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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章 礼五十八沿革五十八凶礼二十(2)

晋博士徐宣瑜云:「君亡宜从公羊,穷舟车人履所至不得者,按代子即位。郑玄注云:『君父亡,令臣子心丧终身,深所甚惑。心丧是也,终身非也。』谓从玄心丧可也。」荀组云:「至父年及寿限,中寿百岁。行丧制服,立宗庙,于事为长。礼无终身之制。」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议晋东晋

晋蔡谟曰:「甲父为散骑侍郎,在洛军覆,奔城皋,病亡。一子相随,殡葬如礼。甲先与母、弟避地江南,闻丧行服,三年而除。道险未得奔墓,而其弟成婚。或谓服可除,不宜以婚者。谟以为凶哀之制除,则吉乐之事行矣。且男女之会,礼之所急。故小功卒哭,可以娶事;三年之丧,吉祭而复寝。鲁文于祥月而纳币,晋文未葬丧而纳室。春秋左氏传曰:『妇,养姑者也。』又曰:『娶元妃以奉粢盛。』由此言娶妻者,所为义大矣,所奉事重矣。又夫冠者,加己之服耳,非若婚娶有事亲、奉宗庙、继嗣之事,而冠有金石之乐,婚则三日不举。金石之乐,孰若不举之戚?加己之事,孰若奉亲之重?今讥其婚而许其冠,斯何义也?不亦乖乎!」又曰:「或疑甲省墓稽留者。谟以为奔墓者,虽孝子罔极之情,然实无益之事,非亡身之所也。故礼,奔丧不以夜行,避危害也。今中州丧乱,道路险绝,坟墓跌发,名家人士皆有之,而无一人致身者,盖以路险体弱,有危亡之忧,非孝子之道故也。而曾无讥责,何至甲独云不可乎!且甲寻已致身,非如不赴之人也。茔兆平安,非如毁发之难也。又是时甲母笃病,营医药而不可违阙侍养,投身危险,必贻老母忧勤哉!昔郑有尉止之乱,子西、子产父死于朝。子西不儆而先赴,见讥于典籍;子产成列而后出,见善于春秋:此经典之明义也。按吴雷思进参太傅军事,亡在新汲,为贼焚烧失丧,其子不得奔迎。礼云『久丧不葬,主人不变』者,谓停柩在殡者耳,不得施于所闻。」

左丞熊远启云:「父母死河北贼中,如襄国、平阳,可依此制。若王化所被,人迹所及,可往而不往,非以笃孝道也。诗人丧马,犹求之林下,不得漫依东关。吴平之初,如此例皆诣东关寻求,唯桓陵不往求,宋岱不迎母,并加清议。今为其制,且有准则。」

又司徒李胤祖父敏,浮海避公孙度,不知存亡,寻求积年不得。胤父见乡里与父同年者亡,乃制服。徐景山劝娶而生胤。

刘智释疑曰:「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里同年者,于其死日,便制丧服。或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智答曰:父母死生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然则言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凡服丧而无哀容,得以不孝议之。处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笃称之。」虽虞喜通疑云:「或以当终身服丧,如是曾闵所能仅行,非凡人之所逮也。谓宜三年求之,不得乃制服居庐,祥禫而除。」

孔衍乖离论曰:「圣人制礼以为经常之教,宜备有其文,以辨彰其义。即今代父子乖离,不知自处之宜,情至者哀过于有凶,情薄者习于无别。此人伦大事,礼所宜明。谓莫测存亡则名不定,名不定不可为制,孝子忧危在心,念至则然矣。自然之情,必有降杀。故五服之章,以周月为节。况不闻凶,何得过之。虽终身不知存亡,无缘更重于三年之丧也。故圣人不别为其制也。」

御史中丞刘隗奏上:「诸军败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荣宫欢乐,皆使心丧。有犯,君子废,小人戮。」

东晋元帝建武元年,征南大将军王敦上言:「自顷中原丧乱,父子生乖,或丧灵客寄,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将向十载,终身行丧,非礼所许,称之者难,空绝娉娶。昔东关之役,事同今日,三年之后,不废婚宦。苟南北圮绝,非人力所及者,宜使三年丧毕,率由旧典也。」

太常贺循上尚书:「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谟引奔丧礼,有除丧而后归,则未有奔除服之文也。宜申明告下。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也。」循重议:「礼奔丧除而后归者,自谓丧葬如礼,限于君命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况或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若引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祸难未销,不可终身居服,故随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关故事,大将军上事,谓可从也。」帝告下曰:「若亡于贼难,求索理绝者,皆依东关故事,行丧三年而除,不得从未葬之例也。唯亲生离,吉凶未定,心忧居素,出自人情,如此者非官制所裁。普下奉行。」

中郎李干自上:父母分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丞相王导上:干情事难夺,可更选代。诏曰:「前敦、循所为,唯闻哀不得奔者作制。如李干比,竟未决之,宜急议定。」

荀组表曰:「有六亲相失,及不知父母没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闻,没地处所,情虑无异。然以未审指的,希万一之存,未忍举哀,则有终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惟一身承一宗之重,传祖考遗体,无心婚娶,遂令宗祀绝灭于一人,又犯不孝莫大无后之罪。此实难处,然臣犹谓此非圣人不以死伤生之教也。西路粗通,义无音问,殡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如此之徒,宜以王法断之,令举哀制,服勤三年,凶不过三年,此近亡于礼者之礼也。」

诏曰:「组所陈,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此于有情,其尚有疑。然要当详议此理,令可经通。不得以难安隐而直尔置之。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

杜夷议曰:「荀组难虑宗胤永绝,魂灵馁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或餬口于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视死犹生也;或未死而服之,视生犹死也。恐视死犹生,贤于视生犹死也。且又死之与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信则传信,疑则传疑。谓此宜疑之,以避不敏。」

博士江泉议:「流迸离隔,便令行丧,按旧事未睹其例。昔宰咺致赗,春秋讥其豫凶事。子路赴卫,仲尼虽知必死,须使者至而哭之。然则吉凶事大,存亡应审。方今王道始通,各令寻求之理尽,乃后行丧,于礼未失。」

虞豫议曰:「子当越他境以求,其舟楫所经,人迹所至,可前而进,见难而退。若山川之险,非身所涉,虽欲没命,则孝道不全。宜废荣利之势,居憔悴之戚,此惨怛之行表,德义之所先也。」

征西司马王愆期议:「今虽父子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与母离隔,吴平,其母尚存,推此,安可必其无冀乎?故先明授受不废,谓宜使婚宦及时也。」

孙绰议云:「三千之责,莫大于不祀之痛。必俟河清而婚,或有绝嗣之门矣。」

虞谭议曰:「诸失父母者,疑行服之制。以礼除丧而归,未奔者无不除之制。若废祭绝嗣,皆不可行。宜详条制,万代可述。」

蔡谟议:「父子流离,存亡未分,吉凶无问,人道不可终凶,宜制立权礼。其过盛年之女,可听许嫁;其男宜寻求,理极道穷,乃得聘娶。鲁文公以大祥之月纳币于齐,春秋善之,传曰『孝也』。今乖离之子,不废婚礼,而末俗多有欢宴之会,致贻讥议,以成疑惑。今慎行之士,莫知所从。求下礼官考详,永为典式。」

博士环济议云:「春秋之义,纳室养姑,承继宗祀。聘纳事在可许,仕进须俟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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