为“友”,天子友诸侯,亲之也。《牧誓》传曰:“言志同灭纣。”令总呼国君皆为大君,尊之也。“下及治事众士”,谓国君以外卿大夫及士诸掌事者。“大小无不皆明听誓”,自士以上皆总戒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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