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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章 礼六十三沿革六十三凶礼二十五(1)

假葬墙壁闲三年除服议晋

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卫瓘表:「前太子洗马济阴郄诜寄止卫国文学讲堂十余年,母亡不致丧归,便于堂北壁外下棺,谓之假葬。三年即吉,诏用为征东参军。或以为城寺之内,屋壁之闲无葬处,不成葬,则不应除服。主者连欲明用权不过其举,下司徒部博士评议。」诜表自理曰:「臣生三月而孤,随母依外祖,舅为县悉将家。以咸宁二年母亡,家自祖以下十四坟在缑氏,而墓地数有水,规悉迁改,常多疾病,遂便留此。此方下湿,唯城中高,故遂葬于所居之宅,祭于所养之堂,不知其不可也。」诏问山涛,涛答言:「诜前丧母,得疾不得葬送,于壁后假葬,服终,为平舆长史。论者以为不正合礼,是以臣前疑之。诜文义可称,又甚贫俭,访其邑党,亦无有他。」诏问应清议与否。涛云:「自为不与常同,便令人非,恐负其孝慕之心,宜详极尽同异之论。」兖州大中正魏舒与涛书:「郄诜至孝,中闲去郎,正为母耳。居丧毁瘁,殆不自全。其父丧在缑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过时不葬。后于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不时闭,服欲阕乃闭。葬后经年乃见用,作平舆监军长史。任意伤俗,以葬不时闭,常为作口语。其事灼然,无所为疑。」瓘书云:「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轻以相贬也。」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周晋宋

周制,丧服小记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卢植曰:「谓逢变三年后乃葬者,虞祔后必行小祥大祥祭也。」郑玄云:「再祭,练祥也。」其祭之闲不同时而除丧。」王肃曰:「不同者,异月也,谓葬后一月练,后一月大祥也。除重服宜有渐,闲一月若异时矣,故言不同时者,但不同月耳。」郑玄同。

晋杜元凯云:「自天子诸侯以下,若赴时速葬则赴虞,至于平坐,必须其哀杀也。若过时不葬,则以麻终丧而除,至葬复修服,既祔,明一月练而祭,又明一月大祥而祭。必再祭者,象本当再岁故也。若二十五月而葬,则便祥除不复练也。」

束皙问步熊曰:「三年丧不葬,五年后复葬,当练否?」熊答曰:「礼云练祥之闲必异月,与此同也。」

袁准正论曰:「先儒以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丧者已祥则除,大祥不应复禫。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丧终,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

虞喜释疑曰:「若如郑意,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此则葬至祥,合为三月,适足为一时,何得言不同时而除?练祥皆周之正数,再祭当为练祥,不得阙而用禫。又按:袁准云『有练无祥』,失之矣。郑玄言练祥是也。余谓丧服既终,葬已踰月,然犹再祭者,存其大制耳。此二祭,盖同日而异时,时谓日也,非三月之时。礼亦有一日再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王荟问范宁曰:「人有父在遭母丧,十七月乃得葬,便当顿除,更复练祥邪?」答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练祥之祭也。主丧不除,未葬不变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

宋庾蔚之问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复有虞祔之礼。便用晦祥,于理为速,此与久丧复异。取后月祥练,于情允否?』答曰:『三年后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为绝久,祥理取后月也。』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由也。言各有当,亦不嫌同辞。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也!』」

久丧不葬服议周汉晋东晋梁

周制,礼记丧服小记曰:「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郑玄曰:「其余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卢植云:「子孙皆不除,以丧主为正身。其余旁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

汉石渠礼议:「萧太傅云:『以麻终月数者,以其未葬,除无文节,故不变其服为稍轻也。已除丧服未葬者,皆至葬反服。庶人为国君亦如之。』宣帝制曰:『会葬服丧衣是也。』或问萧太傅:『久而不葬,唯主丧者不除。今则或十年不葬,主丧者除否?』答云:『所谓主丧者,独谓子耳。虽过期不葬,子义不可以除。』」

郑志:「赵商问:『主丧者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异国,礼不大备,要者有反旧土之意,三年阕矣,可得除否?明为改葬缌之例乎?为久不葬也?』或答云:『葬者送亡之终,假葬法后代巧伪,反可以难礼乎!』」吴徐整问射慈曰:「久丧不除,小祥练可知耳。有故未得葬,遂至二十八月,服制已过,可得变否?岂服十年五年至葬乃止乎?」答云:「主虽不得变,其余旁亲亦不除,日月竟,自释之耳。」

晋陈氏问刘世明曰:「其余以麻终月数者,注云谓旁亲,不指言众子当除也。然人皆分断之于意否耳?」刘答云:「父谓众子为庶子,庶子不谓父为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于亲,体同服等,非旁亲之谓也。丧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姑姊妹。注谓此旁亲。而经无降父之文,明众子及女虽不承嫡,犹非旁亲也。故记云『兄弟之丧内除,亲丧外除』。外除者,谓由外设饰以散其哀也。故灵柩未安则服不变,服不变则哀未衰,未衰之丧,不可卒除也。然则未葬而除,自谓旁亲得以麻终者耳。」又问:「久而不葬,葬后几月日便可除?世人有踰月者,有既虞便除者。夫改葬犹三月乃除,情为不轻于改葬也。若应三月乃除者,庐帐亦当三月乃毁,复有先后邪?」答曰:「记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注云:『谓练祥也。葬月虞,明月练,又明月祥。』计此亦得三月,不为轻于改葬也。礼,虞而柱楣翦屏,练而毁庐,居垩室,祥而席,禫而床。今此虞及练祥虽为局促,犹追偿其事。若在异月,以其本异岁也。练祥之服,变除之宜,宜如其节也。」又问云:「三年而后葬,及父在为母过期乃葬,亦当复日中反虞安神位与否?」答云:「凡久而不葬,则包诸过葬节者也。为母既周,亦为久而不葬矣。夫虞,所以安神也。葬者动棺举柩,新离常处,惧鬼神无所依归,所以将窆之闲,奠于墓左,成圹而归,虞于殡宫,不忍一日末有归也。今久而不葬,棺椁动移,鬼神不安,无以为异。练祥皆追,此亦宜然。又记云『葬日虞』,是明文也。毁除之节,在士虞礼。练而后迁庙,不复在殡。今此既葬,明月练,亦当以其月迁庙。」

东晋徐灵期问张凭云:「亲丧未葬,出适女应除否?」答曰:「礼云『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又云『主人不除』。此无缘独施男子正嫡一人,故当总谓男女众子耳。又无明文别言已出之女犹应除也。今论者据已服周,故谓宜从除例,然缘情处意,犹有所疑。女随外出,降从周制,至于居丧之例,同于重者,诚以天性难可尽夺,本重不得顿轻,何必既降尽与周同。礼者人情而已,疑则从重。若当释缞绖以处殡宫,袭吉服以对棺柩,非孝子之所安也。」

梁刘昭难刘世明云:「丧无二孤,庙无二主,受吊之礼,唯丧主拜稽颡,余人哭踊而已。诸言丧主,唯谓一人,不斥众子。」世明答云:「若尸柩无所葬者,则为后者与众子同除矣。」

父母死亡失尸柩服议后汉晋

后汉桓翱问泛阁云:「久丧不除者,为当众子尽然邪?故质焉尔。」答云:「昔尝送郑君到代陵。代陵有人其父死,不得其尸,其子行丧,随制降杀。阁与亡者相知而往吊之。还问郑君所驳异义之事,不孝莫大于无后,终身不除,此为绝先人之统,无乃重乎?郑君答云:『庶子自可摄祭。』阁覆云:『无庶子,当何以?』又云:『族人可以其伦代之。』阁又覆言云:『无族人云何?』则不复相答。推此而详,但使一嫡子不除耳。」

晋刘智释疑云:「问者曰:『久而不葬,丧主不除。若其父远征,军败死于战场,亡失骸骨,无所葬,其服如何?』智云:『此礼文所不及也。以理推之,凡礼使为主者不除,不谓众子独可无哀。诚以既变,人情必杀,丧虽在殡,不为主者可以无服。然则为主者之服,可以哀独多也。以丧柩在,不可无凶事之主故也。今无所葬,是无尸柩也,凶服无施,则为后者宜与众子同除矣。讫葬而变者,丧之大事毕也,若无尸柩,则不宜有葬变。寒暑一周,正服之终也,是以除首绖而练冠也。亡失亲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可令因周练乃服变缞绖。虽无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妇丧久不葬服议晋宋

晋夏侯盛议曰:「妇丧既周而未葬,服当除否?答云:凡妇丧,夫为主,子不以杖即位,避父之尊也。主丧不变,礼有明文,然子亦不除。」魏孟叔难盛曰:「嫡子妇死,舅亦为丧主,家贫,经年不葬,舅及子孙并不得除邪?岂可为一嫡妇使三代累载不释服乎?」盛答:「仲由伤贫之言,啜菽饮水尽其欢,还葬而无椁,岂有非之者哉!若知礼者,自当不淹久。」魏又难曰:「旧时夫为妻杖,居倚庐,服并如三年之制。今人通所不行,即自宜随时而除,何应以丧主为断。」盛答曰:「弃先王之教而令随俗,意所未可。今人不禫不杖,盖失礼耳。」

顾氏问王廙云:「从外弟妇亡未葬。今服讫,又无子,其夫便是丧主,当时除服否?」答曰:「礼云『主丧者不除』,其文不别丧之轻重。须俟葬讫。不知世人有妻丧用此礼否。」

杜挹问徐邈曰:「亡妇遂未得葬,挹服便周,既无别丧主,多云未应得除,今定云何?」答曰:「无子为主,按礼夫不应除,即于下流,多不能备礼。今且宜变,至葬反服,亦无不可之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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