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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汉以后之史官制度(3)

官修史书之病,具如上论,然而唐宋以来,一往而难返者何哉 吾求其故,盖有数端:其一,则典籍掌故,聚于秘府,私家无由而窥;其二,则史实繁赜,毕生莫殚,私家无力整比是也。盖自唐宋以来,时君若相,锐意求书,甲乙之编,四部之籍,不在秘府之掌,即入显宦之家,试观万斯同有志独修《明史》,而不能不主于时相之家,以博观其藏籍,且修《明史》,须以《实录》为本,皇皇钜制,讵可求之荒寒,惟史由官修,则官藏私籍,左右逢源,取用不竭,其利一也。古人修史,多者不过百卷,而一卷之文,不过数翻,故一人操简,杀青可期,后世修史,多者尝数百卷,参稽之书,更不下千数百种,一人之精力有限,多士之相需益殷,若司马光之修《通鉴》,实由刘敛、刘恕、范祖禹三君分任其役,而光始得总成之,不然,则皓首辛勤,杀青无日,过时不采,渐就散亡矣,惟设馆分修,明定程限,资于众力,乃易成编,其利二也。夫私修之史,易精而难成,官修之史,易成而难精,此之谓利,即彼之所谓弊,执一而论,未见其可。然而官修之史,一往而难返者,夫岂不以是欤。

综而论之,后世之史官,非古之所谓史官也,古之史官,以记注为要务,而不必当撰述之任,亦犹孔子之删、《尚书》、修《春秋》,实当撰述之任,而不必身为史官也。后之史官,有其名或无其实,为其实者,每以他官典修史之任;居其名者,辄以史官为虚饰之具。且史官之名,为任撰述者所独擅,而任记注之职者,退而同于百司,转不得以史官自号,如唐宋之起居郎舍人,清之日讲起居注官,虽有史职之名,而无与于撰述,岂非其明证欤。往者章学诚病史官之有名无实,记注之不能举其职,乃至发愤而有州县立志科之拟议。其言曰:“有天下之史,有一国之史,有一家之史,有一人之史。传状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谱牒,一家之史也;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综纪一朝,天下之史也。比人而后有家,比家而后有国,比国而后有天下,惟分者极其详,然后合者能择善而无憾也。”又曰:“今天下之大计,既始于州县,则史事责成,亦当始于州县之志,州县有荒陋无稽之志,而无荒陋无稽之令史案牍,志有因人臧否、因人工拙之义例文辞,案牍无因人臧否、因人工拙之义例文辞,盖以登载有一定之法,典守有一定之人,所谓师三代之遗意也。故州县之志,不可取办于一时,平曰当于诸典吏中特立志科,佥典吏之稍明文法者,以充其选,而且立为成法,俾如法以纪载,略如案牍之有公式焉,则无妄作聪明之弊矣。积数十年之久,则访能文学而通史裁者,笔削以成书,所谓待其人而后行也。” 推章氏之论,以为中朝之史官,曾州县典吏之不若,史官不能理撰述之业,而典吏则能举记注之职,中朝虽有起居注官,以纪帝王之言动,然仅能记其一鳞一爪,而不能举忠实之史职,以较古代之左史右史,则相去远甚,而州县令史之案牍,直同汉代之计书,可上之太史丞相,以备载笔者之要删,故因州县之案牍,而立志科,畀为令史典吏者,以当记注之任,其上焉者,记注在中朝;其次焉者,记注在地方之司府,其下焉者,记注在州县,合此数级之记注,以备一代之要删,于是记注有成法,不期而与古人冥合矣。此章氏之所日夜筹维,而仍不得申其所见者也,可胜叹哉,可胜叹哉。

依前所述,制成一表,以明史官制度之沿革。至汉以后之史官,多以他职兼典,非复古人世守之制,其有称史官及太史公者,乃援古以自泽,非其官号 ,且其重要诸家,已略且于各章,故不复别为制表。修史宜略人所详,又有繁中求简之法,盖谓是也。

历代史官制度沿革表

历代 史官 历官 附考

附列国史官 太史,小史,内史,外史。

左史,右史,御史。

太史令。

女史。 太史

冯相氏

保章氏 周代以前从略。

列国史官俱从周制。

女史见《列女传》及《史通》。

秦 太史令。 太史令 秦有太史令胡母敬,或谓为专掌天文之官。

汉 太史令。

禁中起居注。

王莽柱下五史。 太史令 汉武帝以前,或王莽以前。史官与历官合而为一。

后汉 兰台令史。

东观著作。

起居注。 太史令隶于太常下同 自此史官与歷官分为二职。兰台、东观,俱为修史之所,而以他官兼典,未正其名。明帝、献帝俱有起居注,前汉有禁中起居注,而后汉明德马后亦撰明帝起居注。或谓为女官所掌,同于古之女史。

三国 魏置著作郎,兼起居注。

蜀有东观令。东观郎,当修史之任。吴有左国史,右国史,东观令。 魏太史令高堂隆、蜀史官、吴太史令丁孚 《册府元龟》谓魏有佐著作郎。蜀后主传见史官之名,即掌星历者,疑即太史令。

附十六国 著作郎一人,谓之大著作,佐著作郎八人,隶于秘书省。下同。

著作兼掌起居。

前赵有左国史、著作。

后赵有著作。

其余诸国多置著作。

南凉有国纪祭酒、撰录时事。

太史令  元帝建武元年置史官。

宋 著作郎一人。

著作佐郎八人。

兼修起居注,齐、梁、陈俱同。 太史令

南齐 著作郎。

著作佐郎。

修史学士。 太史令 《册府元龟》谓南齐置史官。

梁 著作郎。

著作佐郎。

撰史学士。 太史令

历代 史官 历官 附考

陈 著作郎。

著作佐郎。

撰史学士。

撰史著士。 太史令 撰史著士见《陈书 张见正传》。

后魏 著作郎二人。

著作佐郎四人。

起居注令史。

修起居注二人。 太史令

太史博士  后魏曾置修史局

北齐 史馆、监修国史。

著作郎二人。

著作佐郎八人。

起居省。 太史 《唐六典》谓北齐有文林馆学士,掌著述。

北周 监修国史。

著作上士(郎)。

著作中士(佐郎)。

外史掌起居。 无考 历官当同于魏齐。

隋 (一)史馆 监修国史。

(二)著作曹 著作郎二人。 著作佐郎八人。

(三)起居注 起居舍人二人。 太史曹令二人 著作、太史两曹,俱隶祕书。

唐 (一)史馆 监修国史。 史官(无常员,以他官兼之)。 修撰。 直馆。

(二)著作局(掌撰述) 著作郎。 著作佐郎。

(三)起居注 起居郎,一称左史,隶门下省。 起居舍人。一称右史,隶中书省。

(四)时政记 由宰相自撰。始于 武后长寿中。 司天台太史令,后改司天监 著作局,司天台,俱隶秘书省,如隋制。

五代 略如唐制。

晋宰相刘昫,赵莹,监修《唐书》。史馆修撰贾纬。

著作郎。

著作佐郎孙晟。

起居郎贾纬。 司天台监

历代 史官 历官 附考

宋 (一)史馆 国史院、实录院。 提举国史。 监修国史。 提举实录院。 修国史。 同修国史。 史馆修撰。 同修撰。 实录院修撰、同修撰。 直史馆编修官、检讨官。 校勘检阅校正编校官。(二)起居注 起居郎(左史)。 起居舍人(右史)。

(三)日历 著作郎。著作佐耶。

(四)时政记 如唐制。 太史局

太史令 国史、实录两院初隶秘书省,其后分立,多以宰相领之。

太史局隶秘书省。宋又置起居院,见《玉海》。

著作掌修日历,隶秘书省。

辽 (一)国史院 监修国史。 史馆学士。 史馆修撰。 修国史。

(二)起居注 起居郎。 起居舍人。 太史令

金 (一)国史院 监修国史。 修国史、同修国史。 编修官、检阅官。(二)记注院 修起居注。 司天台监

元 (一)翰林兼国史院 学士等官, 修撰。 编修官。 检阅。

(二)起居注 左右补阙。 兼修起居注。 同修起居注。 太史院

太史令

司天监

明 (一)翰林院 史官编修。检讨。

(二)起居注 明初设之,后废。  钦天监正 修撰等官,掌修国史,神宗时议开史局,命史官分直其中,一起居,二吏、户,三礼、兵,四刑、工,日讲官专记起居,史官分纂六曹章奏,并定常朝记注,起居官及史官侍班之法,然不久仍停辍。

历代 史官 历官 附考

清 (一) 翰林院掌国史、图籍、制诰、文章之事

修辑诸书,则以掌院学士充总载裁官。

读讲学士以下为纂修官。掌院学士。 学士。 侍读学士。 侍讲学士。 侍读。 侍讲。 修撰。 编修。检讨。 庶吉士。

(二)国史馆、实录馆 总裁、纂修。(三)起居注衙门 日讲、起居注官。 钦天监正 《历代职官表》谓:周太史为史官及日官之长。记言记动,则有内史外史分任之。而太史明于天道,所掌在建典辨法,并不司典籍策书,实与翰林不同,惟其正岁年,颁告朔正,则与钦天监职掌相合。愚谓执此以论后汉以后之太史令,固属不合,至如汉初之太史令,实兼掌文史,司撰述,正为古史官相传之法,明清二代称翰林为太史,未得谓无所受也。

国史、实录两馆仍设翰林院内。

两馆总裁、纂修及日讲、起居注官,皆以他官兼典。

详绎右表所列,可得史官递嬗演变之迹。汉初之太史令,本掌文史星历,见于《汉书 百官志公卿表》, 此史官、历官并为一职之证也,其后则历官与史官分途,而太史之名,乃为历官所独擅,迄于元明,始改称司天监、钦天监,故本表以史官与历官并列,以明沿革之所自,一也。古者记注与撰述分途,而撰述实资于记注。故刘知幾云,为史之道,其流有二,书事记言,出自当时之简,勒成删定,归于后来之笔。自汉以来,起居有注,而隋唐以后,遂置起居郎舍人,以当古代左史右史之任,迄于清季,而未之改,本表别起居注官于修史之官,以明其为古法,二也。魏晋始设著作,专掌撰述,亦兼记注,既近于古之史官,又似明清之翰林修撰编检,元代始设翰林兼国史院,而不设著作,明清二代只称翰林院,实兼国史著作之任,本表依序填载,以明源流,三也。至本表之所取材,于正史职官、百官诸志而外,多出自清代官撰之《历代职官表》,傥以此表为略,尚待博稽,取而览之,斯亦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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