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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章 刑法六(1)

肉刑议汉后汉魏晋东晋

汉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逮系长安当刑。其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痛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属,联也。之欲反。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人弗犯。今法有肉刑三,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而奸不止,吾甚自愧!夫训道不纯,愚人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刑者,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息,生也。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议正律令: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其制具刑制上篇。

班固曰: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时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无肉刑,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菲,草履也。纯,缘也。衣不加缘,示有耻也。菲,扶味反。纯,之允反。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人不犯法,则象刑无所施。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人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以惩其未也。惩,止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古无象刑也,所以有象刑之言者,近起今人恶刑之重,故远推治古之圣君但以象刑,而天下自理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称,宜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代所以治者,乃刑重也;所以乱者,乃刑轻也。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代重代轻。』此之谓也。」周书甫刑之辞也。刑罚轻重,各随其时。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虞书益稷曰:「咎繇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言敬其次序,施用刑法,皆明白也。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弊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制,是犹以鞿而御駻突,以绳缚马口谓之曰鞿。駻突,恶马也。马络头曰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人,失本惠矣。罔,谓罗网。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赃,佚与逸同。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人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理,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人愈嫚。塞,止也。蕃,多也,音扶元反。嫚与慢同。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源正本之论,删定律令,音撰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独死者,皆可募行肉刑。欲死邪,欲腐邪?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诋,谓诬也,丁礼反。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人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殷亦中也。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矣。

后汉献帝之时,天下既乱,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崔实、郑玄、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肉刑。及曹公令荀彧博访百官,欲复申之,少府孔融议以为:「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代凌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剒朝涉之胫,天下谓之无道。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魏武秉汉政,下令又欲复肉刑,御史中丞陈群深陈其便,相国锺繇亦赞成之,奉常王循不同其议。魏武亦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遂不行。

至齐王芳正始中,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又议肉刑,竟不能决。夏侯太初着论曰:「夫天地之性,人物之道,岂自然当有犯,何荀、班论曰:『治则刑重,乱则刑轻。』又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夫死刑者,杀妖逆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如云『死刑过制,生刑易犯』。『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斯罔之于死,则陷之肉刑矣,舍死折骸,又何辜邪?犹称以『满堂而聚饮,有一人向隅而泣者,则一堂为之不乐』,此亦愿理其平,而必以肉刑施之,是仁于当杀而忍于断割,惧于易犯而安于为虐。哀泣奚由而息,堂上焉得泰邪?仲尼曰:『既富且教。』又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何用断截乎!下愚不移,以恶自终,所谓翦妖也。若饥寒流沟壑,虽大辟不能制也,而况肉刑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终无益矣。」李胜曰:「且肉刑之作,乃自上古。书载『五刑有服』,又曰『天讨有罪,而五刑五用哉』。割劓之属也。周官之制,亦着五刑。历三代,经至治,周公行之,孔子不议也。今诸议者惟以断截为虐,岂不轻于死亡邪?云『妖逆是翦,以除大灾』,此明治世之不能去就矣。夫杀之与刑,皆非天地自然之理,不得已而用之也。伤人者不改,则刖劓何以改之?何为疾其不改,便当陷之于死地乎?妖逆者惩之而已,岂必除之邪?刑一人而戒千万人,何取一人之能改哉!盗断其足,淫而宫之,虽欲不改,复安所施。而全其命,惩其心,何伤于大德?今有弱子,罪当大辟,问其慈父,必请其肉刑代之矣。慈父犹施之于弱子,况君加之百姓哉!且蝮蛇螫手,则壮士断其腕;系蹄在足,则猛兽绝其蹯:扶元反。盖毁支而全生者也。夫一人哀泣,一堂为之不乐,此言杀戮,谓之不当也,何事于肉刑之闲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当此时也,长城之役死者相继,六经之儒填谷满坑,何恤于鼻之好丑乎?此吾子故犹哀刑而不悼死也。」夏侯答曰:「圣贤之治世也,能使民迁善而自新,故易曰『小惩而大戒』。陷夫死者,不戒者也。能惩戒则无刻截,刻截则不得反善矣。」李又曰:「易曰:『屦校灭趾,无咎。』仲尼解曰:『小惩而大戒,此小人之福也。』灭趾,谓去足,为小惩明矣。」夏侯答曰:「暴之取死,此自然也。伤人不改,纵暴滋多,杀之可也。伤人而能改悔,则岂须肉刑而后止哉?杀以除暴,自然理也。断截之政,末俗之所云耳。孔少府曰:『杀人无死,斫人有小疮,故刖趾不可以报尸,而髡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罚已重,不厌众心也。」李又曰:「暴之取死,亦有由来,非自然也。伤人不改,亦治道未洽,而刑轻不足以大戒。若刑之与杀,俱非自然,而刑轻于杀,何云残酷哉?夫刖趾不可报尸,诚然;髡输固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罪已重;夷人之面,截其手足,以髡输偿之,不亦轻乎?但虑其重,不惟其轻,不其偏哉!孔氏之议,恐未足为雅论师也。」凡往复十六,文多不载。

丁谧又论曰:「尧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咎繇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吕刑曰:『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人,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寇攘矫虔。苗人弗用灵,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按此肉刑在于蚩尤之代,而尧、舜以流放代之,故黥、劓之文不载唐、虞之籍,而五刑之数亦不具于圣人之旨也。禹承舜禅,与尧同治,必不释二圣而远,则凶顽固可知矣。汤武之王,独将奚取于吕侯?故叔向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此则近君子有征之言矣。」

晋武帝初,廷尉刘颂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于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有今之困,疮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戒。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已刑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时务之甚也。

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至于自非此族,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后代,以时险多难,因赦解结,权而行之,又不以宽罪人也。而今恒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胜。原其所由,肉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之徒不积,且为恶无具则奸息。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

疏上,又不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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