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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章 礼五十四沿革五十四凶礼十六(2)

又石苞问淳于睿曰:「闻嫁继亲凶讳,便制服,议者所难。以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见出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也。」睿答曰:「按礼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如此经父卒为继母嫁者服而已。圣人之后为父后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无可嫌。」

宋崔凯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玄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按王肃云:『若不随则不服。』凯以为『出妻之子为母』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皆为庶子耳,为父后者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不独为出母言,为继母发。继母嫁己随,则为之服,则是私也。为父后者,亦不敢服也。郑玄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不别嫡庶。王肃云『随嫁乃为之服』。此二议,时人惑焉。凯以为齐缞三年章『继母如母』,则当终始与母同,不得随嫁乃服,不随则不服,如此者不成如母。为父后者则不服,庶子皆服也。」

庾蔚之谓:「王顺经文,郑附传说。王即情易安,于传亦无碍。继嫁则与宗庙绝,为父后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

为出继母不服议后汉魏晋

后汉郑玄答赵商问云:「继母而为父所出,不服也。」

魏王肃云「无服」。季祖锺云:「继母在,如母;出则为父所去,不服也。」

晋范宣曰:「夫继母之所以出者,非身有秽衅,则必犯逆于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义距于父,非恩非义,何以得服。」

河内从事史糜遗议曰:「夫礼缘人情而为之制,虽以义督亲,然实以恩断。按继母如母,谓其在父之室,事之犹母,见育犹子,故同之所生。齐服下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此明父在继母出则不服矣。继母出自他族,与己无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亲抚养己,故亦丧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终养育之恩,又弃为母之名,若不从而见育,则不服亦其宜矣。」

继母亡前家子取丧柩去服议晋宋

晋束皙问:「有妇人再嫁为人继母而亡,前家子取母柩,父与之去,继子之服如何?」步熊云:「当为服周,亡取去亦服周。」

宋庾蔚之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如母。若父与去而不服,则子宜依继母出不服也。」

出母父遗命令还继母子服议晋宋

晋傅玄曰:「征南军师北海矫公智父前取夹氏女,生公智后而出之。未几,重取王氏女,生公曜。父终之日,谓公智曰:『公曜母年少,必当更嫁。可迎还汝母。』及父卒,公智以告其母。母曰:『我夹氏女,非复矫氏妇也。今将依汝居,然不与矫氏家事。』夹氏来至,王氏不悦,脱缞绖而求去。夹氏见其如此,即还归夹舍。三年丧毕,王氏果嫁。夹氏乃更来。每有祭祀之事,夹氏不与。及公智祖母并姑亡,夹氏并不为制服。后夹氏疾困,谓公智:『我非矫氏妇,乃汝母耳,勿葬我矫氏墓也。』公智从其母令,别葬之。公智以父昔有命,母还,于是为服三年。公曜以夹氏母始终无顺父命,竟不为服。

博士刘喜云:「公智之父,弃夹纳王,其在户庭,尚为己配,苟有变悔,自由可也。还归夹氏,则他人矣,去就出处,各从所执,岂复矫父所得制乎?故出妻之礼,夫使人致曰:『某不敏,不能从而供粢盛,使某也敢告。』主人曰:『某子不肖,不敢避诛。』又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然则相与之礼,于是绝矣。」

少府刘克义以为:「父者子之天,违父与违天同。公曜父临亡,知其母无守志,故敕公智还其母,此为临亡情正虑审也。公曜幼小在此母怀抱,其见慈长以至成人,过于所生。而母之亡,哀不过啁之顷,衣不释彩,食不损味,居处自若,古今未之有也。夫孝子事其亲,事亡若事存也。女子从人,出之则归,命之则反,上奉夫母以为姑,下育夫儿以为子,制矫氏之家政,修母氏之教命,而怡然无戚,言非我母也?」

宋庾蔚之谓:「临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此母自处不失礼,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公曜不服,当矣。」

父卒继母还前亲子家继子为服议晋宋

晋挚虞决疑云:「父亡,服竟,继母还前亲子家,当为何服?此有问:『有夫妇生男女三人,遭荒乱离散,不知死生。母后嫁,有继子。后夫未亡,得亲子信,请就亲子家,后夫言可尔。后数年,夫亡,丧之如礼,服竟,随亲子去,别继子云:「我则为绝,死不就汝家葬也。」而名户籍如故。母今亡,继子当何服?服之三年则不来葬,服之周则无所嫁。』博士淳于睿等以为,当依继母嫁,从为服周。博士孙绰议曰:『父答虽有可尔之语,夫妻枕席相顺之意,固非决绝之辞也。继母丧父如礼,服竟之后,不还私家,踰岁历年,循养无二,母恩不衰。适见亲子,专自任意,无所关报,私随其志,绝亡夫,背继子,违三从正义,亦为大矣。今母虽不母,子何缘得计去留轻重而降之哉!夫五服有名,不可谬施。施之为出,出义不全;施之于嫁,嫁义不成。欲降服周,于礼何居?名在夫籍,私归亲子,丧柩南北,礼律私法,订其可知,便决降服。许令制周,颇在可怪。』博士弟子北海徐叔中难孙云:『以前问不立甲乙为名称,于议不便。今以母为甲,先夫为乙,后夫为丙,先子为丁,继子为戊。丙言可尔,必虑事宜,顺其至情,非虚欺也。临终不命,知死之后,制不在己故也。甲不重求,信之前言也。本有求还之计,去誓不还葬之辞。生则己不得养,死则不与己父同穴,就不成嫁,当为去母,附之于嫁,不亦宜乎?』」

宋庾蔚之谓:「继母持服竟后乃去,不得谓之为遣;比之继母嫁,于情为安。」

父卒继母还前继子家后继子为服议东晋宋

东晋元帝大兴三年,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先嫁有继子,后嫁式父。式父临终,继母求出,式父许有遗命。及式父亡,母制服积年,后还前继子家。及亡,与前夫合葬,式追服周。

国子祭酒杜夷议以为:「宰我欲减三年之丧,孔子谓之不仁。今王式不忍哀怆之情,率意违礼,服已绝之服,可谓观过知仁。伯鱼、子路亲圣人之门,子路有当除不除之过,伯鱼有既除犹哭之失。以式比之,亦无所愧。励薄之义,矫枉过正,苟在于厚,恕之可也。」

博士江泉议曰:「继父尝同居而后别者,继子犹制齐缞三月。按王式母之事式父,存则崇敬,妻道无愆;殁则制服,毕葬乃归。伉俪之义,大较为举,但不能遂居哀次,以此为失。方之继父,恩义为崇。式为人子,慎终志笃,岂忍以母节小阙而不行服哉!是以俯仰,宁从其重,今报以周,推心乃安。观过知仁,式近有也。昔季路服姊周而不除,仲尼抑而不贬,将君子以情恕物,谓式之所行,免于戾矣。」

太常曲陵公荀崧,丞、骑都尉萧轮议曰:「礼,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其犯出者无服。按式母之求去,式父之遣,并无名例。若以父母之过,非式所得言,及式奉亲尽礼,而母自求去者,过在母矣。式之追服,可谓过厚。若乃六亲有违,去就非礼,宜访之中正、宗老,非礼官所得逆裁。」

御史中丞卞壸议:「王式继母前嫁夫终,后嫁式父,式父终,持服葬讫,还前夫家。前家亦有继子,养至终,遂合葬于前夫。式为制出母周服。式辞以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就如其辞,必也正名,依礼为无所据。若父在与亡,臧否有命,明七出之责,则当存时受遣,告宗庙而弃之,无缘以绝义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不及礼义,或以情相许,或疾在困乱,听去留自由者,为相要非礼。相要非礼,则存亡无所得从,式宜正之以礼。魏颗从其礼命,陈干昔属其子尊己殉殡二婢子,尊己以非礼不从,春秋善之。况其母乎!礼,妇人三从。式母于夫,事生奉终,居丧以礼,非为既绝之妻;及亡制服,不为无义之妇。不绝之验,彰于制服;自去守节,非为更嫁。考行无绝于夫,离绝继在夫没之后。夫既没,是其从子之日,而式以为出母,此即何异子出其母!而使存无所从以居,没无所归以托,寄命于他人之门,埋尸于无名之冢。若式父亡后,母寻没于式家,不可以出明矣。许诺之命一耳,以为母于同居之时,至没于前子之门,所处不同,而以为出母。母依前子,非为更嫁,日月远近,理不有异。礼,长子不为出母服,出继母又不应服。式长子也。又母非所生,不应服坦然,而式乃制服,明前绝无征,违礼莫据,内愧于心,欲以诈眩视听,托过厚以制饰非。寻其事情,考之礼正,义不容恕。式母再嫁,前后俱继,何慈于彼,不慈于此?受之者应有过礼之贬,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责。式礼义之阙,发于事亲,伤孝敬之道,亏损时教,不可以居人伦铨正之任。式宜请议,即下禁止。」司徒扬州大中正陆晔、淮南大中正胡弘等并贬爵免官。

宋庾蔚之谓:「式父许后妻之请,是无相责之情,不得谓之为遣妻。制服依礼,葬毕乃还家,积年方就前家子,比之继嫁,不亦可乎!然式是长子,则不得服继嫁以废祭。」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后汉晋

后汉郑志:「赵商问郑玄曰:『慈母嫁,亦当为服如继母不?』郑玄答:『慈母贱,何得如继母耶!』」蜀谯周云:「妾不得有继母名。慈母但慈己无父命者,不过小功也。」

晋崔谅父命妾祝抚养谅为子,祝亡,巨鹿公裴頠议,依礼服慈母如母。

刘智释疑:「或问曰:『丧服传云「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无母,父命为母子,当如慈母服齐缞三年不?』答曰:『父有两妾,一妾无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也,而不得终为子之道。』」

按谯周集图云:「丧服齐缞三年条曰:『慈母如母』,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今文载所说,慈于贵妾,父在齐缞周;慈于贱妾,父在大功九月。古文郑氏说,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为母子者也。大夫之妾子,以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周矣。其大夫降爵一等,士无爵降例也,父卒皆伸。按经『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不别贵贱。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为大夫妾虽有贵者,不得体君,何得不为爵降。凡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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